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浩:中世纪英国工资研究的问题意识
2021-08-19
摘要:19世纪下半叶以来至21世纪,工资问题一直是英国中世纪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不过,学者们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围绕工资先后提出几个重大课题。大体来说,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主要出现过工资购买力、工资劳动和工资劳动者三种问题意识,每种问题意识的产生都极大地推动了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的进展,显著提升了对该问题的认识深度和广度。通过上述研究,长期以来在中世纪史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传统观点被一一修正,这些来自实证研究的新知识和新认识将会逐渐成为当今中世纪史的基本常识。
关键词:中世纪 英国 工资 问题意识
工资(wages,通常指名义工资或货币工资)简单说是雇佣制下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劳动报酬,特别是货币报酬。它在中世纪中晚期的英国非常流行,由此吸引了大量研究者。如果从1866年罗杰斯出版《英国农业和价格史》一、二卷算起,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至今已超过一个半世纪。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研究者并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围绕工资先后提出几个重大课题。大体来说,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主要出现过工资购买力、工资劳动和工资劳动者三种问题意识,每种问题意识的产生都极大地推动了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的进展,显著提升了对该问题的认识深度和广度。有鉴于此,上述三种问题意识的梳理不仅对于认识中世纪英国工资劳动问题研究的来龙去脉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而且对今天依靠工资生活的人们仍不乏显而易见的现实意义。
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
像农民的土地一样,工资是雇工(labourers)和仆人(servants,拉丁语为famuli,即长期或全职的雇工)生计的重要来源,工资与物价水平一起决定着其生活水平的高低。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的开拓者无疑是罗杰斯。他没有单纯研究工资本身,而是将工资和物价结合起来,广泛考察包括劳动力价格(price of labour)即工资在内的所有生活必须品的价格,并根据工资与生活资料价格的支出关系计算出雇工的实际工资(real wages)。在此基础上,罗杰斯提出了工资购买力(purchasing power of wages)的概念,并以此作为他和后来研究者探讨中世纪英国工资时的问题意识,旨在揭示中世纪中晚期以来不同阶段雇工生活水平变化的长期趋势。
罗杰斯是英国早期职业经济学家,曾任伦敦大学和牛津大学的经济学教授。他以极大精力和毅力搜集了12591793年英国价格和工资的大量原始数据,并在18661902年出版了7卷本的《英国农业和价格史》。“由于在此之前没有人在任何意义上尝试过探讨这一主题,因此,有必要出版大量已经收集的事实,并对它们的意义进行评论。”也就是说,罗杰斯的著作将工资和物价、事实和评论紧密结合在一起罗杰斯是一位激进的社会改革家,担任过自由党的下院议员,极具现实人文关怀。对他来说,历史研究与关注自己时代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密切相关。他认为,从中世纪以来,农业工人的生活水平遭受持续恶化。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他不仅研究了中世纪雇工的工资购买力,还与后来时期进行比较。如他在该书第一卷的“导论”中所言在考察了农业和土地生产率等一般性问题后,“我将从这些一般考虑转向实际价格其中最重要的是谷物和劳动力的价格,部分原因是它们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息息相关部分原因是可以最精确地估计它们。然后,我将继续讨论农业牲畜和农产品的价格以及当时工业行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雇工的生计,以及粗制滥造的制造业和不发达的商业提供的便利”。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我将试图把某些价格制成表格,以便展示在我们面前时期(即13世纪下半叶和14世纪等)的货币购买力,以便通过这些方式提供一个机会,与后世的事实进行比较”。为此,在该卷第34章“论工资购买力中,罗杰斯尝试从前几章介绍的较重要商品的价格中尽可能准确地说明既定年度收入的消费方式,特别是比较英国历史上三到四个时期靠工资生活的人们的状况。
