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讯实:争议、表述和再考证:近代英国“贵族”概念探究
2021-08-26
内容提要:贵族群体是近代英国史研究中备受关注的研究对象,但关于英国“贵族”的概念界定却长期存在不同观点,易使研究者陷入困扰与混淆。要精准界定“英国”贵族的定义和范围,首先应对学界已经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理解前人提出它们的背景和思路,辨明“贵族”概念界定问题的分歧缘由。其次,通过梳理历史上“贵族”相关词汇表述的衍变,厘清语言层面上的基本称谓所指。最后,引入新的视角,包括从汉语语义和英译汉角度的分析,对贵族群体在近代英国的地位作用形成整体判断。重点是将其置于当时英国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中,从整体上对“贵族”群体做出更精当的界定。
关键词:近代英国 贵族 概念史 贵族头衔
英国的贵族体制自中世纪晚期逐渐形成,并在近代早期开始出现王室颁册下的贵族头衔制度。至近代中期,贵族群体在英国政治与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成为当时备受瞩目的一个地位很受认可的特殊阶层。尤其是在长达一个半世纪的社会转型期间,英国贵族垄断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居于社会结构顶端,并在社会转型中发挥出独特作用。因此,在英国近代史研究领域中,贵族是很受关注的探讨对象和主题,此外还存有大量与其相关的史料,构成不少值得分析的研究载体。
然而针对贵族的概念判定,学界却长期存在不同看法。在英文语境中与“贵族”语义相关的表述有nobility、aristocracy(aristocrat)、nobleman、peerage四大类。其中aristocracy特别受近代史研究者的关注,经济史、社会史和政治史等领域都有专家对该词的定义和范围做出不同的阐释。国外学者的观点有:经济层面的“土地贵族”说,主张土地垄断因素是其地位判定的基础;社会身份判定下的“权势地位”说,认为权势地位才是影响贵族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根本,并形成“开放贵族”甚至是“多级分层”贵族范围判定的趋向;制度体系的“法定”说,要求把贵族范围限定在议会上院成员里。就贵族范围界定问题,国内学者也有不同看法,例如把范围严格限定在议会的法律认定中,又如将其拓展为一个包括家族在内的整体阶层,还有包括广大乡绅群体在内的宽泛界定方式等。此外,“贵族”的几个不同英文表述之间也存有一定的关联性和适用性,这使得该概念在国内学界的翻译和界定更趋复杂。
总之,各种学术观点就英国“贵族”的语义指代、群体涵盖范围存在明显分歧,特别是四种表述的语义交叠现象,易使国内研究者出现概念上的混淆。所以,准确界定近代英国“贵族”的定义和范围、考证和遴取适宜的对应词,是值得探究的学术问题,可以有多层面的考察。笔者对比前人的各自解读与争议,作为继续讨论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再从词汇角度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阐明其表述多样性的语境背景;继而引入英汉互译、贵族作用判断、爵位头衔传统等分析视角,以求对该时期英国“贵族”的概念判断及其内涵和外延给出进一步的解释,以待方家斧正。
一、学界关于近代英国“贵族”范围的探讨
在近代英国,“贵族”(aristocracies)这一特殊群体的影响力早已超出政治层面,他们在社会转型中也起到过一定的独特作用,学术界对此关注度较高。因此,怎样界定“他们”、“他们”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成为英国史学者们感兴趣的研究话题。国外学界关于近代英国“贵族”的定义及其范围,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首先是经济层面的土地贵族说。在土地史研究领域中,一些学者提出,要把“贵族”从单纯的法律定义下解放出来。例如,擅长研究土地制度的约翰•哈巴卡克(John Habakkuk)认为,从18世纪至19世纪早期,英国形成一个独立的土地精英阶层,包括地产大亨和乡绅在内的所有土地家族,其经济行为与资本家群体相对立。为此,哈巴卡克采用“土地贵族”(landed aristocracy)一词来涵盖他们。这一看法的重点在于,把社会地位与经济资源占有进行“关联”。同是研究英国土地问题的F. M. L. 汤普森(F. M. L. Thompson)也认可“土地贵族”的概念,但他提出,只有占有大量土地的大乡绅才能被包括其中,该阶层对18世纪后出现的英国地产集中负主要责任。他认为,noblemen只作为议会贵族而不能代表整体aristocracy,因为后者是以地产占有为标准划分的,范围更大一些。两种看法突出地认为,贵族群体乃是基于“垄断性地产获取”才使他们在社会上保持着等级优势。戴维•斯普林(David Spring)大体也支持这样的看法。他提出:“英国贵族爵位不是一个社会或经济阶层标准”,因此“把贵族册封看作一种阶层地位也并不适当”,事实上“吃白面包者”和议会贵族都是通过购置土地而身处贵族圈子里。其观点更趋代表性,认为法定下的爵位考量并不全面,而是应当把贵族阶层放置于经济层面上、形成更为广义的范围界定,即贵族群体(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并不应局限于议会贵族层面。
