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世界历史》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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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伟: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阿富汗部落社会的结构及其内在逻辑

2022-06-09

内容提要: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部落是阿富汗重要的社会组织形态,其形式松散但具有独特的内在结构。部落社会形成了体系化的血缘和谱系观念,由此塑造了部落的社会关系,形成了以谱系为界层层裂变、互不统属、相互平等的社会组织。部落集体所有,以家庭占有为主的小土地所有制成为部落社会的物质基础。部落社会具有家庭、宗族、部落乃至部落联盟的层级结构。家庭首领具有绝对权威,其他层级的社会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部落社会具有秩序性,与传统国家形成共生关系。19世纪,西方逐渐形成了对部落社会的认知与想象,将之视为充斥冲突、暴力的野蛮社会。这种观念在西方以及阿富汗国内广泛传播,其影响余波犹存。

关键词:阿富汗 穆罕默德查伊王朝 部落社会 土地制度 部落秩序

  

  部落是中东传统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当代中东历史的关键因素。从利比亚卡扎菲政权的垮台,到也门、伊拉克乃至叙利亚乱局无不充斥着部落问题。2021年,阿富汗重建二十年之际,塔利班再度崛起并夺取政权。这与阿富汗前政府未能妥善解决部落问题密切相关。吉姆•甘特(Jim Gant)指出,阿富汗人首先是部落民,他们都理解部落如何运转。因此,认识部落世界的运行规则是了解阿富汗人言行逻辑的唯一方式。对于阿富汗部落问题的研究是重新深入审视中东部落问题的有价值的个案。

  厘清阿富汗部落社会的结构和运行规律是认识部落问题的前提。国内学界多关注阿富汗部落与国家的关系,对19世纪部落的结构研究不足,也未充分阐释部落社会内在的逻辑关联。国外学界对于阿富汗部落的研究存在三种理路。19世纪,伴随英国在南亚的扩张,许多殖民地官员和学者开始对阿富汗部落社会进行研究。1808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外交官埃尔费斯通(Mountstuart Elphinstone)出使阿富汗,撰写了长达七百余页的报告,这是西方学界第一次系统介绍阿富汗部落,建构了近代以来西方对阿富汗部落社会的主流认知。在此后的两个世纪里,亨利•W. 贝鲁(Henry W. Bellew)、乔治•坎贝尔(George Campbell)、奥拉夫•卡洛伊(Olaf Caroe)、斯蒂芬•特纳(Stephen Tanner)等不同时代的学者都继承了埃尔费斯通确立的话语体系。他们将阿富汗部落视为前文明时代的社会组织形式,认为部落充满了暴力与冲突,这成为英美等国制定阿富汗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弗里德里克•巴特(Fredrik Barth)、理查德•泰普尔(Richard Tapper)、克莉丝汀•诺蕾(Christine Noelle)等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侧重于揭示特定部落组织的内部构成、权力关系,以及特定部落与国家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对于部落社会的价值判断。他们大都借用英国人类学家埃文斯─普理查德(Evans-Pritchard)的“分支型社会”(segmentary lineage society)理论,来阐释阿富汗部落社会的无政府性与社会冲突,并未从根本上超越埃尔费斯通的叙事范式。同时,他们忽视了部落社会长期存续的经济环境,也未能揭示部落社会形成的内在逻辑。

  近年来,本杰明•霍普金斯(Benjamin Hopkins)、穆罕默德•哈尼夫(Mahmoud Hanif)、阿克巴•S. 艾哈迈德(Akbar S. Ahmed)、尼维•曼尚达(Nivi Manchanda)等修正派学者(revisionist historians)则认为,西方学者对部落社会进行的“帝国叙事”,建构了“部落社会落后且混乱”的形象。这是“东方主义”的遗存,也是对部落社会的污名化,与事实不符。他们很多出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南亚国家,旨在解构长期以来主导西方学术界的观念,这对于重新认识阿富汗部落社会具有重要价值,但是并没有回答阿富汗部落社会的属性问题。

  国外学界从不同视角对阿富汗部落社会进行了探讨,论争在很大程度上是围绕埃尔费斯通的部落叙事展开的。它的时间起点正是19世纪阿富汗王朝更替,穆罕默德查伊王朝(Mohammadzai Dynasty)建立和巩固的时期。近代以来,阿富汗经历了由乱到治、由部落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埃尔费斯通等英国官员和学者不仅塑造了英国对阿富汗的政策,他们对阿富汗部落知识的生产内化为穆罕默德查伊王朝的现代化实践,也造就了延续近二百年的部落问题,即国家的集权化与部落分权传统的冲突。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既是西方认识部落社会的起点,也是部落问题产生的原点。当时的阿富汗部落社会看似松散和混乱,但沿着谱系关系、土地制度、社会结构的线索就可梳理出其长期存续的内在逻辑。因此,对这一时期部落社会的深入剖析是客观认识其特性,进而审视部落问题的关键。长期以来,部落社会的历史多以游吟诗人为载体口耳相传,相关研究存在很大的障碍。本文借助前述英国殖民官员和学者的游记、著作,以及当时阿富汗学者的相关著述,力图循着部落社会结构及其形成的逻辑线索,呈现其整体特征,为客观认识阿富汗部落社会与部落问题提供新的视角。

一、谱系观念的形成与阿富汗部落社会关系的建构

  阿富汗部落社会按照血缘和谱系关系进行组织,它是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关系的基石。阿富汗人将谱系称作“萨吉拉”(Shajra)。阿富汗部落长期四散而居,交往受限,部落谱系依靠游吟诗人(shargar)口耳相传,而非史书记述。故此,部落民一般只对数代人之内的谱系具有历史记忆。不同部落对于谱系的传承也存在差异。虽然,古代印度和波斯的史籍对于阿富汗部落具有零星的记载,但对不同部落之间的谱系关系记载阙如。部落社会整体的谱系的出现是较为晚近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外部建构的结果。它使松散且不够统一的部落谱系呈现出严密的树状结构,并以此建构出共同的祖先和名祖神话。

