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理达:1907年“洛克诉康克菲”案与英国对西非黄金海岸殖民地土地政策的争论
2025-02-25
内容提要:19世纪以来,英属西非黄金海岸殖民地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渐侵蚀了传统的土地公有原则。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期,英国殖民地政府采取了鼓励土地私有化、加强政府干预的土地政策。1907年,殖民地首席法官格里菲斯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判决凳子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私有土地。但1912年,西非土地委员会调查黄金海岸土地问题后,认为格里菲斯的判决不符合法理,其对土地私有化的纵容还可能造成足以威胁殖民统治的后果。西非土地委员会进而主张保护传统习俗,维护习惯土地制度。西非土地委员会对“洛克诉康克菲”案的批判,代表了该时期英国政府内部调整殖民地土地政策的要求。受此观点的影响,20世纪20年代后,英国在黄金海岸以及西非殖民地的土地政策逐渐向维护公共土地转变。土地政策的转型实际上反映了英国政府对殖民地从直接统治转向间接统治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
关键词:英属黄金海岸殖民地 “洛克诉康克菲”案 凳子土地 土地私有化 西非土地委员会
20世纪初期,英国在西非黄金海岸殖民地(Gold Coast Colony)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从最初政府控制下的土地私有化政策,向保护习惯土地制度的转变。英国在西非土地政策的转型为20世纪20年代后英国在黄金海岸乃至整个英属西非殖民地实施间接统治奠定了基础。但是,转变的过程却伴随着持不同立场的殖民地官员间的争论。该时期,殖民地官员对诸多土地司法案件的不同看法,集中体现了殖民地政府内部对土地政策和殖民政策的观点差异,其中的典型案件是1907年发生在黄金海岸殖民地博瑞克索(Berekusu)地区(位于今加纳共和国东部省)的“洛克诉康克菲”(Lokko v. Konklofi)案。1905年,黄金海岸殖民地农民康克菲以一块土地作为抵押,向放贷人洛克借款,以扩大可可和甘蔗农场的生产。由于康克菲的贷款和利息没有还清,于是洛克向地方法院起诉,初审判决扣押被康克菲抵押的土地。但康克菲方面认为,被洛克申请执行的土地属于社区集体所有的凳子土地(stool land),不能被扣押。此后,案件被上诉至殖民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时任殖民地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布兰德福德•格里菲斯(W. Brandford Griffith)最终驳回了康克菲的上诉,认为凳子土地在康克菲的长期占有和使用过程中已经成为私有土地,维持初审判决,执行土地扣押。案件的判决结果反映了该时期许多土地纠纷判案的一般原则,即支持凳子土地有条件地私有化,削弱酋长的土地权力。但是,西非土地委员会(West Africa Lands Committee)在1912年6月受命组建并考察了黄金海岸本土土地制度后,重新对该案定调,将其作为典型的反面案例,要求殖民地政府调整对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定。虽然西非土地委员会的工作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中断,但20世纪20年代后,西非土地委员会所倡导的基本原则被英国政府所采纳,并逐渐形成了保护习惯土地制度的土地政策。
作为加纳法制史和殖民史上的重要案例,一直以来,该案件并未得到国内外学者的充分讨论。加纳本土法律学者将该案件放在加纳土地法改革史中去阐述,没有对其进行专门研究,且缺乏对该时期英国殖民政策、黄金海岸经济发展等时代背景的整体解释。20世纪初期,正是黄金海岸社会出现转型的关键时期。从经济方面来看,可可等经济作物在19世纪末的引种、扩张对黄金海岸土地制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社会分化与冲突。在政治方面,黄金海岸社会经济基础出现了新变化,迫使殖民地政府调整19世纪70年代以来的殖民政策,并最终从直接统治转向间接统治。该案的产生、审判与争论,构成了英国在西非殖民政策转型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反映了英国在殖民地通过保存非洲传统秩序来维护殖民统治的历史逻辑。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利用西非土地委员会1916年和1917年的调查报告、英国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的档案材料,以及殖民地时期黄金海岸本土知识分子、欧洲人类学家的考察报告等一手材料,从这起司法案件入手,讨论该时期英国对黄金海岸殖民地土地政策的争论,管窥当时的时代背景下黄金海岸社会关系和殖民政策的动态。
一、土地产权问题与“洛克诉康克菲”案
“洛克诉康克菲”案的被告人康克菲是英属西非黄金海岸殖民地的一位普通农民,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康克菲和他的兄弟夸米•库马(Kwamin Kuma)在他们的父亲贾巴(Jabba)带领下,来到了东部省博瑞克索地区,从当时的博瑞克索酋长(Berekusu Ohene)拉特•科菲(Larte Kofi)手中获得了一块凳子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最初是一处丛林,贾巴开辟出耕地,并种植了许多棕榈树。贾巴去世后,兄弟两人分割了贾巴遗留下的土地,各自耕作一半。之后,康克菲又向博瑞克索酋长申请分配了其他几处凳子土地用作轮耕。19世纪末,康克菲在父亲留下的土地上建立起了一个甘蔗种植园,到了20世纪初,随着可可在黄金海岸东部省的引种和扩张,康克菲也开始种植可可。作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可可能够在土壤良好的情况下生长几十年。