其次是权势考量下的开放范围说。某些学者认为,用经济标准“划分阶层”的做法非常值得怀疑。例如,约翰•坎农(John Cannon)就对汤普森的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汤氏所给出的数据说服力不足,土地占有变化不但受经济因素影响也受权势因素影响。坎农的划分较侧重政治与社会地位的优势,认为在当时“权势”仍是经济地位的决定要素(即社会身份对经济收入形成影响,而非相反),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及一部分“有权势的”乡绅(比如从男爵和骑士)也都应包括在贵族阶层中,形成有广泛意义的“开放贵族”。这种看法颇具参考性,其把当时贵族的政治与社会地位因素作为重要评定标准。很有意义的是,坎农并非只注重政治体制下的“法定规则”,而是把“权势地位”(含有更宏观的政治和社会语义)这一标准拿来进行界定,最后得出一个更宽泛的贵族身份范围。
以权势地位做判断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比如J. V. 贝克特(J. V. Beckett)就认可贵族是一个权力阶层、社会等级或统治者与领导者的看法。他提出,英国贵族源自议会上院贵族,而后是有头衔的非上院贵族(从男爵与骑士),再到乡绅地主,这个圈子整体“不可分割”。道格拉斯•W. 艾伦(Douglas W. Allen)附和贝克特的看法,他指出,贵族应分为两个阶层,上层是上级贵族(peers),下层是持有较小土地的乡绅(形成递补层);如把贵族整体看作一个锥形,顶尖非常尖小和清晰,而底部则相当宽大、模糊,且底部不断发生流动。这两位学者的看法比较突出,一是坚持把“权势地位”作为主要考量标准,二是做了进一步的“分层”——形成一种趋于动态化的贵族分类。但这样一来,则会把贵族阶层变成数量较大的群体,似乎越靠向下端总量越多,其范围被扩展到更大的规模。
最后是法定层面的上院爵位说。有学者指出,应遵循法定规则,把上院“贵族头衔”作为界定贵族的严格标准。他们明确反对把贵族范围加以开放或分层的做法。例如G. E. 明盖(G. E. Mingay)就坚持英国的贵族资格具有一定独立性,其头衔在社会中有排他性,他们和乡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社会史专家劳伦斯•斯通(Lawrence Stone)也强调,贵族阶层在英国只包括有爵位的贵族,不能被滥用。他指出,土地阶层包括贵族、准男爵、骑士和乡绅,虽然在社会层面看,“他们”都属于自己所研究的“精英”对象(具有一定共通性),但其中的“名义贵族”并非“真贵族”。所谓“一个开放的精英阶层”是说乡绅,贵族阶层本身是封闭的。两位学者把贵族的界定标准置于当时政治制度下的法定层面,否定将乡绅与“贵族”混为一谈。他们虽然认为在近代英国确有一个特殊的“土地阶层”或言“精英阶层”,但不认可将其用“贵族”概念定义。这种看法在界定英国“贵族”时强调法定“称谓”,至今仍在学界有其一定的代表性。
笔者认为,就英国史领域而言,以上国外学者所讨论的aristocracy一词的指代范围,较有共识的是,皆认可使用该词来指代曾存在于近代英国社会中的特殊“贵族”群体;分歧之处则在于,它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进而出现了诸如经济因素、权势因素、法定因素三种不同的界定标准。这其中,权势因素说对贵族的界定标准最为宽泛(将贵族确定为整体性的社会精英群体),而法定因素说对贵族的界定标准最为严格。
对英国贵族标准的界定,国内研究者也在各自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各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严格界定法。侯建新是国内较早独立研究英国贵族体制的学者,他曾提出我国史学界之前过于依赖苏联史学界的看法,把英国“骑士”、“乡绅”和“绅士”都归于贵族阶层,这与史实不符;应严格依据贵族爵位制进行划分,除世袭五级贵族(公、侯、伯、子、男)外,骑士、乡绅及绅士并不是贵族。专研英国近代贵族问题的姜德福赞同严格界定论,认为具有完整法律意义的英国贵族于16世纪最终形成,专指上院爵位贵族,不能把乡绅与之混为一谈;上院爵位贵族包括英格兰五级爵位贵族,以及合并后的苏格兰和爱尔兰贵族中成为上院贵族的爵位贵族;甚至从男爵和骑士也不属贵族之列,因为两者称号之前的冠名为Sir而非Lord。于此可见,严格界定论的实质,是在英译汉时侧重用nobleman和peerage的词义,以此同近代英国议会法律制度相吻合,是一种具有法制史学术背景的观点。
