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世界历史》202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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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骞禹:当代西方学界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与反思

2025-02-25

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就中世纪中期西欧社会秩序的演变展开激烈讨论,讨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到20世纪末。争论的焦点是“封建革命”论是否成立,即在公元1000年前后,欧洲的社会秩序是否经历了断裂性变化。“反变革”派获得更多支持,但“变革”派指出变化确实存在,即使“封建革命”论不成立,也必须找到替代的解释方式。第二阶段是21世纪初到2013年。两派学者观点趋于一致,都认为存在一个社会秩序的变化阶段。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回应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学界并未找到令人信服的替代解释方式,对于中世纪中期西欧社会秩序的探索面临困境。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今。以查尔斯•韦斯特和克里斯•威克姆为代表的学者以“地方权力规范化”视角来解释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西欧社会秩序的演变,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新视角。

关键词:中世纪西欧 封建革命论 封建社会 地方权力规范化 社会秩序

  

  讨论中世纪中期西欧的社会秩序无法绕过“封建革命”论。“封建革命”论的核心观点可以简要概括为:在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迅速进入封建社会,加洛林王权建立的公共秩序被骑士和堡主等地方领主的私人统治秩序取代。20世纪50年代,法国学者乔治•杜比提出了“封建革命”论。20世纪70年代,杜比的“封建革命”论受到法语学界的广泛重视,更多学者使用“封建变革”(mutation féodale)来描述这一变化,但这一术语与“封建革命”没有本质区别。“封建革命”论在之后20年主导了解释中世纪中期西欧社会秩序变化的方式,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强调历史断裂性的解释受到强烈质疑。1994年,在“封建革命”论受到强烈质疑之际,美国学者托马斯•N. 比森发表《论“封建革命”》,将围绕公元1000年的社会秩序的“断裂”与“延续”之争推向新高度,也导致“封建革命”论遭到更加猛烈的批判。在比森的论文发表30年后,围绕“封建革命”的争论失去了当时的热度。2020年,曼彻斯特大学针对本科生出版的学术史读物明确指出“封建革命”论并不成立,争论似乎已经以“反变革派”的胜利而告终。然而,相比“断裂”与“延续”之争,更重要的是如何理解西欧中世纪中期社会秩序的演变。“封建革命”论或许并不成立,但中世纪中期的社会秩序是否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的确发生变化,应该用什么术语来描述变化?21世纪初以来,以查尔斯•韦斯特和克里斯•威克姆为代表的学者使用“地方权力规范化”(the formalisation of local power)一词来描述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西欧社会秩序的深刻变化。“地方权力规范化”正在成为更多学者的研究路径和观察视角。

  国内外学界都或多或少忽视了从“封建革命”到“地方权力规范化”的研究趋势。最近的英文研究综述虽然关注了最有影响力的研究,但忽视了其他重要作品,也没有全面介绍最新研究对于“封建革命”争论的传承与突破。受到马克思主义史学影响,中国学界对于西欧封建社会具有相对悠久的研究历史和深刻的认识。同时,部分西方学者关于西欧封建社会的重要著作也被翻译为中文出版。关于“封建革命”这一具体问题,中文学界对20世纪的学术争论已经进行了比较充分的介绍,但很少涉及21世纪之后的研究,也没有提及“地方权力规范化”这一视角。最新一代学者的研究已经超越了20世纪“变革—反变革”的研究思路,但认识关于“封建革命”的争论是理解最新研究的前提。本文旨在全面梳理西方学界对中世纪西欧历史的认识从“封建革命”转变为“地方权力规范化”的趋势,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研究进展,希望有助于加深对西方学界研究中世纪西欧宏观变化的理解,同时为国内西欧中世纪史的具体研究提供相对前沿的理论视角。

一、“封建革命”论与关于中世纪西欧历史的“断裂”与“延续”之争

  自从19世纪作为现代学科的历史学出现,中世纪西欧历史是“断裂”还是“延续”,成为西方学界持久争论的话题。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中世纪西欧处于封建社会,社会秩序没有明显变化。在乔治•杜比提出“封建革命”论之前,学者们已经开始关注中世纪的变化,主流观点认为变化是长时段的、连续演进的。杜比的“封建革命”论则主张社会秩序的变化是突然的、剧烈的,集中发生在980—1030年这一较短时段。1953年,杜比考察了中世纪法国勃艮第地区社会秩序的变化。他指出,在980—1030年马孔地区出现了基于城堡的领主权统治形式。伴随而来的变化还有骑士阶层崛起,以及农民、市民等劳动者们(travailleurs)受到强制领主权压迫等现象。这些现象是加洛林国家解体(la décomposition de l'état carolingien)的结果,当地方不再感受到君主的存在,原本国王的权利被堡主们通过私人权利(droits privés),也就是习俗(coutumes)的形式占据。该书并没有明确提出“封建革命”这一概念,但之后杜比在《三等级》中以“封建革命”(la révolution féodale)作为一个章节题目,更加系统性地阐述公元1000年左右的断裂性变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杜比的学生和支持者们通过更多区域性和整体性研究,确立了“封建革命”论在解释中世纪中期西欧社会秩序的主导地位。