在这段时间里,康克菲会将轮耕土地上产出的一部分产品,如棕榈果及其酿造的棕榈酒、山药等,作为礼物供奉给博瑞克索酋长以及他在阿克拉(Accra)的家族首领阿尔弗雷德•布鲁斯(Alfred Bruce),康克菲最初从贾巴手中继承的土地及其产出,则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康克菲为了扩大可可种植规模不断地借债,1905年,康克菲为了偿还先前产生的债务,找到了洛克,提出用土地作为担保借贷。他告诉洛克抵押的土地是他自己的,继承自他的父亲,并且已经和他的兄弟做好了财产分割。于是,洛克向康克菲提供了16英镑贷款。1907年债务到期,但康克菲并没有还清贷款和利息。于是,洛克向博瑞克索地区所属地方法院上诉,要求康克菲偿还本息共计24英镑,并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康克菲支付24英镑本息和诉讼费。康克菲没有偿还的能力,他来到阿克拉找到家族首领布鲁斯征求意见。布鲁斯得知康克菲抵押了土地后,建议康克菲尽快还清债务,以避免土地被没收。此时,洛克已经请求地方法院执行控制令,强制征收了康克菲的抵押土地以及农庄、可可和甘蔗农场。
博瑞克索酋长夸库•尼亚米(Kwaku Nyami)得知土地被抵押后,找到康克菲,责备他在未告知酋长的情况下就抵押土地,并要求康克菲尽快还清债务,赎回土地。康克菲为了安抚酋长,给他一瓶朗姆酒,酋长接受并建议康克菲回到布鲁斯那里寻求帮助,尽量避免土地被扣押。之后康克菲再次前往阿克拉找到布鲁斯,寻求避免失去土地的办法。布鲁斯在检视案情后发现了突破点,即康克菲所抵押土地的性质问题:这块土地的来源是19世纪60年代贾巴从博瑞克索酋长手中获得的凳子土地,虽然经过四十余年,但如果仍将这块土地定性为凳子土地,那么这块土地的产权性质则是凳子——也就是集体所有的,而根据黄金海岸的习俗,个人无权抵押凳子财产。据此,布鲁斯以康克菲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件重审,取消对被抵押土地的扣押,理由是这块土地属于博瑞克索凳子,康克菲本人无权质押,法院也无权扣押。随后,地方法院以诉讼代理人身份不当为由将申诉驳回。布鲁斯又将案件提请至殖民地最高法。可能是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首席法官格里菲斯爵士决定受理该案。
格里菲斯首先认定,被抵押的土地不是家庭土地(family land)。由于土地的来源是康克菲和他的兄弟夸米•库马共同分割的贾巴的土地,格里菲斯认为需要判断的是,在这块土地上夸米•库马是否有同样的权利,假设这块土地是家庭土地,那么享有共同权利的夸米•库马则会因康克菲的债务而受到损害。格里菲斯指出,在英国,法院只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允许没收家庭财产;黄金海岸本土习惯法也认为,家庭财产不能因为一个成员的债务而被没收。格里菲斯比喻道,“家庭财产是一栋房子,每个房间都由家庭成员占据;售出一个有家庭成员居住的房间会很困难,并且这不公平地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隐私。”格里菲斯判断是否属于家庭土地的依据是,家庭土地通常是共同耕种的,而康克菲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同他的兄弟将土地分割开来独自耕作,因此格里菲斯排除了被抵押土地是家庭土地的假设。
其次是案件的核心问题,即这块土地是否是凳子土地。格里菲斯和控诉双方都承认,四十年前贾巴从博瑞克索酋长拉特•科菲手中获得土地时,土地属于凳子,贾巴获得的是土地用益权而非所有权,但分歧在于如今土地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康克菲及其诉讼代理人坚持,经过40年这块土地的性质仍旧没有发生变化,康克菲仅享有土地的用益权,即除了土地之外,对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种植农作物等都享有所有权,唯独无权抵押属于集体的凳子土地。格里菲斯反对这一认定,他承认康克菲的用益权,但他将这种权利扩张,把用益权解读为包括土地在内的一项完全可转让的永久持有权,即这块土地不再是凳子的财产,而是康克菲自己的私有财产。
在格里菲斯看来,凳子土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被视为私人土地。首先,需要满足“凳子土地的转让必须得到酋长同意”,但这种同意不一定是公开的,而是可以从环境中推断。格里菲斯指出,虽然传统习俗认为,如果没有家族家长、凳子托管人或长者的同意,就不能处置凳子土地,但四十年来,康克菲一家持续占有和使用土地,康克菲给予酋长的礼物,也是来自他后来从酋长那里申请分配的轮耕土地,而涉案土地及其土地所产,都牢牢地掌握在康克菲本人手中,对此,酋长一直以来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凳子土地虽然没有被明确出售,但酋长承认了康克菲的独占,这表明酋长对土地属于康克菲私人的状态是默许的,“如果只有在土地被扣押时,人们才意识到这块土地是凳子土地,不能出售,那么据此进行的判决则是不当的”。
其次,需要满足“对土地的长期占有”原则。格里菲斯认为,明确的买卖行为或酋长放弃凳子土地的声明并不构成判断土地性质的唯一依据,在该案件中,康克菲已经连续占用这片土地四十年,且已经在土地上建立农庄、进行永久农业生产(可可、甘蔗等)。格里菲斯指出,父亲在凳子土地定居,儿子继承了这一权利,在土地上安家落户,从事生产,只要这种占领是长时间持续的,那么土地现在必须被视为康克菲自己的财产。格里菲斯的长期占领原则必须同时满足“长期连续占有”和“耕作永久性农业”两个条件,在1905年的“奥波比和韦帕诉所罗门”(Obobi and Wiapa v. Solomon and Another)案中,原告将在土地上进行狩猎活动作为占有土地的证据便没有被格里菲斯所采信,而可可和甘蔗等经济作物作为多年生作物,意味着长期和持续的农业投入。至于“凳子是否默示同意康克洛菲将土地据为己有,或者是否有人认为凳子现在不再提出对土地的要求”,则“无关紧要”。这表明,长期占有原则比酋长默许原则更为重要,甚至可以成为独立的判断依据。
最终,格里菲斯判决康克菲败诉,执行地方法院一审决议。“洛克诉康克菲”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核心问题在于土地的产权:凳子土地是否可以转变为私有土地。康克菲和酋长主张凳子土地集体权利的长期有效性,格里菲斯则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凳子土地可以向私有土地转化。两种不同观点之间的冲突,从法理上看,代表了格里菲斯与康克菲双方对黄金海岸本土习惯法的不同解释。但如果我们仅仅把目光聚焦在案件本身,便难以突破对案件以及格里菲斯判案原则的狭隘理解,更难以解释1912年后西非土地委员会对该案件的批判。
