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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章程

2010-09-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Chinese Society of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 History,缩写为CSAMWH)。因专业分工需要,下设中国世界古代史和中国世界中世纪史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和教学经验交流,培养青年世界史工作者,发展世界史学科,为国家和人类的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王府井大街东厂胡同1号世界历史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科建设和理论研讨;

  (二)学术论文和教学经验交流;

  (三)本学科有关信息交流;

  (四)教材编写和研讨;

  (五)出版会刊和论文集;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科研成果;

  (七)与国外同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专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总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马列主义理论和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为团体会员单位1500元/年;具有高级职称的个人会员100元/年,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会员50元/年;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 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