在该书前两卷出版后的18年中,人们经常敦促罗杰斯将说明劳动和工资历史的评论部分单独出版。为此,罗杰斯在1884年出版了《六个世纪的劳动与工资》,并在前言中再次确认了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他认为,尽管此项工作需要搜集六个世纪中的雇工工资,但单纯“收集劳动工资(wages of labour)的证据是没有什么价值的,除非也掌握了足够的一般价格的信息,从而精确地估计工资购买力”。基于这些估计,罗杰斯对13—18世纪英国雇工工资购买力演变的长期趋势进行了总结。他主张,从本书收集的第一份工资档案的1259年到亨利八世去世的1547年,雇工的生活状况经历了超过一个半世纪(大约14世纪末至16世纪上半叶)的持续改善。在几乎整个亨利八世在位时期(1509—1547),即超过37年雇工工资购买力一直保持最高水平。此后,工资购买力大幅度下降,除了18世纪上半叶外,在长达超过一个半世纪(即16世纪下半叶至17世纪下半叶,以及18世纪下半叶),雇工工资仅可以勉强度日,但时常需要接受救济。直到19世纪80年代早期,由于特殊原因,雇工的部分劳动条件才得到较大改善。换言之,直到1880年代前,在延长的15世纪(14世纪晚期至16世纪上半叶)中雇工的实际工资一直处于领先水平。
不仅如此,在该书第2章“劳动与工资”中,罗杰斯还提出“15世纪雇工的黄金时代”的概念:“我曾不止一次谈到,15世纪和16世纪的第一个25年是英国雇工的黄金时代。如果我们要解释他挣的工资与生活必需品支出的关系,相对而言,任何时代的工资都不会这样高,食物不会这样便宜。”黄金时代是古希腊诗人赫西俄德在《工作与时日》中论述人类种族不断退化时率先使用的概念,指出永无休止的暴力和战争使人类从黄金时代沦为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黑铁时代。罗杰斯借此寓意表明早期现代以来雇工的工资购买力大部分时间不断下降,如果说延长的15世纪是雇工的黄金时代,那么16世纪下半叶—17世纪、18世纪下半叶和工业革命后一段时期则分别为他们的白银时代、青铜时代和黑铁时代。
进入20世纪,罗杰斯的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得到传承与发展。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经济学家、福利国家理论的构建者威廉·贝弗里奇一方面承续了罗杰斯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同时作为新一代的价格和工资史学家也对罗杰斯的研究做了一分为二的评价。他认为,罗杰斯7卷本的“鸿篇巨制是极为重要的先驱著作;在整整一代人的时间里,它们一直被经济史学家用作比较物价和工资的基础。这种用途本身就证明了对价格研究的重视和对新作品的需要。因为罗杰斯的作品,虽然没有对手,但既不完整,也不完美。虽然它始于1259年,但并没有持续到19世纪,以便与现代价格指数挂钩;实际上,罗杰斯的著作止于1702年,后期几卷的质量不如早期几卷。然而,即使是这些早期的著作所依据的材料也比现在发现的要贫乏得多。最后,材料的处理因偶尔的判断错误和统计错误而受到损害,这些错误虽然不是最重要的,但足以使一些最终数字明显变形”。有鉴于此,贝弗里奇准备完全利用温切斯特主教地产等机构质量更高的价格系列和工资系列档案出版《12—19世纪英国的价格和工资》。这部著作是欧美六国的国别价格史合作项目的组成部分,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只在1939年出版了第一卷“价格表:商业时代”,而原计划的“庄园时代(1150—1550)”一直未能出版。贝弗里奇属于20世纪新价格史学家的过渡人物,由于各种原因,他的许多设想并没有实现。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布朗和霍普金斯发表了3篇有关建筑工人工资和价格比较的文章,其中《七个世纪以来消费品的价格——与建筑工人的工资水平的比较》是在这方面的首次尝试。两位作者开宗明义地写道:“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我们曾介绍过1264—1954年英格兰南部建筑工人的工资,现在我们将试图把这些工资与一些主要消费品的价格联系起来。”为此,他们计算并比较了1264—1954年(其中1451—1475年=100)英格南部消费品构成单位(即所谓的“消费品篮子”,basket of consumables)的价格指数,以及建筑工人工资率的物质等价物(即工资购买力)指数后认为,“最简单的工资率的物质等价物的印象是,它始终处于一个大致相同的水平,只有1380—1510年的更加繁荣的时期才有所突破。