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号 :[大] [中][小] 打印

张丽 姜芃:法国社会运动与中法社会保障制度

2013-10-29

——法国巴黎一大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学术访问记

法国巴黎一大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

学术交流

  我们于2013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对法国巴黎一大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进行为期两周的学术访问。此次出访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法国科学研究中心合作协议框架下开展的研究互访项目。因此,与研究中心主任米歇尔•比日耐共同研究的专题为法国社会运动与中法社会保障制度。在巴黎的学术活动主要围绕这一专题展开。

  1、法国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是一下子建立起来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即从教会慈善、工会合作、劳资协调、20世纪政府发挥的作用的加大和二战后资本主义的重组、建设福利国家等一系列步骤,最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不能期待中国立即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应根据国情逐步建立相关法律及制度。

  2、社会思潮是不同历史时期人们价值观念的直接表现,在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不同历史时期,都有相应的社会思潮作为主导思想,其中包括:天主教政治哲学、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和平等思想、普鲁东的合作思想、莱昂•布儒瓦、20世纪拉罗克及社群主义思想等的影响。必须对这些思潮与不同时期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因为这是导致具体制度建立的直接动因。

  3、做中国、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主要不是比较两国的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因为两国的国情不同。中国城乡二元体制差距甚大,以中国城市公有制体系,或乡村个体农民的状况来与法国比较,都是不可行的。研究此课题的意义是如何在中国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一方面,要学习法国的历史经验,要告诫人民,必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程度,一步一步地完善这一制度,而不是一蹴而就,立即就可以建立全部制度;另一方面,作为历史上两个以农民为社会基础(法国长期是以小农制为社会基础)和中央集权为政治制度的国家,无论在社会思潮还是价值观念上,确实有许多相似之处。比较这些相似的东西,学习法国积极的经验,汲取历史的教训是非常必要的。法国的人权思想、平均主义等等,使法国人对社会保障的要求过高,已经超出政府实际可能提供的范畴。我们与法国学者就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及法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也展开了积极的讨论。

  此外,法国的互助精神值得中国效法。法国在漫长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互助精神贯彻始终。从中世纪教会的慈善救济、19世纪的互助会及工会的社会保护,到20世纪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确立,都体现出互助精神。20世纪之前,互助会的原则就是职业范围内的救助,即同一职业的人们之间相互帮助,共同抵抗劳动事故以及疾病带来的生活困难。20世纪,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强调个人分摊、雇主为雇员提供相关社会保险、个人与雇主的责任分摊原则的基础上的。在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仅仅依靠政府财政,不足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应该动员社会的一切力量,包括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参与社会保障,尤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财政义务和社会责任。

  2013年6月20日,在法国巴黎一大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年中的全体会议上,我们应邀做“中国的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状况及史学研究趋势”的报告。

张丽研究员发言

  张丽做了题为“中国的法国社会保障史研究及法国的启示”的发言。她说,中国人对法国的认识开始于17世纪,通过艾儒略的书《职方外记》知晓法国。而对法国的深入研究则开始于改革开放以后,尤其90年代以后。从21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更加关注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因为,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需要学习西方的经验,总结西方社会发展方面的教训,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和谐机制。因此,西方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为学界研究的热门主题之一。

  从21世纪初以来,中国学者十分关注法国及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翻译和发表了许多专著和论文。主要翻译出版的专著有:《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三个世界》Gosta Esping-Andersen(安德森,2003年);《社会政策与福利政策:全球化的视角》(Rarresh Mishra ,2007年);的《社会保障经济学》(卡特琳,2003),等等。中国学者出版的专著有:《保险与社会保障》(郑秉文等主编,共3辑);《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白澎等,2012年);《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史》(丁建定, 2010年);《30国社会保障制度报告》(周弘,2011年),等等。此外,还有大量论文发表。张丽介绍了中国学者研究的几个问题。

