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世界历史》202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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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桑奕:英帝国与殖民地自由贸易权问题——以初创期新南威尔士为中心的考察

2022-02-24

内容提要: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英国正处在第一帝国失败后的反思与转型时期,日渐式微的重商主义与不断成长的贸易自由主义形成博弈。1788年,英国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宣告成立。殖民地人民因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初创期便开始对自由贸易权利进行声索。随着捕鲸业以及其他产业的发展,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经贸潜力被英国国内利益集团所重视。为了减轻财政负担,英国政府对殖民地的贸易政策开始转变,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新南威尔士开展贸易的律令,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权。19世纪初,新南威尔士获得进行有限贸易的许可,而东印度公司的特权逐渐被撤销,这反映出转型时期英帝国内部利益的重新分配。新南威尔士也凭借其资源禀赋,在日后的英帝国体系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英帝国 新南威尔士 东印度公司 贸易垄断 贸易自由 捕鲸业

  

  北美殖民地的独立对英国而言是一个重大打击,亦使它对自己的殖民地政策进行了反思和调整。此前,英国主要秉持重商主义思想进行殖民统治,通过拓殖土地、贸易垄断等手段增加自身的财富。美国独立后,英国更加倚重占据和维持贸易商埠、战略要冲以及商路与航路,而不汲汲于对殖民地的直接占领。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认为,母国对殖民地的贸易独占和垄断,对二者而言是双输的局面,唯有“逐渐放松殖民地贸易”,进而实行自由贸易,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谢尔本勋爵(Lord Shelburne)在1782年宣称的“贸易优先于统治”的口号,即是政界人士对此的呼应。而对19世纪上半叶的商贸从业者来说,“帝国”不再意味着广阔的领土,而在于“盈利或损失(a profit and loss point of view)”及其造成的影响。上述言论和思想转向皆表明,对经济利益和贸易自由的追逐,已在18-19世纪英国社会中渐成气候。

  在此背景下,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建立与运行,能否抑或能在多大程度上擎起自由主义的旗帜,令时人期许和遐想。事实上,自成立之日起,这一地区的人民就从未停止在经济、贸易等领域的发展尝试,这既是对英国国内思潮的呼应,也是改造当地落后面貌的必然选择。然而,在政府的最初定位以及东印度公司贸易特权的双重压制下,初创的新南威尔士殖民地想要争得自由贸易权利困难重重。正因如此,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就更能够揭示英帝国转型时期思想、制度和治理模式的变化。

  从现有档案、书信等史料来看,《新南威尔士历史记录(1762-1811)》(Historical Records of New South Wales,1762-1811)、《澳大利亚历史记录》(Historical Records of Australia)、《新西兰历史记录》(Historical Records of New Zealand)等重要资料辑录,较为全面地展现了殖民地初创时期的基本状况,以及政界、学界人士有关于此的通信和言论。此外,殖民地早期发展史亦被学者关注。约翰•沃德(John Ward)通过考察殖民地初期的历史,尤其是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历程,指出这一时期殖民地的进退与英国政府的策略息息相关。阿兰•布鲁克(Alan Brooke)和大卫•布兰登(David Brandon)在《驶向植物学湾》一书中提到,殖民地早期的物资匮乏状态令英国定居者苦不堪言,这是后来驱动他们争取贸易权的重要因素。查尔斯•怀特(Charles White)登陆新南威尔士的囚犯为研究对象,阐述了其在殖民地创立早期的生活,肯定了他们对当地经济所做出的贡献。帕特里西娅•法拉(Patricia Fara)则对约瑟夫•班克斯(Sir Joseph Banks)等人的生平及活动进行了考察,指出了班克斯对新南威尔士的初创与早期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此外,作为殖民地自由贸易权利争取进程中的关键人物,班克斯的见解与动向还能从《布雷伯恩书信集》(The Brabourne Papers)中略见一斑;作为一种较为稀见的信件资料,它为这一主题的研究提供了颇为丰富的佐证与新视角。

  以上文献资料都是研究新南威尔士等英属太平洋殖民地发展史的重要参考,但有关殖民地与东印度公司在自由贸易权利交涉的研究上,则仍有一些可书之处。事实上,成立初期的殖民地并无绝对实力挑战东印度公司,若想达成该目的,仅凭自身的发展潜力稍显不足,还需寻求与其他更具实力的利益伙伴的合作,并在此基础上与政府保持有效沟通。这个过程中的多方互动既体现了自由贸易大势中的迂回性,也展示了近代英帝国内部权益争夺的复杂性。