最后,它从1820年开始上升,并将我们带入一个全新的区域。我们还可以继续注意到工资购买力水平上的一些差异:例如它在16世纪末和18世纪末下降的深度,以及从内战到1740年代的大幅上升”。具体说,工资购买力的戏剧性下降出现在1510年左右,亨利八世即位时所享受的工资购买力水平直到1880年前没有再次出现,1597年是7个世纪中工资购买力的最低点。我们在这里没有看到马尔萨斯危机,即人口快速增长对经济扩张不充分所造成的影响,就像我们在1750年左右再次看到的下降一样,直到这个时候商业和工业革命才将英国从爱尔兰的命运中拯救出来?布朗和霍斯金斯揭示的13—20世纪英国雇工的工资购买力的长期趋势既证明了罗杰斯漫长的15世纪是雇工的黄金时代的思想,同时由于其他时期的工资购买力“始终处于一个大致相同的水平”,因而并没有罗杰斯所估计的那样糟糕。
布朗和霍普金斯后涌现出更多的具有工资购买力问题意识的价格和工资史学家,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法默。作为新人口论者,法默并不完全赞成罗杰斯将15世纪“作为英国雇工的黄金时代”,以及布朗和霍斯金斯主张“1380—1510年是更加繁荣的时期”。此外他还认为,建筑工人数量较少,其购买力变化未必具有代表性,因而不适合用来作为研究样本。尽管如此,法默通过对农业工人和建筑工人购买一个标准的消费品购物篮(shopping basket of consumables)所需工作单位的比较,仍证明了中世纪晚期英国雇工工资购买力的上升。如他所说,“在饥饿的1310年代,购买一个标准的消费品购物篮分别需要32个农业工作单位或42个建筑工作单位。1340年代,在黑死病之前,同样的购物篮需要22个农业工作单位或30个建筑工作单位。1350年代和1360年代,购买购物篮需要稍多的工作单位:大约24.5个农业工作单位或32.5个建筑工作单位。而从1370年代起,购买力迅速得到改善。为购买相同的购物篮,农业工人在1370年代、1410年代和1440年代分别需要19个、16和12个工作单位,建筑工人在1370年代、1410年代、1440年和1470年代分别需要27、21、14和13个工作单位”。他还提出,考虑到建筑工人比农业雇工受雇时间更加固定,他们的上述购买力可能被低估了。不过,与布朗和霍斯金斯相比,法默认为中世纪晚期工资购买力的提升幅度较小,前者认为1470年代购买的购物篮中的肉和鱼是1330年代的两倍,而法默则估计工资的谷物购买力只上升了137%。
应该说,罗杰斯开创的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极大促进了19世纪下半叶以来英国工资问题研究的发展,后世学者对罗杰斯的工作给予极高评价。例如较早为中世纪晚期经济危机的传统观点平反的经济史学家布赖德伯里评价说,罗杰斯也许是最卓越的中世纪史学家之一,尽管与他相似的统计工作仍在继续,但没有人可以挑战他的发现。历史学家所做的那些解释1264年以后时期的任何其他工作,似乎都确认了罗杰斯的研究结果。此外,罗杰斯铸造的15世纪英国雇工黄金时代的概念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生命力。《中世纪中晚期的生活水平:1200—1520年的英国社会变迁》的作者戴尔认为,尽管我们不会赞同罗杰斯对所有中世纪工资劳动者的过于乐观的看法,但他将15世纪等同于“英国雇工的黄金时代”则是一个有价值的洞见,这种观点仍构成我们对那个时期解释的组成部分。不仅如此,15世纪的黄金时代也不局限于雇工。几年前,戴尔发表了《黄金时代的再发现:15世纪的雇工工资》一文,指出雇工的黄金时代的概念作为灯塔不仅在经济史写作中存在了130年,甚至还扩大为15世纪“农民的黄金时代”和“妇女的黄金时代”等。
工资劳动的问题意识
如果说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主要着眼于雇工的消费,那么工资劳动(wage labour)则更侧重于考察他们的生产活动,即中世纪英国的雇佣制问题。通常认为,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实行租佃制,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封建土地保有(tenure)制度。诺曼征服以后,英国在全国实行封建土地保有制度,包括自由教役、军役(含骑士役和大侍军役)和自由农役(含市镇农役、小侍君役和肯特郡)等自由役保有,以及维兰和老领地等奴役性保有。英国的封建保有不是所有,国王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其他人作为佃户只是占有(sersin),但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受到法律的保护。从理论上说,自由教役和军役保有的地产依赖农奴劳役地租耕种,自由农役和奴役性保有的土地、作坊和商店等的生产经营则依赖家庭劳动力。
