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章程
2022-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苏联东欧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从事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研究和教学以及对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感兴趣的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民间学术团体,属于非经营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科学文化方针和政策,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风尚,团结我国从事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研究的工作者,通过开展学术活动和对外学术交流,促进我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史研究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党对本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社团管理工作中,促进本团体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321室,地点为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的普及工作;
(三)编印内部交流的学术会刊;
(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研究与教学;或对俄罗斯、东欧、中亚历史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成果。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的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资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备、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法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