  16世纪后期,莫卧儿帝国的大维齐、宫廷史学家阿布•法兹尔(Abu'l Fazl)撰写了三卷本的《阿克巴档案》(Akbarnama),其中第三卷《阿克巴的行政》(Ain-i-Akbari)记载了大量的阿富汗部落。该书阐述了不同部落组织之间的血缘联系,首次将其祖先追溯到古代的犹太人“Afghan”,认为他繁衍出三个主要部落联盟。17世纪前期,莫卧儿宫廷史学家内玛图拉的《阿富汗人的历史》沿用法兹尔对阿富汗人起源的认识,并首次系统描绘了阿富汗部落的谱系结构,该书也成为阿富汗近现代史学的起点。他认为,卡伊斯(Qays)为阿富汗部落的始祖,亦是古代希伯来国王扫罗的第37代和亚当的第63代后裔。卡伊斯曾于7世纪到达阿拉伯半岛,在穆罕默德的感召下皈依伊斯兰教,他返回阿富汗后传播伊斯兰教。据内玛图拉记载,卡伊斯的四个儿子,即萨班尼、贝坦、戈古斯特、卡兰里分别繁衍出阿富汗四大部落联盟,分别由105个、77个、95个和120个部落组成。

  杜兰尼部落联盟(Durrani)聚居在阿富汗西部地区。根据阿富汗的传说,萨班尼之子萨尔班是“杜兰尼部落联盟”的直系祖先。该部落联盟主要有:波波尔查伊、巴拉克查伊、阿里克查伊、阿卡克查伊、阿里查伊、伊萨克查伊、努尔查伊等部落。16世纪初,杜兰尼部落由今巴基斯坦西北部的苏莱曼山脉向北迁徙至阿富汗的西部地区,18世纪后又占领了南部的坎大哈地区。据埃尔费斯通估计,19世纪初该部落联盟人口约为10万户(约80万-100万人)。从谱系上看,杜兰尼部落联盟是卡伊斯的嫡传,地位尊崇,也以信仰虔诚和作战勇敢闻名,长期处于主导地位。18世纪中期,杜兰尼部落联盟在阿富汗建立了独立国家,即杜兰尼王朝,其在此后两个多世纪一直处于统治地位。

  吉尔查伊部落联盟(Ghilzai)源自卡伊斯的次子贝坦。根据阿富汗传说,贝坦之女拜比•马图(BibiMato)与一位突厥贵族米尔•侯赛因(MirHussaun)私定终身,他们的长子迦尔吉(Ghalzoe)繁衍出吉尔查伊部落联盟。这也是阿富汗唯一将直系祖先追溯至女性的部落联盟。正因如此,虽然吉尔查伊部落联盟规模庞大,但地位低下。1722年,吉尔查伊部落联盟反抗萨法维王朝,并推翻了后者的统治。杜兰尼部落联盟兴起后,吉尔查伊部落联盟长期受到压制,一蹶不振。吉尔查伊部落联盟主要由7个部落组成,分布于阿富汗的东部和南部地区,主要包括:霍塔克、托希、阿赫马德查伊、哈罗蒂、纳希尔、塔拉基和苏莱曼赫尔。19世纪,吉尔查伊半数的部落仍然以游牧或半游牧为主。据埃尔费斯通估计,19世纪初吉尔查伊部落联盟约有8.5万户。

  戈古斯特(Ghurghust)和卡兰里(Karlanr)两大部落联盟主要分布在今巴基斯坦西北部和阿富汗的东南部。前者源自卡伊斯的第三子戈古斯特,主要由卡卡尔、穆萨赫尔和萨菲3个部落组成,人口约250万,影响较小。后者的起源没有定论,阿富汗和巴基斯坦边界地区的大部分部落隶属于该部落联盟。其主要的部落有:瓦尔达克、阿弗里迪、奥拉克查伊、哈塔克、马赫苏德、瓦吉尔等。它们就是南亚历史上赫赫有名的“边界部落”和“山地部落”,扼守从南亚到中亚商路的枢纽——开伯尔山口。这些部落骁勇善战、冲突不断、社会内部矛盾重重、国家认同虚弱,无论是阿富汗、英属印度,还是后来的巴基斯坦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莫卧儿帝国形成的谱系观念逐渐传到阿富汗。18世纪,阿富汗人逐渐崛起,并借助部落谱系构筑神圣的起源观念和规范社会关系。谱系成为阿富汗部落建构秩序的工具。18世纪前期,阿富汗诗人阿夫扎尔•哈塔克(Afzal Khattak)的《镶嵌宝石的历史》(Tareekh-e-Murassa)在第一部分就引用了内玛图拉对部落谱系的叙述。18世纪后期,阿富汗史学家拉赫马特(Rahmat)的《谱系概要》(Khulasat ul-Ansab)沿袭了这种部落谱系。19世纪末,阿富汗的宫廷史学家法伊兹•穆罕默德•卡蒂卜在其名著《阿富汗史》(Siraj Al-tawarikh)中接受了卡伊斯的传说和谱系关系。与此同时,英国等西方殖民者也接纳了这种谱系观念,并建构了他们对于阿富汗部落社会的认知,又反过来影响了阿富汗人的观念。

  借此,阿富汗形成了树状的谱系结构,并沿用至今,卡伊斯处于谱系的顶点。阿富汗部落社会由此出现了一体化的血缘和谱系结构,具有“名祖神话”的特征。阿富汗人被认为具有共同且神圣的祖先,并以此作为族称。同时,将祖先追溯至犹太人乃至亚伯拉罕,卡伊斯作为穆罕默德的圣门弟子,主动皈依伊斯兰教,凸显民族起源的神圣性和优越性。每个家族、宗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的名称都体现了血缘关系,以先祖的名讳命名。部落名称中的后缀“查伊”(zai,zay)在普什图语中意为“……之子”,宗族或部落分支通常在先祖的名讳之后加上“赫尔”(khel)的后缀。部落将祖先的名称神圣化,在举行重要仪式时以祖先之名祈祷。在传统社会中,具有部落身份且熟悉部落谱系的游吟诗人地位十分尊崇。部落谱系关系不仅是一种静态的社会关系,还体现了部落社会的历史观念与历史记忆。