然而以上说法过于简单化,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英国庄园从开始起便存在雇工,并由此产生对工资劳动进行研究的问题意识的。工资劳动的问题意识没有公认的首倡者,但宪政史学家维诺格拉多夫无疑是其中之一。在1904年出版的《庄园的成长》一书中,维诺格拉多夫提到了英国庄园形成时期的雇工劳动。他认为,雇工像庄园一样在诺曼征服前已经存在。他通过一份幸存下来的诺曼征服前夕庄园管事的地产管理论文发现,除了存在庄园管理人员外,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自营地组织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一定数量的雇工(这里指仆人),他们住在家庭农场(即庄园自营地)或与之毗邻的小块土地上,构成了自营地耕种的核心,这部分土地是为满足领主的需求而保留的”。此外,维诺格拉多夫还注意到《末日审判书》中小持有者的重要性,指出:“小佃户的辉煌历史在许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去思考,尽管现代的学者们对它的评价并不恰当。”以往认为农奴劳役制与雇佣制是一种前后相继的线性关系;换言之,在时间上农奴劳役制在前,雇佣制在后。维诺格拉多夫研究的盎格鲁撒克逊末期和末日审判书中的工资劳动却早于农奴制,当时地产自营地的奴隶劳动正在迅速衰落,农奴制尚未建立,雇工构成自营地的主要劳动力,并成为中世纪中晚期庄园自营地工资劳动谱系的直接渊源。
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许多经济史学家对地产个案研究的兴趣逐渐兴起,工资劳动成为中世纪中期以来庄园经济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12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庄园自营地从出租改为集中经营,工资劳动在其中扮演了重要作用。13世纪中晚期涌现的大量管事账簿记载了庄园每年收入和支出的细节,雇工工资作为支出项目被详细记载下来,从中可以了解中世纪中期以来庄园工资劳动的发展状况。不难发现,一些庄园几乎只有单一的工资劳动。佩奇女士在研究了黑死病前剑桥郡的克劳兰德修道院庄园后认为,自营地的主要农业劳动由庄园仆人承担,他们通常包括几个犁把式、一个车把式、一个羊倌和一个女仆或住在主人家的妇女,他们扬场、制作麦芽和挤奶,有时还增加一个牛馆、猪倌和磨坊主,偶尔还有一个园丁和看门人。他们的工作是全职的,有的人可能住在庄园自营地的建筑中。他们收到固定的货币工资和谷物。沉重的农业劳动肯定不是由维兰的劳役地租承担;除非在秋季,当时所有劳动力都要收割、打捆和码垛。维兰的固定劳役是轻活,如锄地和撒肥料。唯一的重活是挖沟和砌墙,维兰一般充当雇佣的职业工人的助手。因此,长期专职雇工的存在,更何况雇佣劳动的盛行,一定让维兰的劳役更不得人心,加速了劳役地租的折算进程。莱韦特女士则提供了没有维兰劳役的庄园自营地几乎完全由雇工耕种的例证。她通过对圣奥尔本斯(St. Albans)修道院庄园的研究发现,14世纪普雷(Pray)女修道院庄园在14世纪似乎没有包括任何维兰土地,尽管提到了公地。肯定没有任何维兰劳役被提到,因此这些修女的土地构成了一个自营地农场而非庄园。该庄园的农业劳动通常由以下人员完成:4个犁把式,2个牵犁者(leaders of the plough),1个车把式,羊倌、牛倌和猪倌各一人,2名挤奶工,1—2名制革工人,1名家畜围篱管理员。此外,庄园在农忙季节还需要雇佣大量雇工,在气候允许的情况下,这些工作很可能需要10—12名雇工持续劳动一个月。
20世纪40年代,工资劳动的概念也不胫而走。史密斯在1943年出版的《坎特伯雷主教的小修道院——庄园管理研究》一书中较早使用了“工资劳动”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在这个分析中,有一个问题被故意忽略了,那就是工资劳动。”根据他的研究,在没有周工劳役的肯特郡(肯特郡属于自由农役保有),因而坎特伯雷主教地产的小修道院庄园的自营地无法由农奴的劳役耕种。农奴劳役主要限于运送食物,在农忙季节履行布恩工(boonwork,周工以外的临时性义务),但农奴履行的超过规定的运输劳役还要获得工资报酬。然而,农奴的有偿劳动的重要性无法与庄园仆人的相提并论。庄园仆人住在庄园中,在庄官的监视下从事所有重要的农业劳动。他们在各个庄园数量众多,1307年蒙克顿(Monkton)庄园有不少于17个犁把式或车把式,4个羊倌,2个牛倌和1个猪倌,1个全职耙地者和1个兼职耙地者,3个堆垛者,3个家畜贩子,1个羔羊倌,1个播种者,1个制奶酪者,总计35个庄仆,尚不包括监督庄园仆人劳动的治安官(serjeant)、庄园法庭差役和家畜围栏管理员,有的庄园仆人几乎承担了所有自营地的劳动。