第二种是辩证界定法。钱乘旦与陈晓律指出,贵族集团的称谓发生过转变,其最初使用词汇是nobility,以后逐渐被aristocracy替代,因此贵族集团总的说来指的是一个统治阶级、一个社会等级、一批统治者或领导者,在近代英国“这批人包括上院的所有成员,以及无封号的贵族家庭成员和其他某些人”。该界定最为符合对nobility的翻译,也就是说贵族阶层是一个社会整体,不能将家族成员排除在外。应注意的是,两位学者都认可aristocracy一词的最终指代,并提出后来它也适宜于解读“贵族阶层”。也就是说,“英国贵族”绝不仅指议会贵族,它已超出单纯政治语境下的法定概念,而是一个纯粹社会化的精英阶层;既然它是一个社会性的群体概念,那么在研究中采用nobility一词较peerage、nobleman就更为适用,而随着时代变迁,aristocracy也逐渐演化成该群体的独特称谓。
第三种是宽泛界定法。徐浩提出,“贵族”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而言,贵族专指peerage,他们一般被称为“有称号的贵族”(titled peerage)或“大贵族”(nobilitas major);而从广义看,自18世纪aristocracy开始流行时便专指统治阶级成员,其囊括全部地主,也要包括“无称号的乡绅”(untitled gentry)或“小贵族”(nobilitas minor)。阎照祥趋向认同该种界定,在其著作中将贵族分为两部分,一是骑士和乡绅为主体的小贵族(将乡绅与贵族视为一体),二是高级贵族(以世俗大贵族为首兼顾宗教贵族),此外还从翻译角度详细分析了四种贵族释义法及其变体。他认为,贵族政治精英身份不容忽视,因此aristocracy更适合泛指所有具有王赐称号的世俗贵族,即广义贵族;而nobility则指称狭义贵族,在汉语中不妨译作“显贵”。可见宽泛界定论者比较侧重于解读贵族的政治与经济功能,广义而言,aristocracy所指代的对象范围远超议会贵族,其所探讨的政治功能对象并不局限于议会上院,而是着眼于分析该群体的经济垄断作用,以显示其政治上的整体“统治阶级”地位。
目前,关于近代英国贵族阶层的划分说法多样,未能统一,而不同的说辞也是各具其义。故在英国近代史研究中,一旦涉及“贵族”,就极易发生史料认定上的看法不统一,最突出的分歧表现在,用哪种因素作为界定标准更为合适,即究竟把贵族视为一种政治权力精英,还是一种经济垄断群体,抑或是一种社会权势阶层。尤其是在国内相关研究中,“贵族”的四种英文表述方式皆被翻译、采用,使得概念界定更趋复杂。因此,探究其词汇的意指和含义衍变是厘清争议的重要一步,由此可以进一步审视其涵盖范围,便于确定其考量标准。
二、英国“贵族”概念的起源及其多重表述的近代衍变
从长历史视角追溯,英国贵族体制实质源于中世纪议会制度的残余。12-13世纪,英王会传召有财富的个人(他们与教权人士、平民推选代表一起)共同组建议会。当时有资格被召唤的贵族是控制一定土地量的人,并至少享有一个“男爵领”,其头衔封授的基础依赖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采邑制(或称封建制,feudalism)。自14世纪起,这种“头衔”权利开始通过王室颁令进行册封,且在长嗣继承体系下,随着庄园地产被一并世袭继承。也就是说,“土地占有”是上层精英地位的一种表现,即经济身份天然决定着个人的政治权益与社会等级。这种对于贵族头衔评判标准的产生,是自古而来约定俗成的,且最终得到王权保障下的法律的确认。
近代早期以后,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王权不断加强,国家的法制管控更趋严格,随之带来两个后果:一是“贵族头衔”的获取须得到王家的确认,二是“贵族资格”评判具有更明确的经济标准。此时,要成为一个贵族,就必须拥有一个家族纹章,同时还应受到王家使者的确认。此外,其人还要有一份必要(足够大)的地产,最少是5000至1万英亩,最大甚至达到18万英亩。从贵族资格评判中的财产量来说,至近代时已形成比中世纪更趋明确的土地占有面积要求,可见其中经济因素已很重要。
在当时,贵族还可享有不少特权。例如,一名上层贵族(peer)不能因为普通民事案件被捕,不能因为债务被拘禁,不能被迫起誓;若被宣判死刑,他可以枭首替代绞刑,且须由另一名peer执行(平民不能执行)。任何贵族(aristocrat)都有射箭、放枪及狩猎的短期特权。他们还拥有头衔权力,比如被称为“大人”(lord,或译为勋爵)。最重要的荣誉则是为王室服务并享有进入议会的特权,这意味着他们有较大机会任职政府高级机构,把控两院,垄断陆军和海军职位,甚至还控制地方行政。显然,其时的贵族身份意味着立法和司法的权力、重要职位的把控、大量财富的占有、特定的社会称谓与家族荣誉等各方面的权益。这些权益是平民阶层所不具备的,它们共同构成贵族阶层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上的特权和优势地位。