  谱系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虚构的成分,并非完全是阿富汗部落的客观历史。阿富汗的部落谱系由莫卧儿帝国宫廷史家书写,是对“他者”的叙事甚至想象,也是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实际或虚拟或人为建立起来的血缘世系”。阿富汗部落在前伊斯兰时代就已存在,并非只是卡伊斯的后代。内玛图拉第一次系统叙说了阿富汗部落谱系。但他的《阿富汗人的历史》依据的既有当时的直接的文献资料,也包括由其助手从莫卧儿帝国收集的部落口述史资料,并不完全是客观历史的呈现。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希罗多德提到的“Aparytae”就是如今阿巴边境的阿夫里迪部落(Afridi)。婆罗门教经典《梨俱吠陀》中的“Pakhtas”被认为是阿富汗人的前身。在伊斯兰教传入之前,优素福查伊部落便已存在,当时被称为“伊萨普查伊”(Isapzai或Asapzai)。一些家族或部落分支也存在脱离原有部落,将谱系加入其他部落的现象。部落组织的分与合使部落谱系不断变化,但谱系并非完全是主观想象的结果,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一般而言,部落组织规模越大,其人为建构的成分逾强。在宗族和家庭层面,血缘和谱系关系具有真实性。事实上,虚构的谱系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是地方真实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地缘、语言文化、宗教乃至政治关系等多种因素综合塑造的结果。

  谱系是部落社会关系的基础。它建构了阿富汗人的集体历史记忆,也是民族认同和社会凝聚力的主要来源,还是部落社会中最重要和最核心的社会关系。它确立了个体在部落社会中的位置与权利,成为土地分配和处理社会关系的重要依据。曾担任英属印度西北边境省总督的卡洛伊指出,“谱系之于部落,就如同呼吸之于生命”,没有什么比集会时谈论部落的起源和部落之间的关系更吸引人。部落谱系构成了一张以血缘为基础的严密的社会关系网络,几乎所有部落、宗族和个人都被纳入其中,具有各自的社会坐标。部落成员之间、不同部落组织间的关系往往由谱系决定。故此,传统的社会权利、社会关系、社会地位都可以在谱系结构中找到相应的坐标,并成为建构社会秩序的基础法则。阿富汗人以“谱系界定了各群体和次群体在分支体系中的等级地位”,“为变化的社会排列提供了一种表述”。阿富汗部落社会正是按照血缘和谱系原则进行组织,层层分化为以血缘为基础,大量相互独立甚至对立的传统社会组织。

二、阿富汗以谱系为原则的部落土地分配与占有制度

  阿富汗部落谱系呈现出裂变性,部落组织之间相互平等、互不隶属。国外学界大都从社会结构与文化的视角阐释这一现象。许多学者从社会史角度进行剖析,认为部落组织通过相互对抗,以便维护自治,造成了部落社会的分裂性。但是忽略了部落社会的经济环境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部落、宗族和家庭都是相对独立和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其中土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部落的土地有两种来源:一是由国家授予的土地,类似于军事采邑,坎大哈地区的杜兰尼部落联盟的土地大都属于此类;二是部落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集中在东部偏远地区。部落社会按照谱系的原则分配土地、水源,收取地租等。在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阿富汗既有游牧部落,也有从事农耕的部落。后者在人口上占绝大多数,只有东部和西部少数部落从事游牧活动。

  阿富汗(普什图)部落的土地占有较为平均,依照部落的血缘和谱系原则,从部落、宗族到家庭层层分配,最终以家庭为单位共同占有,属于小土地占有制。阿富汗史学家卡卡尔指出,19世纪,阿富汗土地分配比其他东方国家更平等。在阿富汗的霍斯特省,大部分家庭拥有11-12加里布(Jarib)的土地,南部地区的家庭则拥有4-9加里布的土地。这种相对平均的小土地制度十分稳定,长期延续。据阿富汗政府统计,20世纪60年代,阿富汗的坎大哈、赫拉特、巴达赫尚与帕克蒂亚省,分别只有9.1%、13.4%、1.3%、2%的土地由佃农耕种,其他大部分土地由自耕农耕种。阿富汗巴格兰省的大部分农户拥有2-3公顷的土地。当然,阿富汗部落土地分配的平等性也是相对的。一般而言,东部部落要比西部部落更加平等。在游牧部落中,牧场、水源为部落公共所有,牲畜则归各家庭占有。游牧部落一般有两处牧场,部落民于春季和秋季在两者之间迁徙。

  阿富汗部落小土地所有制的长期盛行是非常独特的历史现象。其原因首先在于,19世纪部落社会盛行“瓦伊斯制度”(Waish),即土地的周期性分配制度。土地归部落组织集体所有,不同的部落、宗族和家庭不断地重新分配土地。分配的原则主要包括:血缘和谱系关系,包括女性和儿童在内的部落组织的人口规模。谱系是部落身份的象征,只有具有部落身份的人才能获得土地。分配的周期由部落大会决定,一般是1-20年。土地分配由首领主持,以随机抽签的形式平均分配,以避免因土地肥沃程度不同而造成贫富分化。没有部落组织的许可,土地不能交易。16-19世纪,阿富汗人处于不断迁徙和征服之中,部落的土地占有情况发生剧烈的变动。部落社会通过瓦伊斯制度逐渐平衡各个部落和分支的土地占有,使各种力量维持着相对的稳定。15世纪后,阿富汗部落由苏莱曼山脉附近向北迁徙,占据了大量土地,并将土地及牲畜平均分配。16世纪,优素福查伊部落征服斯瓦特谷地之后,将土地平均分配给下辖的部落分支。18世纪末,杜兰尼部落联盟占据阿富汗南部重镇坎大哈后,将该地区三分之二的土地平均分配给下辖的各个部落,并将之按照家庭为单位分配。至今,阿富汗人仍使用“份”(Brakhas)作为衡量土地的单位。一块土地被认为是一“份”,作为家庭的共有财产。20世纪,瓦伊斯制度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客观上加强了部落社会的分裂与自治,制约了社会的联合。

  其次,数百年来,阿富汗部落社会的小土地占有制得以延续,与其传统部落制度和文化息息相关。由血缘关系构筑的部落谱系是土地继承的依据。按照阿富汗部落传统,逝者三代之内的直系男性亲属都有继承权。土地继承是土地、农具、牲畜,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农奴和奴隶等全部生产要素的重新分配。故此,伴随着族长或首领的去世,部落社会的土地始终处于周期性的继承和再分配之中。此外,在传统社会中,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还是部落认同的基础和部落身份的象征。阿富汗人最在乎的就是金钱(zar)、女人(zan)与土地(zamin)。对于阿富汗人而言,土地是生活的首要资源,土地还直接关涉部落民的“荣誉”和身份。“荣誉”是部落民立足的基础,丧失“荣誉”便意味着成为弱者。因此,一旦部落民失去土地,便意味着失去部落身份,社会地位也相应降低。丧失部落身份是部落社会中最严厉的惩罚。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还受到部落习惯法的保护。这种独特的制度与文化客观上抑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维系了部落乃至家庭的独立地位。