希尔顿在1947年出版的《14—15世纪莱斯特郡某些地产的经济发展》中多次使用工资劳动的概念,如他所说:“由于莱斯特郡庄园自营地生产一直都是小规模的,劳役较轻,工资劳动一直是当地经济安排的一个特征。在14世纪后期和15世纪,当作为经营企业的领主地产不再存在,由富裕农民农场和乡绅农场接替时,农奴所欠的少量劳役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工资劳动。因为新的中型农场通常没有依附于它们的佃农,而且无论如何,工资劳动对于只在一个村庄拥有土地的小型生产者来说可能更有效率。”希尔顿考察的莱斯特郡地产以工资劳动为主,但也使用维兰劳役。与莱斯特郡地产一样,在地租折算或自营地出租前许多庄园的耕种都是混合型的,即同时采用农奴劳役和工资劳动。例如在伍斯特主教地产,维持自营地生产所需的劳动力部分由工资劳动提供,尽管农奴的劳役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在1246—1247年,作为车把式、犁把式、挤奶工和羊倌,10个挣工资的庄园仆人受雇于弗拉德伯里(Fladbury)庄园,8个受雇于特雷丁顿(Tredington)庄园。工资劳动者负责脱粒和收割,在弗拉德伯里庄园负责除草。但大部分季节性劳动由农奴承担。在弗拉德伯里庄园,18个码地(面积约30英亩)持有者和5个茅舍农承担所有沉重的夏季劳役,这些劳役是他们在6月24日—9月29日所应提供的。直到13世纪末,没有农奴劳役的帮助,庄园仆人操纵的自营地犁杖仍不能完成全部自营地的耕作,甚至在1302—1303年人口减少土地抛荒的特殊环境下,仅有稍微超过1/3的劳役折算为货币地租。
应该说,中世纪中期以来的英国庄园要么几乎完全依赖工资劳动,要么使用混合劳动,基本上不存在完全使用农奴劳役的庄园。究其原因,一是农奴制不能像奴隶制那样满足庄园自营地的需要。布洛克指出,“农奴就是佃农,从事的生产劳动以在自己田里为主,此外,根据地区的不同习惯,像其它居民一样为领主服役。奴隶制度能为主人提供充分的劳动力,但农奴制只为领主提供了极有限的劳动力”。波斯坦对自营地仆人的研究表明这类工资劳动的重要性:在劳役地租盛行的12—13世纪,农奴劳役根本不能满足领主自营地的生产需要,即使在惯例佃农劳役沉重并且没有折算为货币地租的庄园,庄园仆人和雇工承担的劳动数量与价值也接近甚至超过农奴的劳役。其次,农奴劳役的间断性和非专业性不适合自营地部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总的来说,季节性的、非连续性的和需要大量人手的劳动由农奴劳役地租完成。而那些需要专门技术的劳动(例如庄园工匠),某些连续性的工作(如庄园管事、牲畜看管者、挤奶工和酿酒者等),均由长期至少是季节性雇佣的庄园仆人担任。农忙季节还需要雇工等临时劳动力。此外,自营地的某些重要农业劳动(收割、犁地等)则需要混合劳动。同一时期小地产很少依赖劳役地租。科斯敏斯基通过对百户区案卷的研究发现,13世纪时小骑士和富裕自由农民的小庄园与大庄园相比更依赖货币地租。因为当大庄园通常是一个以农奴制和劳役制为基础的组织时,这些制度在小庄园并不发展。由于维兰数量较少,维兰的劳役地租在小庄园经济中不能扮演任何重要作用。可见,所有地产都程度不同地依赖工资劳动。
农户生产也不能完全依赖自己的家庭劳动力。14世纪后期英国的宗教长诗《农夫皮尔斯》将农民皮尔斯塑造为勤劳善良的正面形象,其中多次提到皮尔斯雇工。例如“到早上九点,皮尔斯收住犁杖,亲自去督查谁干活最为努力,以便秋收时节再雇为好帮手”。“皮尔斯指派的活儿被一抢而空。农夫为胜利而自豪,他使人忙碌,并且按劳付酬,让大家吃饱。”农夫皮尔斯只是一个地位比雇工稍高的、生活拮据的普通农民,这说明中世纪晚期农民雇工具有广泛性。此外,庄园法庭案卷也留下了农户使用住家仆人(living-in servants)的大量证据。在一般情况下许多农户毫无疑问雇用仆人,后者经常由于在森林、麦田、草地和鱼塘的各种冒犯而出现在庄园法庭案卷中。与庄园雇佣制出现在中世纪中期一样,那些劳动力短缺的农奴也很早开始雇工,如撰写12世纪下半叶到14世纪英国庄园农民生活状况的贝内特所说,“没有孩子而持有1维尔盖特土地的佃户,即维尔盖特农,有一大群孩子的年轻寡妇,劳役繁重的土地持有者,以及领主本人(他的自营地需要日工、季工),都得随时雇用这些小佃农。没有他们,中世纪的庄园生活会有更多的麻烦”。正因为如此,中世纪中期英国农户雇工已经非常普遍,以至于已经与印度等传统农民社会判若两然,正如如麦克法兰所言:“在范式的农民社会,农场劳力就是家庭劳力——可见,人数众多的无地或半无地劳工或佣工的存在,与农民社会的本质是不相容的。”13世纪以来英国的“所有的证据都表明,正是雇佣劳力,而非子女或其他亲属,在补充着丈夫与妻子的劳动,与16世纪无异”。据此麦克法兰的结论是,13世纪的英国已非农民社会。
工商业者也使用工资劳动。12世纪特别是13世纪以来行会在城市中极为流行,它们是商人和熟练工匠的自治组织。帮工是行会作坊中典型的工资劳动者,为了提高工资和缩短工时,他们经常在行会内部成立约曼或帮工行会(yeomen or journeymen guilds),举行罢工,与作为雇主的商人和工匠师傅进行斗争。爱泼斯坦所著《中世纪欧洲的工资劳动与行会》主要探讨了城市行会的工资劳动问题。如他所说,拙著将回答两个简单问题:为什么工资劳动出现于中世纪欧洲,何种规则和传统制约着雇主和雇工的关系。中世纪的雇主发明了行会这一具有漫长和复杂历史的制度,以及工资劳动这一经常获得额外人手和定义它们自己地位的方法。因此,工资劳动的历史必须将工资和行会作为一枚硬币的两面,只有将两者放在一起研究时方可理解,分开则会顾此失彼。此外,中世纪的采矿业、建筑业和纺织业以大量使用工资劳动著称,吉恩·金佩尔在《中世纪的工业革命》中探讨了上述三个行业中工匠的工资、工作时间和行会组织等劳动条件问题。