在近代英国社会,贵族阶层的特殊性在文艺作品中有所呈现,不同作者的态度或褒或贬。文学领域中,有些作品描述了中产阶级对贵族地位的渴望,另一些作品则讽刺了贵族的虚伪与专制,还有一些作品体现出社会转型期间贵族地位的动摇。艺术领域中也大量出现表现贵族生活及贵族形象的作品,其中既有展现上层贵族优越生活的题材,也有表现讽刺和嘲笑贵族的题材。各种文艺作品的出现,使该权贵群体进一步暴露在世人目光之下,对贵族的不同评价体现着转型时期英国人对贵族的看法日趋多样。
当时的英国与西方思想界也曾对贵族阶层给予很大关注,例如关于“何谓贵族”、“贵族的价值”等话题,就曾衍生出几种颇有深意的表述方式。这突出表现在“贵族”的概念曾被赋予多种表述,主要包括nobility、aristocracy(aristocrat)、nobleman、peerage等四种词汇(以及由它们词根所延伸出的各种词缀组合)。
nobility是最为广泛的表达法,它适用于包括英国在内的所有国家及地区。在英语日常使用中,nobility广义上包括头衔贵族、无头衔贵族两部分,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在当时的英格兰,nobility的法定指代对象仅为有权出席上院的成员,获头衔而无上院资格者(如从男爵)或上院贵族的亲属们(如非长子等家族成员)就会被排除在外。这与其他欧洲国家不同,因此也易造成术语方面的混淆。而在实际上,nobility通常被大范围用于描述英格兰上院贵族的家族整体以及整个精英阶层。比如在英国等级化世袭术语中就有一种说法,即“nobility阶层,乡绅阶层,平民阶层”。可见在两个不同场合下使用时,nobility一词的指代范围有所区别,即它在法定用法中更严格,而在实际用法中更宽泛。
aristocracy是较为常见的表达法,它在英国近代的流行具有一定的政治学背景。该词最初源自古希腊思想家的表述,如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记载,aristocracy最早出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构想,贵族是“少数最优秀并掌握政权的人”,是“最具有道德和理性的上层人士”,民众利益应受其管理。因此,贵族是“一种属于少数群体的特权阶层”,他们对政治活动形成控制。该词源的说法传至近代的欧洲西部,成为一种文化上的概念溯源,被近代英国社会所接受。
18世纪后,aristocracy在英国开始逐渐表示一个社会阶层,并与nobility、peer两词发生含义关联。实际上,nobility、peer两词的意义当时已很接近,但aristocracy最初只是一种含有浓厚政治意味的语言学变体。依照其古希腊渊源,当时它仍被作为“表示贵族(nobles)拥有至高权力的政体形式”,并“混入”英格兰政体中。这显示其更含有一种“政体形式”的意味。而且众多证据也表明,18世纪时aristocracy的大部分用法是关于精英问题、少数人政治治理哲学的言论。如约翰逊博士(Dr. Johnson)的《辞典》(Dictionary,1760年第二编)定义它时沿用古希腊比喻,采取“最伟大”、“进行治理”以及诸如“赋予贵族至高无上权力的政体形式”这类表述;而《18世纪作品在线》(Eighteenth─century Collections Online)中的众多辞典在界定时,则称其为某种少数人统治形式。此外,还有两本较早期辞典,说它是“一种政体模式,其权力被高置于nobles或peers手中”或“一种权力属于少数位于高等级者的政体”。从最初情况看,aristocracy被视为一种偏向褒扬的政体,这与当时王权衰退、精英寡头统治形成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
然而18世纪后期,该词的褒义逐渐消失,成为与专制统治相关的偏负面性术语。特别是随后深受法国革命影响,使它暗含有寡头统治的特指含义。有看法认为是法国革命造成aristocracy用法的转变,并经由托马斯•潘恩的《人权论》引入英格兰,使它成为政治化的社会阶层描述。潘恩指出,整个英国贵族阶层是一个“世袭的aristocracy阶层……通过不当的特权把自己从社会其他群体中区别出来”。在《人权论》第二部分,潘恩把对社会等级的一种经济学批判融入政治批判,这种激进主义表述范式令aristocracy成为民主政体的一个直接反义词。面对法国革命的影响,保守主义者出于捍卫政体及维护政治现状的目的,对激进主义者发起反攻,认为该词已被滥用,提出把aristocracy仅限定成一种政体形式或部分政体的解读方式。如1794年悉尼勋爵(Lord Sydney)在下院辩称,自己“可以被叫作一名Aristocracy”,但这是“一种被滥用的术语,近来已在法国变得非常时髦”,他反讽说自己都“不明白这词究竟指代什么意思”。这一论战很快延伸到议会之外,两派都使用各种印刷品和通俗语言以获得更多民众的支持。因为当时英语缺少单独词汇表示一种统治阶层,最终两院议员和激进主义者等于“劫持了”aristocracy一词,致使其进一步被负面含义渗透,并与社会上原先的nobility相通用。至1832年议会改革时期,该词已发展成为指向区分于民众的、贵族身份的一种政治范式表达,专用于表示垄断权力的上层精英。综上可知,相比nobility而言,aristocracy的最终用法更加体现政治性,它强调公众对统治阶层的一种群体性感知。