  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封建革命”论开始受到质疑和挑战。参与争论的学者可大致被分为“变革”派和“反变革”派,双方就“封建革命”论是否成立展开激烈交锋。“反变革”派的领军人物是法国学者巴特雷米。1991年,“变革”派代表勃利和布那泽尔的《封建变革》再版,而巴特雷米在次年发表对该书的评论文章《封建变革真的发生了吗?》。作为“变革”派学者杜比和图贝尔的学生,巴特雷米在文中坦率承认,直到1988年他的研究仍然受到“封建变革”论的支配。但他认为“封建革命”论如今已经对史学研究产生妨碍作用。巴特雷米提出他反对“封建变革”论的几个原因:第一,“封建变革”实际上是“文献变革”。公元1000年的很多变化实际上是文献词汇使用的转变,而文献的变化不反映真实的变化,制度危机只是文献变革产生的假象。第二,关于社会阶层的变化问题。中世纪的武士向来拥有尊贵地位,并不存在骑士阶层的崛起;“变革”派指出农民奴役化的证据实际上是对文献的误读;在公元1000年,社会秩序的剧烈变化没有出现。第三,认为在公元1000年之前存在保护司法、自由和财产的“公共秩序”不符合事实,这不仅误解了10世纪的历史情况,也夸大了11世纪的暴力。巴特雷米总结道:“从今以后,相比‘剧烈的变革’,我认为‘持续的调整’更加准确。”

  同时,20世纪90年代对于西欧封建社会的研究进展也对“封建革命”论造成冲击。“封建革命”论强调欧洲在公元1000年左右迅速进入封建社会。然而,苏珊•雷诺兹1994年的专著《封土与封臣》指出,在12世纪之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封建社会,因此更不可能出现“封建革命”。雷诺兹的论证思路与巴特雷米的“文献变革”异曲同工。雷诺兹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前人混淆了“语词”(word)、“概念”(concept)和“现象(phenomenon)三个层面,以至于错误地认为中世纪早期关于“封土”(fiefs)和“封臣”(vassals)的语词就是封建社会出现的证据。

  对于“封建革命”论的批评引起巨大反响,也引发了托马斯•比森的思考。比森认为巴特雷米提出“持续的调整”是走向另一个极端。比森在1994年发表《论“封建革命”》一文,为“封建革命”论辩护,并做进一步阐发。比森认为,在公元1000年前后确实存在剧变,基于司法的公共秩序转变为暴力的领主权(lordship)统治。10世纪的西欧存在公共秩序,这既表现为讨论公共事务的集会(assembly/placitum)、教士会议(convocations)和法庭(courts)的持续存在,也表现为同时代人们普遍认为公共秩序存在。暴力现象在10世纪已经广泛存在,但此时的暴力主要以战争或复仇等形式呈现,本质上是合法行为。暴力并未破坏公共秩序,而是成为王室法律秩序的约定俗成之物。然而进入11世纪后,暴力的本质发生变化。骑士和堡主通过城堡建立暴力统治,压迫领地内的无权者。比森认为领主权与公共秩序截然相反,“它不具有政治或行政的特性,因为它基于对于无权人们的任意的操纵”,公共秩序已经名存实亡。一方面,领主难以取得封臣的绝对忠诚;另一方面,虽然教会发起遏制暴力的“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运动,但这实际上在制度上承认了领主权对公共权力的破坏性冲击。领主权主导的社会秩序持续到1150年左右,随着王权复兴,行政管理逐渐取代领主权统治。部分学者认为,比森的论文只是重复杜比的观点,从而低估了其在学术史中的重要性。然而比森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他不再认为“封建革命”是指西欧迅速进入封建社会,而是以“领主权”为线索重新解释了公元1000年社会秩序的变化。比森的解释线索是上层领主和下层领主的权力博弈,“封建革命”开始于下层领主权力不受控制,结束于上层领主重新夺回权力。

  比森的论文引发了英文学界对“封建革命”论的讨论热潮。1996—1997年,《过去与现在》接连刊登了英国、美国、法国的四位学者对比森论文的评论。他们对比森的理论总体上持批判态度。特雷米重申了他在1992年提出的“文献变革”观点,质疑“变革”派对文献的解读。在此基础上,美国学者斯蒂芬•怀特认为必须更加关注中世纪材料的书写者和书写意图。怀特指出,展示11世纪暴力现象的文献大多来自教会,其书写者擅长通过修辞来夸大暴力,以维护教会或修道院的财产和利益。因此,不能把文献记载的内容视为客观事实。此外,罗伊特认为“封建革命”论是基于对中世纪法国材料得出的结论,他质疑该理论对于欧洲整体的适用性。

  “反变革”派更加有力的反驳表现在质疑比森对于“暴力”概念的使用,进而反驳将公共秩序和领主权秩序对立起来的观点。比森已经注意到,暴力并非11世纪特有的现象,9—10世纪也存在大量暴力行为。怀特进一步指出,暴力存在于中世纪的所有阶层,暴力的实施者不只是堡主,也不能证明暴力的产生与城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此外,暴力在更多场合中只是贵族维护权力的策略。中世纪领主之间的暴力活动往往以协商解决,而协商与暴力往往交替进行,共同成为解决问题、维护利益的方法。如果暴力现象在11世纪没有显著增加,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那么比森的论证核心就会受到挑战。怀特继续追问:如果加洛林秩序无法保护人们的自由和财产,那么公共秩序和暴力的领主权统治有什么区别?他认为比森的观点的核心是“在中世纪可以找到一个暴力的领主权的统治时代”,如果这个时代并不存在,“封建革命”论就无法成立。怀特对于公共秩序和领主权二元对立的批评获得巴特雷米和威克姆的支持。威克姆更是直言“任何关于中世纪国家主义和政府的讨论都是无意义的”,因为这是以现代概念进行年代错误的讨论。

  在全面批判比森的“封建革命”论后,巴特雷米给出自己的解释:法兰西从860年到1100年没有发生断裂,始终处于渐进的社会演进。真正的转变发生在1100年,司法概念、货币税收和租金的变化导致责任制(accountability)的出现,这一转变与暴力的领主权并无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巴特雷米把加洛林时代到公元1100年前后的这一长时段视为“渐进发展”,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其他学者的积极回应,威克姆更是表达了明确的反对意见。威克姆指出,从850年到1100年,西欧的贵族结构和统治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只是长达250年的变化是否可以称为“革命”有待商榷。威克姆认为确实出现了权力地方化的变革历程,变化有两个具体体现:一是地方贵族与更高层面权力(包括王权和伯爵权力)的关系发生变化,在地方贵族之外不再存在更高的权威;二是基于地方的规范和程序的建立,地方贵族的统治逐渐合法化。威克姆以他擅长的意大利为案例描述变革,但也指出相似的变化在英格兰、德意志和西班牙等地区同样可见。

