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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明龙: 法国历史上的Parlement,不是议会,而是“高等法院”

2021-01-06

(来源:文汇学人 微信公众号)

  当代法国的议会称Parlement,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法国历史上也有一个Parlement,但并非议会,而是一个司法机构,如今通译为“高等法院”。对此缺乏了解的读者往往分不清两者的区别,把历史上的Parlement也当作议会,于是产生了误会。比如,孟德斯鸠曾经在波尔多的Parlement担任Président à mortier,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都称他为“波尔多郡议会议长”,其实他是波尔多高等法院的一位庭长。庞冠群近作《司法与王权——法国绝对君主制下的高等法院》,是我国学者有关法国高等法院的第一部专著,全面论述了这个机构的方方面面,笔者读后,收获多多,写一点心得在下面。

 

  法国的高等法院起源于御前会议(Curia regis),到15世纪,分布各地的高等法院已多达13所,其中以巴黎高等法院所辖地区最广,居民人数约占全国一半,因而最为重要。庞著的论述也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主,偶而兼及其他地区的高等法院。

  既是法院,自然应以司法为第一要务。但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巴黎高法对国王和中央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敕令、诏书、法令,乃至对外的协议和条约,均拥有谏诤权和注册权。也就是说,上述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颁布之前,必须经由巴黎高法审查,若有异议,可以书面提请增删或修改,这便是谏诤权。若无异议,或是巴黎高法对国王或相关机关接受谏诤后修改的文件不再持异议,便依法予以注册,由国王或相关机关颁布实施,这就是注册权。谏诤权和注册权加在一起,实际上就是批准权。那么,高法如果不批准怎么办呢?国王还有一招:召开显贵、重臣和法官出席的“御临终审庭”(lit de justice),国王端坐在御座(lit)上主持会议,讨论的结果由国王宣布后,巴黎高法必须无条件服从,此前不予注册的文件必须立即注册。

  法国历史上有由僧侣、贵族和平民组成的“三级会议”,在一定程度上能向国王表达民意。但1614年之后,“三级会议”不再运作,直到1789年才再度召开,由此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彻底摧毁了所谓的“旧制度”。所以,在庞著着重研究的17、18世纪,法国没有任何民意机构,一切权力全部集中在国王手中,这种政治体制被称作绝对主义(absolutisme)。然而,巴黎高等法院所拥有的谏诤权和注册权,显然是对绝对王权的侵蚀,国王及其利益共同享有者,自然不会眼睁睁看着王权被他人分享,于是,巴黎高法与国王及其政府的争斗持续不断,贯穿于整个17、18世纪,其间甚至一度发展到有你无我的激烈程度。

  巴黎高等法院何以有强大的能量与王权抗争?首先,早期的国王只是一个大领主,没有多少权威可言,御前会议虽然是一个议事机构,但往往是因国王有求于人而召开的,例如请大小领主们出兵为他作战,或是处理一些司法案件。随着司法案件日益增多,从御前会议剥离出来的高等法院,承袭了议事机构的一些性质,具体而言,就是继续拥有谏诤权和注册权。其次,诚如庞著所描述,高等法院承担了许多与司法并无直接关系的市政管理事务,诸如开办医院和济贫院等,事实上既减轻了国王的负担,也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了国王的行政权。高等法院在市政管理中的付出,受益者是包括各个阶层在内的民众,何况,各种司法诉讼的事主多为普通民众和中小贵族,因此高等法院与下层民众的接触较多,所以每当高等法院与国王发生冲突时,往往比较容易得到民众的支持。

  庞著书名为“司法与王权”,乃因高等法院是一个司法机构,但是从两者的矛盾和冲突来看,大多并非司法之争,而是立法之争。需要高等法院注册的都是国王或大臣发布的法令和政令,所以说,高等法院拒绝注册某些法令或政令的行为,实际上是政治行为,是对国王立法权的分享。从理论上说,在绝对君主主义的政治制度下,国王的权力是不容分享的,然而,国王无法断然否认高等法院源自历史的权力,何况高等法院还受到广泛的支持,于是乎,两者之间的冲突时起时伏,始终难以得到有效解决。高等法院竭力保护固有的权力,国王则千方百计剥夺高等法院的权力。路易十四于1673年做出的决定便是狡诈的一招,他规定,高等法院对于应予注册的法令和政令,一律先注册,后谏诤。完成注册的文件已经颁布,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你如何谏诤,也无济于事,这就在事实上剥夺了高等法院所分享的立法权。1715年路易十四驾薨,巴黎高等法院乘机东山再起,在冲龄即位的国王路易十五主持的御临终审庭上,法官和权贵们置先王的遗嘱于不顾,悍然指定奥尔良公爵为摄政王。在巴黎高等法院的历史上,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折,被路易十四巧妙地夺走的注册权重新回到巴黎高等法院手中。投桃报李,在奥尔良公爵主政期间,巴黎高等法院“开始期望新的自由和权威了”。在此后的数十年间,无论在约翰·劳的所谓新体制问题上,或是持续时间更长的罗马教皇“唯一圣子”圣谕问题上,政府和国王都与巴黎高等法院意见相左,彼此激烈争斗,终于引发了所谓的“莫普革命”。