nobleman(noble)和peerage(peer)则在英国专指议会“上院贵族”,其意义最为一致,但在语境中稍显差别。peer在英文中语义较多样,其中也包含了对头衔贵族的指代。peerage则属于一个特定术语,只是在作为“有头衔上院贵族”整体时,该词才严格指代法定意义下拥有上院议席的成员;而其本身还可以表述另一重含义,即“全体有头衔上院贵族”的集合名词。peerage(peer)与nobleman(noble)虽都可指代上院贵族,但在语境中仍存在些许区分,即前者(作为术语)与后者连用时,后者更侧重表示一种“身份资格”。例如,“只有‘peer’的长子才是‘nobleman’,而且要等他继承自己头衔(某种peerage)之后才行”。这说明此前他并不具备成为nobleman的资格。此外,有学者考证18世纪法律意义上的peerage是有爵位的头衔贵族的统称,指出头衔贵族(titled nobility)在当时便是指peerage,因为有“一个清晰法律界线存在于少量头衔贵族与大量平民之间”。笔者认为,对于把peerage作为“有头衔贵族”整体阶层的这种观点,应该持审慎态度,因为在当时从男爵衔和骑士衔也是经由王家封授并登记入册,但在英国这两者并不属于nobleman,也无进入上院资格;因此在“上院贵族”的严格语境之下,从男爵与骑士是不能算入peerage之列的。
同样受激进主义者与保守主义者两派纠斗的影响,在18世纪后期,nobleman和peerage也未能避免政治运动的波及。在查尔斯•皮戈特(Charles Pigott)所编纂的《政治辞典》里便有如此评议:“nobleman,是一种极渴望别人能从他家族谱系上发现他的家伙”;“peerage,一种世袭者,公德和国民自由被交托在这种人手里,这些‘监护者’、政治神父们,实际早已蜕变成‘冒牌货’,转瞬即没”;“peerage在当今,大体上成了贪财和腐败代名词,这种特有称号比声名狼藉和终身耻辱还丢人,并不值得获取”。然而,保守主义者的鼻祖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却反称:“概观贵族(peers),其在一个独立伟大国家中绝不推崇自己,其高贵反而常会被人遗忘,他们却还能在差遣忙碌中义无反顾。”为了体现词性的褒义,保守主义者在解释贵族精英(aristocratic)时会用“peerage”,如常见说法是“我们的贵族和乡绅”这些拥有“数量庞大且面积广大的地产”的人。虽然词性的褒贬不同,但无论是论战的双方抑或广大民众,对nobleman和peerage的指代范围是清晰无疑的,即其指代包括王室成员及五级爵位在内的拥有议会上院出席权的贵族。
英国“贵族”概念源自古代,贵族的经济与政治特权也从历史中产生,至18-19世纪,它才形成更有针对性、较趋多样化的称谓。这些不同称谓相互间既有关联又有区分,它们各有其自身的衍变历程。特别是相比其他几种表述,aristocracy在当时社会中的热度持续升高,受政治环境影响,其语义概念逐渐形成共识,语境地位很快得到巩固。时人对贵族群体整体的“性质判断”,乃是基于政治理念、文化感知而得出的或褒或贬的不同看法。先行体悟这些表述的历史渊源及其衍变过程,是进一步探究“贵族”概念的基础。
三、对“贵族”概念再考证的几个认识
立足于前述的学界观点和词汇表述的衍变,国内学界探讨近代英国贵族的概念判定问题,需适当引入一些新的思考方向和分析途径。此处着重对三个层面予以厘清,重新确定“贵族”在词汇上最为适用的意指对象(特别是在中文语境里)、如何判断贵族群体在近代英国的地位作用、怎样从制度传统出发对其范围进行确认。
对于国内学人而言,应先从“贵族”的不同表述里选择一个最贴切的词汇,才更有利于对它做进一步的翻译和范围评判。从中文语境、英译汉角度来说,“贵族”一词的语言意指也是较为多样的。《辞海》对中文“贵族”的释意是:指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中享有政治、经济特权的阶层”,他们“直接掌握国家政权”;而17-19世纪中,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如英国)仍存在贵族,他们是“资产阶级化”的贵族。此外关于“贵族的”政权,《辞海》也给出解释:“贵族政治”是指由世袭贵族代表人物掌握权力的政治制度,而“贵族院”是两院制议会上议院名称,在英国被一直保存下来。可以知晓,在汉语中“贵族”语意更趋向该阶层的政治性质表达,也兼顾其经济地位。立足这一汉语背景,可对寻取相应的英文词汇形成一定参照。