一、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初创、定位与限制

  1779年2月,大航海家、英国皇家海军将领詹姆斯•库克(Captain James Cook)在桑威奇群岛(Sandwich Islands,现夏威夷群岛)中的一次纠纷中不幸身亡,他长达十余年的环球航行之旅也就此画上了休止符。毋庸置疑的是,库克三次环球航行给英国带来了有关南太平洋可观的知识积累,但对于澳大利亚大陆(时称“新荷兰”,New Holland)东岸,即新南威尔士、“植物学湾”(Botany Bay)地区的记载却语焉不详。在这些只言片语中,其形象也不甚正面,库克甚至因植物学湾附近的荒凉而对更多的未尽之地表达了失望之情。尽管如此,英国内政部仍设想,未知的资源潜力将使之成为一个理想的海外领地,而幅员广大的土地恰好可作为罪犯的流放之所,以减少国内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并缓解其他社会问题。1783年至1785年,内政部共收到来自35个地方法官(magistrate)的汇报,多是关于监狱的超负荷、疫病暴发、骚乱等棘手事宜,他们同时要求将囚犯转移工作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如此频发的监狱问题令政府意识到对它的解决已刻不容缓。

  1786年,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论证和商讨,新南威尔士被最终确定为英国的新殖民地。1788年,英国第一批囚犯和居民搭乘“第一舰队”的船只,在阿瑟•菲利普(Captain Arthur Phillip)的指挥下到达新南威尔士,新南威尔士殖民政府正式成立,菲利普被任命为首任总督。根据规定,殖民地的管辖范围包括东经135°以东的陆地区域,还包括邻近的诺福克岛(Norfolk Island)、豪勋爵岛(Lord Howe Island) 、范•迪门地(Van Diemen's Land,1802,现塔斯马尼亚岛)等在内的岛屿。

  在首批英国人启程之前,对新殖民地的褒贬、臧否就已在社会中形成热议。与近代历史上的新南威尔士乃至整个澳大利亚大陆有着密切关联的约瑟夫•班克斯,就经历了态度上的变化。早先,参与了库克第一次环球航行(1768-1771)的班克斯在论及新南威尔士时曾毫不讳言其荒蛮与落后:“我们沿着漫长的海岸线航行许久,目之所及的是一种极不寻常的单调感;就我们所见而言,它或许可被称之为不毛之地(barren)。这里的土地是如此贫瘠,同时也毫无植物的点缀,我相信人类也难以在此生存。”然而在1779年,班克斯的说法出现了微妙的变化。在出席议会运输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f Transportation)的举证会时,他主张,新南威尔士可以成为重刑犯们的理想流放地,并将对英国产生正向影响:“如果当地成立了一个民选政府,那么其中的欧洲因素也将自然增加;此外,像这么一片比全欧国家面积之和还要广袤的土地,肯定会给我们提供丰厚的回报。”当时如班克斯一样的社会贤达和知识精英中,亦有不少人持类似意见的人,他们坚信新南威尔士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将对英国实力形成有力补充。詹姆斯•马特拉(James Matra) 认为,该地和香料群岛(spice islands)有着接近的气候,因而也会有近似的产出;乔治•杨(Sir George Young)则怀有期待地表示:“它坐拥南纬10°至44°的广阔地带,会将已知世界拥有的一切物产都尽数呈现给我们。”

  即便有人看好此地有着丰富资源和发展前景,但在英国政府的最初规划中,新南威尔士的确只是一个囚犯流放地,而发展经济、复刻欧洲文明并不在优先序列中。当它被确认为殖民和流放地的消息公之于众时,英国社会一片哗然。民众普遍认为,即便流徙是一种对罪犯的刑法,此地也显得过于荒芜和遥远。《绅士杂志》(Gentleman's Magazine)直白地评论道:“这可能是南半球最荒凉、最不适宜居住、最贫瘠的土地。植物学湾距离最近的欧洲人定居点过于遥远,以至于它难以获得来自他人的救援或帮助。”另一本名为《对发现新南威尔士的各种评论》(Copious Remarks on the Discoveries of New South Wales)的小册子则指出,新荷兰可不是一处“铺满玫瑰的花床”,那里的自然环境将对贸然闯入者进行严厉惩罚。

  尽管从地理角度看,新南威尔士拥有大片土地,其中所蕴含的资源理应足以令移民者“自力更生”,但从地缘角度看,殖民地的建立仿佛是在东印度公司的传统势力范围中安插了一块“飞地”,自然遭到该公司的敌视。事实上,在此之前,东印度公司就已接连成功干涉并阻止了关于在马达加斯加(1782)和诺福克岛(1785)等地建立殖民地的提案,而新南威尔士也没能躲过它的口诛笔伐。1785年,东印度公司首席水文学家亚历山大•道尔林普(Alexander Dalrymple)在致公司董事会的信中指出,与此前一样,在新南威尔士建立殖民地也是一种“非法的勾当”;他还警告称:“很明显的是,如果一个欧洲殖民地得以在此地建立,那么它很快就将独立。我必须要说,这对英国是很危险的。”次年,出版于伦敦的一份名为《致公众的严正声明》(A Serious Admonition to the Public on the Intended Thief Colony at Botany Bay)的匿名小册子也对新殖民地进行了攻击,认为该“小偷殖民地”的建立将是对东印度公司的一种“冒犯”。