鉴于市场对雇工劳动的巨大需求,以及占人口将近一半的小土地持有者的庞大劳动力供给,中世纪中晚期英国领主地产、农户和工商业者都程度不同地使用工资劳动,工资劳动的问题意识极大地修正了中世纪完全依赖农奴劳役和家庭劳动的传统观念。中世纪中晚期的雇佣制或工资劳动的性质多种多样,中世纪中期庄园、农户和城市工商业者大多是为自己消费或本地市场进行的小规模的前资本主义生产;中世纪晚期则出现了少数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约曼租地农场,商业资本(包买商)控制下的毛纺织业的家内制或外放制生产(分散的手工工场)已十分普遍,而距工厂制仅一步之遥的集中的手工工场在毛纺织业中还凤毛麟角。
工资劳动者的问题意识
工资劳动者(wage earner)的概念出现很早,利普森在《英国经济史》(1915年第一版)中曾使用过“工资劳动阶级”(wage-earningclass)和“工资劳动者”等概念,分别指小土地持有者和城市作坊中的帮工。不过,长期以来学者们只在讨论农业和工商业的工资劳动时偶尔使用这些概念,并不表示工资劳动者问题意识的产生。工资劳动者和工资劳动的问题意识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前者的研究以人为中心,因而研究者多为社会史学家和经济社会史学家;后者的研究则主要侧重庄园自营地和行会的生产,研究者多为经济史学家。20世纪晚期以来工资劳动者问题意识对工资劳动者占总人口比例、群体构成及特征和生活水平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
工资劳动者占人口比例是工资劳动者问题意识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关乎该群体在中世纪中晚期英国社会结构和生产关系中的重要性。有鉴于此,工资劳动者在人口中占有多大比例,便成为工资劳动者问题意识的重要关切。希尔顿较早关注了人头税报告中格洛斯特郡工资劳动者的占比问题。他论述说,人们从庄园法庭案卷中得到农户中存在相当数量的仆人的印象,但是没有确切的迹象表明这些仆人在整个乡村农户中的分布。为此,我们不得不转向备受批评的1380—1381年的人头税报告。不管这些报告的缺点如何,它们早已被称为证据,尤其是在农村工业成长影响了社会发展的东盎格利亚诸郡的村庄中50%至70%的男性(如妇女占人口一半,该地区工资劳动者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则会降至25%—35%)受雇于人,被具名为仆人或雇工。格罗斯特郡最初的人头税报告中工资劳动者数量也很低。例如在大约80个位于科茨沃尔德丘百户区的村庄中,8户中仅有1户(即只有12.5%的农户)使用1个及多个仆人。该地区雇工数量也较少,每17个农户中只有大约7户(即占41%的农户)使用雇工。他认为,格洛斯特郡人头税报告中工资劳动者数量较少的原因,主要是在某些地方未婚妇女等仆人的数量被大量隐瞒。“事实上,某些村庄的仆人数量被低估了50%—100%。”有鉴于此,“我们认为人头税报告所披露的任何仆人和雇工数字都是非常低的数字”。后来又进行了第二次调查新增加的信息大多数来自工资劳动者。此外,斯塔福德郡的人头税报告比格洛斯特郡的更清楚地显示了仆人和独立雇工的区别:第一,仆人几乎总是附属于家庭,雇工从未有过这样的附属关系。第二,仆人通常很少缴纳12便士的全额人头税,但大部分雇工是全额缴纳的。第三,雇工通常是已婚的,有时还有自己的仆人。第四,许多住在雇主家的仆人是女性,但也存在大量独立的女雇工。
在《中世纪晚期英国税收报告中的某些社会和经济证据》一文中,希尔顿依据1381年人头税报告和1524年的赞助金报告,比较了格洛斯特郡雇佣劳动者(hired labourer,即工资劳动者)中仆人与雇工的特点,及其在当地人口中的比例。据调查,大部分雇工经常是已婚男人,不住在雇主家,而是在自己茅舍中居住。而仆人常常是女性,住在雇主家中。不过,有的仆人住在外面,可能同时为一个以上的雇主工作。在某些时候,一个男户主的儿子或女儿也被登记为他的仆人。此外,根据1381年人头税报告,在该郡8个百户区的1016名成年男性纳税人中,414人登记为仆人或雇工,占纳税人口的大约40%。根据1524年赞助金报告,在科茨沃尔德百户区的100个教区中,1812名纳税者中的577人根据工资而非依据动产或土地纳税,占纳税人总数的32%。由于动产价值40先令(即2英镑,最低的动产征税等级)的纳税者可能是雇佣劳动者的蓄水池,其数量为349人,那么依据工资纳税的纳税者和动产价值40先令的纳税者占纳税者总数上升为59%。希尔顿以上估计的是工资劳动者在纳税人口的占比,不同于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因而上述研究再次表明税收档案严重低估了格洛斯特郡的工资劳动者数量。