  在1997年的《过去与现在》期刊上,与罗伊特和威克姆的批评文章共同刊登的还有比森本人的回应。比森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各方面的批评,但仍然认为“封建革命”论本身是有意义的。关于“暴力”概念使用的批评,比森认为如怀特所指出,中世纪的暴力更加有目的性,也并不只是堡主和骑士的专利。但比森认为最主要的暴力仍然是与城堡、农民、商人和市场领地相关的,也就是下层领主对于领地内无权者的压迫。关于公共秩序与私人领主权的对立,比森更倾向于认为公共秩序在公元1000年后有一定程度的延续,但同时不应否认暴力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断裂性影响;比森强调,他没有试图对比或评估体制,更没有试图讨论国家、政府、公有和私有,他的分析限于社会而不是体制。关于地理范围普遍性的质疑,比森认为此时他不会再以法国为中心讨论“封建革命”,但也认为以法国为中心并无不妥;比森重申,11世纪的德意志、波兰和加泰罗尼亚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但是,比森坚决反对将“延续”视作12世纪之前西欧社会秩序的基本特征。他认为巴特雷米的“持续的调整”理论实际上回到了19世纪的研究思路。相比于给变化命名,比森认为首先要承认变化、发现变化:“11—12世纪巨大的不确定性带来如此疑问:这些世纪究竟经历了什么?新的问题是重新定性和解释公元1000年后极度扩张和受到激励的社会:什么是新的,什么是旧的,什么是变化的?什么变化的因素或原动力是可以察觉到的?”在这个意义上,“封建革命”论仍然是必要的。如果要否认这一解释方式,就需要拿出替代品,正如“如果没有人能够重写《现代国家的起源》,那么中世纪政府的源头就无法弥补”。

  同年,巴特雷米将他1992年的纲领性文章《封建变革真的发生了吗?》发展成一部专著,作为自己“反变革”派观点的总结。关于“封建革命”论的集中论战告一段落。“反变革”派的很多批评是中肯的,即使是坚守变革观点的比森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批评,并据此调整自己的理论。然而,并不能说争论以“反变革”派的彻底胜利而结束,因为“反变革”派并没有提出令人信服的替代方案。如果认为加洛林时期不存在公共秩序,是否可以认为,直到12世纪,西欧的社会秩序从未发生根本变化?所谓“持续的调整”究竟是哪些方面的调整?从解释社会秩序变化的角度来看,这场“断裂”与“延续”之争远远没有结束。学者们普遍意识到,需要进一步讨论这场论战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并在更广的地理范围内,以大量的区域案例研究讨论社会秩序的断裂与延续。

二、解释社会秩序变化的探索与困境

  1997年之后,西方学界并没有停止对“封建革命”论及相关概念的研究。参与争论的学者们继续完善各自的观点,但相比于争论是否存在“封建革命”,他们把更多精力放在思考与之相关的“暴力”“和平”和“领主权”等概念上。“变革”派与“反变革”派呈现互相妥协的趋势。同时,一些学者受到争论的吸引,通过区域研究来回应“封建革命”论。上述研究无疑促进了对10—12世纪西欧社会秩序变化的理解,但研究展现出不同地区的多样性反而为解释这一时期欧洲社会的变化带来更大的困难,导致相关研究陷入困境。

  1999年,巴特雷米出版专著《公元1000年与上帝的和平》。该书重估了“上帝的和平”运动与“封建革命”的关系,并进一步阐释了中世纪的“暴力”概念。“上帝的和平”被“变革”派学者认为是“封建革命”发生后,教会为了抑制暴力的一次无效尝试。但巴特雷米试图证明教会对于暴力的抑制是有效的,国王罗贝尔二世(Robert II)时期(996—1031年)的法国并不处于暴力时代。巴特雷米认为暴力向来具有自我限制的功能,自从古代晚期就存在和平会议的传统,“上帝的和平”只是其中一次和平运动,没有任何特殊性。如果非要说存在“封建革命”,那么可以用来称呼860—920年,这个以诺曼人入侵为标志的变化年代。2005年,巴特雷米撰文《公元1100年的变革》,系统阐述了他对于中世纪中期西欧历史分期的理解。巴特雷米再次强调,大约在公元900年,而不是1000年,西欧进入封建社会。在后加洛林时期,由于诺曼人入侵,西欧出现了封建战争、城堡数量增加,以及领主对于领地内人们的压迫和象征性展示暴力等现象。然而,巴特雷米认为封建化的过程并不是断裂的,而是在之后两个世纪中逐渐演进。真正的变革时代是1060—1140年,被巴特雷米称为“公元1100年的变革”。巴特雷米从城市、乡村、教会和世俗贵族四个角度入手,论证在这一较短时段内,封建社会的主要特征快速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以行政管理为主的类似于现代国家的复杂社会。