二、英国的土地私有化政策及其对酋长权力的争夺
“洛克诉康克菲”案以及格里菲斯在案件中对习惯法的解读,与当时黄金海岸社会发生的变化密切相关。加纳法学家萨缪尔•阿桑特(Samuel K. B. Asante)将格里菲斯大法官称为加纳法制史上“现实主义”运动的代表人物,这种“现实主义”恰恰反映了19世纪晚期黄金海岸殖民地土地商品化盛行、英国殖民地政府奉行政府主导下的土地私有化政策,以及酋长和政府围绕土地权力展开斗争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殖民地社会来看,私有化是当时黄金海岸殖民地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趋势。在欧洲人大规模来到西非之前,撒哈拉以南至几内亚湾沿岸的西非地区普遍处于“社群主义”社会,每个人从属于一个家庭或一个群体,有足够的土地满足自己的需求,土地制度为公有制。15世纪后,随着西非越来越多地参与大西洋贸易,沿海地区社会分工被细化,贸易对粮食和商业设施的需求使沿海城市和城市腹地都出现了土地私有化的情况。城市土地的私有化是由货物仓储需求、欧洲舶来的私有产权观念以及城市地产的发展催生的,城市的农村腹地土地私有化主要是由粮食商品化、农业税的引入以及农民破产带来的土地兼并引起的。但此时的土地私有化整体规模不大,真正具有“革命”意义的是棕榈、橡胶,尤其是可可的引入和扩张,这使定居农业成为主要的农业生产模式。基于商品经济作物的经济价值,土地作为商品的价值也出现了增长,各种形式的土地买卖增多,在农村地区也第一次出现了以个人或小家庭为主的土地所有制,如克洛博人(Krobo)为购买种植棕榈的土地而演化出的“胡扎”(huza)制度,和阿克瓦姆人(Akwamu)为购买种植可可的土地而演化出的“家庭”(family)或“公司”(company)制度。与此同时,19世纪中晚期阿散蒂王国(Ashanti)在同英国战争中的失败,使被阿散蒂控制的南部金矿彻底暴露在欧洲和非洲本土商人面前,许多沿海的商人开始涌入黄金海岸南部内陆的金矿产区,从酋长手中购买所谓的“特许经营权”,开采金矿。
在以可可为代表的经济作物和以黄金为主的矿产刺激下,黄金海岸民众广泛地参与了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酋长作为卖方,越来越多地把土地转让给来自欧洲的黄金投机者以及非洲本土种植可可的农民;殖民地的商业木材开发,也使得大面积森林土地被酋长出卖给木材商人。根据殖民地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1901—1911年,殖民地被用作矿藏开采和木材砍伐的土地出售面积,超过了879.077平方英里,阿散蒂被转让土地面积为408.527平方英里。其中,可可种植业不仅每年有“成千上万英亩的土地易手”,还催生了典当、抵押土地的行为。到了20世纪30年代,农村农业中的抵押贷款已经十分常见,甚至向北扩张到了较晚种植可可的阿散蒂北部。例如,在苏尼亚尼(Sunyani),从1932年8月到次年5月的7个月里,就有12个可可农场因债务违约而被出售。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康克菲抵押土地贷款扩大可可种植的行为在当时的黄金海岸已经蔚然成风。
由此可见,19世纪晚期以降,黄金海岸社会存在活跃的土地交易行为,私人土地在实践中已经普遍流行,这极大地改变了当时传统的土地制度。
从所有权看,黄金海岸的土地流转在事实上改变了凳子土地所有权不能转化的原则。黄金海岸大多数地区的习俗都认为,凳子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酋长作为凳子持有者享有土地的托管权,为在世的和未出生的社区成员分配土地,所有社区成员有权利耕种凳子土地,享有凳子土地的用益权。即使是外来移民,也可以申请获得、使用未分配土地,条件是遵守习惯义务。例如,酋长可能会要求移民不定期拿出一些“饮料”或土产,作为他同意授予土地的报酬。在以往的农业条件下,轮耕、撂荒或休耕是常有的,个人对一块土地的占有或使用并不会持续很长时间,但该时期黄金海岸被交易的土地一般被用作多年生的经济作物种植,如可可的种植可以延续半个世纪左右,对同一块土地的占有和使用一般可以持续好几代人,这一变化使土地的用益权同所有权没有什么差别。
从交易目的来看,黄金海岸的土地流转在事实上改变了土地流转需要满足集体利益而非个人的原则。习惯法原则上并不禁止集体土地的流转,但前提是交易需要由酋长或家长主导、家庭或宗族全体成员的普遍同意和认可,且必须有正当的销售理由。例如,在加人社会中,出售土地的理由一般包括偿还集体所欠债务、筹集资金建造、翻新祖宅或祠堂、设立奖学金用以教育团体成员等。在销售过程中,必须确保公开性,需要有证人在场;销售土地也需要有一定的仪式,如献祭绵羊等。在一些情况下,酋长或家长进行土地销售所获得的资金需要在各个家庭之间进行分配。但19世纪末以来,黄金海岸的土地交易、抵押大多是为了个人积累资本,这同传统习俗相去甚远。
其次,英国政府也希望顺应潮流,推动殖民地土地私有化。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殖民地政府希望通过建立土地产权制度,保护欧洲商人的利益。19世纪中后期,欧洲商人、种植园主对殖民地土地的需求,随着欧美市场对热带农产品需求的提高而增加,在包括黄金海岸殖民地的英属西非,欧洲农业巨头和利益团体,如联合利华、英国棉花种植协会等,不断向殖民地政府施压,要求建立种植园,宗主国政府也通过政府直接占有土地,之后让渡给欧洲种植园主或贸易公司的方式,扩大热带农产品的生产规模。虽然英国人乐见19世纪以来黄金海岸土地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但土地使用者却普遍缺乏明确的产权证明,此时黄金海岸没有明确的法条对私有财产予以界定并加以保护,而是通过所谓的习惯法或口头协定来管理土地、确定土地权利。在没有私人产权证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发现很难确立对土地的可靠权利。虽然非洲人愿意出售他们所占用的土地,但他们的权利是用益权,实际上并没有权力转让土地所有权,因而土地出售经常招致亲属团体其他成员的异议。殖民地政府也认为,本土习惯法显然倾向于一个家庭的众多成员共同拥有所有权,殖民地总督马克斯韦尔(W. E. Maxwell)就曾抱怨道,欧洲商人在黄金海岸殖民地的大城市购买房屋和土地,不太可能引发诉讼,但在那些不同程度的偏远地区则不然,卖主的家庭成员经常就土地交易予以诉讼,寻求建立对财产份额的主张,黄金海岸依照习惯法规定的财产产权是不安全的。因此,出台相关的土地法以确定土地的私有产权成为当务之急。
