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銮斋、李玲:英国中古poll tax辨析
2024-01-31
摘要:英国中古时期的poll tax是面向全国民众征收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税项,国内出版物通常将之与古代中国的“人头税”对译,而忽略了两者间的差别,为避免引起误解,本文将之音译为普尔税。关于普尔税的征收,学术界大多结合瓦特•泰勒起义进行评价,基本持否定观点,但具体考察征收过程可见,其征收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关键词:人头税 普尔税 累进 瓦特•泰勒起义
poll tax是英国中古社会金雀花王朝面向全国民众征收的一个具有普遍性特征的税项,国内出版物通常译为人头税。百年战争(1337—1453年)期间,为应对法国入侵,英国政府曾连续三年征收poll tax。可能是由于征收次数少,认为其影响有限,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见。在国外,除了对三次poll tax征收的相关资料进行档案编纂外,相关著述主要是通过poll tax资料,研究当时的人口状况、职业结构、城市形态和农民起义等,很少评说poll tax的意义。检索国内学术史亦可见,相关成果仅限于对三次poll tax档案编纂的研究,其它著述包括大学教材虽有涉及,但都点到为止,且大多结合瓦特•泰勒起义进行评价,对poll tax的征收基本持否定观点。但是,具体考察征收过程,情况似非如此,特别是1379、1380年两次征收,其历史意义显而易见,理应给出历史定位和客观评价。笔者拟从比较的视角论证poll tax征收的价值和意义,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人头税的概念
关于人头税的概念,学界似乎一直缺乏明确的阐述和界定,只是笼统地认为按人头向全国民众征税。问题在于,除了这种普遍性的征收之外,是否还存在其它形式如一定范围的征收?在英国中古社会,1377、1379和1380年的poll tax,即是面向全国征收,包括各级、各类官员、城市市民、手工业者、自由农、维兰、农奴等。那么,除此之外,英国还有其它形式的普遍征税吗?再看古代中国,按学界的一般认识,在清朝摊丁入亩之前,人头税一直是赋税结构中的主要税项,面向全国征收,是国家税务的常态。这里所谓面向全国征收,即与征收实际存在距离,因为官员不在这个“全体”之内,纳税人是指官员之外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也就是说,古代中国的人头税是在大范围内进行,但不是每个人都要纳税,是大部分人缴纳;纳税范围的选择由皇帝和制税部门决定。这样,倘若都称之为人头税,在英国,是全民纳税;在中国,则是有一部分人可以不纳税。按中英两国学界的一般认识,英国中古社会除了上述三个年份的poll tax,以及个别学者认为1222年也属于人头税征收之外,似不存在一定范围的征收;在中国,所谓面向全国则与征收实际不符。
仔细思量,英国中古社会的征收实际并非如学界认识的那样,只有上述几个年份征收。特别是封建税,如盾牌钱、协助金等,类似中国古代人头税中的兵役和徭役,似乎也具有人头税性质。不过,中国的兵役和徭役属于政府行为,通过行政系统直接分配给服役人员,其指向或为社会的某一阶层,或为某一群体。但在英国,所谓“役”,当然首先表现为一定的国家或政府行为。国王宣战抑或参战,都需要集结骑士,这主要限于军事或战争事务,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封建性质,即封建主之间的个人行为。而无论国王还是各级封建主,都以分封土地为条件,从直接封臣那里征召骑士。由于直接封臣的土地大部分业已封出,他也只能仿效国王从自己的直接封臣那里征召骑士。如此逐级征召,直至土地的底层控制者。这当然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说明,实际的征召既可以说比较简单,也可以说比较复杂。说简单,是指当时的英国分为若干骑士领地,亨利二世在位期间(1154—1189年)约为5000个,13世纪约为6500个。一个标准的骑士领约为250英亩,年收入约为20~100英镑。按封建法规定,领得一个骑士领须提供一名全副武装的骑士。这样一来,骑士征召也就简单了,只须按领得骑士领的数目提供即可。说复杂,是指随着时间的流逝,骑士领的面积和数目都发生了变动,致使一些封臣以各种理由拒绝服役或减少服役,而教士封臣因宗教原因也不宜或不便服役。正因为如此,亨利二世不得不全面调查骑士领数目,进而改变策略,通过军事改革,实行以钱代役,最终确立了盾牌钱制度。这样,英国中古军役人头税便可概括为以下几方面特征:首先,以土地分封为基础,封受面积构成了服役的基本条件。其次,体现封建主之间的个人关系,具有显著的封建性质。第三,实施范围狭窄,服役人员主要是封建主阶级,很少涉及自由农、维兰、农奴。此外,服役事项主要限于军事和战争事务,几乎没有中国古代那样庞大的建筑、水利工程。我们之所以称之为人头税,是因为国王按领得土地的封建主的人头征收军役,特别是在骑士领阶层表现得更加清楚。协助金也具有类似特征,偏重封建性质。英国中古社会的人头税正是以这样的特点与中国区别开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类人头税只是面向一定范围,其征收对象主要是封建主,广大农奴不在其内。