  怀特从司法的角度进一步否认“封建革命”论的可行性。他认为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变成了“变革”派和“反变革”派的争论,人们反而忘记了“封建革命”论的核心是杜比指出马孔地区980—1030年公共法庭转变为封建私人法庭的这一变化。怀特选择重新考察杜比的论证和材料使用。他发现,由于使用特许状数量有限和对特许状法律性质的误读,杜比得出了错误结论。公元980年前后,马孔地区的司法系统几乎没有变化,并不存在公共法庭与私人法庭的对立。怀特进一步指出,当时历史文献记载的并不是法庭判决,而是解决争端的方式,因为所谓法律争端几乎都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切耶特的研究强化了怀特以“解决争端”替代“司法制度”的研究角度。切耶特认为“封建革命”的核心是一个假设:如果缺少来自中央的约束,社会就会进入无政府的混乱状态。然而,西欧的“无国家”状态已经持续了几个世纪,却并未因此就进入完全无序状态,11世纪城堡的出现没有造成秩序的改变。切耶特认为可以完全丢弃“封建主义”和“封建革命”等术语,而是从人们的社会习惯和实践方式等角度考察历史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比森1994年的论文已经开始使用“领主权”概念来解释公元1000年前后社会秩序的断裂性变化。比森之后关于“领主权”的研究成果于2009年汇总成专著《12世纪的危机:权力、领主权以及欧洲政府的起源》,这成为他对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的最后回应。关于领主权的发展和历史分期,比森认为领主权广泛存在,但875—1150年可以被称为“领主权时代”。这段时期区别于之前的公共秩序,也区别于之后的政府时代。随着人口和经济增长、城堡数量激增,越发强大的领主权削弱了公共秩序,领主们对无权者施加私人的、暴力的统治。长达近三个世纪的“领主权时代”并不是静止的,相反,比森认为公元975—1025年是关键的变化时刻。这50年间的文献表明人们真正开始关注领主的暴力;同时,这一时段密集召开传达“上帝的和平”的公会议,表明公共秩序为抑制暴力行为做出的无效努力。比森强调,公元1000年的暴力危机并非现代学者的建构,而是当时人们的真实想法。这种强制领主权(coercive/banal lordship)从法兰西快速扩展到整个欧洲。

  尽管两派仍然在不断发展、巩固自己的立场,但从中可以发现二者相互妥协。比森承认领主权的广泛存在。尽管他强调公元1000年前后是领主权的变化时刻,但也承认“领主权时代”从9世纪末就开始了,这一变化显然比他之前所认为的更加温和。巴特雷米在强调历史延续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存在着变化时刻,9世纪末和公元1100年都出现了明显变化。比森的“领主权时代”与巴特雷米的“封建社会”在本质上十分相似,都与之后基于行政管理的“现代国家”时代相对立,只是历史分期有所不同。两派共同意识到9—12世纪欧洲出现了不容忽视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解释、历史分期和基于地方的案例研究。在两派巩固自己立场的同时,受到争论启发的学者们开始关注“封建革命”论在西欧各地的适用情况,并完成了众多案例研究。

  对于封建革命的“中心”——法国,学者们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区域案例研究,主要关注堡主的权力和堡主统治下的暴力现象。巴赫拉赫选取千年之交的安茹伯国作为研究对象,他考察了富尔克(Fulk)伯爵统治时期(987—1040年)安茹伯国所有76位堡主的人事任命情况,以判断伯爵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控制堡主、行使自己的权力。他发现只有很少一部分堡主的父亲也是堡主,也就是说堡主职位并不具有普遍的继承性;同时,在相当多的继承案例中可以发现伯爵干涉的身影;此外,另有相当多的堡主来自安茹之外,被伯爵任命为堡主。巴赫拉赫由此得出结论,安茹伯爵能够有效控制堡主们,因此城堡、堡主数量激增并不能代表公共秩序的消失。即使欧洲发生过“封建革命”,也没有出现在安茹地区。伯克霍尔德对安茹的迪尔塔勒堡主统治区(Durtal Castellany)的暴力现象进行更加细致的考察。伯克霍尔德承认编年史中的确提到了堡主对于修道院的暴力行为,这似乎印证了比森的理论。但他认为若想判断这种暴力是不是常态,必须综合考察该地区经济、人口情况,以及统治者、被统治者之间的复杂关系。他指出,11世纪该堡主统治区总体上和平稳定,经济显著增长;同时,堡主努力与领地内的修道院保持合作关系,不仅赠予礼物,也把自己亲戚安置到修道院,建立亲缘联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编年史中的暴力现象只是偶然的,不足以成为“封建革命”论的证据。

  关于“封建革命”的争论在英国格外受到重视,并深刻影响了对中世纪英格兰历史分期的理解,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诺曼征服在英国历史的特殊地位。1999年4月,在意大利斯波莱托召开讨论中世纪早期封建主义的国际会议上,英国学者大卫•贝茨宣读了他对英格兰与“封建革命”的研究成果。贝茨首先肯定“封建革命”论的优点,认为它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法兰西和更广阔地区在相当长时段的发展,但他从“反变革派”中获得更多启发。贝茨认为,诺曼征服曾长期被认为是英格兰历史的重要节点,甚至有学者认为诺曼征服造成了英格兰的“封建革命”,这限制了研究思路。贝茨试图淡化诺曼征服对于历史分期的重要性。贝茨强调,首先,诺曼征服并没有造成英格兰历史的断裂。征服带来的土地变化、暴力和城堡建造的规模存在争议,而根据《末日审判书》的分析可知,连续和演进才是主要特征。其次,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英格兰已经进入封建社会,领主权已经普遍存在。因此,英格兰与欧洲大陆的差异并不大,也不存在诺曼征服将封建主义引入英格兰。最后,尽管文献术语变化显示11世纪晚期英格兰发生明显变化,但这可以用巴特雷米的“文献变革”观点解释,诺曼征服带来的变化主要是文献表述的变化。贝茨认为10—12世纪英格兰历史处于持续演进状态,诺曼征服并没有带来断裂。同时不应否认的是,这一演进并不是平稳的,而是充满危机,10—12世纪发生了广泛且深刻的变化。