与希尔顿仅考察格罗斯特郡工资劳动者占纳税人口比例不同,戴尔估算了工资劳动者在英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他主张,仆人或雇工等工资劳动者在16世纪之前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其谱系可以追溯到11世纪,那时庄园、农户和城市工商业者的作坊、店铺中已经存在大量工资劳动者。对1086年仆人数量进行粗略估计,包括自营地和较大农民份地上的农业仆人以及城市和贵族家庭中的仆人,总计可达15万人。加上10万户小持有地的农民家庭可能为其他人兼职工作,被雇佣人数在英国250万的总人口中占据很大比例。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工资劳动者不管相对还是绝对说来人数都大大超过11世纪。考虑到存在穷人、年轻人和女性的人口计算偏低的趋势,可以估计,在1381年和1522—1525年的140余年间,工资劳动者占比并没有因为人口持续下降而大量减少,那些依赖工资作为他们大部分收入的人在英国大多数地区所占比例稍低于人口总数的一半,但在从肯特到林肯的东部诸郡则高于一半,全国平均而言工资劳动者占总人口的50%。由于黑死病前没有全国性人口统计资料,因而中世纪中期工资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而知。不过,可以相信,1300年的工资劳动者的数量至少与1381年和16世纪20年代那样大量存在。鉴于中世纪中期小持有者在总人口中占有更大比例(不同地区从2/5—4/5不等),1/5人口住在城市,乡村中二佃户、无地雇工、房客、流浪汉和其他边缘人群都需要挣工资为生,因而1300年时工资劳动者数量很可能更大。
学者们对中世纪中晚期英国以小持有者为主体的工资劳动者的发展趋势看法不同。新人口论的代表人物、经济史学家波斯坦将人口压力作为小持有者数量变化的主要制约因素,由此将15世纪和16世纪早期小持有者数量与13世纪进行比较,得出小持有者减少的结论。如他所言:“在大多数村庄,他们(小土地持有者)的人数在15世纪低于他们在13世纪。这种下降很容易被解释为人口整体下降的趋势,以及贫困村民晋升到更高的阶层。”“小土地持有者和茅舍农应该从获得土地的更大机会中获益。由于黑死病的直接效应和晋升到高于他们的佃户阶层,村庄小土地持有者队伍因此下降了两倍。”另一种做法来自经济社会史,主张中世纪晚期英国的工资劳动者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不仅没有大幅度下降,甚至与1300年相差无几。例如前引戴尔的估计就是如此。经济社会史既承认中世纪中期工资劳动者在总人口中的占比上升与人口压力的联系,同时也是中世纪中期以来商业化的结果。商业化主要体现为城市化、货币化和劳动专业化,它们为工资劳动者扩大就业和增加收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致使黑死病后工资劳动者在总人口中占比没有大幅回落。此外,中世纪晚期仆人的类型此消彼长。黑死病后劳动力短缺,雇工工资攀升,生命周期仆人(servant in life cycle)报酬低廉,使用成本低于仆人和雇工,在劳动力市场极具竞争力。生命周期仆人迅速加入工资劳动者的队伍,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中世纪晚期庄园仆人式微造成的工资劳动者数量的下降。
戴尔还对工资劳动者的构成及其各自特征做了更多的具体论述。工资劳动者包括仆人和雇工,两者的区别在于,仆人是全职的,雇佣时间以年为单位,可能住在雇主家里。雇工或城市行会作坊中的帮工从事短期劳动,经常以日为单位计算,居住在自己家里。不过,两者都不属于同质群体。仆人尽管属于长期或全职雇佣,但在雇佣年龄、是否住在主人家里、报酬形式、受雇目的和所属阶层上差别极大。其中既有所谓的生命周期仆人,主要由未婚人群组成,年龄在十几岁和二十出头时出来工作,住在主人家里,接受雇主提供的住宿、饮食、服装和一小笔现金,并通过积累经验和接受训练来为自己独立的成人生活做准备。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仆人不同于生命周期仆人,他们在中世纪晚期期依附性大为减弱。例如有些仆人独居在茅舍中,他们遍布各个年龄段,报酬形式多种多样,主要为每年获得一笔40先令(2英镑)的现金,有时还可以获得其他形式的报酬。此外,仆人可以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从为临近的农民和工匠工作的茅舍农的子女,到贵族家庭的绅士仆人等不一而足,因而不属于一个群体。其中许多人在二十几岁时通过获得土地或手工作坊脱离仆人地位,有些人则会一直干到退休为止。