  再次,阿富汗贫瘠的自然环境,特别是欧亚大陆传统商路的衰落,不利于部落社会财富的积累与土地兼并。阿富汗曾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是东亚与西亚、中亚与南亚贸易的要冲。历史上,丝绸之路滋养着阿富汗,也孕育了阿富汗的文明。但近代以来,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西方国家直接与这些地区建立了贸易联系,阿富汗失去了商路枢纽的地位,跨境贸易急遽衰落。这导致部落社会缺乏土地集中必要的资本。同时,阿富汗社会的货币经济十分落后。19世纪,以物易物仍是重要的贸易方式。部落首领可能拥有一定的生产剩余,但无法以货币的形式实现积累。部落的“非货币化体制”抑制了资本积累。独特的土地制度又使生产剩余无法被用于购置土地。最终,部落首领只能将之投入“男子之家”(Hujra)供养部落民,以维持其权力基础。这客观上消耗了部落的生产剩余,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形成。

  不难看出,血缘和谱系关系成为土地分配、占有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部落谱系结构相对应,部落社会形成了自上而下、层层分配的土地所有制。家庭是最基本的土地占有和经济活动的单位。由此,阿富汗长期保持着较为平均,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土地所有制。但不同个体或家庭在经济上并不存在绝对的平等。这使家庭具有牢固的凝聚力,成为自给自足和高度自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单元。由于缺乏紧密的经济联系,不同的家庭、村庄和部落的横向联系较弱,也缺乏等级化的集权体制。部落社会因此呈现某种平等性和分裂性的特征,谱系成为其中的黏合剂。村长、部落首领的权力缺乏现实的依托,而家庭的首领则具有权威。这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在政治上和文化上亦是如此。这种独特的土地所有制是部落社会平等性和部落组织自治的物资基础。

三、阿富汗部落社会的“分支-世系”结构

  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部落社会独特的土地制度塑造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在部落社会的微观生态中,人口按照是否具有部落身份分为两类:被纳入谱系且拥有土地的人,具有部落身份;佃农、农奴、奴隶、宗教人士和手工业者成为非部落民的主体。前者体现为部落内部的相对平等型,后者则具有等级制。总体而言,部落社会按照谱系结构进行组织,非部落民依附于部落民。

  就部落民而言,谱系和小土地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总体上平等的“分支-世系”(segmentary lineage)结构。部落社会沿着谱系的界限,分裂为众多相对平等、关系松散、互不隶属的组织,缺乏公共权威。不同层面的部落组织类似于由谱系的主干不断分出的分支。因此,部落结构按照部落谱系划分,家庭、宗族、部落的边界大都由谱系所决定。但是,部落之间的联合并不完全是以谱系为原则,有时政治利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谱系中是否具有一席之地成为获得部落身份的前提。但是,谱系更多影响部落组织之间的亲疏,而非隶属关系。以谱系为分配原则的家庭土地占有制度,进一步强化了部落组织的自治性和分裂性。由此,部落社会呈现出从部落联盟、部落、宗族到家庭的层层裂变的现象。从横向分布看,谱系中同一层级的社会组织相互平等、互不隶属;从纵向上看,除族长拥有绝对权威外,部落、宗族、村庄大都是在谱系基础上的松散联合,它们的首领权力十分有限,大多限于所属的家庭。19世纪初,埃尔费斯通将之称作“共和”的部落,当代西方学者则冠之以“平等”部落。

  家庭(kor)是部落结构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阿富汗家庭规模较大,除族长(Mashar)之外,一般还包括他的妻子、未婚子女,以及已婚子嗣及其后代等3-4代人。其中,族长由年龄最长且谱系中地位最尊崇的男性担任,具有绝对权威。家庭财产共同占有,但由族长支配。他组织和监督家族成员进行生产活动,其他成员没有独立的财产。族长去世后,他的所有弟兄、子孙都具有继承权,并裂变为多个家庭。家产的分割往往伴随着兄弟间或堂兄弟间的纷争与冲突。财产的继承是漫长的过程,有时甚至持续数代。部落的婚姻受到谱系的影响,大多倾向于在所属部落中通婚,或者两个家庭换婚。20世纪后半期,阿富汗部落仍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婚姻发生在远房的堂兄妹之间。源于共同祖先并具有直系亲缘关系的家庭组成宗族或者大家族(khel)。

  阿富汗人认为,家庭是最理想的社会组织,不同层次的部落组织结构类似,只有规模大小的区别,部落是扩大或退化的家庭。由于部落规模不一,构成部落的宗族也存在差异。一些大的部落,宗族结构庞大,宗族内部可能还存在多个家族,而非由家庭直接构成。家庭具有等级制和内聚力,但在家庭之上的宗族、部落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同一层面的部落组织或个人在形式上地位平等。家庭之间、宗族之间和部落之间属于兄弟关系,相互平等;家庭内部则体现了父子关系,族长具有权威。由此可见,部落的社会关系与谱系的血缘关系相一致。

  村庄由若干家庭构成,它们通常是来自同一直系祖先的第5-6代子嗣。村庄一般由同一大家族组成,村庄名称常具有“khel”的后缀来显示血缘联系。19世纪,阿富汗人的交往主要限于本家族,村庄内的不同家族交往较少。家庭之间常因水资源和土地等发生冲突,严重的会爆发持久的相互仇杀。根据埃尔费斯通的记载,村庄内的两个家庭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数人死亡,最终一个家庭被迫离开村庄。村长(Malik)一般由不同家庭的族长选举产生,而非地方政府任命。村长权力有限,只能够代表村庄对外交往,无权干涉村庄内部事务。此外,村庄还存在手工业者、宗教人士、商人、农奴、奴隶等,村庄是部落民生活的主要场域。