二是殖民地政府希望建立自由雇佣劳动力阶层。由于殖民地长期面临劳动力匮乏的困境,殖民地政府为了将劳动人口吸引到公共工程以及矿山等产业之中,在19世纪70年代,通过立法和赎买的方式废除了家庭奴隶制度,幻想“只要能够给予解放的奴隶更多报酬和丰厚的工作机会”,就能够敦促那些“懒惰的人”离开家庭,使他们能够“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为获得同等的生活费而付出劳动”,直至雇佣劳动在当地人当中形成观念。但很快,英国政府就意识到当时黄金海岸盛行的公共土地制度、公共工程和矿山的低工资以及收入相对丰厚的经济作物产业,使人们没有离开土地的积极性。因此,通过土地私有化剥夺劳动力的土地,便成了殖民地政府土地政策的一个潜在目标。英国官员乔萨•韦奇伍德在谈到黄金海岸劳动力与土地问题时指出,“只要当地人能够在自由土地上为自己工作,雇佣劳动力就是稀缺和昂贵的……克服劳动力稀缺困境的方法是剥夺当地人的自由土地”。黄金海岸的集体土地制度使所有人都能够相对自由地获取土地,虽然此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黄金海岸出现了土地买卖,但集体土地的原则仍旧未被撼动。英国人想要获得更多的劳动力,就必须推动土地的私有化,剥夺农民的生产资料,迫使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
最后,英国政府虽然支持土地私有化,但对土地私有化的态度不是“自由放任”的,而是主张在政府管控下实现,这一立场主要出于以下考量。第一,酋长滥售土地破坏了酋长的权威,进而影响了殖民地政府利用酋长进行统治的计划。1874年黄金海岸成为英帝国的直辖殖民地后,由于维持规模庞大的行政人员、警察、军队等力量成本过高,殖民地政府认为应通过传统酋长来管理殖民地,将酋长纳入殖民地政府体系和约束中。正如1881年时任殖民地总督塞缪尔•罗(Samuel Rowe)指出,“我认为管理黄金海岸殖民地的正确方式是通过酋长们采取行动”,英国维持黄金海岸的政治秩序,需要酋长的配合以及维持其在殖民地人民中的权威。然而,由于土地被出卖,酋长的权力被明显削弱,那些购买土地种植经济作物的农民,凭借贸易中积累的经验和资本,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土地,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居住在城镇,成为不在地的农民,逐渐脱离了传统酋长的控制。酋长滥售土地的行为也激起了平民的愤怒与反抗,19世纪末期,许多酋长因毫不节制地出售凳子土地致富而被“罢黜”(destool),被罢黜的酋长数量在20世纪初期迅速增加。与此同时,由于土地交易中的多重买卖和边界纠纷等问题,越来越多的酋长因被卷入土地诉讼而负债累累,一些债务数额高达数千英镑。例如,在金矿产区瓦萨(Wassaw)的阿宾纳─阿宾纳(Abina-Abina),一位名叫夸西(Kwasi Hyako)的酋长在一起土地诉讼中,因诉讼费、律师费而欠了6000英镑。这一记载成为该时期许多酋长的缩影。殖民地政府希望通过扩张政府司法权,将酋长出卖土地的行为限制在可控范围内,制止酋长权威的快速流失。
第二,不受约束的土地交易,被殖民地政府认为破坏了殖民地环境和出口农产品质量,引入了投机资本。20世纪初,可可种植规模急剧扩大,可可出口成为殖民地最重要的收入来源,但殖民地政府认为,黄金海岸的可可繁荣是不可持续的,当地人蜂拥而至,用“落后”的种植方式来参与并扩大可可生产,会使黄金海岸可可生产过剩,且不利于控制质量。殖民地官员甚至认为,“可可生产者……处于最基本的文明状态,其唯一目的似乎是通过最小限度的劳动力支出来获得最大限度的资金……他们对产业的未来利益缺乏远见”,主张政府引入欧洲种植园代替小农,提升出口可可的质量。殖民地政府还担心可可、木材等产业的发展,会进一步破坏殖民地生态环境,一些英国官员据此要求殖民地政府“立法保护那些……最适合作为保护带的森林”,限制酋长把土地出卖给可可农民和木材商人。此外,殖民地政府认为,酋长容易受到欧洲投机者的欺骗,导致殖民地的经济被投机资本,甚至是欺诈性资本所破坏,而那些严肃的投资者会被吓跑,这将破坏殖民地的长期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通过政府主导的土地私有化,为欧洲移民投资、获得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创造条件,被很多殖民地官员视为土地立法的目标。具体的路径是授权殖民地政府占有土地,在此基础上再将土地分配给来自欧洲的投资者,主要表现是19世纪末相继出台的几部法案,其中以1876年《公共土地条例》(Public Lands Ordinance, 1876)、1894年《皇家土地法案》(The Crown Lands Bill, 1894)、1897年出台的《土地条例》(Land Bill, 1897),以及1911年《森林法案》(Forest Ordinance, 1911)为代表。这四部法案的核心是授权殖民地政府占用所谓的“荒地”(wasted land)并归英国女王所有,将转让土地的权力从酋长逐渐收归到政府手中,引入由政府背书的土地转让证明文件等。
法案的推出暗示了一组矛盾:加强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控制,则必然干预传统上掌握土地的酋长对凳子土地的处置权,从而引发殖民地政府和酋长之间的权力竞争。正如殖民地总督马克斯韦尔对法案的辩护,“我认为本政府有义务确保土著酋长不滥权、不僭权,不侵犯他们真正受托人的权利,不非法和不计后果地处理凳子。”虽然酋长们不反对土地的商品化,并积极参与了土地的买卖,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控制在集体手中,酋长仍是集体土地的代表或受托人,而殖民地政府限制酋长转让土地的权力则触动了酋长依靠土地积累资本的根本利益。殖民地律师博纳曼(C. J. Bannerman)在立法会上指出,一系列法案的“真正目的,是要剥夺一直以来属于土著酋长的权力”。因此,从1876年《公共土地条例》颁布之初,殖民地酋长就站在了反对政府控制土地的斗争前沿,其本质便是捍卫酋长对凳子土地的处置权和酋长利用土地积累资本的途径,而非维系其中的集体产权。