这样看来,中英两国的人头税有时具有普遍性特征,更多情况下则指一定范围,这个范围或为某一、某几个阶层,或为某一、某几个群体。另外,人头税的征收还表现为多种形式:在征收物品上,可以是货币和实物;服役形式上可以是劳役和军役;在名称上,可以一定的税项为名征收,如盾牌钱、协助金、任意税、动产税等。英国1377年的poll tax即是以任意税(The Tallage of Groats)的形式征收,1379年、1380年则是以动产税的形式征收。关于中英人头税之间的差异,因有一定程度的内在性和隐蔽性,国内中国史学者可能还有欠了解,难免以中国史的概念来领会英国的历史。这个问题下文讨论。本文主要探讨英国中古时期的全民性征收,即讨论传统意义上的“人头税”概念。
二、译名问题
从概念上讲,中英人头税有些相似之处,但比较而言,也存在差异,而且差异更突出或更具深意。差异本应反映在概念上,而概念使用同一词极易让人误解,那么问题就在于译名。
关于poll tax的译名,国内学界一般与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对译。poll tax是按人头进行定量征收,这与中国古代的人头税具有相似之处。但这样对译只注意到两者之间的外在表现,忽略甚至掩盖了二者的深层差异,而这些差异更反映了税收体制甚至政治制度的性质。
关于人头税纳税人的概念,以及纳税人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英国的纳税人不是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王臣”,而是以国王并立者,即赋税基本理论所表达的“共同”者的身份参与税收制定。而在中国古代,纳税人是以“王臣”“臣民”的身份,被动地执行诏令,不能参与赋税的制定。纳税人可以抗拒皇令甚至揭竿而起,但那肯定是违法的,因此必招致镇压。英国中古时期的制税权,主要掌握在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组成的机构,而中国则完全由皇权控制。在税款用途上,征收poll tax是帮助国王筹措战费,因此只是以战费的形式征收。此时英国的王室规模小巧,主要通过王室领地的收入维持消费;官员人数有限,主要由国王从王室收入中支付薪俸;国家没有常备军,无须政府筹集军费。总之,国家财政没有这两方面的开支。中国则不同,自秦汉以来,”国家赋税的一半,被用来支付各级官吏的薪俸”。历朝历代都要以赋税维持常备军。人头税的征收具有突出的常规性:除供奉皇室,“以食天子”之外;国家财政主要是官俸和军费这两大项。遇有战事,再增加征收额度。由此反观,英国中古社会不存在中国那样的人头税。
当然,国内出版物的对译也不是没有依据,例如英文版维基百科全书和大英百科全书,poll tax基本上也是这样定义的。权威工具书如此,国内的对译也就可以理解了。问题在于,国外甚至大英本国的权威定义就一定是确切或合理的吗?有时正因“身在此山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根据具体的历史资料并从比较的视角看,我们难以认同这一译名。
两者差异如此,将poll tax对译为“人头税”难免产生误解。而意译或音译,也许可以避免或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样的误解。有鉴于此,依据poll tax征收的实际情况以及与中国古代人头税的比较,本文将之译为“普尔税”。“普”即“p”的音译,译为汉语后则有“普遍”的含意。“尔”则是依翻译习惯对“l”的音译。之所以取普尔税译名,主要是希望与中文概念相区别,同时突出其全民性特征,以避免与其它形式的人头税混同。
三、普尔税的征缴
早在古罗马时期,欧洲就已经形成了征收人头税的传统。在不列颠,罗马统治长达数百年之久,人头税可能一直是税收结构中的主项之一。在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解体后,与英格兰结有千丝万缕联系的法兰西王国,人头税也是税收结构中的主项。凡此种种,都会对英国中古的赋税制度产生重要影响,由此看英国普尔税的征收,也就具有了必然性。