  数个乃至数十个家族或者村庄按照血缘和谱系关系组成部落。它们可追溯到同一位直系的先祖。从家庭、部落直至部落联盟,血缘关系的重要性递减,政治和地缘的重要性则上升。部落是结构松散、地域性的政治、文化和军事组织,一般不是制度化的实体。19世纪,部落首领(khan)一般居住在村庄,负责本部落的安全。他们通常由宗族长老或村长推选,权力类似于村长,受到限制。在理想状况下,部落首领与部落民是平等的,主要职责是代表部落与其他部落或国家交往。部落首领在其主导的家庭内类似于族长,具有权威。19世纪前期,东印度公司的军官亚历山大•伯恩斯(Alexander Burnes)在探访阿富汗后指出,部落首领淳朴且具有自由色彩,他在街上行走没有护卫,所有人都将之视为平等的一员,即便地位最低的人也可以毫无禁忌地拜访他。

  相对而言,由于和国家联系密切,西部杜兰尼各部落首领的权力比其他部落稍大。特别是国王所属的宗族或部落,其首领具有一定的权力,但仍需要获得部落民的支持。部落首领的产生并非完全依赖个人财富、家族荣誉与尊贵的出身,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他能否为部落民争取福祉和个人能力等。形式上,部落首领不能世袭。阿富汗谚语有云:“领袖的高贵品质将随他的葬礼而去。”部落首领为获得支持,在“男子之家”(会客室)招待客人,招揽食客。“男子之家”具有政治隐喻,体现首领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部落成员一旦进入“男子之家”,便意味着接受首领的权威。“他坐在我的‘男子之家’里”常用来表示政治上的从属关系。

  首领有时雇用一些贫困的部落民进行耕种。但大都基于自愿原则,没有人身依附,雇佣关系期满后便终结。这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封建关系。这些具有部落身份的农民有权参与部落大会。部落内部存在武装(arbakay 或 lashgar),负责执行部落大会的决定,护卫部落组织,有时也响应国王的征召进行军事行动。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部落之上的联盟很少出现。即便一些部落在谱系上属于同一部落联盟,但现实中分布的地域十分广泛。19世纪末,部分吉尔查伊部落联盟下辖的部落被强制迁往北部地区,杜兰尼部落联盟分布于西部和南部的广大地区。这些地区存在不同部落联盟的杂居现象,部落一致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部落之间的联合。

  由此可见,谱系成为部落社会层层裂化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界定了社会的亲疏关系。按照部落谱系,部落组织在面临外部威胁时能够实现联合。部落社会的分散性,在某种程度上源于小土地所有制,它强化了家庭的地位,使部落首领的集权缺乏物质基础。19世纪初,英国的外交官约翰•马尔科姆(John Malcolm)对此评论道,“阿富汗人将个人平等与独立时常挂在嘴边。当每个人都靠自己的土地为生时,也就没人担心自己成为邻居赚钱的工具。对于家族和部落平等与自由的热爱亦是如此。”相较于农耕部落,游牧部落更加松散,通常不存在部落首领,同一个家庭甚至可以效忠于不同的部落,谱系对游牧部落的影响较小。游牧部落处于不断的重组之中。

  部落组织内部总体呈现平等性,以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为主,但在部落组织之外则呈现出等级制。部落身份是19世纪阿富汗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地位、个体的安全息息相关。正如阿富汗学者杜兰尼•汗(Durrani Khan)所言:“失去部落的保护,没有人能和平的生活,生命、财产和荣誉也无法获得保障。”部落社会的等级制主要表现为部落对于佃农、农奴、奴隶和手工业者的“哈姆萨亚制度”(hamsaya),以及苏非派具有的等级制度。佃农、农奴和手工业者等为部落组织的被庇护者(hamsauyeh),他们被拒之于部落体系之外、地位低下,也不能和部落民通婚。他们的婚姻大都限制在部落民、牧民、宗教人士、佃农、手工业者等各自的职业团体内。

  佃农的构成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社会分化。其中包括失去部落身份的阿富汗人、无地的佃农、季节性的劳工。相较而言,无地的佃农和季节性的劳工地位较高,通过分成制与土地所有者结成经济关系,形式上没有人身依附。在不同的部落,分成的比例也有差异。19世纪后期,在加兹尼地区,佃农提供耕牛和一半的种子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收成;生产资料全部由地主提供的话,佃农获得四分之一的收成,古尔地区则只有十分之一。农奴通常为印度人、锡克人、塔吉克人、哈扎拉人、俾路支人等被征服的民族。他们的土地被阿富汗部落夺取,没有财产权,依附于部落。部落组织需要为佃农、农奴、奴隶等提供庇护。19世纪,东部霍斯特省的部落民占当地人口的96%,农奴较少;白沙瓦谷地的农奴规模则是当地部落民的14倍,大部分土地由部落民占有。在阿富汗西部的杜兰尼部落联盟中,由塔吉克人和哈扎拉人构成的佃农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劳动力。当地的部落民基本不进行生产劳动,农奴扮演着劳动者的角色,人口规模甚至超过部落民。19世纪后期,拉赫曼(Abdur Rahman)国王将吉尔查伊部落联盟的部分人口迁往阿富汗中部和北部少数民族聚居区,占据了大量土地。当地的许多少数民族沦为农奴,依附于阿富汗地主。农奴的地位因部落而异,有些可以自由选择地主,有些则受到超经济的强制,但总体上地位低下。有些部落中还存在奴隶,一般为被掳掠的异族或异教徒,主要从事农业和家庭劳动。阿富汗一些部落和宗族首领甚至拥有上百名奴隶。19世纪末,拉赫曼国王废除奴隶制度,但部落中仍然存在奴隶,延续到20世纪。此外,部落内还有由印度人、塔吉克人等组成的手工业者等,地位低于部落民甚至佃农。他们即便经济状况改善,也无法提升社会地位。

  在部落内部,宗教人士尤其是苏非派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一般不具有部落身份,伊斯兰教法在部落内的影响也受到限制,与部落习惯法存在一定矛盾。苏非派在部落社会影响极大,形成了一套不同于部落组织的等级化的体制。圣裔或苏非派的导师处于顶点,与域外的宗教集团和宫廷具有紧密的联系。苏非派按照道统传承,拥有众多的随从和信众。他们通过捐赠和天课,获得土地、田产和牲畜,也雇用大量佃农进行劳作。苏非派有时能够调解部落冲突,或者扮演国家与部落间掮客的角色。宗教人士虽然与部落的世俗权威存在一定的抵牾,但也是后者的重要补充。宗教首领一般无权参加部落大会,但宗教却成为黏合与动员部落社会的重要力量。近代以来,阿富汗部落的反抗大多由宗教人士动员、组织与领导。