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格里菲斯的审判原则体现了他对土地私有化的支持。在格里菲斯看来,贾巴以及康克菲从酋长手中获取土地,长期占有并种植可可等经济作物的行为便是事实上土地私有化的表现,只不过这种土地中所包含的个人产权是以一种“英国法律所不知道的方式持有的”,在这一问题上,格里菲斯将事实上的占有等同于私人产权,因而不支持康克菲方面对土地属于凳子,无法被抵押的说法。与此同时,格里菲斯也通过阐释习惯法的方式,将私有化的解释权牢牢把握在政府手里,这主要体现在格里菲斯对凳子土地转化成私有土地的判定方面:格里菲斯将“凳子土地公共属性不变”的原则,修改为在满足“连续占有”和“长期耕作农业”条件下,可以被默认为是私有土地。虽然博瑞克索酋长仍旧在捍卫自己对凳子土地的控制权,坚持认为康克菲在没有告知他的情况下就抵押土地,土地的转让是无效的,但格里菲斯并不采纳博瑞克索酋长的说法。格里菲斯甚至认为,即使康克菲未告知酋长就抵押土地的行为是错误的,抵押也是有效的。这意味着依照格里菲斯的判例,酋长将失去对于凳子土地的控制和对习俗的解释权。
从当时黄金海岸的社会经济发展与殖民地政策的历史视域下审视“洛克诉康克菲”案时,我们可以发现康克菲的败诉是必然的。19世纪末,黄金海岸以公有制为核心的习惯土地制度因经济作物的引入以及黄金、木材等商业开发活动而走向了崩溃,土地私有的现象已经在黄金海岸沿海和内陆地区普遍存在。此时的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一方面希望继续发展私有制,另一方面要求在政府的控制下维护殖民地投资的长期利益,使私有化的进程由政府主导,而非黄金海岸酋长和当地人民。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格里菲斯迎合了该时期英国政府扩大土地私有产权的要求,在审判中对酋长权力的弱化,掏空了习惯土地制度中的基本原则,这也反映了该时期英国政府对酋长权力的竞争与篡夺。
三、西非土地委员会对土地政策的反思
在当时的背景下,“洛克诉康克菲”案的审判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也并未引发殖民地的争论。但不久后,案件的审理结果却遭到了质疑。随着殖民地反对英国土地立法声音的增多,以1911年《森林法案》的颁布及其激起的殖民地人民大规模反对浪潮为导火索,1912年,英国政府为了解黄金海岸土地流转的现状,重新研判现行土地政策,派遣了由康威•贝尔福德(H. Conway Belfield)率领的调查委员会对黄金海岸土地转让情况进行调研。三个月后,又组建了由凯内尔姆•蒂格比(Kenelm Digby)领衔的西非土地委员会考察整个西非的土地问题。贝尔福德认为,黄金海岸的土地转让并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被转让的土地面积只占黄金海岸总面积的一小部分,殖民地政府的土地政策不需要进行大的调整;而西非土地委员会则指出,黄金海岸转让土地的总面积实际上超过领土总面积(考虑到多重出售),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土地控制。西非土地委员会尤其反对格里菲斯任首席法官时对土地私有化的纵容,其中,“洛克诉康克菲”案被西非土地委员会视为格里菲斯错误的典型案例。
从法律层面来看,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格里菲斯的判决同先前判例并不一致。在早先的判例中,长期占有并不损害原所有者的所有权。西非土地委员会援引1885年格里菲斯任法官审判的“艾克邦诉哈甘”(Eccobang v. Hagan)案,在该案中,一位酋长重新进入了原告占据40年、且在没有向酋长支付任何租金或土产情况下耕种的属于该酋长所管辖凳子的土地。案件最后判决原告败诉,这块土地仍旧归原本所在的凳子所有。西非土地委员会援引黄金海岸本土法官门萨•萨巴(John Mensah Sarbah)对该案的司法解释,指出“长期占有不会破坏原所有者的所有权”。而格里菲斯在该案件的判决明显与判例违背。
此判例反映了英国曾在黄金海岸殖民地奉行的“对土地所有权归属的界定取决于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原则,即土地购买方如果是欧洲人,则依照英国法律管辖;如果是土著人,则仍旧依照习惯法管理。格里菲斯曾解释道:当土地被土著出售给非土著人(如欧洲人)时,这时土地应该按照英国普通法的方式由购买土地的欧洲人持有;若欧洲人将土地出售给另一个欧洲人,那么土地仍将按照英国普通法的方式持有;如果欧洲人将土地出售给土著A,假设A的兄弟B和C用现金帮助A购买该土地,那么法院将认为该土地是B和C的家族土地,并具有所有家族土地的习惯性特征,A将按土著习惯法的方式持有土地。这一观点与当时英国人在黄金海岸殖民地的“英国法律与当地习惯法并行”政策一致,即“对于尚未接受文明和基督教生活习俗的土著人,如果不违背自然平等和权利,尤其是婚姻、遗嘱处置和继承以及财产的保有权、转让和移交等法律,则应按照国王、酋长与法官共同宣布的土著法律和习俗行事”。这一原则到20世纪初,虽然已经在法律实践中发生变化,但仍被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非常重要,并且符合黄金海岸最有经验的行政人员的观点”,但格里菲斯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却将英国普通法适用于土著人对土地占有的情况,大大削弱了这一原则。
格里菲斯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的裁决可能造成殖民地司法裁定原则的混乱,这成为西非土地委员会反对的直接原因。但究其根本,西非土地委员会的质疑则表达了委员会对殖民地土地私有化以及干涉主义管理模式可能造成危害的担忧。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案件的结果会在将公共财产转变为私人财产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极有可能产生一个推定,即占有者是土地的永久性租户。尽管土地最初是凳子的财产,但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将最初只是短期租赁权利转换成永久性的土地所有权。西非土地委员会指出,“根据管理土地权转让的土著习俗,当土著人占有土地时,这种占有是代表他所属的社区或家庭,他对土地没有个人的权益,不能出售、抵押等。”在黄金海岸,“洛克诉康克菲”案的判决“似乎已经大大削弱了这一原则”,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应该加强这一原则,并建议在同土地有关的法律中纳入以下条款:“所有土著占有并受益的土地,都属于他所属的家族或社群;占有家族或社群土地,或者被假定为占有这种土地的人,代表整个家族和社群持有土地,土地中不存在独立或个人权益,虽然他拥有作物的权益。但他只有权出售或抵押作物……他对土地没有可以有效地被执行或出售的权益。”
