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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 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再解读

2010-07-19

  [提要]   马克思虽然没有专门论述国家问题的著作,但他分散在多种著述中的相关观点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国家理论体系。过去,我们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解读存有偏颇之处,即片面强调国家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一面,而忽略了国家承担履行公共职能的一面。国家的本质具有上述两重属性,而这两种属性又是互为前提的,至于两者间的此消彼长则取决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的发展状况。从这种视角,本文分析了将国家片面理解为阶级压迫工具存在的疑难、国家产生及其本质的二重属性、公共职能内涵的历史演化、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等问题,力求较全面地把握马克思的国家理论。

  [关键词] 马克思 国家理论 压迫工具 公共职能 阶级力量对比

  马克思在探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创建唯物史观的过程中,对国家的本质属性及其演进规律做出了深入的解析。尽管他未能为后人留下专门论述国家问题的著作,[1]但就国家问题的理论阐述屡屡见诸于他的各种著述,并且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把握务求全面,以避免发生强调某一方面的论述而不顾其他的偏颇。

  但是,多年来,一讲到国家,我们往往简单地将之归结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这样一种公式,似乎这是唯物史观天经地义的论断,不容置疑。但这种阐释是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片面理解的产物,它仅适应于通过革命斗争夺取国家政权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术研究的深入,这种解读所引发的困惑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于是,有些人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存在缺陷,而转信某种西方马克思主义或非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2]一些人则回避谈论国家的理论问题,仅在实证层面做具体的考察。所以说,现在人们虽然很少再提及国家是阶级压迫工具的命题,但其中积藏的困惑并未消除,甚至引伸出对马克思国家理论、对唯物史观的质疑,乃至舍弃。为此,很有必要对马克思的国家理论重新进行解读,阐明其内在机理,以重树人们对唯物史观的信心。

  一、“国家是阶级压迫工具”解读带来的困惑

  诚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不同场合都曾提到“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国家政权一直是一种维护秩序、即维护现存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是维护占有者阶级对生产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的权力”。[3]恩格斯也多次做出相似的论述,像他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1991年单行本所写的导言中就指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4]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中指出:“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5]而在两人共同撰写的《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6]等等。列宁系统地发挥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这种解读模式,他在专门论述国家问题的《论国家》中指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7]在同样是论述国家问题的《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8]前苏联理论界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解释很大程度上受这种解读模式的影响,而我国理论界则又长期受前苏联解读模式的影响。

  将马克思国家理论简单地解读为阶级压迫的工具存在以下疑难:一是经典作家文本支持上的疑难。尽管如上所示,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支持“国家是阶级压迫工具”解读的论述,但同样明显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有许多处有关国家必须承担履行公共职能的论述,他们还特别强调,公共职能的履行是阶级统治的基础。二是理论观点上的疑难,即与唯物史观的完整解释体系相矛盾。我们知道,唯物史观解释体系的切入点是人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因为它是人类生存的前提。而为了进行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人们需要在生产过程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即生产关系,这种生产关系是生产得以进行的必需条件。而为了使现存生产关系得以维系并很好地发挥作用,就有了服务于生产关系(或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第一要务是要保证和服务于生产的顺利进行;否则上层建筑就会由于未能履行它最基本的职能而失去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所以说,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履行为生产服务的公共职能,这是它存在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唯物史观的解释体系认为,上层建筑的构成及其存在是基于服务经济基础的需要,而经济基础是服务于生产发展的。那种单纯将国家归结为阶级压迫的工具、而无视它为经济基础的运行、为生产提供职能服务之说,是有违唯物史观解释逻辑的。三是实践检验上的疑难。从历史和现实看,国家的确有维持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的一面,但同时国家也无时无刻不在履行公共职能、服务于大众,越是到现代,这种倾向越为明显。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国家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职能是越来越广泛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当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国家职能方面的最大变化是将福利保障纳入国家职能范畴,为全体国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即所谓的“福利国家制度”。那里的政府着力于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家的演化,从来不是单纯的阶级压迫工具。四是逻辑判断形式上的疑难。“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一种全称归纳判断,无法容纳反例存在。一旦有例外状况出现,就使得人们必须做出应对,或者是无视反证的存在,或者是放弃原来的理解寻求新的解释。马克思研究各种历史现象乃是要探析决定这种现象的因果关系,揭示其中蕴涵的规律。他对国家属性的探析,既揭示出在什么特定条件下国家较集中地发挥着阶级压迫工具的职能,又是在什么状况下国家在发挥履行公共职能的作用,而又为什么国家履行公共职能作用乃是它合法存在的基础。由此看来,“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的解读并未把握住马克思国家理论的真谛。当然,这绝非讲国家具有中立的属性。而对国家属性的科学理解还必须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二重性的理论中求解。

