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拉丁美洲史研究会章程
2010-0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拉丁美洲史研究会(Latin American History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从事拉丁美洲历史研究或教学的个人为进行学术交流、促进本学科研究而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本团体的管理制度机制。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召开有关拉丁美洲历史研究的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经验交流会等;
(二)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促进拉丁美洲史研究的通讯、论文、专著等学术著述及刊物;
(三)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促进国内同仁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
(四)从事与拉丁美洲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的教学与研究有关的各种学术交流与促进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愿意从事拉丁美洲史研究教学工作;
(三)在拉丁美洲史研究教学工作中有一定的基础并取得一定成绩;
(四)支持本会工作、按时交纳会费、参加学会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应有至少一名会员推荐;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发布的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本人从事教学、科研的情况、反馈信息,向会刊提供学术论文和有关资料;
(六)关心学会建设,参加学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损害本会工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予以批评,直至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终止;
(六)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学会开展工作。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龄已过60周岁仍在届内者可做到新一届改选为止。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各项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编辑、出版学会会刊;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会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会费来源主要有:
(一) 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费的使用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费来源的合法性、公开性,会费支出的透明度。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5日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