  有学者直言,除了“反殖民”(anti-colonialism)、“冷漠”(indifference)等情感因素,东印度公司的存在与特权可谓是弱化英国对太平洋的关注及兴趣的关键原因。早在18世纪之前,东印度公司就已在印度沿海地区占据若干殖民点,争得贸易优待;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壮大,其军事力量大幅提升。七年战争(Seven Years'War)期间,英法两国在世界各地拉锯鏖战,东印度公司通过收买对方将领等手段击溃了受法国人支持的孟加拉王公,取得了普拉西战役(Battle of Plassey) 的胜利。自此,东印度公司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转变,由商业组织转变为殖民统治机构,并逐渐确立了其在孟加拉地区的殖民统治。1773年英国下议院的报告记载了东印度公司1765年到1771年在孟加拉的收支对照表,它显示约有三分之一的税收流往英国。政治和军事上的优势为东印度公司聚敛了大量财富,也使之成为英国在海外最重要的代理机构和权力延伸,甚至让它拥有了和政府进行“议价”的权力。根据其拥有的特许状规定,东印度公司享有在好望角与麦哲伦海峡之间的广阔海域自主航行,以及和位于其中的国家进行排他性贸易的权利,成为英国重商主义在海外的代言人与维护者。因此,即便对南太平洋贸易并无过多兴趣,称霸一方的东印度公司也不可能主动让利。正如在殖民地创立之初政府给菲利普的指令中所表示的那样,他应尽其所能阻断一切地区交流和贸易,以确保公司利益:“不论是新南威尔士或以后可能继续拓展的殖民地,还是东印度公司管辖地区,抑或中国沿海地区,但凡任何其他欧洲国家想要建立任何形式的沟通,都应采取一切手段进行阻止。任何时候你都不能允许任何个人传播或传授任何可能产生这种沟通的工艺或技术;同时,未经你的允许,任何你辖区内的船只均不允许驶往上述地区,并与当地居民产生接触。”换言之,英国政府最初倾向于将殖民地打造成一个“漂浮牢笼”,在确保其内部秩序稳定的同时,对东印度公司的既得利益不构成威胁。

二、殖民地在商贸领域的初步发展与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地位的松动

  从英国的既定目标和定位中可以看出,政府对新南威尔士殖民地虽实行遥控式领导,但对它的关注与把控程度已无法和此前的北美殖民地相比拟。亚当•斯密曾评论认为:“远距离统治是真正徒劳无益的,它的防御支出必然极其昂贵,对于帝国整体防御不论在财政收入上还是在军事力量上都毫无帮助,甚至对被统治地区的防御也起很小的作用。”因此,在管控相对宽松的情况下,自由、自主的贸易活动便有了存在与萌芽的可能,新南威尔士殖民地民众由此展开了经贸领域的各种尝试。

  殖民地初创时期所面临的条件颇为严苛,“到处是斑斑点点的原始动物和原始气味并不比动物少的人”,能直接获取的食物来源也极为有限。根据菲利普收到的指令,他应在船队停靠好望角时收集小牛和各类植物种子等必需物资,以供未来使用。此外,在殖民地成立后不久,还被允许和本地及周边岛屿的土著居民开展一些“以物易物”的交易活动。其中,菲利普非常重视亚麻(flax)这一经济作物,从诺福克岛等地大量引进并种植。有学者认为,殖民地早期的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督个人的风格与态度。就菲利普而言,他时常在指令边缘进行一些试探,使之服务于自己的目的,例如有意模糊其权限范围,从而为交易活动提供便利等;后继的菲利普•金(Philip King,1800-1806年)、拉克兰•麦考利(Lachlan Macquarie,1810-1821年)等总督也均以自己的方式,致力于殖民地各项事业的推进。

  虽然历任殖民地长官都致力于扩大亚麻种植面积,但效果不尽如人意。事实上,因各种条件所限,殖民地早期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种植都未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因此与其他岛屿之间的物资往来就成为应对食物短缺等问题的必要举措。在一段时间内,诺福克岛的猪、豪勋爵岛的海龟成为新南威尔士食物供应的重要来源;1792年,奉英国内政部和海军部(Admiralty)之命,乔治•温哥华(Captain George Vancouver)的船队又将猪、山羊及一些鸟类从塔希提(Tahiti)等岛屿运往新南威尔士,以满足后者的食物和农业发展需要。由此,塔希提开始和新南威尔士产生较为频繁的物品沟通。1801年,菲利普•金为降低食物方面的开支,而批准从塔希提进口咸肉,并随即派遣船只运回了3万磅咸肉,受到了殖民地社会的欢迎。