  二、国家的产生与其本质的二重属性

  马克思是在他所创立的唯物史观理论框架下研究国家问题的,这就使他的研究具有了穿透表象、深入本质的深刻洞察力。他曾专门论述过他研究国家问题的独特视角:“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9]由此可见,马克思是从生产关系、或更进一步说是从阶级关系,即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关系的视角,来研究国家的。而这种阶级关系无疑是受劳动分工关系所制约,各种劳动分工的演化则是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相一致的。[10]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因果关系链条乃是:生产力——分工决定的阶级关系——国家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这也是唯物史观有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基本原理在国家问题上的引伸。

  1.国家的产生。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分工与阶级关系的形成→国家”之间的因果联系。恩格斯对此有着具体地描述:“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生产力逐渐提高;较密的人口在一些场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共同利益,在另一些场合又形成了各个公社之间的相抵触的利益,而这些公社集合为更大的整体又引起新的分工,建立新的机构来保护共同利益和反对相抵触的利益。这些机构,作为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的代表,在对每个单个的公社的关系上已经处于特别的、在一定情况下甚至是对立的地位,它们很快就变为更加独立的了,这种情况的造成,部分地是由于社会职位的世袭——这种世袭在一切事情都是自发地进行的世界里差不多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部分地是由于同别的集团的冲突的增多,而使得建立这种机构的必要性增加了。在这里我们没有必要来深入研究:社会职能对社会的这种独立化怎样逐渐上升为对社会的统治;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这种主人怎样分别成为东方的暴君或总督,成为希腊的氏族首领,成为克尔特人的族长等等……最后,各个统治人物怎样集结成为一个阶级。”[11]恩格斯在其他地方更简洁地表述道:“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2]

  这些引述为我们清楚地勾勒出国家是如何产生的:在国家产生以前的氏族社会,履行氏族公共事务的是一些由氏族选举产生的人,他们接受氏族全体成员的监督。也就是说,履行公共职能的人乃是社会的公仆。随着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公共事务不断增加,履行公共职能的个人或小集团与普通群众的距离不断拉大;公共职能管理者逐渐走向世袭化。于是,脑力劳动(履行公共职能)与体力劳动(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分工被正式确立,并且产生着不同的利益诉求,最终形成了阶级的划分。那些少数履行公共职能的人脱离体力劳动,将社会赋予他们的管理权力私有化;并将管理机构蜕变为压服社会群众的“国家政权”,也就是恩格斯所谓的“起先的社会公仆怎样在顺利的条件下逐步变为社会的主人”。由此可见,国家是因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而产生。但承担履行公共职能的少数人由此也拥有了相应的权力,他们逐渐演变为特权阶级,享有独占的利益。而为了压制被统治阶级的反抗,统治阶级建构起国家机器,以多重手段、直至使用暴力来维护他们特殊的利益。由此,形成了履行公共职能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本质的二重属性。由于国家的产生是和阶级的产生密切联系着的,所以,马克思以概括的语言论述道:“它[国家]只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才出现。……阶级利益、阶级个性的出现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这种条件是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它的前提”。[13]