  阿富汗部落的社会结构较为复杂,存在高度的社会分化。总体上看,部落社会沿着谱系的界限裂化为众多互不统属的部落组织,形成了一种相对平等的社会结构。但是,每个部落组织又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单元,自给自足、自成一体。其中,既存在部落之间的血缘关系,也具有雇佣关系,还有类似于农奴或奴隶的超经济强制。它体现了阿富汗部落民对于其他群体的统治。除了西部以及城市周边部分与国家联系密切的部落之外,大部分部落组织处于高度自治状态,国家无力干预,建构社会秩序。部落社会整体呈现无政府性和自组织性。18世纪阿富汗建国以来,这种社会组织形式长期维系,部落的自治状况更是延续至今。如何认识这种独特的社会组织形式,成为阿富汗现代化的前提条件。

四、西方对阿富汗部落社会的形象塑造与误读

  阿富汗部落社会呈现出谱系-土地制度-社会结构层层递进、相互关联的内在逻辑联系,三者相互作用,构筑了部落社会的整体特征,即高度松散和反对权威。其中,谱系关系渗透到了社会组织的各个层面。如何认识这种独特且在阿富汗及中东普遍存在的社会组织形式?长期以来,西方学界对部落社会的认识隐匿着“东方主义”的话语霸权,以此作为殖民扩张的工具。19世纪初,埃尔费斯通的报告成为近代以来西方对阿富汗部落社会认识的基础。此后的一个多世纪里,亨利•贝鲁、奥拉夫•卡洛伊等英国的殖民官员和学者继承了埃尔费斯通确立的话语体系。这深刻影响了英属印度乃至外部世界对阿富汗的认识,以及它们对阿富汗的政策。

  这些学者建构了部落社会的“他者”形象,即部落社会充满了暴力和冲突,社会处于腐败和无序状态,属于前文明甚至野蛮的社会。如同亨利•贝尔所言,“他们比我们更接近于我们必定曾经经历过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因此也必定鼓励我们在这些野蛮环境中寻找一种发展的起点,我们今天的文明便是这种发展的最高点。”19世纪,英属印度的殖民官员乔治•坎贝尔指出,阿富汗人与众不同,动荡不安,他们婴儿时已开始使用武器,不能容忍任何政府、部落和家族的统治,贪婪、奸诈和掠夺成性。亨利•贝鲁更是声称,当时任何国家都不存在阿富汗人这样不服从统治、邪恶、野蛮、粗鲁、背信弃义和残暴的民族。卡洛伊则将阿富汗部落地区称为“叛乱之地”(Yaghistan)。近代西方学者对阿富汗部落的认识也有客观的一面。例如,部落社会冲突频发、崇尚自治、反对国家的控制等。但是,将之概念化为“野蛮的阿富汗人”,主旨在于叙说英国殖民者在阿富汗殖民扩张的正当性。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的部落社会成为西方建构阿富汗形象的起点,这种认识也成为西方进行殖民扩张的理论基础,但其本身存在偏差和误读。

  首先,这些西方学者在凸显部落社会无政府性的同时,遮蔽了隐含于其间的社会秩序。诚如前述,在阿富汗部落社会中,除了家庭之外,整个社会缺乏强有力的公共权威,呈现出分裂性,被视为“无政府社会”。但是,部落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会导致社会的无序性。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阿富汗国家的权威虚弱,无法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安全、法律等公共产品。但秩序的观念深植于阿富汗政治与社会传统。在看似无序的部落社会中,存在维系社会传承和发展的独特运行规则。部落社会虽然松散,但却具有共同的行为规范,即作为部落习惯法的“普什图瓦利”(Pashtunwali),也被称为“荣誉法”。习惯法超出了“法”的范畴,是部落社会基本的社会规范、行为准则和民族认同的来源。如同阿富汗谚语所言,“你可以离开家园,但不能忘记习惯法(narkh)。”

  习惯法属于不成文法,为部落社会的共识。它包括:竞争、敌对、仇杀、好客、庇护、荣誉、部落、习惯法、复仇、支尔格大会等原则。习惯法与部落社会的结构和文化相适应,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呈现如下特点。一,维护社会的总体平衡和互利,维持部落组织的自治状态和个人的自由,防止弱者愈弱强者愈强。二,习惯法处理的是部落组织之间的关系而非个人关系。以特定的部落组织作为司法的主体,违法者由其所属的家庭、宗族或部落承担群体责任。阿富汗谚语有云,“指甲不能离开指尖”,“一个巴掌打红一百张脸”,形象地指出了个体与部落组织的关系。对个体的侵犯相当于将其所属的部落组织置于对立面,由此衍生出部落之间的血亲复仇。三,习惯法以部落一致、普遍的代表性和朴素的直接民主为基本原则,决议由参与部落大会的人员全体通过,所有具备部落身份的成年男性都有权参与。四,习惯法由支尔格大会(Jirga,部落大会)实施,具有强制性,并由部落武装执行。支尔格分为三种类型:地方支尔格(Maraka)、部落支尔格(Quomi Jirga)和大支尔格(Loya Jirga),分别处理村庄、部落和全国性的事务。时至今日,习惯法仍是阿富汗农村最重要的规范。在部落习惯法失效的情况下,高级别的宗教人士也可以利用宗教法调解社会的冲突。

  由此观之,在国家公共权威缺位的情况下,部落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但却存在一定的社会秩序。它的独特性在于,习惯法不在于完全消除社会冲突,而是维护社会的平衡与自治。冲突本身就是社会秩序的体现,是维护个人和部落自治的手段。冲突在部落社会的维系中具有特殊作用,不同组织通过相互的敌对关系,维持部落社会的平衡和自治地位。这其中的深层意涵在于,防止任何部落力量独大,以达成不同部落的微妙平衡。冲突一般发生在谱系中同一层次的个体或者组织之间。在普什图语中,“竞争”(Seyali)的词根源于“对等”(Seyal),“堂兄弟”(Turbor)通常引申为“对立”和“敌人”。这种冲突本身受到了习惯法的限制。部落社会并不一定产生暴力。20世纪初,南亚的帕坦人兴起了声势浩大的“红衫军运动”(Khudai Khidmatgar Movement),以非暴力和反对血亲复仇而闻名。

