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
2014-04-09
(本文为《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一书的前言)
王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在人类历史上,王权和国家同步产生,后经发展演变,历时数千年之久,直到近代共和制兴起后才被削弱和取代,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纵观古代历史,无论是上古时代的奴隶制国家,还是中世纪产生的封建国家,都普遍存在王权统治的形式;举凡古代崛起的大一统帝国,无不实行君主专制。在这些国家中,君王居于最高统治者的地位,其权力虽有差异,并在不同程度上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但它对当时社会都曾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社会历史发展起着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强大的王权甚至影响到社会内部结构和国家发展道路。所以,古代王权问题内容既丰富有复杂,不仅关系王权本身兴衰变迁,而且还牵涉到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许多重大问题,诸如国家的起源、古代国家政治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异同,以及与所谓东方专制主义纠缠在一起的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等等。这就决定了研究古代王权在古代历史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富有学术和理论意义。而且,研究古代王权,追溯近代国家政治体制的历史渊源,阐明从专制主义到共和制的历史进程和发展规律,对于正确认识近代民主政治和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供科学的历史根据,又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古代王权的发展变化及其性质特征,可分为两个历史发展阶段:早期王权和专制主义。在这两个阶段中,王权产生条件及其存在基础并不相同,权力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差别,历史地位和作用亦不一样。这就是说,专制主义并非自古有之,在它之前还存在着非专制性质的早期王权的发展阶段。当然,古代王权的两个历史阶段是按各个民族和国家王权发展演变的历史逻辑顺序来划分的,由于各民族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不可能确定一个适合世界各国的统一和绝对的时间界线。
脱胎于氏族社会的早期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较为普遍地采用王制或称原始君主制的国家形式。不论是在古代两河流域的城市国家、古代中国和列国时代的印度以及其他一些古代亚洲国家,或者是在早期希腊和王政时代罗马以及其他一些古代欧洲国家,都可以找到君王存在的历史证据,尽管在这些文明古国中对王的称谓不尽相同。稍后进入文明的亚洲、非洲和美洲一些民族,在其建国初期也都经历过早期王权历史发展阶段。中世纪早期,日耳曼人的许多部落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国家,情况虽有不同,但这些国家的君王是从原始社会末期以军事民主制为传统的部落或部落联盟首领演变而来,起初经由推举拥立,保留着氏族社会民主选举首领的遗风,后来渐渐过渡到世袭继承制。君王作为早期国家的最高统治者,除了继续执掌原属部落首领的军事权、宗教权和裁判权以外,还逐步获得行政权、财务权、委任权和外交权,等等。虽然早期王权日益扩大,地位也日渐上升,但在当时历史情况下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和后来的专制君主拥有绝对和无限的权力相比拟。首先,早期王权受到习惯法的约束,也就是说,君王必须遵循祖先留传下来的传统习惯和法律规范进行统治,如若违犯传统习惯自行其是、独断专行,便被认为是逾越法度,视作暴君或僭主,属于不正常的了。所以,依法从政乃是早期王权的显著特点。这就限制了早期王权的无限膨胀,特别是限制了君王在立法方面的创始作用。其次,早期王权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与其同时并存的公民大会、贵族会议或元老院之类权力机关及其宗教团体的制约。同时,由于当时社会保存着氏族制度的残余,早期王权未能深入血缘组织之中,干预他们的内部事务,这对早期王权也有限制作用。