  2.国家本质的二重属性。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履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而产生,但同时它又要维护统治阶级的地位和利益;两者是密切相关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这两个方面都做过精辟论述。前面我们已引述过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国家是阶级压迫工具”的一些论述,但他们同时也多次论及国家须履行经济的、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而且,履行这种公共管理职能是国家在社会民众中取得合法性存在的必需条件。像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写道:“在亚洲,从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使利用渠道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14]在《资本论》中,他指出:“这[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国家]完全同在专制国家中一样,在那里,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5]马克思由此指出:“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个别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16]也就是说只有履行公共职能,服务于大众,统治阶级才能取得统治的合法性。恩格斯也有相应的论析,他讲:“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不管在波斯和印度兴起或衰落的专制政府有多少,它们中间每一个都十分清楚地知道自己首先是河谷灌溉的总的经营者,在那里,如果没有灌溉,农业是不可能进行的”;[17]他还指出:“一切政治权力起先都是以某种经济的、社会的职能为基础的”。[18]所以,恩格斯简洁而明确地概括了国家的本质:“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9]

  那么,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国家本质属性的论断,我们该如何全面理解而不致走向偏颇呢?我们认为应兼顾三个要点:其一,国家既然是伴随阶级划分而产生,并为对立阶级中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掌控;国家的行为准则必然是贯彻和体现该阶级的根本利益与愿望,这是确凿无疑的。其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是统治阶级取得统治合法性的基础。而为了维系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统治阶级必然要操控国家机构承担必不可少的社会公共职能,诸如推动经济生产以赚取最大利润,通过多重渠道提供民众维持起码生活需要的必需品以确保有足够的劳动力供给,及至增进民众的生产能力兴办教育体系……等等。这些举措绝非统治阶级的突发“善心”,本质上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其三,国家拥有军队、警察、以及各种实施专政的机构,其职能在于对外抵御外侮或实行对他国的侵略、掠夺,对内维持社会秩序或震慑民众及至镇压反抗,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或政治统治和经济剥削。可见,马克思的国家学说绝非仅仅论及它是阶级的统治工具,它的双重属性定位是不可或缺的。不仅如此,国家既然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那么,它的具体属性、以及其职能的具体内涵必然将随经济基础的演化而变化。同时,它也对经济基础产生着反作用,而这种反作用则正是国家履行其双重职能产生的效应。这种反作用是有规律可循的,恩格斯在晚年曾经对此做出概括,他讲:“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会给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害,并造成人力和物力的大力浪费”。[20]鉴于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因为多重因素影响会发生正向的或负向的效应,而严重的负向效应必然动摇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存在。所以,各民族都有着政权更迭的历史变迁。

  三、公共职能的历史演进

  在人类的社会生产实践中,生产力是在持续地发展、进步的。而由于生产力与交往关系的演进,社会的经济基础持续发生着质的演化,同时也牵动它的上层建筑亦步亦趋地发生变化。于是,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各民族国家的形态与它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屡经变迁的历史画卷,并向我们展示了其中的因果奥秘。

  1.国家履行公共职能的程度取决于阶级力量对比。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的多寡,取决于不同历史时段、不同国别内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对比;而阶级力量对比则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其决定的劳动分工和劳动方式。恩格斯明确地指出了这一点:“在现代历史中,国家的意志总的说来是由市民社会的不断变化的需要,是由某个阶级的优势地位,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和交换关系的发展决定的”。[21]当阶级力量的对比是统治阶级占据优势地位时,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的程度不会大,而更多地充当阶级压迫的工具;当被统治阶级的力量增长,制约统治阶级特权的能力和手段提升,国家会更多地发挥履行公共职能的作用;但也有对立阶级双方的力量大体平衡的时候,由此国家则在发挥阶级调停人的作用。恩格斯专门提到了这种情况:“也例外地有这样的时期,那时相互斗争的各阶级达到了这样势均力敌的地步,以致国家权力作为表面上的调停人而暂时得到了对于两个阶级的某种独立性”。[22]可见,国家在统治阶级的掌控中是要在两极间游走的,一极是对自身统治合法性的维系,即履行公共职能,以获得被统治阶级对自身统治的认同;一极是对自身统治利益的维系,以最大限度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获得最大可能的利益。而具体到不同的历史时、空条件下,国家履行公共职能和充当压迫工具双重属性的结合程度,则取决于阶级力量对比的状况。而从宏观的、长时段的历史演化趋势剖析,一方面是伴随劳动人民物质和精神生产能力的不断提高,会迫使统治阶级掌控的国家机器采用文明的统治方式取代原始的野蛮的统治方式;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要求公共部门的服务日趋扩大,促使国家更多地履行公共职能。