  新南威尔士殖民地与塔希提之间的食物贸易更像是对必需品的运输与调配,而菲利普•金则希望尽快推进自己治下的殖民地的贸易活动。1802年,他在给政府的述职信中提议,在“合理管理和适时参与”原则的引导下,殖民地人群或许可以参与一些生产或贸易活动。这种主动开源、有助于减少政府开支的提议也得到了一些高层官员的首肯。此后,菲利普•金开始尝试在某些具有贸易色彩的探险活动中引入私人资本,而这显然与东印度公司的特权相背离。1803年,菲利普•金和商人兼探险家乔治•巴斯(George Bass)达成一致,后者愿以低价腌鱼供应殖民地市场的代价,换取在新西兰南部海域开展捕捞活动的专属权利,同时一切风险将由巴斯本人承担。菲利普•金批准了这一请求,但此事最后因巴斯在一次航海活动中失踪而中止。

  实力上的巨大鸿沟,决定了初创期的新南威尔士殖民地不足以颠覆东印度公司的特权,唯有找到自身的优势领域,并等待适当的契机、合拍的盟友以及政策的扶持,殖民地才有可能在争取自由贸易权利之路上更进一步。

  殖民地的捕鲸业率先寻找到发展契机。当时,英国开始对国外(尤其是北美)进口的鲸油课以重税,但其自身的需求仍十分巨大,这便使以塞缪尔•恩德比(Samuel Enderby)为代表的贸易商看到了机遇,并发起了向南半球进军的“南方捕鲸”(southern whaling fishery)运动。最初,恩德比等人旗下的捕鲸船主要活动于东太平洋、美洲西海岸地区,但此地主要由西班牙节制,英国船只缺乏可供停靠和补给的港口,捕捞规模的扩大受到掣肘,遂不得不另觅更为合适的地点。当捕鲸者们将目光投向西太平洋时,发现此处岛屿众多,习惯游弋在中低纬度海域的抹香鲸(physeter)随处可见,是天然优良的捕鲸区域,所产出的优质鲸油必将流入英国燃料市场,带来巨大利润;同时,该地又有深水良港,新南威尔士殖民地也可作为奥援,免去后顾之忧。由此,新南威尔士附近海域的捕鲸活动蓬勃开展,除“恩德比父子”公司(Sam Enderby & Sons,以下简称“恩德比公司”)等英国捕捞公司的船只,殖民地当地的船只亦参与其中。

  捕鲸业的异军突起助推了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商贸发展。第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都未有相关的管制或引导政策出台,这意味着捕鲸业可在东印度公司的权力罅隙“野蛮生长”。这可说明,宗主国的态度开始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转变,不断减少干预,任之发展的态度日益显著,毕竟殖民地的发展意味着宗主国经济负担的减轻。1792年的一份指令显示,英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南太平洋捕捞业将有利于加强各地间的交往和沟通;同时,从鲸油等物资中产生的利润,还可部分抵消因失去美洲殖民地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也是政府所乐见的。同一年,恩德比公司旗下的“布列塔尼亚”(Britannia)号得到了由东印度公司颁发的为期3年的许可证,获准在新西兰等地附近海域开发水产资源,昭示着该公司对南太平洋商贸活动既有的严苛态度有所放宽。第二,国际局势的变化提供了殖民地捕鲸业的发展机遇。1796年至1797年间,英西之间的关系急遽恶化,西班牙的敌对使得东太平洋的英国捕捞业蒙受严重打击,英船捕捞的主要海域遂开始向西南太平洋、新南威尔士附近转移,这里彻底成为英国捕鲸业的桥头堡。值得一提的是,若在西南太平洋作业,捕鲸船只需从好望角驶向新南威尔士,此航段既可借西风提高航速,又能避免东太平洋航线德雷克海峡(Drake Strait)段恶劣的水域环境。第三,殖民地高层给予捕鲸业支持。菲利普•金十分热心于推动其发展,他在1802年的一份报告中称,殖民地捕鲸业已形成了一定气候,船只的活动范围甚至延伸到了新西兰东北部海域。同时,以捕鲸发展为由头,殖民地渐与英国国内捕鲸集团达成一些利益共识与协作,并不断向政府传达和释放信息,借此来获得政策上的倾斜。

  与此同时,木材、皮毛、牧羊与羊毛等行业的生产和贸易活动也在逐渐崛起。在建立伊始,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对英国本土的货物输出以木材为主,木麻黄(she-oak)和一些大型圆木(spar)是当时的大宗产品,主要供英国造船之用。此后,殖民地商人又从南太平洋诸岛广泛采集贝壳杉(kauri)、檀香木等珍贵木料,并将之转运往亚洲等地。1798年左右,巴斯海峡的海豹皮资源开始进入商人的视野,而塔斯马尼亚(Tasmania)周边的海象皮脂也受到追捧。它们经由狩猎团体猎取和收集后,再由总督特许或恩德比公司等商行的船只转运回英,当时每张皮毛的售价约在1先令7便士;未几,班克斯也注意到了皮毛业的发展态势,并要求殖民地相关人员关注其动态,甚至要将之置于和捕鲸业同等的地位。此外,殖民地对羊的养殖大致发轫于18世纪末,经过几年的规模扩大和品种改良,新南威尔士的羊群达到了相当可观的数量与品质;到1804年,仅牧师塞缪尔•马斯登(Rev. Samuel Marsden)一人就拥有1,200只羊,他还为此引进了不同地域的羊种进行比对。此类举措为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羊毛业的起步奠定了坚实基础。1814年的一则观察提到:“马斯登先生的事业已经颇为成功,他饲养了许多优质品种的羊,这于公于私都是一笔巨大财富。其中一些羊的价格已经达到了每只100镑甚至更高。”