  在同年盎格鲁—诺曼研究年会“战役会议”(Battle Conference)上,威尔汉姆对英格兰东盎格利亚地区的研究支持了贝茨淡化诺曼征服的观点。但与贝茨不同,威尔汉姆认为英格兰存在“封建革命”。变革与诺曼征服无关,而是发生在1000—1066年。2005年,威尔汉姆把该研究发展成专著《中世纪早期东盎格利亚的领主和共同体》,详细阐述了这一变革。威尔汉姆认为,虽然“封建革命”论受到强烈质疑,但仍是评估地方社会重构最方便的方法。研究英格兰的“封建革命”有助于发现诺曼征服研究长期忽视的历史变化动力问题,也有助于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历史多角度综合考察历史变化。威尔汉姆指出,11世纪上半叶的东盎格利亚的基层治理经历了从王权向地方贵族统治的转变。在10世纪,地方贵族通过资助王室修道院与国王建立联系,维持地方层面的社会秩序。克努特大王的统治打破了这一结构。地方贵族逐渐与国王和王室修道院脱离关系,而是加强土地投资,建设自己的住所—教堂—市场综合体来展现身份和权力,进而重塑了社会秩序。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暴力的作用,威尔汉姆的观点与比森有很大分歧。威尔汉姆认为这一转变主要是和平的,相比堡主的暴力,大地主们的经营活动才是推动“封建革命”的主要力量。

  与英格兰类似,对于伊比利亚半岛的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研究也呈现出几乎相反的结论。早在20世纪70年代,博纳西关于该地区的专著已经成为“封建革命”论的经典之作。在关于“封建革命”的争论后,博纳西撰文重新解释加泰罗尼亚特许状呈现的变化,并在1999年斯波莱托会议上宣读。博纳西首先反驳巴特雷米“文献变革”的观点,指出10世纪加泰罗尼亚的特许状材料非常充足,可以反映真正的变化。博纳西以封建主义的两个核心概念“采邑”和“封臣制”为线索探究封建化的进程。关于采邑,他认为10世纪时文献中的“自主地”(alleux)具有公共财产属性,但从1020年开始,采邑制度受到冲击,最终在1040年左右被无数分散的封土取代。封臣制虽然在11世纪前已经存在,但限定在一个小圈子内,11世纪随着封土化的发展而扩散到整个社会。博纳西指出,这两方面的变化都是在11世纪前数十年内发生的,因此“封建革命”论仍然成立。鲍曼同样考察了加泰罗尼亚地区,但从司法角度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他认为10—11世纪法庭处理财产争端的方式和效力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因此这一地区并不存在公共秩序向私人统治秩序转变的现象,更不存在“封建革命”。

  此外,还有两位学者分别尝试验证中世纪的波兰和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是否发生了“封建革命”,但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关于“封建革命”的争论推动了西方学界对西欧社会秩序变化的研究,但是,大约在2005年以后,西方学界的讨论热情在逐渐衰减。这首先是因为案例研究呈现的结果完全不同,学者们对于英格兰和加泰罗尼亚的研究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结果。其次,“变革”派没有对“封建革命”达成统一的定义。例如,关于暴力在“封建革命”中的作用,学者们的看法大相径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反变革”派仍然未能提出有效的替代解释方案。巴特雷米虽然对此进行尝试,提出900—1100年西欧处于演进的封建社会,但他既没有指出这个封建社会与加洛林时期的不同之处,也没有说明封建社会在这200年间具体如何渐进发展。总而言之,如果无法找到新的解释方式,并指出变化的时段、内容和动力,关于社会秩序变化的研究就不会真正取得突破。

三、“地方权力规范化”的视角

  讨论沉寂数年后,查尔斯•韦斯特和克里斯•威克姆的研究从“地方权力规范化”视角解释中世纪中期西欧社会秩序的变化,为突破“封建革命”论的困境提供了新思路。韦斯特认为,“规范化”(formalisation)这一术语用来描述限制意义扩散、有效建立解释标准的过程。在非正式的秩序中,统治者依靠“象征交流”(symbolic excommunication)建立社会秩序,每个人的社会地位由一系列标志和象征(signs and symbols)决定。这些标志和象征的意义虽然被同时代的人们熟知,但它们并没有提供明确界定权力的准则。在经历“规范化”后,统治者的权力得到清晰界定,具有财产意义和法律意义。韦斯特和威克姆认为西欧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的社会秩序演变就是地方领主的权力实现“规范化”的过程。韦斯特认为,加洛林时期虽然并不存在类似现代国家的统治,但是加洛林王权通过仪式性手段能够控制地方政治,并建立统一的秩序。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西欧普遍经历了“地方权力规范化”过程,这一转变过程相对缓慢,但影响深刻。在12世纪,地方领主围绕城堡建立地理界限明确的领主统治;同时,加洛林时期通过象征交流建立的模糊权力转变为通过“强制领主权”明确界定的法律性质的权力,地方贵族的权力逐渐等同于一种财产权利。而威克姆认为,中世纪西欧“地方权力规范化”指原本非正式的、不合法的地方统治实践(local practice of domination)变得规范化、合法化;同时,在地方层面出现了没有更高权威约束的、细胞式的权力单元。

  韦斯特首先通过“地方权力规范化”视角观察中世纪中期西欧的社会秩序。2013年,韦斯特深刻反思了“变革”派与“反变革”派论证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从加洛林时期的材料入手取得突破的新视角。韦斯特指出,当前对于“封建革命”的讨论热度下降并不是因为任何一派已经胜利。相反,是因为讨论已经走进了死胡同,继续在“变革—反变革”的框架中讨论无法解决问题。韦斯特相继指出两派在方法论的不足之处。首先,他认同部分对于“变革”派的批评,认为并不能找到足够证据表明暴力在持续增长,也不能简单认为加洛林时期建立了类似“国家”的公共秩序,随后公共秩序解体。其次,韦斯特更加无法认同“反变革”派的批评。他把对“封建革命”论的批评概括为两条路径,第一条以巴特雷米和苏珊•雷诺兹为代表,主张西欧在12世纪才发生了彻底的变革,但韦斯特认为这一派只讨论结果,而没有从更早年代思考12世纪变革的原因。第二条以怀特为代表,从人类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角度质疑研究中世纪司法与暴力转变的意义。但韦斯特指出,这一派只关注以冲突解决方式作为替代手段,但这一角度并不足以解释社会组织模式地方化的过程。韦斯特的核心结论是:第一,公元800—1100年左右西欧的社会秩序确实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这一转变主要是权力在不同层面的规范化;第三,这一转变是加洛林改革中许多程序的结果,也可以说是延续。