如前文述及,英语中“贵族”存在着四种表述方式,在翻译时,它们也会延伸出各种不同的意指。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中,对“贵族”的不同表达释义可罗列如下:aristocracy指贵族,aristocrat指(一个)贵族,aristocratic则是形容词性“贵族的”;nobility指贵族;noble在形容词下表示“崇高的”、“宏伟的”、“贵族的”、“高贵的”等,在名词下指“出身高贵的人”、“贵族成员”,而nobleman专享名词性“贵族成员”的解释(可参见前文nobleman,有“资格”的蕴意);peer为名词时,指“身份相同的人”、“同辈”、“(英国)贵族成员”等,peerage则指代“贵族”和“贵族的爵位”。相对比而言,nobleman与peerage更为侧重资格与身份体现,但peer、noble两词根所延伸的各种词缀含义具有较多释义;而aristocracy与nobility则更具有概括性,应用起来指代性较强,所以相对适用。
参考前文关于该两词表述衍变的考证可知:18世纪后在英国,aristocracy一词曾受较长期政治激辩的影响,其在国民中的使用频率不断增加,衍变成当时人所共知、公认的一个专有词汇。而nobility更能通用于众多地区,其使用范围本已超出英国一隅,也不似aristocracy在近代英国社会曾受到密集关注。因此从历史发展角度看,aristocracy相比nobility更具有指代性与辨识性。此外,aristocracy一词本身也更趋向于政治性含义表述,这也贴合了汉语语境对“贵族”的释义。因此在探讨近代英国“贵族群体”时,狭义的peerage与nobleman仅适于指代“议会贵族”(或称“上院贵族”),宽泛的nobility则适宜指代“权贵群体”,两者皆不适用。在相关研究中,应属aristocracy(aristocrat)的表述最为确切。
进而言之,如何去甄别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人是否属于aristocracy,需要通过群体的“地位作用”去认知。比如在近代英国,贵族阶层的地位怎样、他们在哪些领域发挥出一定作用。英国史学者约翰•坎农使用“贵族的世纪”(Aristocratic Century)一词来表述在“漫长的18世纪中”英国所经历的社会转型变化。在19世纪中叶之前,英国国家实力快速崛起与贵族阶层的某些作用确实存在一定关联。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贵族作为传统社会的中坚,推动了旧经济体制向新经济体制的转型。这不仅体现在贵族体制下的温和保守政治、经济开明态度促进了社会的转型,也表现在当时的英国国民从社会文化感知上能够认同贵族群体的领导地位。
贵族的政治优势在近代中期确立,他们通过政治手段控制国家权力各方面,最后形成精英寡头统治体制。该体制的特点是,他们既通过议会上院的立法权限制王权,又利用自身权势控制议会下院,同时还控制着国家行政机构。事实上,直到1832年议会改革之前,贵族的权力垄断体现在对司法、立法及行政大权的方方面面控制上,这种政治优势也是其经济行为的一种保障。
此时的贵族并非只满足于政治精英的身份,他们还占有重要的经济地位。英国贵族通过世袭继承和吞并的方式长期占有大量土地资源,形成典型的经济垄断。他们占有土地上的产出,为早期工业发展提供了各种原料。例如木材被用于建材、造船、冶炼等工业生产,而占有大量矿产的贵族则直接致力于石料、黏土、石灰等材料的生产开发,其产品都是工业生产的基础原料;毛纺、丝织、棉织、麻纺与制绳、制革及制酒等产业的起步,皆须依赖于周边地产所输出的大宗农业原料。早期工业发展对原料需求很大,贵族所垄断的大量土地和农产资源,成为近代英国工业化起步的必要条件之一。
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和早期工商业者保持协作,双方在英国工商业发展过程中形成联盟。在19世纪之前,商人进入下院的机会本来不多,他们会很自然地转向贵族以寻求上院支持。当时整个社会尚处于家长制思维模式下,贵族便把本地经济利益与地区责任关联在一起,然后在议会中为商人奔波发言。有时这些经济事务与贵族本身利益相一致,而有时则纯粹是出自一种“贵族身份”感知下的责任感。贵族以商人“庇护人”身份出现,作为回馈,贵族也能从中获得巨大的政治活动力,其操作过程表现在,贵族群体利用自身权势去影响国家的经济立法和政策实施。两个阶层的共同进取,无疑对英国经济社会的转型是有利的。
这在近代英国形成一个很有意味的历史现象:贵族阶层是位于社会结构中的精英群体,这一独特身份带给他们很大的政治权力和垄断性经济资源;贵族则利用自身权势对经济与政治活动形成“反影响”,间接推动着社会转型的完成,而其直接目的则是继续巩固自身“作为贵族”的权势地位。如是形成一个环形链条,社会身份、政治权力与经济地位相互衔接,共同构成贵族群体最主要的行为诉求。这种诉求乃是等级社会(estate society)的观念体现和行为产物,也立足于传统,在当时民众意识形态中占据重要地位,由此形成一个典型的贵族社会。因此,作为当时的一种社会秩序观念,贵族群体负有国家领导者的身份意义,他们在维持自身权力的同时对下层施行保护。