  18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太平洋的政治经济角力不断升级。美国在北美洲西岸、东北太平洋的皮毛贸易如火如荼,其捕鲸船也深入太平洋腹地开展捕捞活动,阻碍了英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西班牙则在东南太平洋对英国的活动进行扼制。一系列不利的国际环境正日益凸显新南威尔士地区海洋资源的重要性,英国政府出于经济和贸易利益的考虑,也不再一味迁就东印度公司的特权。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相继出台了若干政策,鼓励捕鲸活动,并以律令的形式予以确认。根据当时的制定法(Imperial Statutes)规定,由合恩角(Cape Horn)进入太平洋的英国捕鲸船,将在北至赤道、西抵180°经线为界的东、南太平洋范围内享有航行、捕捞和贸易的权利;同时,在这一区域中开展作业的捕鲸船将获得额外赏金。随着捕捞业的快速发展,国内相关利益集团的呼声越来越高,东印度公司不得不再次做出让步。根据1795年的制定法内容,英国籍船只将获得在好望角以东至东经51°的印度洋范围内航行和捕捞的许可证。这也意味着,一向被东印度公司视为专属海域的马达加斯加岛,往后也将向捕鲸船只开放;而作为限制,东印度公司只愿意每年给不超过10艘船颁发许可证。

  从太平洋进军印度洋后,捕鲸团体们继续寻求和索取更大的活动范围。1797年底,相关利益集团向贸易委员会(Board of Trade)游说,希望能解除东经51°以东至180°经线,以及赤道以北海域的捕鲸禁令。此时正值对西作战期间,东太平洋的英国捕鲸船因此受到很大的打击;若能将地域限制解除,英国的捕鲸及其贸易事业才有望止住颓势。贸易委员会将该请愿转交给东印度公司,后者在经过考量后,同意向捕鲸船只开放东经51°至180°经线、北至南纬15°的西太平洋海域。虽然这个决定未能满足捕鲸团体的理想要求,但也算是一个比较有诚意的回应。至此,澳大利亚大陆已基本处在捕鲸区内,贸易船只可以通过珊瑚海(Coral Sea)等水域要道和其他地区开展更为便捷的跨区域往来。

  在取得了初步进展后,另一些实际问题又接踵而来。当时,捕鲸区域的北方界线仍处在公司的严格把控之下,而现有的许可捕捞海域多处于中纬度盛行西风带,令船只难以开展有效作业。基于这一情况,捕鲸者们希望英国当局可以继续将界线向北推移。对此,1802年的法令声明,在东经123°至180°的范围内,捕鲸海域将整体往北推移1度(约111千米)。而次年的法令则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规定拥有许可的船只可在好望角以东、东经51°至115°的海域内,以南纬10°为界进行捕捞;而当船只驶过180°经线后,北面的界线将推移至北纬1°,即将南太平洋的绝大部分区域囊括其中。

  综上可见,在成立后的最初十余年中,殖民地已经涌现出以捕鲸业为代表的各类经贸产业,它们的兴起即便未能根本性地改变现存政策环境,但也是其内生的外贸需求之体现,亦是争取贸易自由的动力和力量之所在。在帝国整体的权力结构下,殖民地本身不具备作为主导力量去改变政策的条件时,内在的主动性需求便驱使它去寻找能够利用或依附的外部力量、资源和条件。新南威尔士附近海域的资源潜力受到了英国国内渔业巨头和相关利益团体的认可,后者的声势和能量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殖民地实现利益诉求的凭借;亦是在这个过程中,殖民地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事业都得到发展,为其日后的进步奠定了基础,创造了空间。