  韦斯特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他把加洛林时期纳入其研究社会秩序变化的范围。在此之前,“变革”派试图证明加洛林时期存在“国家”或公共秩序,而“反变革”派认为加洛林时期已经主要是领主权的私人统治模式,与之后几个世纪的秩序没有根本区别。韦斯特为两派分别找到足够有力的证据。加洛林时期的伯爵法庭体现出公共性质,主教有力地控制城市,二者都是王权的体现,说明存在制度性的权威。这一时期同样展示出脱离制度的,依靠行为规范、亲缘关系和暴力行为建立的贵族统治。在王权和伯爵权力无法触及的地区,中央与地方必须达成利益妥协。韦斯特认为“象征交流”理论能够有效调和上述两种看似相互冲突的研究思路。在文字书写等明确交流形式发展十分不充分的情况下,加洛林统治者通过符号和象征手段有效行使和巩固权力。礼物交换、暴力和集会是最主要的三种象征交流形式。礼物交换的意义不在于礼物本身,而是在赠送礼物的行为中表明赠予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相对等级关系,并在二者之间形成联系。暴力的展示和使用,以及各种集会中人们之间的互动起到相同效果。韦斯特指出,象征交流广泛存在于加洛林各层面的统治。国王与贵族通过象征交流建立集体权威,将宫廷世界与地方世界联系起来。同时,加洛林统治者也意识到模糊的象征交流不利于有效治理,因此试图通过建立更加仪式化的王权、誓言和推动成文规章等方式推动社会秩序的规范化。

  加洛林帝国在9世纪末解体标志着这一整合帝国的尝试失败了,但其推动社会秩序规范化的改革计划在地方层面继续进行。韦斯特认为,“长10世纪”(约880—1030年)的很多特性都是加洛林时期的延续,只是这种延续带来了断裂性的结果。10世纪的王权在一定程度上衰落了,只能间接地影响地方。特许状证据显示10世纪国王本人很少来到洛塔林吉亚地区,而是选择在莱茵兰地区处理洛塔林吉亚的事务。同时,宫殿数量的减少也表明国王巡回的范围更加局限。与之相对的是,地方政治逐渐增强,行使强大的统治权的地方显贵对王权造成威胁。自下而上的微观视角更加能够证明地方权力的规范化。在贵族层面,伯爵统治从一片地理区域转变成基于自己固定住所——城堡——建立的领主权统治;同时,伯爵法庭(mallum publicum)的发展标志着伯爵权力的规范化。在更加微观的领主—农民关系层面,10世纪开始大量出现农民向领主缴纳税款的现象。韦斯特认为,缴纳税款与土地所有权建立联系,并被特许状记录,这些现象标志着断裂性的结果。特许状程式的变化体现出财产权利在实践中被概念化的过程,更加明显地体现了土地拥有者与劳作者之间的关系。这一时期权力地方化的过程伴随着象征交流的逐渐衰弱,其社会意义逐渐静止化、法律化和明确化。

  韦斯特认为“地方权力规范化”的变革在11—12世纪(约1030—1130年)真正完成,其标志是地方领主通过财产权利行使权力的新秩序彻底取代象征交流主导的加洛林秩序。其在微观领域表现为,领主对于依附农民的强制领主权的大量出现。根据领主的这一权利,其领地内的农民被强制付费使用领主的面包房和磨坊等设备。韦斯特强调,强制领主权是11世纪的产物,而不是“反变革”派所认为的在加洛林时期就已经存在。但是,他不认同杜比将其解释为对王权的篡夺,因为王权在此前一个世纪已经在衰退,而认为君主和贵族在零和博弈式争夺权力是过于现代化的解释。韦斯特认为,强制领主权大量出现的真正意义在于从司法上肯定各种形式的压榨行为。长久以来的非正式权力和强迫现在变得规范化,并且成为地方权力的基础,无须与更高权威建立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地方贵族的统治成为一种财产的实体(an object of property),统治一片地区就是拥有具体化的政治权力,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转变为财产。同时出现的是地方层面新的关系建立:领主开始主动建设村庄,植根于地方的乡绅阶层开始出现,精英阶层在更微观的层面施加统治。新秩序最为直观的体现是11世纪以来数量激增的城堡。城堡是强制领主权的中心,反映了强制领主权统治的领土化。在贵族层面,韦斯特认为11世纪开始大量出现的采邑同样反映了基于财产权利的新秩序。相比9世纪的恩地(beneficum),采邑并没有附带的义务,这说明财产观念变得更加绝对化。

  通过加洛林时期、“长10世纪”和11世纪三个阶段的划分,韦斯特梳理了这300年来地方权力的规范化过程,并解释了象征交流模式如何最终被明确的财产权利模式取代。显然,从加洛林到12世纪,西欧社会秩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是否应该把这一变化过程称为“封建革命”,韦斯特认为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应该称之为“革命”,二是如何理解“封建主义”这一术语。如果认为“革命”指短时间内的剧烈变化,那么就不应使用该词;但如果用来形容较长时段历史变化的深刻性,正如人们称呼“工业革命”,那么使用“革命”是合适的。“封建主义”的意义更加复杂多样,韦斯特认为应当更加重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佩里•安德森的定义,把君主权力碎片化(parcellisation of sovereignty)和对农民的强制(coercion over the peasantry)共同视为“封建主义”的特征;同时,韦斯特认为这种强制所采取的形式与冈绍夫的定义直接相关。总而言之,社会秩序的变革与“封建主义”关系紧密。尽管如此,韦斯特仍然认为使用这一术语存在极端化的危险,因为变化是持续不断发生的,而不是在公元1000年突然断裂。最好的办法是抛弃“封建革命”,寻找另一个术语。韦斯特没有直接给出术语,但是他认为自己描述了一个植根于9世纪、导致“封建主义”形成的变革。

