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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华文明与世界古文明比较研究中心章程

2022-05-18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全称为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华文明与世界古文明比较研究中心(Center for Comparative Studies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 

  第二条 本研究中心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充分发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的学科优势,组织和协调国内外从事中华文明与世界古代文明研究的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和比较研究,对中华文明和世界古代文明的起源、结构、模式、发展和变迁等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对人类历史上古代文明的传承、交流、互鉴与断裂进行系统的比较研究,对人类古代文明的制度与社会发展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进而探究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同时,介绍国内外有关文明研究的学术成果。 

  第三条 本研究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研究中心地址设在中国历史研究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以下称世界历史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国内外学术力量(包括聘请一定数量的学术顾问、特约研究员等),围绕中华文明及世界诸古代文明相关专题开展各类课题研究,总结古代文明的特点,对比研究的方法和视角。 

  (二)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专题调研活动,及时掌握学术研究动态。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明比较研究学术会议和学术报告会,广泛邀请国内外学者参与交流互动。 

  (四)积极开展学术普及活动,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 

  (五)出版关于中华文明与其他古代文明比较研究的学术论著。 

  (六)出版研究中心简报,跟踪国际、国内研究动态,发表相关研究成果和短讯。 

  第六条 本研究中心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中心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积极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研究中心邀请中国历史研究院及国内外相关领域学者开展学术研究和各类学术活动,严格按照相关科研和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学术会议、外事活动报批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研究中心受中国历史研究院领导,日常工作由世界历史研究所组织开展,由世界历史研究所党委和纪委行使监督职责。 

  第九条 本研究中心设理事长一人,中心主任一人,实行中国历史研究院、世界历史研究所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组织日常工作和活动。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负责指导、审核研究中心的重要学术工作。 

  第十条 研究中心主任、理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经主管机构批准可连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来源包括: 

  (一) 政府资助; 

  (二)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本研究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本研究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本研究中心依托世界历史研究所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华文明与世界古文明比较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历史研究院中华文明与世界古文明比较研究中心 

  201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