西非土地委员会之所以反对土地私有化,并非单纯为了保护黄金海岸的传统与习俗,而是出于对当时黄金海岸土地商品化加速、私有化盛行所带来的结果以及未来发展的担忧。对于土地私有化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以格里菲斯为代表的一派英国官员,虽然看到了“殖民地感染了特许权热”的现实,但他们并不反对私有化,而是认为目前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政府干预、加强管理解决。例如,曾担任殖民地副总督的罗伯特森(W. C. F. Robertson)主张政府通过建立专门处理土地事务的法院,以及引入土地注册制度解决土地纠纷。罗伯特森认为,法官应该有权确定“部落”分界线,所有土地转让均应在法院进行登记,为颁发产权证提供便利,从而鼓励建立、完善土地私有产权。罗伯特森的观点代表了该时期一批殖民地官员的主张,而西非土地委员会既反对私有化,也反对政府对习惯土地制度的破坏和干预。在西非土地委员会看来,殖民地政府现行的土地政策和格里菲斯、罗伯特森等人的主张,至少有以下几点风险。
第一,增加土地纠纷,浪费地方资源。西非土地委员会观察到了土地司法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认为最高法院对凳子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的纵容应负有主要责任。在黄金海岸殖民地的土地司法纠纷中,西非土地委员会发现,不仅有“洛克诉康克菲”案所反映的酋长同购买土地的农民围绕凳子土地私有化问题的纠纷,法院还面临着“大量下属凳子之间的土地纠纷”,以及最高酋长和下级酋长之间的土地纠纷。西非土地委员会判断,“最高法院承认社区酋长有权出售社区土地,欧洲人争相开发土著人的土地用于采矿和其他目的”,刺激了酋长们对有价值土地的争夺。委员会认为,政府的干预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会将资金浪费到无休止的诉讼之中,制约地方发展,“黄金海岸法院最常见的争议主题是边界问题……在英国强权到来之前,争吵可以通过土著习惯法迅速解决,或者在关于部落或凳子土地的争端中,通常通过战斗来解决,但现在,这些争吵成了昂贵的诉讼……在许多情况下,酋长从特许权中获得的收入越多,他的法律顾问数量就越多,他的债务也就越多……不识字的酋长可由同时代表申请人的律师提供咨询,他收取双方的费用。”委员会在报告中援引殖民地土著事务部秘书弗朗西斯•克劳尔(Francis Crowther)给时任黄金海岸总督休•克利福德(Hugh Clifford)的信件,来说明土地纠纷对地方发展的负面影响:“各种凳子所涉及的完全不成比例的费用,不仅直接阻碍了国家的发展和个人的努力,而且往往使得合适的人不能接受酋长的职位,被迫长期离开他们的村庄……(酋长)长期缺席导致了职位本身被最终削弱。保养不良的道路,破旧的房屋,以及村庄人口的减少是部落破产的明显后果。”西非土地委员会的看法得到了殖民地酋长的支持。在酋长们看来,土地有关的纠纷被纳入了英国法律和黄金海岸殖民地的行政条例的管辖,极大破坏了酋长的司法权。不仅如此,律师费等法务费用也使许多酋长陷入了债务之中,酋长们对于这种处理土地纠纷的方式感到极度不满,因而酋长们表示,“希望政府能够做出一些安排,让酋长自行决定土地案件”。
第二,加剧土地兼并,使殖民地出现地主化的现象,造成殖民地人民的贫困,破坏农村秩序。西非土地委员会对于现行土地政策最担心之处在于,“个人所有权制度产生了使人民离开土地的趋势”,在这一问题上,委员会认定“任何政府行动(立法、行政或司法行动),如果倾向于使人民与土地分离,或将耕种自己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变成在他人土地上工作的有偿劳动者,都应受到谴责”。
土地政策和劳动力政策密不可分。直到20世纪初期,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一直都奉行自由劳动力政策。但在西非土地委员会看来,通过鼓励土地私有化释放自由劳动力所带来的后果无疑是危险的,会产生贫困等社会问题。西非土地委员会援引苏格兰联合自由教会(United Free Church of Scotland)的威尔基牧师(Rev. A. W. Wilkie)对尼日利亚南部埃菲克人(Efik)社区的观察,“人们对于绝对拥有土地的更大自由的渴望……通常在被称为半自由的人中更为明显,其中许多人是富有的商人和农民……有些酋长也表达了类似的愿望,他们很乐意将目前为家族‘托管’的土地完全占为己有……他们就是目光短浅,没有考虑到这种‘变革’对整个社会制度以及后代的影响……如果引入个人所有权制度,那么产生一批无法依赖土地生产维持生计的无地人口的危险就迫在眉睫。贫穷——迄今为止还不为人知——肯定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土地会面临逐渐落入少数富有地主手中或最终从埃菲克社区分离出去的更为严重的危险……”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尼日利亚南部的情况同样适用于黄金海岸,政府有责任使西非人避免“成为贪婪者或放债人的牺牲品”。
西非土地委员会还担心土地私有化和自由劳动力政策“有可能颠覆本地政府,并使大多数人面临社会性灾难”。在当时的一些矿山中,一些殖民官员认为自由劳动力流动已经危害到了基层社会管理的稳定,例如在塔夸(Tarkwa),随着金矿的开采和特许经营权的让渡,1880年前后,有大约7000到8000人涌入寻找就业,其中不乏所谓“坏人物、逃脱的重罪犯”。1877年,时任黄金海岸总督桑福德•福林(Sanford Freeling)忧心忡忡地指出,“我对大量涌入的矿工感到震惊和担忧……任何这样的涌入都会给矿工本身带来困难和危险,并可能给政府带来严重困难……争端可能会发生,一些暴力行为可能是由矿工本人实施的……如果矿工人数众多并携带武器,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到了1916年,黄金海岸的金矿记录在册的雇佣自由劳动力数量已经达到了19000人。西非土地委员会不建议采用土地私有化以及政府行政、司法干预这种“与本地习俗格格不入的制度”,因为既有的传统制度(在西非土地委员会看来是“部落制度”)已经为行政管理提供了现成的自然机制,而这一制度的基础在于维持公共土地保有权,只要这种制度能够维持下去,“社区的每一个成员都有维持生计的手段……就不会有贫民阶级及其相伴而来的罪恶——犯罪阶级”。