三、殖民地对自由贸易权的争取

  应该看到,英国政府致力于推动捕鲸业的发展,与国内相关利益群体的诉求密切相关,而不能单纯被视为扶持殖民地之举。可观的利润和局促的行动空间之间的巨大反差,使得两地捕鲸、贸易、船舶等相关产业的从业者和利益团体达成了一致目标,他们并不打算屈从于东印度公司的强势。在18世纪的最后几年中,其代理人始终环谒于英国各级政府部门,力求获得更多的政策支持。而殖民地除了捕鲸方面的诉求外,尤其渴望获得规划航线和开展进出口贸易运输的自主权利,这也是挣脱贸易桎梏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尽管英国政府在捕鲸事业上对殖民地网开一面,但在总体上仍然袒护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从出口运输权的分配上可见一斑。1792年,英国政府决定,一切运往新南威尔士的囚犯和货物都须由隶属于东印度公司的船只负责运送。这一与《航海条例》如出一辙的政策,在保护了东印度公司贸易特权的同时,也令殖民地的经贸从业者大失所望。一方面,由于地处偏远,运送进口货物的船只数量少且频率低,当地时常面临物资紧缺的窘境,这与其鱼油、木材、皮毛等贸易事业方兴未艾的势头极不相称。另一方面,囿于出口航线数量与船只规模的极度萎缩,因各类生产活动积聚下来的大量物产只能望洋兴叹;一度令当地商人企盼的去往中国和英国本土的航线,也随之化为泡影。对此,菲利普•金曾有过以往来频仍的捕鲸船来承担货物运输的设想,但无疾而终。1800年,恩德比等人曾致信利物浦勋爵(Lord Liverpool),陈述了他们的船只在南太平洋商贸活动中所遭遇的种种限制,还指出这使得美国捕鲸船“反客为主”,在大洋洲占据优势地位。同年,他也向英国政府高层表明了类似的态度,并再次强调移除施加给新南威尔士的各种不利条件的必要性。然而,此时的英国政府并没有接受这些建议,显然东印度公司的利益仍然是其优先考虑的事项。

  1804年,菲利普•金再次将此事提上议程。他在致英国首任战争和殖民大臣(Secretary for War and Colonies)霍巴特勋爵(Lord Hobart,1801-1804年在任)的信中指出,毫无起色的出口运输已经对殖民地的各项产业造成了极大伤害,与海豹皮、海参、檀香木等相关的采集和加工行业,皆因此而遭到打击;相比之下,外国势力则因不受任何约束而不断坐大,乃至成为英国在太平洋的劲敌。在谈及解决办法时,他主张,首先应当拓展从殖民地前往中国的航路,令二者之间建立联系;他还同时提出,各类出自太平洋的物产应被准许销往中国、英国等地,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另外,作为对东印度公司的妥协与让步,他认为殖民地主导的出口运输可以限制在一定的条件内,可以对包括船队规模、船只吨位、航行和活动范围等进行限制。然而,正当上述努力依旧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之时,“巴罗女士”(Lady Barlow)号事件则加速了事态发展。1805年,满载鲸油、皮毛等物资的“巴罗女士”号商船获准驶离悉尼,前往伦敦。甫一抵达,它装载的货物即被东印度公司宣布为“走私品”(contraband),以至于被封存许久,直到班克斯出面斡旋后才得以获释。最后,这批货物被强制拍卖,给殖民者商人造成了约7,000英镑的损失。

  对此,东印度公司董事会认为,若放任殖民地商业和运输业的过度发展,恐将招来更多国外势力的介入,继而威胁到该公司在印度洋地区的主导地位。更有甚者,一直有共同利益诉求的英国捕鲸集团此刻也背刺一击,他们生怕殖民地贸易的起势会威胁到自身产品的市场和价格,当时另有传言称:“崛起中的新南威尔士渔业正在威胁英国和英国船只的南方渔业,甚至有可能造成它的毁灭。”有学者认为,东印度公司之所以一再坚持限制新南威尔士的发展,是因为它既不愿看到自己的专属权益区域内出现一个独立的殖民地,也不希望将英国的国家利益寄托在这一片“仅供罪犯流放的土地”之上。一直以来,东印度公司的强硬立场主要建立在英国政府支持的基础上,但英国政府对东印度公司的一些逾权行为仍怀有警惕之心。随着1773年《管理法案》(Regulating Act)和1784年《东印度公司法》(The East India Company Act)的颁布,英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事务的干预力度,使得内阁与董事会的价值观和行事准则渐趋一致,即“为英国及其人民的福祉而行事”。从中不难发现,无论是东印度公司还是新南威尔士殖民地,都是英国政府推行海外政策、获取国家利益的工具;正因为政府处在统摄地位,所以因时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政治经济策略,变更各附属单位的资源配给,就成为英国实现自身利益所须进行的必要考量。

  随着贸易自由呼声愈加强烈,英国政府的态度也逐渐发生转变。其中,班克斯的作用非常关键。在“巴罗女士”号事件之后,“洪都拉斯”(Honduras)号和“悉尼”(Sydney)号又将满载殖民地货物,不日抵达英国。鉴于之前的遭遇,殖民地方面对此行的前景表达了担忧。班克斯闻讯后,立即分别致信贸易委员会各委员和东印度公司董事会,从中斡旋。针对董事会的敏感和敌意,班克斯特别说明道,贸易委员会委员们已得知此事,并将对两船及货物的到来表示欢迎;随后,他又援引委员们的态度称,希望东印度公司对此不要介意,应该减少对这个“幼小且正处于发育阶段的殖民地”的抵触情绪。班克斯的调和达到了预期效果,两船在英国的商贸活动取得了成功,它们装载的货物售卖一空。此事极大地鼓舞了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商人,促使他们以更大的热情投身于贸易活动中。