  部落社会的秩序性还体现在伊斯兰教作为世界性宗教建构的时空观念,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狭隘的地域和血缘认同。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部落社会虽然交往受限,但它与前文明时代相互割裂的氏族社会存在差异。19世纪,部落社会产生了以习惯法为认同基础的囊括所有阿富汗人(普什图人)的民族意识,使部落认同与民族意识共存。历史上,部落社会中的宗教人士构成了独立的社会网络。他们与外部世界尤其是南亚伊斯兰世界的交往从未间断。部落民通过宗教人士的纽带,被纳入更为广泛的时空场域之中。从空间上看,阿富汗部落社会成为伊斯兰世界的一部分,并竞相寻求神圣的宗教起源。一些部落将自身的起源归结为苏非派圣徒。借助宗教人士,部落社会强化了与外部世界的交往与认知。如前所述,阿富汗的部落谱系就是由南亚知识阶层和宗教人士建构,并传入阿富汗部落。从时间上看,宗教人士通过一神教信仰赋予部落社会以更为宏大的历史观念和记忆。部落社会将自身的历史嫁接到伊斯兰教的历史叙事,将其起源追溯到亚伯拉罕和穆罕默德。借此,宏观的宗教认同、民族认同与微观的部落认同在部落社会实现了统一。尼尔•格林指出,宗教人士是连接部落社会与伊斯兰世界的纽带,将不同社会组织联结成统一的世界性的共同体。部落社会也成为伊斯兰文明和当前民族国家体系之下独特的社会单元,这与前文明时代的氏族社会存在本质的差异。

  其次,西方学者简单地将部落社会与文明社会对立,认为前者处于前文明的野蛮状态。他们受到19世纪中后期盛行的进化论人类学的影响,以西方的历史经验作为参照,将部落社会视为前国家的社会组织形式。借此,英国在阿富汗的殖民和扩张就具有了传播文明的合理性。这种认识忽视了阿富汗乃至中东历史上部落与国家的复杂互动、共生关系。中古阿拉伯著名史学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总结了部落社会与国家的互动模式。在他看来,中东的沙漠文明(阿拉伯人)从通过部落征服建立王朝到王朝覆灭大致经历四代人的统治。加拿大人类学家萨尔兹曼指出,中东历史上存在部落自治和国家的中央集权两种统治模式。

  部落与国家的关系首先体现在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上。1747年阿富汗建国以来,王朝统治大都植根于部落社会。18-19世纪,部落一致的原则是王朝统治最重要的合法性渊源。部落一致源于部落习惯法和部落大会的决策机制,即部落的重大事项须由成年男性一致通过。1747年,阿赫马德(Ahmed Shah)在部落大会上被推选为国王,建立了杜兰尼王朝。穆罕默德查伊王朝的创立者道斯特•穆罕默德(Dost Muhammad)上台后,阿富汗所有的部落首领都到达喀布尔,以示对他的支持。1880年,道斯特之孙阿卜杜尔•拉赫曼的继位同样获得了部落的支持和推举。1929年,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末代君主阿马努拉(Amanullah Khan)在遭到叛乱威胁时,召开部落大会寻求支持。18世纪以来,未能获得部落普遍支持的阿富汗政权大都难以维系。2004年,阿富汗的宪法也是由“大支尔格”(全国范围的部落大会)表决通过。

  除此之外,18-19世纪,阿富汗的王朝统治与部落社会并非二元对立,两者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制度上高度契合。部落社会形成了特定的认同观念(Qaumiyat),即以特定的家族和部落力量建构政治秩序。1747年,杜兰尼王朝建立后,继承了波斯萨法维王朝的制度,但赋予各个部落以极大的权力。国王类似于部落首领,权威有限。王室所属的杜兰尼部落联盟,尤其是波波尔查伊部落处于统治地位,各个部落首领把持着中央政府的主要职位,具有免税特权。部落武装成为最具实力的军事力量。国王依赖这些部落武装对印度征服,将战利品在部落之间进行分配。

  1839年,穆罕默德查伊王朝建立后,试图加强集权化,但并未完全超越部落社会。该王朝取代杜兰尼王朝本身体现了部落社会内的权力更迭。即在杜兰尼部落联盟下,权力中心由波波尔查伊部落向巴拉克查伊部落转移。部落政治和宗族观念成为建构政治制度的基础。穆罕默德查伊王朝将权力进一步集中在所属的部落,给予其巨额的补贴以换取部落的支持。在政治制度上,国王的咨询机构、宫廷的大臣和地方统治者大都由部落控制。国王将其家族成员尤其是子嗣派往地方,担任地方统治者和军事首领,与当地的部落首领通婚。道斯特•穆罕默德的27个儿子都具有部落色彩的“萨达尔”(Sardar)头衔。由此,中央政府与地方形成了“间接统治”的关系,地方的部落组织扮演着基层政府的职能,国王通过部落首领维持对地方的统治。部落首领是国家与部落民的中介和纽带。1880年,阿卜杜尔•拉赫曼继任埃米尔后,建立常备军与官僚体系,强化中央集权;强调宗教合法性,淡化作为部落首领的色彩。但他仍然赋予部落以自治性,通过谈判、补贴和免税等手段寻求部落的支持。拉赫曼能够继位也是不同部落利益平衡的结果。他对英属印度官员表示,没有国内部落首领的支持,他做不出任何决定。直至今日,部落在阿富汗东部和南部仍处于高度自治状态。

  国家与部落的互动还体现在,部落并非绝对意义上的自治,也非纯粹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阿富汗部落社会的产生与演化受到国家的强烈影响。部落独特的社会组织和结构客观存在,但是将这些松散的部落组织视为一个整体,具有某种人为的建构性。部落谱系逐渐成为阿富汗人的基本认同观念。但谱系源于莫卧儿帝国,并不是完全客观的事物。18世纪,阿富汗人崛起之后开始强化作为整体的部落谱系的重要作用。由此,谱系是阿富汗统治者建构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工具。例如,18世纪中期,阿富汗国王阿赫马德为了削弱其竞争对手巴拉克查伊部落,从中强行拆分出阿里克查伊部落。

