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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章程

2022-05-17

2020年2月修改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Chinese Society of Ancient and Medieval World History,缩写为CSAMWH,以下简称“总会”)。因专业分工需要,下设中国世界古代史和中国世界中世纪史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积极开展学术讨论和教学经验交流,培养青年世界史工作者,发展世界史学科,为国家和人类的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学科建设和理论研讨; 

  (二) 学术论文和教学经验交流; 

  (三) 本学科有关信息交流; 

  (四) 教材编写和研讨; 

  (五) 出版会刊和论文集; 

  (六) 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科研成果; 

  (七) 与国外同行学者进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专业教学、科研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下属两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各自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并报总会理事会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总会理事会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中产生。中国世界古代史专业委员会和中国世界中世纪史专业委员会在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后,两个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各自推荐30名左右理事,与学会法人代表组成总会理事会。 

  总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选三分之一总会理事会成员(含法人代表、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总会常务理事会。总会理事会理事必须是各专业委员会理事。 

  总会会长和秘书长应按照每届轮换原则,由两个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替担任。 

  第十九条 总会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总会理事会负责总会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理事会负责各自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 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会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总会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马列主义理论和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同一职务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须担任总会秘书长或以上职务。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经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会费收取标准为团体会员单位1500元/年;具有高级职称的个人会员100元/年,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会员50元/年。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分别表决通过后报各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两个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分别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5日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所属古代史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2017年10月15 日中国世界古代中世纪史研究会所属中世纪史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