  2.公共职能演化的历史轨迹。从公共职能演化的历史演化轨迹看,呈现出范围不断扩大、向民生需求贴近的趋势。这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来考察: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主导的经济生产模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单个家庭在小块土地上耕作,国家很少直接干预生产。只是在维持生产进行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建设上,由国家出面组织实施。这种公共职能范围非常有限,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看,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他们提到的仅有公共工程与调解阶级矛盾、维持社会秩序,前者是在需要灌溉的地区进行农业生产所必需的。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看,公共职能的履行也屈指可数:兴修水利保证农业生产的进行、设置农官指导和督促生产、灾荒之际的赈济等。可以说,这一阶段,国家更多地是扮演着阶级压迫工具的角色。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公共职能范围不断扩大。首先,由于在自由市场经济不断扩张下,生产的盲目性使供需不平衡成为一个困扰资本主义经济的永恒命题,带来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危机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这就需要国家对经济领域做出干预。其次,从农业经济转化为工业经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加大,在资本家逐利动机作祟下,劳资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同样需要国家进行干预,制定劳工立法保障劳工权益、实施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等。再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企业要求国家为其提供高素质员工后备力量,由此医疗和教育等机构被纳入国家服务范围。国家实现了对经济社会的全方位干预。尤其是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各发达国家实行福利国家政策,公共职能的履行已经提出为全体公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终生保障目标,履行公共职能的力度进一步得到强化。这可以从3个指标的变化来予以证实。一是政府支出在不断增加,这可从表1的数据明显看出;二是在政府部门就业的人员在不断增加,这可从表2的数据看出;三是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在不断增加,这可从表3的数据看出。
  
  表1:西欧、美国和日本政府总支出占现价GDP的百分比,1913-1999年

  1913 1938 1950 1973 1999
法国 8.9 23.2 27.6 38.8 52.4
德国 17.7 42.4 30.4 42.0 47.6
荷兰 8.2 21.7 26.8 45.5 43.8
英国 13.3 28.8 34.2 41.5 39.7
算数平均值 12.0 29.0 29.8 42.0 45.9
美国 8.0 19.8 21.4 31.1 30.1
日本 14.2 30.3 19.8 22.9 38.1

([英国]安格斯·麦迪森著,伍晓鹰等译:《世界经济千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年版,第126页。)

  表2:七国集团政府雇员数量在总就业量中所占百分比及平均数

七国集团 1960 1980 1993 1960-1993 1990-1993
美国 14.7 15.4 14.5 15.6 14.7
日本 NA 6.7 5.9 NA 5.9
德国 8.1 14.6 14.9 13.0 14.9
法国 NA 20.0 24.6 NA 23.5
意大利 NA 14.5 16.1 NA 15.7
英国 16.4 21.1 16.9 19.9 18.7
加拿大 NA 18.8 21.1 19.7 20.6
合计 11.5 14.4 13.9 13.7 14.1

([美]尼古拉斯·施普尔伯著,杨俊峰等译:《国家职能的变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页。表中“NA”表示“无可得数据”。)

  表3:七国集团收入转让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及平均数

七国集团 1960 1980 1993 1960-1993 1990-1993
美国 5.0 10.9 13.2 9.1 12.4
日本 3.8 10.1 12.1 7.9 11.5
德国 12.0 16.5 15.8 14.8 15.1
法国 13.5 19.2 23.6 18.3 22.3
意大利 9.8 14.1 19.3 14.7 18.8
英国 6.8 11.7 14.6 10.3 13.3
加拿大 7.9 9.9 16.1 9.9 14.9
合计 11.5 14.4 13.9 13.7 14.1


