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师大举办“历史中的普遍与特殊”学术讲座
2014-05-08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2014年4月8日,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陈新教授在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做了题为《历史中的普遍与特殊——基于内容和形式的分析》的报告。
陈新教授的演讲讨论的是“历史中的普遍与特殊”这一古老问题。他的阐述逻辑分为如下三个层次:其一、历史的存在与呈现是在历史认知过程中得以确立的,因而所谓的“历史中的”意味着认识主体的参与是不可或缺的或前提性的因素;其二、可以用普遍性和特殊性来界定的不只是我们容易注意到的事实层或内容层,它还涉及我们对于事实内容的认可是个别(特殊)的还是全体(普遍)的;其三、历史认识的形式或理论也需要纳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讨论范围中来。
陈新教授分别从“内容层”(普遍与特殊之于历史事实与历史客观性)和“形式层”(普遍与特殊之于历史认识与历史表现)两个角度进行了进一步解释。内容层针对的是历史事实,形式层针对的是认知和方法论。从内容层来看,可分为“特殊的(特殊)历史事实”和“普遍的(特殊)历史事实”“特殊的普遍历史”和“普遍的普遍历史”四个象限。陈教授认为,“普遍的普遍历史”是最具有难度的,因为它需要两个条件:一是最大范围的历史事实,即对人类共同命运的关怀和整体描述;二是获得最为普遍的受众认可。在我们所见到的普遍史的历史学家中,例如施宾格勒、麦克尼尔等人,尽管他们具有宏大的关怀,但其作品仍然是历史学家个人叙述的成果,因而只能算作“特殊的普遍历史”。因此,从内容层面来讲,历史中的普遍与特殊存在于主体对客体的认同中。
从形式层来看,历史可分为“特殊的特殊/历史直观”“普遍的特殊/非历史的直观”“特殊的普遍/历史理性”和“普遍的普遍/非历史理性”四个象限。陈教授认为,“历史直观”和“非历史理性”都是在技术上无法证明的:前者以个体的自明性为特征,并不涉及他者,因而也与普遍性无关;对于后者,所有的证明都必须通过个人来实施,与个人相关,存在于时间中,因此无法证明有自外于时间的理性存在。陈教授同时指出,在形式层面,只有“特殊的普遍”(历史理性)才具有真正的历史力量。
(中国世界史研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