那么作为具有如此特殊地位的一个社会阶层,“贵族”的范围就不能简单地只用法律定义、经济水平一概而论。准确界定还应还原到其时英国的社会背景中,再增加其他的考量因素,比如民众对“贵族”的独特感知(其中含有社会观念意义)。于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是在近代英国政治活动中居于垄断地位并在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处于统治地位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占有大量地产,可以出入上院或控制下院,在自己生活的地区拥有足够社会影响力(被乡民视为“庇护者”);民众对于他们的权势和身份表示认可,法律则给他们的垄断性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因此,aristocracy的范围,很自然地超出法定的议会上院贵族,它所代表的应是拥有社会权势和影响力的更大数量的一批人。
在判定“贵族”群体的外限超出议会贵族之后,也应当为其身份资格划出明晰的内限,以最终确定其范围究竟有多大。从尊重英国史实与传统的角度出发,选择“贵族头衔制度”作为标尺,或可做出较合理的判断。也就是说,需要寻找超出peerage和nobleman之外还存在哪些人也可被称作aristocracy。特别要甄别“乡绅”能否被包含在内,并分析某些贵族的家族成员是否应被排除在外。
乡绅阶层的特指名词为gentry,包括四个等级:最高级是自1611年起才开始受封的从男爵(baronetage,或译为准男爵),之下各级依次为骑士(knightage)、从骑士或缙绅(esquire)、有佩戴纹章权利的绅士(gentleman)。乡绅们都至少拥有一处大的乡村宅邸以及一份大面积地产;至18世纪时,他们大多还在伦敦拥有或租有一处住宅。这些人的共有特点是,积极参与本地治理、拥有大面积土地、具备一定教育基础并且讲究有排场的生活格调。在近代英国,其地位虽然低于世袭贵族,但整体仍高居于普通民众之上,他们是握有较大权势和社会影响力的一个阶层。
就头衔而言,乡绅之间也存在着不同情况。在英国除peerage之外,从男爵衔(baronet)和骑士衔(knight)同样也享有王家封授爵位、加盖国玺(Great Seal of the Realm)的特权,颁发专利特权证书后生效,并登录入册。因此从男爵、骑士所领有的同为贵族头衔,其获有王家授予、议会法定造册这两道程序做保障。虽然他们不能被冠之以“Lord”,但在姓名前配有其专属称号“Sir”(在中国已被广泛翻译为“爵士”,而在现代社会中该词会被解读为“阁下”或“先生”),在名后则可配有“Bt.”(准男爵衔简写)或“Kt.”(骑士衔简写)以示其特有头衔。这是17世纪后英国历史所生成的制度传统,无可置疑,这两类人应包含在英国贵族群体之中。
从男爵、骑士的头衔权利是独享的,因为他们可保留“来自王权的惠赐”,而更下层的其他乡绅群体,则不能享有来自王家受封爵位的特权。骑士之下的其他乡绅,其头衔只表示在社会上有一定地位的人,比如专业工作者、拥有牛津或剑桥大学学位的人,以及其他种种。他们无资格享有上层乡绅头衔专属的“Sir”称号,只能在姓名前配有前缀“Mr.”(中文翻译为“先生”)。很明显,下层乡绅只是被认作“有身份的人”,但这种“身份”(更趋近社会中等阶层)并不等同于贵族身份,王家和议会不会给其提供任何的地位保障,因此应被排除在贵族范围之外。
与之同理,贵族家族成员中“并无头衔者”也应被排除在贵族群体之外。根据“英国贵族家族成员头衔体系”标明的细则是:王室头衔包括国王(King)、女王或王后(Queen)、王子(Prince,或译为亲王)、公主(Princess)、王子配偶(Princess)、王族血统直系一代(Duke/Duchess);公爵家族头衔包括公爵(Duke)、公爵夫人(Duchess)、公爵长子(Marchioness,出生即为侯爵)、公爵非长子(Lord)、公爵女儿(Lady),子女的后代无头衔;侯爵家族包括侯爵(Marquess/Marquis)、侯爵夫人(Marchioness)、侯爵长子(承袭父衔前领有较小头衔,如伯爵)、侯爵非长子(Lord)、侯爵女儿(Lady),子女的后代无头衔;伯爵家族包括伯爵(Earl)、伯爵夫人(Countess)、伯爵长子(承袭父衔前领有较小头衔,如子爵)、伯爵女儿(Lady),非长子和子女的后代无头衔;子爵家族包括子爵(Viscount)、子爵夫人(Viscountess),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无头衔;男爵家族包括男爵(Baron)、男爵夫人或女男爵(Baroness),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员无头衔;从男爵(Baronet)、从男爵夫人(Lady)、女从男爵(Baronetess),其他家族成员无头衔;骑士(Knight),其他家族成员无头衔;主教议员(Archbishops/Bishopsof);苏格兰贵族(Lordof/Maste),其他家族成员无头衔。