  作为当时英国国内新南威尔士问题的权威以及皇家学会的领导者,班克斯虽然不是政府人员,却被公认为政府在澳新事务中的主要谏言者;当时有说法称,殖民地总督和官员“将正式文件送往唐宁街,再以秘密信函寄往索霍广场(Soho square,班克斯的宅邸)”,足以见得他的分量之重。1806年,班克斯再次在解除贸易及运输限制的问题上力挺殖民地,并提出,与其继续把它当作一个永久的“囚犯栖身地”,不如进一步发掘其商业潜力,将之打造成一个繁荣的“产业王国”,这才是一劳永逸的方案。在他看来,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海洋产业、羊毛贸易、煤矿挖掘等发展前景一片光明。因此,明智的做法不是忽视,而是承认;不是打压,而是扶持。也只有这样,英国的财富和福祉才能不断延续。班克斯进一步指出,殖民地鲸油、海豹皮、檀香木、羊毛、煤矿等产业的发展都会对英国的经济有所裨益,因而为了促进其发展,就需要东印度公司放宽既有的严格管束,并让渡部分专属贸易权。另外,还应扩大殖民地船只的活动范围,他告诫道:“虽然这一地带(澳大利亚大陆)目前已纳入了我国科学考察的视野,但别忘了,我们对它的了解也不比对月亮多多少。”

  在班克斯的积极游说和奔走下,英国政府和贸易委员会开始进一步商讨英国本土与殖民地间的通商通航事宜。当时的一些政界人士已经意识到,该问题的解决刻不容缓,因为政府的财政压力亟待缓解;同时,利用当地产业的利润,可以部分抵消维持殖民地所需的高昂开支,因此减少一些贸易限制、任其发展也未尝不可。尽管没有按班克斯的设想,展开更为彻底的产业转型升级,但殖民地的经济潜力与前景已得到了英国政府的认可,它在商贸领域的限制也被不断“松绑”。1806年,一项有关殖民地贸易的议案已在酝酿中,旨在推动新南威尔士及其周边海域的跨洋贸易活动,特别是加强它与英国本土之间的联系。班克斯在其中亲力亲为,继续为殖民地争取更多权益。他提出,应扩大殖民地船只的航行区域,此范围或可界定在南纬9°至南纬43°39’之间。这些提议连同议案一道,被送呈至贸易委员会和东印度公司审理。英国政府和东印度公司高层对于航行范围等内容几无异议,但仍未放开对贸易活动的所有限制:第一,进行贸易的殖民地船只依然需要获得东印度公司或南海公司(South Sea Company)颁发的许可证;第二,贸易所用船只必须是由英国制造,同时贸易的目的港口必须且只能是伦敦。除这些限制之外,东印度公司基本同意了殖民地关于贸易问题的请愿。

  但是,当时英国政府频繁更迭,不利于殖民地贸易宽松新政策的推行。1806年至1807年,小威廉•皮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威廉•格伦维尔(William Grenville)、威廉•卡文迪什-本廷克(William Cavendish-Bentinck,波特兰公爵)先后担任首相。在这种主政者不断更替的情况下,英国的部分海外策略缺乏必要的连贯性,一些推动殖民地贸易的议案最终也没能付诸实施。接来下的数年中,殖民地贸易活动总体上还是受到东印度公司特权的压制,但在某些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改观。

  争取自由贸易权过程中的数次起伏,令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内部躁动不已,其中既有对限制解除后繁荣景象的畅想,也有对东印度公司的不满和愤懑,这都反映了人们对于贸易的热切渴求。与此同时,殖民地官员们没有因为东印度公司的强势和一再的碰壁就选择噤声,而始终向英国政府进行反馈和投诉。1807年,时任新南威尔士总督威廉•布莱(William Bligh)曾在一份政务汇报中指出,由于政府和东印度公司禁止新南威尔士与东印度群岛(East Indies)之间直接开展贸易,殖民地的生产和出口等事宜均受到打击。副总督约瑟夫•弗沃(Joseph Foveaux)则在1809年致政府的信中描述了殖民地商人所遭受的不公待遇。彼时,一支装载着檀香木的殖民地船队被强制遣返回悉尼,并被建议继续等待,直到有机会“把这些木材填满(一些能够驶离澳洲的)船只的底仓”。新南威尔士殖民地商业与商人的如此境遇,表明该殖民地在英帝国政治经济序列中,长期居于“底仓”的地位;这种地位的改变,终非一朝一夕可以扭转,而是要经历进展与挫折的迂回、循环和往复。

  1812年,转机终于出现。当时,高昂的战争费用令东印度公司的经济面临崩溃,不得不向英国议会乞援,而政府借机对东印度公司进行重组,并加强对它的直接领导与控制。与此同时,渔业巨头们也意识到了新南威尔士的商业潜质,要求增设英国至该殖民地的航线,以便拓展其业务。