西非土地委员会的观点隐含了英国政府对殖民地人民“无产阶级化”的担忧,只不过在当时,殖民地官员并没有将被剥夺土地的自由劳动力视为同欧洲工人同等的“无产阶级”,而是“去部落化”(detribalization)的“部落民”,在西非土地委员会看来,非洲人理应生活在“部落”之中,任何一种可能导致“去部落化”的政策实践都是不可取的。虽然委员会承认“商业主义在城镇已经根深蒂固,废除个人保有权为时已晚”,但委员会也坚信,“检查个人保有权的进展情况”和通过立法“加强本地习俗”仍然十分必要,关键在于能否最大限度地减少殖民政府对于殖民地土地事务的干预,使酋长依照习惯法担负起处理土地事务的责任。西非土地委员会强调应该稳定土著居民的习惯土地占有权,防止土地市场乃至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及其带来的社会后果,以确保“居民及其后代对土地的占有并收取土地产出的权利”,“防止对个人耕作者土地占有权的非法剥夺。”这一基本观点也构成了委员会反对格里菲斯对“洛克诉康克菲”案审理结果的根本原因。
第三,担心土地的流转会破坏殖民地小农主导的可可生产。土地商品化及其带来的土地兼并的另一个后果,是破坏19世纪末以来主导可可生产的小农模式。可可被引入黄金海岸后,可可产业的发展是由那些早期在棕榈、橡胶收集与贸易中积累了一定资本的小农推动的,他们在亲属、奴隶等家庭成员以及一些由小农集体组成的合作团体帮助下,实现了可可生产的快速扩张与繁荣。到1925年,黄金海岸殖民地的可可出口已经占了全球可可出口总额的近44%,殖民地财政也对可可出口带来的收入高度依赖。虽然殖民地政府对非洲小农表示鄙视与质疑,但西非土地委员会一开始便正确认识到,“黄金海岸和阿散蒂的可可产业……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并且“由土生土长的农民经营,效果非常好”,相反,欧洲人参与的可可种植“迄今未取得多大成功”,委员会将这一现象笼统地归结为“西非劳动力似乎有其固有条件”。对西非土地委员会而言,已经证明是合理且有效的种植模式以及作为基础的土地制度是没有必要进行大的调整或改变的,尤其是涉及作为殖民地命脉的可可产业,若调整不当将极大地影响政府财政收入。之后几十年,欧洲人创办的种植园无法同本土小农竞争的事实也印证了委员会的看法。同欧洲种植园相比,非洲小农生产可可,因使用家庭劳动不需要支付工资。通过扩张土地面积而非增加单位劳动力投入等因素,在成本方面也具有欧洲种植园无可比拟的优势。相比之下,欧洲种植园使用雇佣劳动力,需要定期支付工资,并且采取集约化的方式进行生产,劳动力成本更高。基于委员会所说的“劳动力条件”,从1900年到1936年,欧洲企业从黄金海岸西部省波尼所(Boinso),一直到英国托管多哥的坎帕托(Kpando)建立的可可种植园始终没能超过10家,且经营惨淡。到20世纪40年代,位于阿散蒂南部阿丹西的阿布姆普索(Abomposu)的最后一家欧洲可可种植园也宣告破产。
在可可种植模式问题上,虽然西非土地委员会没有对可可种植模式等问题进行进一步地讨论,但委员会敏锐觉察到小农与可可繁荣之间的某种必然联系,即当土地分散在小农手中时,西非的劳动力条件能够很好地适应可可的种植,相反,欧洲企业所崇尚的种植园需要大规模土地与集约化生产,这种高成本、劳动密集的农业生产模式在西非无法生存。西非土地委员会的观点暗含了一种要求:需要将可可产业的种植规模限制在小农生产模式,任何突破都将对殖民地出口产生不良的影响。
西非土地委员会和格里菲斯各自对“洛克诉康克菲”案的观点,代表了20世纪初期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面对殖民地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产生的问题时,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选择或解决办法:一条道路是在政府的监管下,继续推动土地私有化,最终削弱习惯土地制度,建立欧洲式的雇佣劳动力、土地市场和土地私有产权;另一条道路是减少对殖民地社会的干预,保护传统的习惯土地制度和建立在该制度上的小农经济。西非土地委员会认为,前者会导致社会秩序动荡,只有回归前殖民时代黄金海岸的制度,才能够维持秩序的稳定。
黄金海岸发生的变化绝非孤例。当我们从英帝国殖民史视角来看该事件时,可以发现两种观点的碰撞构成了19世纪中晚期以来英国政府内部对殖民地政策调整的组成部分。随着英帝国的海外扩张在19世纪达到巅峰,英帝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自信心空前膨胀,英国人对帝国统治下的原住民抱着居高临下的教化使命心态,认为需要在殖民地创建旨在改进臣属种族生活的统治形式,这种认知和道德上的优越感加速了干涉主义在殖民地的盛行,以及原住民社会结构的瓦解。19世纪70年代以来,在这一思想的影响下以及随着西非经济作物和黄金重要性的增加,西非殖民地从“架在英帝国脖子上的磨盘”成为重要的利益所在,黄金海岸殖民地的英国官员也纷纷要求加强对殖民地的投资与管理,采取措施使“文明方面几乎没有进步的国王、酋长”以及那些“内地贫困和无助的居民能够获得相对公正、正直和有效的统治”。英国在黄金海岸实施的土地私有化以及政府干预的统治模式,便是该时期自由帝国主义(liberal imperialism)的直接反映,即强调英帝国要通过自由贸易、文化及宗教输出,教化和改进被认为是愚昧无知的非欧洲世界的原住民,提升他们的生活条件。在非洲的殖民当局认为,非洲人在走上市场理性的“自然道路”之前,需要“文明国家”的严格监督。