1377年,议会授权国王征收任意税,征收对象为14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乞讨者免征。纳税俗人无论身份地位高低,都以4便士为税率。受俸教职12便士,普通教士4便士,以补俗人所纳之不足。切斯特和德若姆两郡单独征收,未入总账。这次征收,纳税俗人达1376442人,征收所得逾超2万镑。如再将教会人员、切斯特和德若姆两郡所纳入账,数额非常可观。
1379年,议会再次授权国王征收普尔税,征收对象为16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与1377年不同,这次征收以爵位或等级高下为原则,且强调富人帮助穷人。前文提到,有学者认为,以爵位和等级为原则的征收早在1222年即实施过,但那次属于非全民性征收,而且效果不显。这次征收可能借用了1222年的方法,也吸取了当时的教训。
由议会相关文件并参阅相关著述可形成表1。
表11379年普尔税征收额度表
由表1可见,爵位、等级越高,缴纳额度越大,故称累进普尔税(graduated poll tax)。
1380年11月,议会下院就征税问题咨询上院。上院提出三种方案供其选择,下院最终确定仍然征收普尔税,征收对象为1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这次征收的总额预计为100000英镑,教会因占有1/3土地而承担其中的1/3,余者按世俗人口计,人均3格罗特(groats),即12便士。这样,从富豪至普通劳动者,便都必须接受财产估值,然后按估值结果缴纳。与1379年相比,1380年征收不再强调爵位和等级的高下,征收原则由等级转变为资产,且缩小了不同资产之间纳税额度的差距,同时仍然强调富人帮助穷人。而从缴纳的等级和额度看,这次征收也具有一定的“累进”特点,这与1379年的征收相似。
一些著述评价说,这次征收包括了社会下层如维兰、农奴、仆人等,而且与社会上层缴纳同样的额度,因此很不公平、公正。这样的评价有失客观,因为这时的维兰、农奴已经不同于古代奴隶,他们都有自己的家庭和家产,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也是他们的国家,也有他们的一份。更何况,这时国家正面临邻国联盟入侵的危局,如果国家受到冲击,他们的家庭和家产也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在国家、领土遭遇外部势力威胁时,他们也应尽自己的绵薄之力,这才是公平公正。而且这时许多维兰、农奴也比较富有,从“累进”意义上讲,应该缴税。至于征收额度,许多著述认为是面向全民同等征收,将人口缴纳的平均值12便士理解为每人缴纳的额度,即最高等级每人缴纳12便士,社会最低层包括维兰、农奴,每人也缴纳12便士。但我们理解,所谓12便士,是针对征收总额而言,具体到个人则不同。否则,就没必要进行财产估值了。所以在我们看来,这次普尔税面向全民征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次普尔税征收虽然间隔短暂,但明显体现了征收技术的进步和公平意识的提升。而征收技术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公平原则,所以两者的进步与提升是并行不悖的。1377年因首次征收,可能仅仅考虑了征收的便利,而没有意识到承担能力问题,所以无论贫富,税率都是一致的。1379年则不同,在1377年的背景下,议会可能意识到了贫富差距和缴纳能力的问题,但由于仍然缺乏经验,只意识到等级地位的高低即反映纳税人的贫富状况,而没有意识到等级地位的高低并不等同于资产的多寡。1379年征收之后,这个问题浮出水面,同时受1369年法国兰桂多克French fouage征收方法的启发,遂于1380年改由资产多寡原则征收,这无疑更具公平性,从而体现了征收技术的进步和公平意识的提升。
综合认识普尔税的征收,无论重等级还是重资产,都强调缴纳的差异性和区分度,从而将富人的财富纳入国家税务的统筹范围,并体现“富助贫”“强助弱”的基本精神。这就使税则的制定和颁行具有了一定的公平性。如前文所论,中国古代人头税的征收可谓源远流长,而且在明代之前的税收体系中独占鳌头,但却一直缺乏缴纳的差异性和区分度,也无所谓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历史意义
