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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文化书院章程

2025-04-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的名称中国国际文化书院,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Culture,英文缩写:CAIC。

第二条  本院是由我国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和文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研究和传播国内外优秀文化,促进中外民间学术交流,增进中外学者之间的交往和友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为弘扬和发展中国文化作贡献。

本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院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课题研究;

(二)举办国内外学术报告会和研讨会;

(三)组织国内外文化交流合作,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四)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和协调国内外学术著作的出版;

(五)开展与文化相关的咨询、培训活动根据业务发展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有关文化发展方面的展览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院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院的意愿;

(三)在本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院的程序是:

提交入院申请书;

理事会讨论通过;

理事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院的活动;

)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院自愿、退院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院的章程,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 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院应以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院活动的,视为自动退院。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院理事长为本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院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  本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 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  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二十九  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  本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三十九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 2023128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院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