  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阿富汗虽然开始向民族国家转型。但由于部落社会具有自治传统,它塑造的社会政治文化与当时阿富汗的国家制度契合,使之仍具有“部落国家”(tribal state)的诸多特征。部落组织具有一定的国家属性,为普通民众提供安全、土地、秩序等公共产品。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扩大了的部落联盟,是部落政治文化、部落制度的逻辑延伸。阿富汗部落社会与国家的这种关系在历史上长期延续,并在中东地区具有普遍性。英国学者泰普尔对此指出:“被称为‘部落’的社会组织历史上从来不是与国家隔绝的‘原始’社群;相反,部落与国家在共同的体系内相互扶持。”因此,19世纪以来,西方对部落社会存在误读。相较于现代西方文明而言,部落社会存在缺陷。但它并非完全处于无序的状态,也非处于前文明时代的野蛮社会,而是一种与当地政治制度和自然环境相适应的传统社会组织形式。部落社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形态。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阿富汗的部落组织在战乱中受到沉重打击,传统的部落首领和部落大会制度几乎消亡。2001年后,部落组织逐渐实现了自我修复,又焕发生机。正如美国人类学家巴特所言:“中东地区是国家和帝国的发祥地,它拥有中央集权政治体系的时间比世界其他任何地区都早。那里的部落民族并非因为无知,而是作为对他们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一种稳定而成功的适应方式才保留了他们的部落机制的。”

结论

  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阿富汗部落社会的结构及其形成过程具有层层递进的内在逻辑。血缘和以此为基础的谱系关系并非完全真实,具有虚构的成分。但它却客观存在,构成了整个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部落组织具有独立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军事职能,反对国家和其他外部力量的直接控制,具有自组织性和自治性。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国家的职能,为部落成员提供土地、安全、社会认同等公共产品,同时也成为王朝统治时期的地方政权。整个社会看似一盘散沙,不同的部落组织相互独立甚至矛盾重重。但是,共同所有的土地制度、相互关联的血亲和谱系关系构成了部落社会联合的物质基础,而普遍认同的部落习惯法和更大范围的宗教情感则成为部落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精神纽带。历史上,这种松散的部落社会在面对外部压力和威胁下,能够按照谱系原则或宗教原则进行短暂联合。这些特征在某些方面延续至今。需要指出的是,穆罕默德查伊王朝时期,阿富汗部落众多。由于部落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所处的生态环境、交通条件的不同,部落的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不一而足。本文阐释的是阿富汗较为典型和普遍的历史现象,部落社会的平等与自治并不具有绝对意义。

  19世纪后,英国殖民者将阿富汗部落置于人类社会由野蛮到文明的线性发展序列中加以认识,部落社会被赋予了“野蛮”“冲突”和抵制文明开化的形象。这种观念广泛传播。20世纪70年代末,阿富汗问题产生后,阿富汗部落社会成为暴力、极端主义和不稳定的代名词。塔利班崛起之后,西方学界进一步将之与部落社会进行绑定,强调后者的保守性和极端性。这种叙事模式遮蔽了部落本身是社会暴力受害者的事实。这不仅是一种学术观念,还成为后续西方乃至阿富汗统治者治理部落社会的理论起点,深刻地影响了阿富汗的历史发展方向。

  一方面,19世纪末以来,阿富汗的执政者大都接受了西方的叙事,将部落视为野蛮或者封建社会,认为其与现代性格格不入,试图对之进行改造。因此,现代国家的集权性与部落的分权自治形成了结构性的矛盾。19世纪80年代,阿富汗的埃米尔阿卜杜尔•拉赫曼在回忆录中指出,他要“打破封建部落体系,建立在一位领袖和一种法律治理下的伟大社会。”拉赫曼及后来的阿富汗统治者都试图消除部落社会的自治状态,将之纳入国家的直接控制。此后,阿富汗对部落社会的集权化改革都以失败而告终,几乎没有一届政府可以将国家的权威渗透到地区及以下的层面。国家能否获得部落社会的支持,成为政治与社会能否稳定的前提。巴基斯坦独立之后,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英国殖民者的部落叙事逻辑,对境内的部落予以压制。另一方面,19世纪,西方对于阿富汗部落的认知奠定了此后对阿富汗政策的基础。他们将阿富汗想象为满布冲突的蛮荒之地,由此衍生出两种政策。一是以“帝国坟墓论”为代表,认为阿富汗人的好战精神使其不可征服;二是部落社会落后且充满暴力,容易滋生极端恐怖主义。这成为19世纪后期英属印度对阿富汗的“前进政策”,以及20世纪苏联和美国对阿富汗进行“改造”的理论原点。无论是苏联支持的人民民主党,还是2001年以来美国在阿富汗的重建,都试图彻底铲除部落社会,但却为反对派力量提供了丰厚的社会土壤。

  19世纪以来,西方关于部落知识的生产既源于殖民者与阿富汗部落的对垒,后者对于殖民扩张的激烈反抗,导致刻板形象的形成;也源于殖民扩张的需要,即文明征服野蛮的叙事逻辑;更是西方中心主义和一元论的现代化观念在阿富汗的映射。阿富汗部落社会的独特构造和文化特征是本土社会、生态环境与历史交往的产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合理性。近代以来的知识生产解构了部落与国家的联系,将部落完全置于国家的对立面。国家的集权性、扩张性与部落社会的自治性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两者似乎不可兼容,催生了所谓的“部落问题”。部落社会具有不适应现代化的一面,如对国家权威的过度抵制、部落的高度自治等。但是,塑造部落社会组织形态的经济、生态环境是长时段的变量,并衍生出阿富汗独特的政治与社会文化。穆罕默德查伊王朝以来,阿富汗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并未真正改变部落社会赖以存续的基本环境。因此,无论是阿富汗政府在20世纪初对部落社会的整合,还是苏联、美国对部落社会的改造都以失败而告终,这显示出部落社会强大的生命力与适应性。从这个意义上看,“部落问题”也是“国家的问题”,即阿富汗在效仿西方现代化道路中背离了传统的部落社会。事实上,部落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社会治理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并不一定完全是现代化的对立面。一些海湾阿拉伯君主国通过定居等手段推动传统部落社会现代化,并使之融入现代政治,较好地解决了部落问题。如何赋予部落社会以现代性使之焕发活力,可能是破解阿富汗及中东部落问题的关键。

  (注释略)

(作者:闫伟,西北大学中东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