  ([美]尼古拉斯·施普尔伯著,杨俊峰等译:《国家职能的变迁》,第171页。“收入转让”指用于老龄、病患、家庭补助等及社会援助的社会保障。)

  导致国家履行其公共职能带有根本性变化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方式要求公共部门提供日益广泛的服务;另一方面则是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着质的变化。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完全或几乎完全垄断了社会经济管理和资源,被统治阶级除运用代价高昂的公开反抗手段,就只能寄希望于统治者个人的“善心”。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阶级间的垂直流动性不断增强,统治阶级对管理和资源的垄断被逐渐削弱。同时,被统治阶级的组织性不断增强,通过有组织的斗争不断争得了多重权利,像普选权、参政议政权等等。以英国为例,英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上有三次重要的制度变革,每一次都是由于民众力量的成长及其在阶级力量对比中地位的提升而促成。第一次是普选制度的确立,给予普通成年男子以选举权,迫使统治者更多地履行公共职能来服务大众。马克思就曾经把普选权说成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内容”[23]。第二次是福利国家制度的确立。英国能赢得二战的最终胜利,关键在于英国人民的参与和牺牲。在这种背景下,英国政府推行了改善普通百姓生活的改革,确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制度。第三次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第三条道路”政纲。在中间阶级所占社会阶级比重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中产化”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突出特征。而为了与这种阶级结构的变化相适应,竞争执政党地位的工党率先做出调整,提出“第三条道路”政纲,意在吸引中间阶级的选票,结果在1995年的选举中获得大胜,并已连续执政三届。这些深刻演化都显现出一种趋势,即反映出国家的功能作用明显地在从扮演阶级压迫工具的一极向为社会履行公共职能的一极移动。当然,这种公共职能的履行仍然局限于资本的逻辑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统治阶级是决不让步的。哈贝马斯专门研究了当代资本主义的合法化危机问题,他指出:“国家对经济过程的缺陷的遏制和成功处理,是国家的合法化的保障;但是国家承担这一任务,又不能直接约束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运作的核心的私人决策,它最多只能是间接控制,这样国家又难以有效地遏制和成功地处理经济过程中的缺陷,难以完成维持自己的合法化的任务,难以保障群众的忠诚,从而使合法化的消解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24]这个矛盾是无法在资本主义框架内解决的,这也就是资本主义必将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内在原因。

  3.国家的消亡。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国家并非一经产生就永续存在,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这是因为,国家既然是伴随脑体劳动分工产生的阶级分化而创立,那么,在生产力高度发达,脑体分工走向消亡、阶级划分已不复存在的时候,国家的职能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性而走向灭亡。不过,那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阐明:“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25]恩格斯则进一步揭示道:“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的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6]当然,这种消亡不是人为废除的:“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动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国家不是‘被废除’的,它是自行消亡的”。[27]代替“国家”这个政治统治机器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就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也存在分工,但这种分工已不是可以引发阶级差别的那种脑体分工,而是出于共同体成员的兴趣和自愿;而且因为不存在能力上的本质差别,人们可以随时变换分工的角色。未来共产主义社会肯定也存在公共事务,但与以前社会具有本质不同的是,公共事务的管理不再由少数脑力劳动者所垄断,而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去从事。所以,到那时对物的管理将替代对人的管理。

  四、国家的中国特色

  中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建立,意味着国家作为阶级压迫工具的职能已不复存在,因而它的国家建构也独具中国的特色。这一具有本国特色的国家政权,首要的是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求,而同时只对少数国内外敌对力量实行其专政职能。它已成功地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促使GDP 保持了数十年两位数的增长。依据马克思国家理论观点来认识国家的中国特色,重要的有如下几点。