在早期王权的历史发展阶段,君王作为新生的国家首脑,就其与所在的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关系来说,他们虽在社会和经济地位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由于尚未完全形成上下从属关系,因而,在法理上还或多或少地带有平等的意味。这在实行城邦制度的希腊罗马较为显见,在那里,王位继承者应具备的条件和拥立王登位的仪式,以及王遵照传统为国家和人民谋取福祉的施政宗旨,都显示了君民之间的某种平等关系,表明授权于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协议和委任的性质。而在古代其他一些国家,情况就不完全相同。如果说在古代两河流域城市国家中的君民之间多少还保存着一些平等关系的话,那么,由于在古代印度产生了种姓制,在古代中国保存着宗法制,另有一些国家因征服战争在部落居民中存在高低和贵贱之分,较早萌生了等级差别和隶属关系,从而使君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发生扭曲和变形。即使如此,这些国家古书上所记载的天命即民心和民贵君轻等民主思想以及保留着民主制的遗存因素,反映出当时君民关系远远没有达到后来专制主义时代的那种地步。
早期国家大多流行多神论的原始宗教,君王掌握宗教权,成为全国宗教最高领袖。从早期国家君王和神祗的关系来说,他们事鬼神,主祭祀,行占卜,代表着国家和人民与神交往联系,在神人之间充当中介人;他们能够明察和传递神意,乃至受命于神,但其人格尚未神化,仍然是人,而不是神。这是后世神人合一或君权神授的专制主义的又一重要区别。
这里牵涉到早期王权的权力来源问题。早期国家君王能解神意以至受命于神,蒙有某种神圣的宗教色彩。但在当时,世俗因素还相当重要。君王的推举或世袭的程序与仪式符合传统习惯,意味着得到人民的拥戴,因而具有合法的依据。另外,君王建功立业获得荣誉或德才兼备而深孚众望,也有助于树立权威。早期王权的所谓神圣性、合法性和个人权威性往往结合在一起,构成早期王权的权力来源和统治基础。
应当指出,早期国家带有原始性。在早期王权统治阶段,国家机器尚不完备,当时只有公民军而没有常备军,也没有官僚体系及其机构。在经济上君王富比贵族,但没有庞大的财产,国家税收也还没有制度化,因此早期王权缺乏强大的财政基础。在当时社会中,奴隶制尚不发达,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贵族和平民的对立斗争,早期王权依靠贵族势力又时而与贵族发生矛盾,或游移于贵族和平民之间,阶级基础较为脆弱。正因为早期王权缺乏强固的政权支柱和阶级基础,在国内外形势紧张、社会斗争尖锐化之时,王权就容易被推翻和废黜,或者在愈演愈烈的社会斗争中发生嬗变。
早期国家的显著特点是小过寡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联系的加强,随着政治上的结盟联合和军事上的征服兼并,早期国家逐渐结为联邦,或形成统一的地域国家。在此时期,血缘关系和地域狭隘性进一步遭到破坏,同时社会的经济结构和阶级关系也起变化。在当时,王权表现为联邦式的共主和地域性统一王国的君主,萌发了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的倾向。这是早期王权走向衰落和专制主义萌芽生长的过渡阶段,两者交织在一起,互有消长,呈现纷繁复杂的局面。
但是,从早期王权到专制主义在历史上并不总是表现为连续不断的发展过程。专制主义既可以从早期王权发展演变而来(古代亚洲一些文明古国、中世纪西欧国家),也可以从取代早期王权的其他政权形式如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制瓦解的基础上确立起来(如古代希腊、罗马),还可以又接受外来影响的原始部落和国家征服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之后而建立起专制主义。在后一种情况下,原始部落可能跳过早期王权历史发展阶段直接达到专制主义,亦即他们的国家和专制主义同时产生(赫梯、匈奴等);也可能是原处于早期国家阶段的王权过早衰落,其残余因素和专制主义交叉起来(波斯、马其顿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专制主义早熟的现象有着特殊的条件和存在基础,则应当主要从社会历史发展方面、特别是从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和阶级斗争加剧导致统治阶级强化国家机器和加强集权统治需要来寻找,而不应当主要从自然地理环境或从民族特性及其差异方面来作解释。同时还应看到,专制主义的起因随地而异,其生长的基础又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国家对经济命脉和资源的控制,区域性生产的分工和交换的需要,以及前资本主义社会中通行的超经济强制,则是专制主义得以产生和赖以生存的重要根基。