  对《重构封建革命》相对严厉的批评来自列维•罗奇,他认为韦斯特的著作存在很大程度的“理论先行”的问题,所选取的材料都在为其开篇提出的命题服务。即便如此,罗奇仍然承认该书为“封建革命”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框架。强调11世纪的变革与加洛林时期的联系被普遍认为是韦斯特的最大贡献,这一新视角同“地方权力规范化”理论和“通过财产权利行使权力”一起构成韦斯特的论证核心。韦斯特本人之后发表的论文进一步完善了他的理论框架。例如,他在2015年强调,领主权模式并没有主导加洛林时期的社会秩序;领主权模式在11—12世纪最终形成,是“地方权力规范化”的体现。韦斯特由此反驳“反变革”派强调的“9—11世纪社会秩序没有发生本质变化”的观点。2017年,他在讨论公元1100年前后修道院司法代言人制度(monastic advocacy)的文章中阐释了修道院这一地方基层教会组织实现司法权力规范化的过程。

  韦斯特的专著重新激发了学界对于中世纪中期社会秩序变化的讨论热情。威克姆在20世纪90年代时就表达了对于“封建革命”论的支持。作为具有鲜明马克思主义特征的历史学家,威克姆始终强调构建清晰理论模型的重要性。在《重构封建革命》出版后,威克姆发现他所关注的12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公社的起源问题与“封建革命”问题紧密相关。因此,威克姆于2014年发表《“封建革命”与城市公社》,重新讨论这一涉及如何理解中世纪社会结构和社会变化的基本问题。一些“反变革”派认为他们已经取得胜利,但威克姆强调,加洛林时期的王权和贵族权力与之后堡主行使的权力完全不同。前者是更加广泛但缺少组织的统治,而后者是基于城堡的在景观中有界限的统治。关于从前者到后者的变化过程,威克姆支持韦斯特的观点,认为这体现了“地方权力规范化”。与韦斯特不同,威克姆没有讨论变革与加洛林时期的联系,也没有强调贵族权力转变为财产权利。他认为“地方权力规范化”的标志是地方的统治实践。它在加洛林时期被认为是非正式的、不合法的,然而,在1000—1100年,这种统治实践在不同地区实现了规范化、合法化,作为对王国层面正式权力崩溃的补偿。威克姆选取转变比较彻底的比萨和热那亚作为案例,详细描述两座城市地方权力的“规范化”进程。

  在1080年之前,意大利城市处于公共秩序的治理之下,其中明显的标志是定期举行的“判决集会”(placitum)。这种集会通常由意大利王国的统治者或其代理人召集,目的是听取命令、裁决纷争和保护交易。1080年后,由于意大利的内战造成地方权力真空,意大利的城市贵族建立了基于地方的“规范化”统治。新的治理模式是由执政官(consuls)领导、全体市民组成的“公社集会”(commune colloquium)。新集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不受到更高等级权威的约束。在司法功能之外,公社集会还负责选举官员、确定外交政策、制定法规和决定政治事务。意大利城市的公共集会治理模式在11世纪90年代以来不断变得常规、可见和意义明确,在12世纪30—40年代完成这一“规范化”过程。威克姆认为意大利城市公社的权力规范化历程是西欧的普遍现象。他指出,意大利的农村地区也经历了公共权力崩溃,并对此具有相似的反应。意大利农村的权力正式化进程比法国缓慢,但具体变化很相似。11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了类似法国强制领主权的“土地领主权”(signoria territoriale),也就是领主权和向一块领地上所有居民行使权利的能力。1080年,意大利内战造成在乡村的正式的领主权力控制更多人口,并且原本非正式的权力变得规范化,这进一步造成教区和村庄的边界具体化和统一化。威克姆指出,农村的封建领地(signoria)和城市的公社(commune)这两种地方组织形式的变化都体现了地方权力的规范化。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在1000—1050年的变化和意大利在1100年左右的变化是相似的。

  2016年,威克姆完善了对“地方权力规范化”的解释,并指出这一变化在西欧历史中的位置。威克姆认为公元1000—1100年是转变的决定时期。加洛林时期是存在公共秩序的,原因有二:其一,重要的世俗贵族和高级教士都必须参加国王的大集会,因为只有如此他们的政治身份才能被承认;其二,贵族在地方的统治仰仗国王的任命,而国王通过与地方的每个自由民建立直接联系,抑制了地方权力基础的构建。10世纪奥托王朝统治的东法兰克王国仍然通过集会进行统治,但此时王国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减少;在同时期的西法兰克王国,出现了地方领主基于个人忠诚和依附关系统治的边界清晰的领地。公共意识在法兰克世界变得越来越弱。11世纪初,规模更小、更个人化、基于领主的政治在西欧各地占据主导地位。除了在2014年论文中讨论的法国与意大利,威克姆还考察了英格兰、卡斯蒂利亚和德意志地区,并认为在11世纪除英格兰外的所有地区都经历了与法国相似的变化。这一转变的原因是双重的,一是公共权力出现危机,致使地方化的解决方案变得有吸引力;二是在11世纪地方权力本身变得更稳定了。12世纪后,由王权主导的更大规模的政治体系得到重建,但地方领主和他们建立的规范化的、细胞式的地方权力单元并没有消失,王国需要以实际掌权的这种细胞式结构为基础建立统治。威克姆认为地方领主的存在是中世纪后半段与前半段的关键区别之一。