从英国贵族家族成员头衔体系来看,真正严格具备英国贵族头衔的人包含王室成员、教会议员、各级贵族及其夫人(骑士夫人除外),以及同时保有英格兰头衔的其他地区(如苏格兰)贵族。并非所有贵族家庭成员皆具备对等头衔,例如,长子(在继承世袭头衔前)只能领有较小或较低一级头衔,而子爵及以下等级的长子无头衔;只有侯爵及以上等级的非长子才有头衔,伯爵及以上等级的女儿才有头衔;除王室直系第一代以外,所有贵族子女的后代均无头衔;此外,骑士作为“终身贵族”(其头衔不得世袭),其家人均无任何头衔。
英国头衔制度的特点是,严格控制贵族后代的头衔获取机会,保障真正的贵族数量被控制在很小规模之内。这与欧洲大陆国家情况很不一样,英国贵族由此具有小规模精英的特色。据坎农考证,出于习惯法,英格兰贵族头衔只能由长子直接承袭,即便是到18世纪下半叶,新贵族的受封仍受到严苛限制。由是,并非所有占据大地产的权势人物都可算成aristocracy,而且即便身为aristocracy的家族成员也不见得全都具有贵族身份,所以“是否具有爵位”,是检验贵族身份的基本考量。以此出发,贵族群体的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精确化,但也应注意,它的数量仍超出了约四百名的上院贵族。
综上所述,与近代“英国贵族”最为对应的表述应为aristocracy(或aristocrat)。其范围除了包括上院贵族,从男爵和骑士也应被计入,而其他社会群体(诸如下层乡绅或贵族家族成员但无头衔者)则应被排除在外。这个范围必然超出“法定因素说”之下的狭义范围,这是考虑到其阶层的政治影响力、社会地位与经济能力等因素,同时符合英国历史传统和头衔制度。整个aristocracy群体共同构成近代英国的贵族精英阶层,他们居于社会高位,垄断政治权力并占有大量经济资源。
结语
18世纪以来英国的“贵族”概念的内涵和范围一直在变化。现代学者的相关评述早已超越了单纯的语言分析,而是体现着不同视域下的各自界定,形成不同角度的结论。克罗齐有言,“一切真历史都是当代史”,特别是身处其间者更容易受到时代观念、个人旨趣的影响。作为研究者,在讨论英国“贵族”概念的界定标准时,应注意各种不同的观点,并从研究背景、表述分析和考量标准等多方面,去理解相应标准的产生过程,尤其是其界定原则。
还原到英国贵族的界定上,先行体悟前人考证判断、厘清词汇表述的由来、尊重史实,之后再行考证,或能形成较全面的判断。重点在于从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状态出发,把握贵族的政治身份、社会地位、经济作用的交融和关联,并在社会阶段发展变化的背景下作出合适的判断。经历了“漫长的18世纪”,英国从传统农业社会过渡到现代工业社会,有了很大的变化。在时代变革过程中,贵族的立场一定程度反映在英国人对“贵族”概念的评价上。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这种评价呈现一个变化曲线。早期贵族垄断地位形成时,是王权衰退、精英寡头形成阶段,贵族阶层具有一定的政治进步性。因此,国民对该阶层总体认同,“贵族”(aristocracy)一词也被蕴意为符合精英统治的制度概念。18世纪后期自由主义思潮出现,表明贵族特权现象已不符合历史朝向,其阶层本身更加体现出保守性,于是知识界对其进行大规模的批判和嘲讽,与保守派对贵族的维护形成鲜明对比,而国民眼中的“贵族”已偏向专制腐败的负面意味。19世纪30年代之后,贵族相对平和地退出权力顶端,获得了民众的一定尊重,人们又以新的眼光重新审视贵族的价值,“贵族”的词义也趋向中性。
英国“贵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变迁折射出贵族对社会转型的态度和反应。作为权力精英,他们在国家的政治、社会与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其对社会转型的“合作”与顺应对国家发展具有很大影响。虽是既得利益者,但他们并未对社会变化竭力阻挠,而是在秉持保守立场的同时也懂得有所退让,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避免了过大的动荡。这一特殊群体的观念和行为,在英国社会转型时期产生了独特的历史作用。由此,对“贵族”概念的探析也引出对精英阶层在社会变革中所起作用的讨论,从而可以丰富与拓展社会转型研究的认识视角。
(注释略)
(作者:张迅实,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