具体考察征税过程可见,普尔税的征收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这主要表现为征收的合法性,以“累进”为特征的合理性,以及比较视野中的先进性。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普尔税依习惯或传统由议会定制。英国中古赋税史很早就形成了某一权力集体定制的传统。议会形成前,主要由贵族会议定制,议会形成后,转变为由议会主要是下院定制。制税过程中,国王首先提出要求,议会根据要求进行调研讨论,能否征,征什么,征多少,包括额度、比例等,都由议会特别是下院讨论决定。也就是说,税权由议会执掌,而议会是纳税人代表的组织,这就意味着首先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进行制税。三次普尔税都是由议会主要是下院定制的。1377年,国王获悉法国国王正在休战的掩盖下,通过与西班牙、苏格兰等国结盟,为海陆两线进攻英国做准备,力图击杀英王、毁灭王国,废除英语。国库长于是代表国王将信息转达给议会,并提出要求,听取议会建议,通过协商获得议会的帮助。于是有了1377年普尔税的征收。1379、1380年的两次征收,也都是在百年战争的背景下,由国王提出要求而议会授权征收的,所以,也都体现了征收的合法性。
2.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1379、1380年的普尔税征收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和区分度,因而体现了一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现代税制的基本原则是“量能征税”,而“量能征税”在1379、1380年普尔税的征收中已经得到明显体现。两次征收都具有累进的特点。1379年是以爵位、等级为基本原则征收,学界称之为等级或累进普尔税(graduated poll tax)。由于以爵位、等级为征收原则,所以基本上兼顾了财产状况。一般说来,爵位、等级越高,家资越厚,缴纳额度也越高。如上表所示,公爵与坎特伯雷大主教所纳可换算为1600便士,是最低一级的400倍,是普通农夫、商贩的40倍。男爵一级为480便士,是最低一级的120倍,是普通农夫、商贩的12倍。这样的计税原则决定了纳税主体可能不是社会下层,而是包括社会名流在内的社会中上层,尽管社会下层劳动者可能居人口多数。这次征收预计50000英镑入账,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实际所得仅为其半。
1380年的征收原则由等级转变为资产。这次征收虽没有像1379年那样规定各类纳税人的具体数额,却也设定了上线和下线。第一等级即最富有者夫妇两人所纳不超60格罗特,即不超过1英镑,夫妇单方不超过10先令。最低一级夫妇两人所纳不少于1格罗特,单方不少于2便士。而且特别强调富人帮助穷人。这样,第一等级便是最低等级的60倍。下院之所以做这种规定,实际上是把征收任务交由各纳税城市、乡镇处理,并给予它们相应的操作空间,在此空间之内进行灵活处理,以尽快完成征纳任务。但基本的指导思想是显见的,这就是通过资产而不是等级征收,从而在等级原则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了一步。与1379年比较,这次征收降低了富豪与底层纳税人之间的差距,而这种降低,呈现的只是征收额度的变化,与等级到资产的税则转换并无冲突。所以,以此认识征收技术的进步和公平意识的提升是没有问题的。
综合来看这三次普尔税征收,其征收技术的进步和公平意识的提升是显而易见的。1377年因首次征收,没有经验可资借鉴,因此既没有体现贫富差距,也没有反映累进意识。在1377年征收的基础上,1379年征收进行了改革,由平均征敛变为按爵位或等级缴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累进”的特点。但如前所述,按爵位或等级征收只能大体上反映贫富之间的差距,一般来说,爵位越高越富有,但具体到个人,爵位和财富就不一定相辅相成,高爵位者并不一定比低爵位者富有。这样看来,1379年的所谓“累进”也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欠公平、欠公正。正因为如此,1380年又进行了改进,由按等级高下转换为按资产多寡征收。这样的制税原则,无疑进一步趋向公平与公正,从而进一步体现了普尔税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个小儿纳税问题。在人类税收史上,小儿纳税是征收人头税的国家所涉及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如上所述,英国3次普尔税起征年龄分别为14、16和15岁。这样的起征年龄是大还是小呢?通过简单比较,问题即可得到解决。在古代中国,小儿纳税是一种普遍现象,公元前348年,秦“初为赋”,至南北朝的齐梁成汉,小儿一直在征税范围内。汉代口赋从7岁起征,年年缴纳,收归皇室,“以食天子”。武帝时因长年用兵,开支浩繁,财政亏空,又将起征年龄降至3岁,税率相应增至23钱,有的边远地区甚至规定1岁便须缴纳。汉元帝时改回7岁,但至东汉末年,因军阀混战,政治黑暗,一度又降至1岁。所以,“汉末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本来,平民的税负已够沉重,小儿交税,无疑进一步加重负担,甚至威胁到他们的生存,以至于有的父母生了孩子就立即杀死。