  在对诸多事宜进行全面分析后,英国政府在此后数年中对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贸易问题做出若干决定。第一,英国本土生产的包括烈性酒(spirits)在内的各类产品被允许销往殖民地;第二,英国本土和殖民地各港口之间的船只可以开展贸易。与此同时,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特权也随《利物浦勋爵法案》(Lord Liverpool‘s Act,53 Geo. III,c. 155)的通过而急遽坍塌。根据该法案及其后续补充条例的规定,太平洋、印度洋等前东印度公司专属贸易区的各地区、中介港口以及英国本土间,拥有开展贸易活动的权利。对此,贸易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认为:“考虑到此前各种条款对所谓殖民地及其人民的消费限制,对植物学湾的商品出口不应再被阻止了。”次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被再度更新,根据《特许状法案》(Charter Act)的规定,除茶叶、鸦片贸易,以及同中国的贸易之外,东印度公司不再享有贸易垄断权。

  至此,新南威尔士殖民地争取自由贸易权的进程告一段落,以殖民地取得部分权益、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权旁落而告终。但是,殖民地此时获得的并不是全然独立、自主的贸易权限,相关限制依然存在。首先,按照要求,只有吨位在350吨以上的船只才能享有在相关水域开展贸易活动时的优待;考虑到殖民地船主们的普遍经济实力,这将是一个难以企及的门槛。其次,根据规定,从殖民地船只运送往英国的鲸油、珍珠、海参、檀香木等产品将被课以重税,意在为英国籍船只所运送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留有余地。最后,殖民地与他国的经济交往也遭严加干涉。1815年,随着欧洲战争的结束,政府对新南威尔士与美国商人之间的贸易下达禁令。主政殖民地部(Colonial Office)的巴瑟斯特勋爵(Lord Bathurst)曾数次致信麦考利总督,敦促后者叫停与美国的贸易往来。上述情形无不表明,在发现有利可图后,英国政府对新南威尔士的控制和干预力度有加强的倾向。

结语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正处在第一帝国失败后的反思与转型时期,日益式微的重商主义与不断成长的贸易自由主义发生着碰撞。此时,成立伊始的新南威尔士殖民地为争取自由贸易权利,与东印度公司展开拉锯,通过种种途径的尝试与争取,最终获得了部分权益。这与英政府废除对殖民地的贸易垄断、实行自由贸易的总体政策趋向是一致的。

  应当看到的是,无论是东印度公司抑或新南威尔士殖民地,都是英帝国海外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虽然存在冲突和争斗,但共同维护英国的海外利益仍是双方共同的目标,因此,它们之间也有合作。例如,当获悉探险家马修•弗林德斯(Matthew Flinders)将启程探索新南威尔士周边水文与地理状况时,东印度公司出资1,200英镑协助弗林德斯一行的考察。殖民地人士或支持者对东印度公司也是礼敬有加,班克斯、各任总督、官员等不止一次地表示要“保证公司的利益”,即便是在争取自由贸易权利时也表现得非常审慎;受到资助的弗林德斯在航程中亦不忘为东印度公司寻觅合适的筑港之地。这表明,从英帝国内部的视角出发,殖民地与东印度公司之间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正义”与“邪恶”之争,而是新老利益团体之间关于资源再分配的攻辩与斗法。

  18世纪以来,欧洲人对世界的认知不断加深,相关科学技术的进展日新月异,世界各地物产流通规模和频率的提升已是大势所趋。利物浦勋爵在1815年的一次议会演讲中如是说道:“每个国家都按可能需要,从那些能够生产并能以最低价格和最好质量运回的地方购买随便什么商品。如果这种制度能为所有世界主要国家接受,无疑,只有它是所有国家必须作为最合适的和最理想的制度来加以考虑的制度。”自由主义原则代替重商主义,在当时已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重商主义殖民理论的基础已经彻底动摇。这必然将影响到英国政府殖民政策的制定,影响英国人民对于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看法,进而影响英帝国的发展。

  随着国内外局势的变化,英政府对东印度公司存在和发挥作用的机制也进行了新的安排。1833年,《印度政府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正式出台。其中规定,作为一个行政机构,东印度公司将继续在王室和政府的委托下对印度进行殖民统治;同时,东印度公司包括对华贸易在内的一切贸易特权将被取消,其作为贸易机构的职能也将被一并撤销。东印度公司贸易垄断权被终止后,广阔的海洋上并没有出现力量真空,英国经营数年的港口和基地网络接管了旧殖民体系中的海洋秩序。时至19世纪中期,从圣赫勒拿岛、开普敦、毛里求斯、锡兰,到新南威尔士、新西兰,再到学会群岛(Society Islands),铰链式的军港分布和游弋的军舰,令英国在印度洋-太平洋的势力与影响得到强化,航线的通畅确保了帝国的稳定运转。在基本摆脱了贸易权限的束缚后,新南威尔士殖民地的经济贸易进展斐然,一步步兑现着自身的资源禀赋。同时,它对内整饬行政,并对澳洲大陆的其余部分进行探索和开发;对外则配合皇家海军,成为英国处理南太平洋事宜的前哨和基地,且日渐成为英帝国世界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略)

(作者:徐桑奕,南京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