  1、关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式

  一些中国学者认为,安德森的《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三个世界》对西方的资本主义的福利国家的福利制度何以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比较研究,把18个国家划分成了三个不同的福利体制。大多数学者对“三分法”持有积极的支持态度。但是,郑秉文等人认为,德国和法国依然没有被“分开”,它们照旧被视为同一个类型的社保制度模式。然而,他们是有区别的,法国是一种英德的混合模式。法国社保制度的独特性决定了法国属于“不改革”之列的。法国模式既有德国模式的经验,又汲取了英国模式的某些特点,是普及型社会保险,资金部分来自国家税收,另一部分来自雇主和领薪者缴纳的分摊金。

  2、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一些中国学者认为,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组织和运作上,实现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但国家仍可发挥干预作用。社会保障制度在运作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在国家资助与调控下,通过全国、大区及省三级机构进行社会化经营和分散管理,根据社会最低标准和分摊金缴纳数额来确定个人受益比例。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分为4大类:普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特殊保险制度、非工资收入者保险制度。这4类保险制度几乎覆盖所有的行业。这4种保险制度由上千个具有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支撑着,它们按各自的性质,分别隶属于几十个全国性的基金会,这些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均由雇主和雇员代表组成,并配以少量政府代表,主席最后均由政府批准。法律地位上的私人性质,管理运作上则属于公共管理范畴——这是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但是,由于法国的制度等级和职业隔离程度因历史的原因更甚于德国——虽然这个制度的雏形最初来源于德国,所以,体现在纵横交错、叠床架屋的福利制度之中的利益地位也就更加多元化和多样性,制度更显得零碎,职业之间的福利利益更显得隔离和相对独立,因此只要改革,其利益冲突就必定引发矛盾,造成社会影响很大,对政府改革的掣肘和制约的作用也就很大。

  (2)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结构的非税收化。由于沿袭了保险业的传统,法国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主要是依靠“社会分摊金”,即建立在工资收入标准之上,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分摊款,它大约占其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80%左右,而来自其它税收的部分则非常少。这种融资结构的保障体制是“保险性质”与“团结精神”的混合物。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结构的非税收化是法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特点之二。

  (3)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完备复杂,覆盖面广。目前,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共包括四大类:普遍类(涵盖一般领薪者、学生和个人投保者)、农业类(面向从事农业的领薪者和非领薪者)、非领薪者类(实业家、企业家、商人、手工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和特殊类(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雇员)。共有近40种社会保险,涉及疾病、生育、工伤和职业病、残疾、养老、死亡、孤寡、失业及家庭补助和社会救助等各个方面。各种保险和补助的领取都有严格的条件与规定。全国有99%的人口被纳入社会保障体制。

  但是,法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社会保险赤字2003年160亿欧元,2012年131亿欧元。造成财政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4)责任共担和责任分担的协调机制。社会保险的基本原理就是责任共担,覆盖面越大,参保人数越多,缴费率越高,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就越强。但是,如果缴费和给付脱节,甚至为了追求公平而实行无差别发放,那就要求参保人必须有很高的责任共担意识,甚至是理想的社会责任承担者。否则的话,人人希望多索取,人人只想少缴费,甚至逃避缴费,那就是酿成危机的根源。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就必须寻求责任共担与责任分担的平衡。国家不能对社保基金大包大揽。企业负企业的责任,个人和家庭以及非政府组织等也要各负其责。给与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就等于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

  3、对中国的启示

  (1)社会统筹,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制定社会保险计划,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参与并缴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承担各种保险风险。社会统筹按险种不同有不同的缴费原则,工伤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单方缴费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缴费的,国家承担的责任主要是历史欠账的弥补以及基金出现风险时给予财政支持。在法国任何人在他生病的时候都能够接受医疗服务,而且享受优质的医疗服务。这一平等原则是经过50年历史发展到今天的结果。人人享受医疗保险前提是付出。按照个人的收入比例缴费,因此富人交费要比穷人交的多。雇主按照职工的毛收入的12.8%为他交费,雇员个人交他毛收入的5.25%。总的来说每一个职工基本上要把他收入的18-19%用到医疗保险中来。

