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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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丽教授应邀为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作讲座

2022-02-17

(原文标题:韩秀丽教授讲座 | 国际投资法中气候变化问题的扩张)

  2021年12月17日北京时间8点30分,应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美中心)邀请。厦门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导师、商务部联合国贸法会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咨询专家韩秀丽教授,为中美中心的同学们带来题为“国际投资法中气候变化问题的扩张”的讲座。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彭岳教授主持会议。本次讲座通过ZOOM会议平台向中美中心师生开放。

图| 韩秀丽教授

图| 彭岳教授

问题的提出

  韩教授首先介绍了气候变化的定义,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气候变化是指除了观测时期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的大气组成而造成的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主要指气候变暖,还包括严寒、干旱、飓风、热带风暴等极端天气。

  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带了很大的威胁,因此,气候变化也成为国家之间重要的政治和经济议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方面,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代国际法最重要的议题之一,并且形成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投资法也越来越多地涉及气候变化问题,以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应对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实体法路径

  在传统的国际投资协定中,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规则化,表现为:在序言中直接纳入气候变化条款;开放气候变化部门的准入条款;为东道国设立应对气候变化义务的促进便利条款;赋予东道国权力的气候变化规制权条款。此外,链接路径也成为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的扩张方式。近年来,由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关注,此类条款开始成为国际投资法中令人瞩目的条款。

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程序法路径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除了实体条款,还需要程序法来保障。气候变化问题在国际投资法中扩张的程序法路径主要包括投资者--国家仲裁这种传统路径,以及磋商和专家组程序这类创新途径。

国际投资法中气候变化问题扩张的理由与阐释

  在理论方面,体系性整合和相互支持理论都能够解释气候变化问题的扩张。在实践方面,气候变化与投资存在事实上的相互关联。中国、欧盟和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使气候变化问题能够更多地进入国际投资法。

  最后,彭岳教授进行了精彩点评,韩教授耐心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撰文:朱笑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