  1770—1771年间,路易十五的司法大臣莫普,以国王的名义解散了巴黎高等法院,放逐了155名法官,并另起炉灶,组建了新的巴黎高等法院。这场“革命”的目的当然是试图一劳永逸地消除干涉和侵蚀,进一步强化绝对主义的王权。

  1774年,国王路易十五驾崩,新王路易十六推翻先王的决策,恢复被解散的巴黎高等法院,召回被放逐的法官。表面上看,是国王的一句话扭转了已经持续数年的局势,实际上年轻的路易十六并非心血来潮,而是有着深远的考虑,也得到了包括部分贵族在内的相当多臣民的真心拥护。所以说,巴黎高等法院与国王的龃龉、磨擦直至翻脸,在争夺司法权的掩盖下,是一场不折不扣的政治之争,是制度之争。仅仅几年之后,革命爆发,国王上了断头台,巴黎高等法院也不复存在。

  17、18世纪的法国政治制度被称作绝对君主制或绝对主义,这个词初见于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的1796年,而不是绝对主义盛行的17、18世纪。据我所知,在此之前,只有孟德斯鸠在他的《随想录》中作为形容词提到过绝对君主和非绝对君主。绝对主义究竟是什么,至今没有看到一个权威的定义,庞著认为:“绝对君主制是指不含有任何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成分的纯粹政体。在这样的国家中,王权至上,君主作为最高的行政长官、立法者和审判者进行统治。”理论上的这种政体在法国并未实际存在,原因就在于有各种力量持续不断地与之进行斗争,其中就包括巴黎高等法院。巴黎高等法院的历史就是与力图实行“不含有任何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成分的纯粹政体”的国王,既彼此争斗又相互支持的历史。

  尽管绝对主义其实并不绝对,但是,虽然有高等法院等团体与国王争权,民众乃至贵族的无权状态毕竟是基本事实,于是开明专制主义(despotisme éclairé)之说应运而生。说得粗糙一些,所谓开明专制主义,就是由一个开明的君主实行绝对主义。伏尔泰对此最为热心,不但撰文著书大力宣扬,还跑到外国去身体力行,帮助普鲁士国王实行开明专制主义。此后不久又冒出来一帮重农主义经济学家,取开明专制主义之实,冠合法专制主义之名,并以中国为典范,狠命鼓吹专制主义。他们的共同特点是君主可以专制,但必须有法可依,至于究竟是什么法,那就各有各的说法,伏尔泰甚至说,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就是法。

  伏尔泰肖像

  其实,孟德斯鸠此前已经把这个问题说透了,他严厉谴责包括古代中国在内的专制政体,倾心于他所说的君主政体。他心目中的君主政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基本法和中间团体。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君权,中间团体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基本法切实得以执行。作为高等法院曾经的成员,孟德斯鸠不可能把高等法院排除在中间团体之外,尽管他不曾明言。

  当时的理论家们对于基本法的阐述各不相同,除了都承认君权神授之外,共识并不多,君主因而并未受到基本法的约束。作为中间团体重要组成部分的巴黎高等法院,与国王时而合作,时而争斗,说到底还是君权能否受到监督和限制的问题。

  庞冠群的这部专著详尽地叙述了数百年间国王与巴黎高等法院的关系、相关的事件和相关的理论,使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两者在法国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及其份量。就此而言,这部专著在我国的法国史研究中填补了一项空白;对于普通读者而言,更是普及了17、18世纪法国政治制度的相关知识。庞冠群研究法国高等法院多年,发表过多篇论文,在丰富的积累基础上推出了这部精心之作。从书中的广征博引便可看出,作者阅读量之大,思考之深入,都远非当今某些治学心态浮躁的学者可比。衷心希望此类佳作不断涌现,把我国的法国史研究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