  (2)强制征缴,即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而不是自愿选择的。这属于国家立法,具有强制效力。在中国,由于有些地方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的地方社会保险还在试行,属于建议参加、推动企业参加阶段,以至于有些人认为社会保险是可参加可不参加的,是选择性的。我们应该强调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这对职工利益的保护非常重要。一些社保机构以企业不缴费为由不支付职工应当享有的保险待遇,这是违法行为。企业不缴费,国家应该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和责任。 

  (3)实现基本保障,即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我国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可能很高,要不断地提高社会保险待遇还有赖于多方面努力,一是基金来源多元化,另外是整个的社会经济发展。

张丽研究员(左)米歇尔•德雷福斯教授(中)姜芃研究员(右)

  姜芃应邀做了“中国社会史和文化史的发展状况”的发言。她说,中国的社会史和文化史在1949年和文化大革命中都被认为是封、资、修的东西而取缔。进入新时期以后,作为被压抑已久的研究领域,很快就结出了丰硕成果。80年代,法国的年鉴派、英国的新社会史学派的研究成果大量介绍到中国,总体史、长时段、跨学科等观念,给正在走向繁荣的中国史学增添了新的活力。具有典型意义的是90年代,在山西大学成立了“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出版了乔志强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乔志强、行龙主编的《近代华北社会变迁》。这两本书从人口、家庭、宗族、社区、阶层等诸多方面研究了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结构、人际关系等,为在通史和断代史著作中实践总体史观做出了榜样。

  中国新时期的社会史学也受到费孝通的深刻影响。他在1939年发表了《江村经济》一书,这是对中国江南一个普通村庄地理环境、文化历史、土地关系、职业分布、财产占有与继承、亲属关系等的全面研究,从一个局部描述了20世纪上半期在中国比较先进地区的一个村庄的状况。这本书既是社会学方面的杰作,也是社会史方面的典范,它在中国当代社会史方面的影响不容置疑。类似著作中规模最大也最成功的是李文海等主编的《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从事这一工作的都是历史学家,他们把调查看成是史料的整理,其规范既有社会史的,也保持了中国的叙事传统。

  到了21世纪,随着后现代史学的各种新观念被越来越多地介绍到中国,史学工作者对新文化史注重人类学、厚描述和新社会史注重社会大众、日常生活等方法的使用也更加自觉,出现了一些类似于《蒙塔尤》那样的微观史著作。如熊培云的《一个村庄里的中国》(2011年),作者注重文本研究,最大限度地复原、重建了一个村庄的各种历史场景,通过地方性和过程细节的描述,透过一个村庄的百年史,反映了中国近代农业、农村不断走向衰落和农民生活苦难、悲凉的大历史。

  后现代史学的另一个关注点——妇女史,在中国的新文化史中也有表现,李霞的《娘家与婆家:华北农村妇女的生活空间和后台权力》就是一个典型。作者以对山东一个村庄众多妇女生活的调查为基础,从性别角度重新考察华北农村社会亲属关系体系。打破了以往简单化的做法,说明女性在中国社会发挥着何等作用和承担怎样的功能,对于重新建构中国农村的社会历史框架提供了新的依据。

  总之,当前中国的社会史与文化史出现了结合的走势。一方面,处于一个开放世界中的中国史学,受到西方史学的影响,具有一些西方史学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中国史学向文化史的转向有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逻辑,它是对文化大革命中毁灭文化的强烈评判和强劲反弹,其发展也受到费孝通的社会史研究的影响。

  此外,我们应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要求,介绍了世界历史研究所的基本情况。比如,研究室的设置,研究所的主要研究课题等。

  除学术交流以外,我们还与法国学者讨论了关于建立固定的学术合作伙伴的问题。法国学者希望能够与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建立学术交流的联系。

  2013年6月19日,我们与20世纪社会史研究中心的几位专门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学者进行了交谈,主题是“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形成原因及对中国的启示”。讨论的问题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