强大的王室经济和职业性常备军的存在,也是专制主义滋长的土壤。大规模的征服战争,无疑是专制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催化剂。在古代历史条件下,地域辽阔、幅员广大的帝国只能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来加以统治,这就是为何古代大帝国无不实行专制主义的缘故。应当承认,水利灌溉工程的建造和统一管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区与专制主义不是没有一点关系,但像魏特夫那样故意夸大水利灌溉和专制主义的关系,以此作为所谓东方专制主义唯一重要的基础,则是十分荒谬的。这种错误观点及其理论体系理所当然遭到人们的摒弃。总之,专制主义的产生条件和存在基础极其复杂,具体情况应当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依我们看来,专制主义是一种国家政治体制,其核心是专制君主在全国范围内居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独揽国家一切大权。专制主义是阶级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本身也有一个形成过程,因此专制主义的出现意味着以阶级压迫为本质的国家达到相当成熟的地步。的确,在早期国家历史阶段,君王也有擅权和专制的倾向,尤其是作为王制变态类型的僭主政治,明显地表现出僭主个人专权,独断专行,但这是在不具备产生专制主义条件情况下僭主的个人专制独裁统治,不能和专制主义相提并论,混为一谈。与早期王权相比,专制主义有着不同的产生条件和存在基础,因而也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第一,专制君主在全国处于主宰地位,集国家大权于一身,其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和社会团体的限制与约束,在法律方面突出地表现为君主的意志便是法律。第二,专制君主以一国之主自居,把整个国家视为自己的私有物,把全体臣民当作自己的奴仆,所以,专制君主和臣民的关系丝毫没有平等关系的意味,而是表现为主人与奴仆的关系。马克思曾经指出,专制主义“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这是极为精辟的科学论断。第三,专制君主几乎都把其权力来源归之于神,宣扬君权神授作为政权的精神支柱和基础,甚至自封为神或神的后裔,具有超人的神性,人格被神化。第四,专制君主建立了一整套官僚体系和机构为其政权的可靠支柱。专制君主拥有大量财产,并通过税收制度搜刮全国民脂民膏,有着深厚的财政基础,维持国家机器运作,供给以君主为首的统治者享乐腐化。正是因为专制主义的国家机器较为完备,政权基础较为牢固,故得以延续数千年之久,即使在其腐朽没落之时,也能苟延残喘。
当然,在古代历史上,由于社会经济形态不同,国家阶级性质相异,专制主义也有不同的阶级属性。在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专制主义的特色殊异,形成多种类型区别。古代各国专制主义在发展程度上也有差异。尽管如此,专制主义的性质特征应当说基本上到处都是相同的。
专制主义在历史上存在了数千年之久,不能说它没有起到一点历史进步的作用。在古代社会历史条件下,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有时需要国家高度集权作为保证,而专制君主实行专制统治,在客观上也保持了国家相对稳定和社会秩序安定,他们又采取一些有利于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促进了经济的活跃和兴旺,文化的沟通和交流,民族的统一和融合。尤其是中世纪晚期西欧一些国家的专制主义,对于资本主义的初期发展和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起过促进的作用。但是,专制主义作为国家政治体制有其固有的弊端,它把国家大权集中于君主一人,国家安危和命运系于君主一身,君主稍有过错或滥用权力便会殃及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灾难;它强化国家机器,使官僚体系和机构日渐臃肿,成为寄生于社会的赘瘤,使人民遭受残暴的压迫和剥削;它在体制上缺少自身调节机制,因循守旧,拒不变革,扼杀社会生机和活力,摧残个人的尊严和价值,延缓社会进步和发展。至于暴君对社会历史的破坏作用,那就更不用说了。到近代,专制主义随着封建制度的没落完全走向反动,专制君主制终于为立宪君主制或共和制所代替,现今只在极少数国家中留作残余。
(《古代王权与专制主义》施治生、刘欣如主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