  同时,一些学者从长时段和更多角度参与讨论社会秩序的变化,其中意大利学者费雷、科特斯和比利时学者施罗德的研究比较突出。尽管研究的区域、年代和视角不尽相同,上述几位学者一致认为,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经历了从公共秩序向规范化的地方权力秩序的转变。费雷2017年的专著考察1080—1130年意大利乡村地区的变革,他与威克姆对城市公社的研究相呼应。费雷认为,直到11世纪50年代,意大利王国的政治景观仍然保留着加洛林时期建立的公共秩序,但1080年之后公共权力被地方贵族的土地领主权(dominatus loci/territory lordship)取代。针对农民的公开的暴力是土地领主权的集中体现。费雷认为,暴力并非混乱无序的体现;事实上,暴力反而是地方领主伸张权力的方法,并由此把农民对领主的服从形式明确化,最终把地方领主的统治合法化。科特斯同年出版的专著考察了6—12世纪托斯卡纳地区的贵族。该研究认为,在8—11世纪存在加洛林时期建立的公共秩序,其核心是中央主导的判决集会。11世纪末12世纪初的“主教授职权之争”是走向权力地方化的转折点。在12世纪初,乡村和城市精英开始独立掌管司法,并通过强权建设城堡。原有的大贵族家庭细化成多个分支,每个家族分支因为只获得有限的资源,不得不尽可能榨取自己区域内的土地资源,这造成地方权力的不断强化。施罗德的研究以洛塔林吉亚地区的两座修道院为考察对象,观察7—14世纪这一长时段中权力地方化的进程。研究表明,在加洛林时期,皇帝有效地控制修道院,但从10世纪开始,地方政治人物对修道院的影响逐渐增强。王权与地方权力的斗争是反复而持久的,直到12世纪末加洛林传统的“宗教团体”(familia)概念彻底消失,权力地方化才彻底完成。

  在韦斯特和威克姆之后,“变革”派逐渐重占上风,他们就两个重要问题达成共识。第一,加洛林时期存在某种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中央依靠非制度化手段在一定程度实现对地方的控制。第二,在中世纪中期存在一场变革,导致加洛林时期的社会秩序被不断地方化的贵族权力秩序取代。与杜比和比森等“变革”派不同,新一代学者抛弃了传统的“千年之变”解释方式,而是更加尊重地方的多样性,认为不同地区的变革时段可以存在不同;变革也并不一定按照线性发展,衰落的中央权力可能重新增强。但他们认为“地方权力规范化”是西欧普遍经历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地方权力规范化”已经取代了“封建革命”,成为解释西欧中世纪社会秩序变革的新术语。当然,这一新理论仍然有待完善。有学者指出,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加洛林时期中央对贵族的治理手段,并解释这种治理方式为何比之后的更加有效;关于具体从哪些角度解释“地方权力规范化”过程,还需要从政治史和经济史的角度来综合分析。

结语

  自乔治•杜比提出“封建革命”论以来,几代学者在对该理论的接受和反驳中不断加深对西欧中世纪中期社会秩序演变的理解。20世纪80—90年代的争论重点在于,在公元1000年前后,西欧的社会秩序是否发生了“断裂性”变化,“反变革”派在当时获得更多支持。21世纪初,两派在一定程度上互相妥协,认为社会秩序确实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并没有出现杜比提出的如此迅速、彻底的“断裂”。虽然学者们不满意“封建革命”论,但无法提出新的解释框架,于是研究陷入困境。21世纪初以来,受到社会科学研究进展和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的影响,韦斯特和威克姆提出“地方权力规范化”的解释路径,重新激发了学界的研究热情。

  “封建革命”论与“地方权力规范化”的关注视角不同。前者的视角是王权的碎片化,关注的中心是中央权威如何被地方势力分割和攫取。换言之,在“封建革命”论中,地方权力始终是非法的、非政治的。后者则是以地方权力为主体,强调其合法化的过程,并将地方领主统治视为地方秩序形成的关键要素。“封建革命”论包含了“地方权力规范化”的基本要素和内容,比如杜比和比森都提到地方领主的强制领主权,但是并没有加以特别强调。可以说,后者吸收和消化了“封建革命”论的一些要素,进而形成新的解释框架。其在一定程度上接纳了“反变革”派的思想,不再集中讨论公元1000年的变化,而是关注从加洛林时期到12世纪这一长时段的深刻变化,可以说是在“变革”派和“反变革”派之间找到了一条中间路径。同时,“地方权力规范化”这一解释也回答了长期困扰“反变革”派的难题,即社会秩序具体如何渐进地演变。

  相比“封建革命”论,“地方权力规范化”在更大程度上接纳了马克思主义史学。“封建革命”论主要从政治权力角度讨论问题,未关注社会经济层面的变迁,也就是没有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出发来讨论西欧封建社会。而“地方权力规范化”着重讨论的强制领主权等内容,其关注的正是普通民众,尤其是农民如何被纳入封建领主的权力之下,而这正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西方学界关于“地方权力规范化”的最新研究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封建主义理论的强大解释力。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封建革命”论彻底丧失了学术价值。在从整体理解西欧中世纪历史变迁和讨论历史分期问题时,“封建革命”论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地方权力规范化”视角关注长时段的深刻变化,但仍然无法回避关于中世纪中期西欧历史的“断裂”与“延续”的争论。是否存在某一个开始或结束的时间点,把中世纪中期和其前后区分开?在“地方权力规范化”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比较关键的变化时段?回答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更多扎实的案例研究,也需要从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中寻找理论指导。

  (注释略)

  (作者:王骞禹,比利时根特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