即使不说1岁、3岁幼儿,就以7岁幼童而论,英国普尔税起征年龄也大出七八岁。7岁儿童还没有劳动能力,只能靠父母养活。所以向小儿征税实际上是巧立名目,加重纳税人负担。而既然父母负担已然沉重,连养活自己都非常艰难,出现“杀子”现象也就不足为怪了。14、15岁则不同,这个年龄已进入少年期,不仅具有了一定的体力,而且也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计也就具有了必然性,这对于统治者来说,征税也可以理解。但是,1岁、3岁抑或7岁还处在或刚刚走出吃奶阶段,既不能创造价值,为什么还要向他们征税?或认为,武帝时期情况特殊,为了解除北方匈奴族的威胁,向小儿征税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似乎也不能服人,因为历史发展到汉代,税收形式已经俯拾即是,为什么不将口赋换一种形式向富人或身居高位者征收?由此即可见,还是制税观念或制度使然。通过这样的比较,英国普尔税征收的合理性更加显见。
3.先进性
从比较中认识1379、1380年两次等级或累进普尔税的征收,即可见其中蕴含着一定的先进性。在中古中国,人头税征收似乎不考虑等级差异与贫富分化的社会现实,每次征收大体上都执行一个标准。此外,还存在一个豁免问题。古代官员领取的俸禄似乎一直享受免税待遇。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员,包括通过科举考试获取功名的文化人,也往往享有免税特权。而且,这种特权还常常因被蠲免者的地位而荫及他的家族甚至他的家乡。但在中古英国,职位越高,则纳税越多。在豁免方面,英国的原则不同,豁免的对象主要是贫困和受灾群体,如三次普尔税都对乞讨者进行了豁免。古代中国也存在对贫困和受灾群体的免征,但豁免的主体是广大官员,而不是贫困或受灾群体。
从发展的角度进行认识,普尔税的先进性更加突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基本都以“量能课税”为原则。追溯这一原则的历史由来可见,这是一种在中古税收理论的基础上,经过后世赋税史家、经济史家的总结、思考、研究、实践、改进、完善而形成的原则。它首先在发达国家推行,继而在落后国家得到借鉴推广从而普遍化了。由此可见,现代所谓的“量能征收”,实际上不过是那时的历史延续,只不过征税过程更加细致而已。
也正是在累进原则的基础上,后来形成了“所得税”或累进所得税(progressive income tax)的概念。这一概念强调纳税人按即时收入的比例缴税,即依据收入的高低确定税率,对高收入者按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按低税率征税。显然,概念的核心即是累进原则。1799年,基于英法战争的需要,同时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英国政府开征了所得税。如果说当时的征收由于战争的断续不定还具有临时性特点,那么进入19世纪,在罗伯特•皮尔任首相期间,1842年恢复征收,至60年代,即在格拉斯顿任首相期间,作为常设税项固定下来。19世纪后期20世纪初期,美、法、德、日等先进国家也先后开征,之后便很快推广开来,及至今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税收结构中的主体税项。如此,将累进原则置于历史框架中认识,英国中古时期的税收理念、赋税理论以及普尔税的历史地位,其先进性和现代性意义也就清晰可见了。当然,对所得税的形成产生影响的并非仅仅是普尔税,甚至说产生较大影响的也未必是普尔税,但无可否认,普尔税在其中产生了一定影响则是无疑的,这就决定了普尔税的历史地位。
五、终结问题
学术界多认为,1380年普尔税的征收引发了瓦特•泰勒起义,而瓦特•泰勒起义又终结了普尔税的征收。综观14世纪的英国史可见,这一观点有失偏颇。
14世纪是英国历史上的一个动荡时代:1337年,百年战争爆发,给英国经济造成了重创,财政负担急剧提升,财政支出较正常年份高出10~15倍;1348年,黑死病肆虐,导致近一半人口死亡,劳动力数量大幅下跌,致使大量土地因无人耕种而荒芜。进入70年代,百年战争趋向高潮。国家需要高额税收支付战费,否则,必致王朝倾覆,国土沦丧。这是造成70年代末三次普尔税连续征收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急剧下跌在客观上要求提升现有劳动力的工资,所以农民要求提高工资是必然的,也是正当的。可是政府非但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反而通过劳工立法,力图维持黑死病爆发前的工资水平,这必然导致政府与民众之间矛盾的尖锐化。