然而,19世纪中晚期以来,英国政治、经济实力出现了相对衰落,以1857年发生的印度大起义为标志,英国内部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对自由帝国主义统治方式的批判。在殖民地事务上,虽然英国开始加紧同德国、法国等帝国主义国家的竞争,并参与瓜分非洲,但在统治方式上却日趋保守,殖民使命“从文明变为保存,从进步变为秩序”。人们开始认为只有通过对原住民社会最少干涉的政策,帝国秩序才能得到最好的实现,到了20世纪初期,对原住民社会的“不干涉”已经“变成了对于保护和复原当地制度的系统论证,间接统治变成了晚期帝国统治的基本信条”。在英属西非,间接统治制度最早于1900年至1906年被弗德里克•卢加德(Frederick Lugard)在尼日利亚北部所实践。卢加德认为,间接统治“作为英国对待本土种族政策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取得成功并增进人民的幸福和福祉,制度和方法必须深深植根于他们的传统和偏好之中”。20世纪20年代后,随着英国在非洲殖民地面临愈加沉重的道德谴责、统治成本、劳动力获取等方面的压力,这种思想对黄金海岸和非洲其他殖民地统治方式的影响越来越大。1927年黄金海岸殖民地政府颁布了《土著管理法令》(The Native Administration Ordinance, 1927)。在土地政策方面,《土著管理法令》规定了酋长掌握的土著法庭对黄金海岸、阿散蒂以及北部地区的原住民拥有司法管辖权、土地财政权,未经酋长批准,严格限制非洲人之间的土地交易。《土著管理法令》极大扩张了酋长对土地的权力,制约了非洲人将土地纳入市场的行为。1927年在立法会上,时任黄金海岸总督古吉斯伯格(F. G. Guggisberg)解释道,法律的颁布是为了构建起“保护我们土著体制、制度和习俗不受西方文明瓦解浪潮影响的防波堤”,使黄金海岸人民的“民族性不会受到损害”。这一表态以及相关立法与19世纪70年代相比大相径庭,表明黄金海岸的殖民统治方式已经明显向保守的间接统治转型,自20世纪20年代末以来,土地司法案件审判对殖民地习惯土地制度的维护也日渐成为主流。可以说,殖民政府在20世纪20年代后,开始重新确立起19世纪末被破坏的习惯土地制度,这也正是当初西非土地委员会所倡导的。
结语
在“洛克诉康克菲”案中,殖民地首席法官格里菲斯通过对习惯土地制度的重释,为黄金海岸以集体所有权为核心的凳子土地向以个人产权为核心的私有土地过渡提供了法理支持,但西非土地委员会在对西非土地问题进行考察后,却将该案视为殖民地政府纵容土地私有化、干预传统事务的反面案例,要求修正既有的司法,保护习惯土地制度。西非土地委员会对格里菲斯的批判未能改变“洛克诉康克菲”案的既成事实,短期内该案作为判例持续影响着殖民地其他案件的审判。但从长期来看,西非土地委员会揭开了土地司法案件评判标准转型的序幕,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末,首先假定“土地属于社区集体或凳子”的土地案件审判原则,逐渐被黄金海岸以及土地制度类似的尼日利亚南部等英属殖民地普遍接受。该案件表明,政策转型的过程总是伴随着反复与争论,将问题诉诸司法,是不同观念、利益群体之间通过不同形式的斗争去影响殖民政策的行为,而制度最终也是在这些多元化的互动下诞生的。当代加纳仍有80%的土地属于习惯土地,该案件为我们窥探当代非洲土地制度的成因提供了重要的历史参考。
“洛克诉康克菲”案的判决与争论也是英国殖民政策从直接统治向间接统治转型的一部分,反映了19世纪中晚期以来,面对黄金海岸殖民地商品经济发展及其社会影响,英国政府内部对推广私有产权和干涉主义立场殖民政策的反思与调整。以西非土地委员会为代表,随着越来越多保护殖民地习俗、反对干涉传统事务的声音出现,到20世纪20年代末,黄金海岸殖民统治的官方意识形态逐渐成型,即维持一种非洲所应有的静止的田园社会,每一个非洲人都属于一个界限分明的“部落”,“国家的治理需要通过酋长而不是别的政治、经济力量”。在这种社会中,土地是公有的,非洲人之间围绕土地展开的市场行为是被禁止的,人们居住在偏远的村庄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基于这种意识形态,英国在黄金海岸颁布《土著管理法令》后,又相继颁布1935年《土著当局(阿散蒂)条例》[The Native Authority(Ashanti) Ordinance, 1935]、1940年《凳子财产保护条例》(The Stool Property Protection Ordinance, 1940)等法律,旨在加强酋长对土地的控制,维护殖民统治秩序。殖民地越来越多的土地诉讼是经济发展侵蚀传统习俗的表现,更是非洲的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和市场经济过渡的一部分,但在“保护传统与习俗”话语下,非洲本土的经济发展被遏制,由此可能产生的社会分化,包括本土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发育则处在“部落”和殖民地政府的联合控制之下。
当我们从“洛克诉康克菲”案切入观察该时期英国的殖民统治时,可以发现英国在统治殖民地时能够调动的资源极其有限,殖民者既希望殖民地能够维持正常的运转,确保大英帝国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不愿意承担殖民地在发展和社会分化过程中,殖民地人民(包括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要求政治权力所产生的统治成本。在大多数情况下,英国只能利用非洲现有权力结构维持秩序和控制基层社会,这种“低成本的霸权”(Hegemony on Shoestring)也构成了英国在西非实施间接统治的主要特征。事实证明,“低成本的霸权”只是英国殖民者的一厢情愿。构建一个“传统”且僵化的社会是间接统治的主要目标,但现实中,虚构的静态社会则与殖民地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小资产阶级日趋激烈的抗争与市场经济行为的活跃形成了强烈反差:从可可农业中诞生的农村小资产阶级逐渐发展壮大并组织化,开始联合酋长针对控制可可出口的欧洲商人和殖民地政府频繁发动反垄断运动;殖民地政府本想依靠酋长统治农村社会,但酋长不仅广泛地参与了商品经济活动,还利用殖民地政府对他们的依赖,将殖民地政府希望维持的“传统”与“习俗”朝着对酋长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并将其作为同平民和下级酋长竞争资源的工具;在间接统治中被排斥的知识分子更是展开了争取政治权力的斗争,他们高呼“酋长不是世袭的种姓”,要求在殖民地中获得更多的立法委员席位。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政府才意识到,酋长制对殖民统治与其说是一种帮助,不如说是一种阻碍,“必须找到其他人来取代他们的位置”,而此时的英国已经无力阻止殖民地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民族主义知识分子领导下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要求。
(注释略)
(作者:冯理达,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