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杨肃献教授作“近代英国政治传统中的古宪法论”学术报告
2018-10-25
2018年10月23日,台湾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兼系主任杨肃献应邀在世界历史研究所作了题为“近代英国政治传统中的古宪法论”的学术报告。
杨肃献教授首先概括介绍了1600年至1800年间英国古宪法论传统形成的背景及其关注的核心问题。古宪法论是这一时期英国法律界人士运用法律思维思考英国宪政特色的一种论说,旨在捍卫英格兰人的自由和权利,强调制衡原则,特别是到18世纪,这一原则变成其核心思想,即均衡的宪政制度,有限的王权及国王、贵族与议会之间的制衡关系。杨教授援引法律史家波考克(J.D.A.Pocock)的观点指出,英格兰所有的法律均可被恰当地称之为“共同法”(common-law),它起源于人们的共同习惯,而且是自古存在的。杨教授指出,古宪法论真正关心的是自由权利如何被保护,因此,在这一论说中,《大宪章》被看作是对古老自由传统的再肯定。
17世纪前期,英格兰曾出现过激烈的宪政冲突。国王詹姆士一世主张王权“不受限制”。对此,英国著名法学家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提出了不同意见。杨教授通过绵密的梳理,分析指出科克的思想主要强调了英格兰法律具有古老性与优越性,而且自古不变,同时,共同法顺乎理性。杨教授认为,科克作为1628年《权利请愿书》的重要起草者,对古宪法论的形成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事实上,科克的古宪法论引起了英国法律界长期的争论。杨教授通过对第一手著述资料的分析,列举了以霍布斯(Thomas Hobbes)、罗伯特·布拉迪(Robert Brady)为代表的反对者以及以马修·黑尔(Sir Matthew Hale)、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为代表的支持者的不同观点。霍布斯强调个人具有自然的、数学的理性,而法律本身便是理性建构,因而对专制王权表示支持。而罗伯特·布拉迪也认为,古英格兰并不存在任何“古宪法”,英格兰人的自由与权利源自国王的颁赐。但是,与科克爵士经历相似的马修·黑尔对英格兰共同法进行了辩护,批评了霍布斯的专制观念。他重新界定了共同法的“古老性”问题,强调英格兰法律并非征服者威廉所赐,而且英格兰共同法并非一成不变。此后,威廉·布莱克斯通再次阐明共同法具有古老性等特色。
到了1770年代,英国出现了国会改革运动,呼吁改革选举制度。艾德蒙·伯克在1790年出版著述以抗衡激进主义,杨教授认为其所借助的同样是古宪法论,亦即,伯克强调了制度长期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主张英格兰人的自由权利是祖传遗产,“必须承继”最符合“自然法则”。杨教授最后指出,古宪法论在其支持者的推动下,成为了18世纪英国政治论述的核心。
本次报告会由欧美近现代史优势学科负责人俞金尧研究员主持,世界历史研究所所长汪朝光等二十余位所内研究人员聆听了此次报告会,并就英格兰法律的来源等问题与杨肃献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
(张炜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