  一是,中国是以社会主义为立国纲领,在全体民众中已经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完全对立的阶级划分,十几亿人民的政治理念与利益诉求基本相通,对内对外较容易形成合力,有着众志成城的优势。二是,现阶段,它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群众生活还不富裕。国家面临的压倒一切的任务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国家也由此在广大民众中奠定了较坚实的认同基础。三是,为了动员全社会积蓄的潜力,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并允许私人资本在一定范围发展;对外,在一定领域,通过建立外资、合资企业等方式吸纳境外资本、技术与管理经验,以加速发展自己。四是,建立国家调控的市场机制。既由国家垄断关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经济领域;同时,放开其他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建立中小企业、甚至大企业。通过竞争促发展,通过市场调节优化资源配置。五是,国家通过调整分配政策,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不同阶层的利益矛盾,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六是,倡导建构和谐的国际关系,力求有较长时段的国际和平环境,以确保国内经济建设顺畅推进。此外,在政权建设上,以防腐倡廉的多重举措,预防领导层的蜕变。

  以上几点明确传达着这样一种认识,即国家的中国特色在于:它具有着天然的对国家认同的群众基础;国家政权几乎全部的能量运用在执行公共职能方面,目标就是发展生产力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国家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决定于经济基础;但它又绝非被动而无所作为。恩格斯曾专门论述过国家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三种可能情况。从恩格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洞悉国家的制度设计与政策制定对经济发展所能发挥的举足轻重的促进或阻碍作用。而其中的关键在于国家能否通过公共职能的履行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生产生活中寻求提高自身生活的质量与生产的能力。而作为一定历史阶段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长远和整体利益,往往可能选择通过履行公共职能、创造较为宽松的环境条件以激发群众积极性。他们能否做出较为客观的利益权衡和抉择,也就成为一个国家兴衰的重要根由。

 

  注释:

  [1] 马克思在1858年2月22日给拉萨尔的信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研究计划,它分为6本书,分别是《资本论》、《土地所有制》、《雇佣劳动》、《国家》、《国际贸易》、《世界市场》,但是马克思未能实现撰写一部专门论述国家问题的著作的计划。(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1页。)西方学者、甚至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以此为依据断言马克思没有系统的国家理论,像列菲弗尔就指出:“如果有人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寻找一种国家理论,也就是想寻找一种连贯和完全的国家学说体系,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告诉他,这种学说体系是不存在的”。(列菲弗尔:《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2]在当代西方学术界,国家理论大体分为三大流派,即自由主义的国家理论、保守主义的国家理论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坚持国家的中立性,保守主义国家理论坚持国家职能的最小化,反对国家职能的扩大。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与上述两种国家理论的本质区别就在于他们都承认国家与阶级的关系,但在两者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上存在巨大的内部分歧,由此形成四种流派。“工具主义”国家论认为国家并不是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间的中立的仲裁者,而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结构主义”国家论认为应从经济结构、即生产关系的总和的视角来研究国家问题,并区分出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三种结构,虽然强调经济结构具有最终决定性,但同时认为其他两种结构在一定时期也能成为支配性结构;“调节者”国家论将国家视为调节阶级矛盾、应对社会经济危机的主体,保持相对独立性,通过调节阶级矛盾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结构;“制度平台”国家论认为国家是一种制度平台,它为社会各阶层和力量提供了活动和斗争的制度平台。这四种观点可以说都抓住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某个侧面,但又都失之片面,最关键的是未能从唯物史观的解释体系来分析国家问题。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7] 《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8] 《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4页。
  [9]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91-89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8和135页。有关生产关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分析见吴英:《对唯物史观几个基本概念的再认识》,《史学理论研究》2007年第4期;有关“分工是阶级划分基础”的分析见吴英:《对马克思分工-阶级理论的再解读》,《史学月刊》2004年第5期。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2-523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646-647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62页。
  [15] 《资本论》第3卷,第432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4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3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26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16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01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2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66页。
  [24] 转引自陈炳辉:《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4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4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1页。

 

 

(原载《史学理论研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