与仆人不同,雇工或茅舍农只是偶尔或断续从事工资劳动。茅舍农无疑是乡村雇工的主要来源,他们持有并耕种少量土地,通过工资劳动补充其持有地上产品的不足。此外,中等甚至富裕农民也会从事短期的工资劳动,例如1533年一个富裕农民使用自己的马车将圣保罗修士团森林中的木材运送到泰晤士河畔。作为工资劳动者,建筑工人接受雇主的雇佣,按日或按周计算报酬。石匠师傅、木匠师傅或建筑设计师类似于承包人或作坊主,自备工具,有时还提供材料,有仆人和学徒做帮工。工匠可以既是雇主和商人,也是工资劳动者。例如某铁匠的最大雇主是修道院,为此每年得到10先令的工资。此外,他为修道院炼铁收取每英石2便士的计件工资,每年可以获得7英镑。为此,他的铁匠铺需要雇佣工人进行生产,也不排除他还要为市场生产和销售产品。总之,雇工的经济地位差异极大,并不属于一个群体。雇工本身也使用工资劳动,他们与雇主并非属于泾渭分明和相互对立的两个阶级。有鉴于此,中世纪中晚期雇工和仆人组成的工资劳动者总体来说不是无产阶级。
工资劳动者的问题意识还研究了中世纪中晚期英国建筑工人的生活水平。中世纪中期建筑业的熟练工匠和非熟练雇工的年收入差异很大。例如在13世纪晚期,一个建筑工匠每年最多能挣4—5英镑,而一个非熟练雇工每年挣1英镑10先令—2英镑。在1278年,1夸特大麦的价格为3先令9便士,一个雇工可以用6夸特5蒲式耳大麦养活家人,为此需要花24先令(即1英镑4先令),还剩下一些钱做其他用途。当大麦价格升至每夸特5先令时,他的全部收入只能用来吃面包和喝白水。为改善生活水平,他可以依赖小持有地的收入补贴家用,天天喝上麦酒和购买衣服。工匠的4英镑年收入可以在平均价格的年代买得起某些小麦面包,以及麦酒、肉、服装和支付租金。在1278年,6夸特5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为30先令,酿酒用的1夸特大麦花费11先令3便士,1头猪3先令,两个成年人的衣服需要花费6—8先令,此外工匠的工资还要支付工具、部分原材料和助手的开支。15世纪工匠和非熟练雇工的工资大幅度增长,工匠和雇工的收入差距也明显缩小。例如1481—1482年石匠师傅罗伯特·斯泰恩福斯一年工作290天,收到7英镑5先令。另一个石匠罗伯特·班多夫的报酬为7英镑2先令。雇工西蒙·菲利普一年工作218天,报酬为3英镑0先令5.75便士,罗杰·哈得孙一年工作236天,收入为3英镑5先令3/4便士。将建筑材料运到工地的车把式每季度获得现金和食物津贴,两者每年总计为3英镑4先令2便士。非熟练雇工在1481—1482年的最坏年景下买不起小麦面包,当时6夸特5蒲式耳小麦的价格高达2英镑17先令。在15世纪晚期的正常年景下,同样数量的小麦仅需要30先令(即1.5英镑),只需要雇工半年的收入。有鉴于此,即使考虑到他们工作上的支出,上述两位雇工也能生活得很好。
在中世纪晚期,除了个人收入增加外,家庭收入也增加了。妇女可以通过扩展其传统的家庭职责,通过出售酿酒或纺纱为家庭经济作出贡献。农村妇女在农忙季节参加农业劳动,验尸官的记录显示,致使孩子无人看管,酿成许多悲剧。城市妇女帮助丈夫从事工商业,制造或销售产品。妇女作为街头小贩广泛涉足小规模的商业,出售面包、奶制品和其他食品。孩子和青年人主要受雇于家内劳动,作为成年人的助手,男孩子在产羔季节充当羊倌的帮手。与中世纪中期相比,中世纪晚期劳动力短缺,工资上涨,妇女和儿童获得更多就业机会,因而也增加了家庭收入。
综上所述,中世纪英国工资问题研究没有就工资论工资,而是以其为中心提出了工资购买力、工资劳动和工资劳动者等问题意识。工资购买力的问题意识聚焦雇工的物质生活本身,较早提出中世纪晚期生活水平大幅度得到改善,将15世纪作为英国雇工的黄金时代,并一直领先到19世纪晚期,在客观上挑战了自文艺复兴以来长久盛行的黑暗的中世纪的传统观念。工资劳动的问题意识关注工资劳动的重要性,较早注意到中世纪中期以来庄园、农户和工商业者并不主要更不要说完全使用农奴劳役和家庭劳动力;相反,单一工资劳动和工资与劳役相结合的混合劳动在中世纪中晚期占据主导地位,极大地颠覆了将中世纪劳动简单等同于农奴劳役和家庭劳动力。工资劳动揭示了中世纪雇佣制的相对独立性,可见于整个中世纪,而不是像资本主义萌芽论者所宣扬的那样只存在于中世纪晚期。工资劳动者的问题意识注重工资劳动者本身的各种变化,通过他们在总人口中占比、群体构成及特征、生活水平的长期和内部演变趋势等问题的研究,表明他们的存在和变化并非单纯依照新人口论所说的中世纪中晚期两阶段循环;实际上,中世纪中晚期工资劳动者的发展演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商业化的结果。当然,上述问题意识的研究也并非没有可议之处,例如工资购买力问题意识对中世纪研究的样本较小,对早期现代生活水平的认识似乎仍缺乏准确性;工资劳动者问题意识主要研究城乡雇佣劳动中工资劳动者,而对属于雇佣关系的专业人士、地产管理人员、变态封建制下接受雇佣的贵族乡绅和雇佣军等还缺乏应有的关注;对中世纪工资劳动的性质,及其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异同缺少集中研究,这些都是我们在未来研究时需要注意和努力加以改善的。
(注释略)
(作者徐浩,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原文载《经济社会史评论》2021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