
2026年5月27日,耶鲁大学诺埃尔・伊曼纽尔・伦斯基(Noel Emmanuel Lenski)教授应邀在世界历史研究所作题为“西方的婚姻与嫁妆法:从古代到古代晚期”的专题讲座。埃默里大学刘津瑜教授随行参与交流。
伦斯基教授通过阐释《罗马法》中的“监护权”(manucipium)、“嫁妆”(dos)、“订婚定金”(pecunia sponsalia),日耳曼法中的“监护权”(mundium)、“聘礼”(meta)、“晨礼”( morgengabe)、“嫁妆”(faderfio)等法律术语的含义,比较罗马与日耳曼婚姻法中的“嫁妆”概念的相似性与不同点。罗马“嫁妆”(dos)和日耳曼“嫁妆”(faderfio)的相似性在于,二者都是女方从父家取得的专属财产,用于婚后家用,婚姻结束后均需返还女方或女方的父家。差异在于人身支配权方面。罗马人的婚姻本身并不会使女性转入丈夫的法律管辖之下。女性在婚前、婚后乃至离婚之后,原则上始终处于其父亲的监护权之下。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拥有管理权,却没有对妻子的监护权,财产权与人身支配权相分离。日耳曼人的婚姻则是将女性的监护权(mundium)合法转让给丈夫。丈夫通过支付“聘礼”(meta)获得对妻子的监护权;婚后还要向妻子支付“晨礼”(morgengabe),从而获得与妻子同居的权利。因此,按照日耳曼法律传统,丈夫是通过拥有对妻子的人身支配权而获得了对妻子财产的管理权。除非婚姻结束,妻子和她的财产才会再次回到父亲的监护下。
本次学术报告由王超华研究员主持。刘津瑜教授进行总结和评议。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室、美国史研究室、欧洲史研究室、全球史研究室的部分研究人员和中国社科院大学历史学院的研究生十余人旁听了讲座并参与讨论。
【供稿:张津瑞;审校:胡玉娟;审核: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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