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征收普尔税
关键的问题是,这时农民的生产生活状况是否像许多著述描述的那样恶劣?是否是高税收威胁了社会下层人口的生存?事实上,在百年战争和黑死病爆发后、瓦特•泰勒起义发生前的几十年里,经济条件早已在趋稳向好。由于黑死病造成了劳动力短缺,工资上涨远较物价为快。许多维兰已积有可观的资产,没有土地的劳工也可以获得很好的收入。而且在起义者中,富有者占很大比例,有些人拥有土地、牲畜、羊群;有些人在起义期间或1381年之后的几年内,在庄园、村镇和百户区担任重要职务。再看税额。不说1377年的平均4便士、1379年的最低4便士,就1380年的所谓平均值12便士而言,其实也只相当于两三天的工资,这对于维兰、农奴来说,一般不会构成负担,缴纳也大多不成问题,更不会因为交税而倾家荡产。农民的经济、生活状况如此,农民起义是针对1380年的赋税征收吗?起义农民主要有哪些要求呢?这可从起义的两个纲领——迈尔恩德(Mile-End)纲领、史密斯菲尔德(Smithfield)纲领中得到答案。在迈尔恩德纲领中,农民的要求主要是废除农奴制、劳役制、降低地租、任何人不再服役于其他人;在史密斯菲尔德纲领中,主要是废除“剥夺法律保护”规定、废除领主权,所有人一律平等、剥夺修道院和世俗教士的土地、废除农奴制和维兰制。两个纲领均未见有针对1380年赋税征收的条款,也没有一条要求降低税率。另外,起义领袖约翰•保尔(John Ball)在战前演讲的名言——“在亚当耕种、夏娃纺织的时候,谁是贵人?”,显然也是指农民的自由、平等问题。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农民起义与普尔税的征收虽不能说无关,但肯定关系不大。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场起义?在我们看来,首先是百年战争和黑死病爆发给社会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使城市和乡村社会都积累了很多的不满,因此民众起事频发,以至于几十年后,汇集成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所以有学者说,农民起义是由太多的不满堆积而成的。这一观点也大体与上述两份纲领相契合。
其次,现行制度大大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的期望。14世纪中期,英国资本主义萌芽已获显著增长,城市数量大增,商品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劳役地租已经基本为货币地租所取代。这些发展,在客观上都要求劳动者拥有自由身份,因此与农奴制形成了尖锐的矛盾。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反应,广大下层民众的第一要求自然是废除农奴制,所以,迈尔恩德纲领和史密斯菲尔德纲领都把这一要求作为与国王谈判的首要条件。可是政府仍然在极力维持这一过时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下层民众也就必然揭竿而起了。
另外,农民起义也包含一定的文化因素。对广大民众而言,只要国家政策或法律规定等不合他们的要求,他们就寻找机会以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所以,英国中古社会农民起事频发,在一定程度上说都是一种不同意见的表达。这是欧洲的民族性格使然,而并非赋税征收给他们造成了多重的负担。中国封建社会的农民则不同,无论天灾还是人祸,只要不危及生命,他们能够忍受,这也与民族性格密切相关。瓦特泰勒起义被镇压后,农奴制被废除了,赋税征收也回归了旧制。但无论是农民起义,还是赋税征收回归旧制,都与普尔税的征收关系不大,也不能否定普尔税的合理性。
可以认为,普尔税征收是百年战争期间国家财政严重危机时的特殊举措,危机过后,赋税征收理应回归常态。农民起义被镇压后,英国历史便开始了王朝更替的过程,国王与贵族的矛盾日趋尖锐,激烈复杂的派系斗争使国王的征税要求连续几年遭到否决。之后再行征收,便不再有普尔税税项,而普尔税的征收也就至此终结。这样,无论是普尔税的终结,还是赋税制度的回归,都未必是政府和议会的专意而为,也见不到这方面的相关资料,因此可以大体上理解为是一个自然的过程。
综上所述,1381年瓦特•泰勒起义与普尔税的征收关联不大,或者说基本上是两个问题;爆发的原因并非税负沉重,生存艰难。起义的矛头是针对农奴制,而不是普尔税。起义农民也没有否定普尔税的合理性。
(注释略)
(作者顾銮斋,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李玲,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