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社会史评论》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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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彬、齐玉凤:17世纪英法海事法令与海上贸易秩序建构

2024-01-31

摘要:17世纪,欧洲强国争夺海上霸权的争斗频仍。为打击海上贸易霸主荷兰,英法两国政府先后颁布《航海条例》(1651年)与《海事法典》(1681年)。《航海条例》是英国意欲建立全球海上贸易霸权的“白皮书”,《海事法典》则是法国要求占据海上贸易头号强国之位的“宣言书”。两国分别以法典为武器,与荷兰展开海上贸易的激烈博弈。英法都力图建构以自身为中心的世界海上贸易格局,它们的争斗同时影响了近代国际海洋贸易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发展。

关键词:重商主义;海外贸易;英国《航海条例》;法国《海事法典》;

  

  17世纪以降,欧洲大陆风云变幻,各民族国家为争夺海洋霸权而激烈争斗。在重商主义政策的驱使下,1651年英国颁布《航海条例》,1681年法国颁布《海事法典》,动用国家力量强力干预海外贸易。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1651年《航海条例》的研究大多侧重考察对英国航运业的影响。国外学者的评价逐渐去否定化而趋于肯定;国内学者关注较晚,正反两方面的评价并存。国外学者对法国1681年《海事法典》的研究,多见于对欧洲诸国海事法令的考察之中,代表性著述有《海事条例的历史观》《欧洲海事条例》等,它们皆将该法典视为欧洲海事法典发展进程中的一大亮点。前者认为“该条例在整个欧洲都获得了赞誉和钦佩,并为路易十四赢得了令人嫉妒的荣光”;后者指出,“毫无疑问,它是由无与伦比的君主颁布的最为高明的立法,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所有邻国的习惯法”。国内学界尚无专文研究,仅胡德坤等人关于法国海权的论述中略有提及,认为该法典对法国航运业作出了积极贡献。

  纵览国内外学界对两部法令的考察,均未将其视为英法挑战荷兰海上贸易强权的手段,且无系统性研究,留有值得勘探的学术空间。为此,笔者拟追溯两部法令出台的背景及内容,从国力博弈的视角尝试解读17世纪英法挑战荷兰海上贸易强权的长远战略,并揭示欧洲列强海上贸易博弈对近代国际贸易秩序和海洋法律体系构建所产生的影响。

一、英国1651年《航海条例》的出台

  17世纪英国政局动荡不安,国王与议会因征税而矛盾激化,引发内战,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断头台,之后克伦威尔建立了军事独裁。新政权建立后不断强化经济社会职能,为新经济法令的出台提供了政治保障。同时期的荷兰则处于经济增长的一个高峰期。作为80年战争(荷兰独立战争——笔者注)的获益者,荷兰赢得独立并与西班牙达成协议,取消了两国间的贸易禁令,荷兰迅速成为欧洲海运贸易的主导性力量。据记载:“只有200万人口的荷兰共和国竟然把它从事捕鱼、航运和商业的可能性变成利润和实力的榜样,这刺激了17世纪的英国和法国去奋力竞争,包括形成整个科尔柏制度。”这种冲击对英国更直接也更突出,因为荷兰不仅是英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承运商,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对英国的海外贸易构成了强劲的威胁。英荷贸易冲突的实质是争夺贸易资源和区域,资源集中于纺织业和渔业,区域涵盖波罗的海、南欧和地中海、东方及大西洋等地。

  当时荷兰的造船业因造价低、效率高而颇受英国商人的青睐。荷兰商船的运费及造价皆低于英国,促使诸多英国商人租用荷兰船只。至17世纪,英国商人雇用非武装的荷兰船只承运海外贸易的现象司空见惯,这不仅影响英国的造船业,而且降低了英国商船的军事性能。因为按照英国传统,商船亦是战船,商人们出航皆全副武装,如遇战事则立即投入战斗。由于海军建设需要巨额资金,而英国财政捉襟见肘,因此海军建设缓慢。在愈演愈烈的海上贸易争夺战中,英国海军无法满足贸易保护及国家防御之需,至1651年,英国商船依旧承担着亦商亦武的角色。如此,数量众多的荷兰商船游弋在英国的贸易区域,对英国的贸易和军事而言绝非益事。荷兰在海上贸易中的绝对性优势,对亟需掌握贸易主导权的英国来说如鲠在喉,国家干预势在必行。

  英国很早就有航海法令。较早的航海法令始见于理查德二世(1377—1399年在位)统治时期,那是一部严厉的沿海贸易禁令,规定进出口任何商品必须使用英国船只,但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伊丽莎白女王(1558—1603年在位)统治的第五年曾颁布禁止外国人参与英国海岸贸易的法令,其序言阐释此举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持王国内的海军”。英国从这时候开始,企图“将对外国商人的限制与国家防御结合起来”。但该法令也没有被严格执行,因为一旦外国施以同样的报复措施,英国的物资供给及商业贸易将会受到严重损失。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时期,殖民地贸易兴起,英国允许外国船只参与英国贸易,但授予英国商船优先权,以保护本国商人。17世纪50年代,英国殖民地经济渐成规模,这为1651年《航海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

  1651年《航海条例》主要涉及英国的海外贸易、参与人及其商船的属性问题。这部条例规定:“从1651年12月1日起,在亚洲,非洲或美洲,或其所属岛屿的任何地方生长或制造的产品,只能用共和国及殖民地的船只进口或者运至共和国、爱尔兰及共和国所属的任何领地,且船长及水手大多数都是共和国和殖民地的人,如若违反则没收其货物及商船。任何欧洲生长或制造的产品,自1651年12月1日起,须使用商品原产地或首次运输地船只,才可被进口至共和国、爱尔兰及共和国所属的任何领地,如若违反,则如同上述规定。”条例数次强调进出口贸易必须使用英国或其殖民地的船及船员,针对性极强,旨在冲击荷兰的转运业务。此后,英国与其殖民地的贸易皆受英国政府控制,英国政府逐渐掌握了与其殖民地海外贸易的垄断权。

  此外,该条例还规定:“任何种类的鲱鱼,鳕鱼,沙丁鱼,只能用本国的船只捕获;咸鱼、鲸鱼翅、鲸鱼骨、鲸鱼油,只能用共和国的船只输送至共和国,爱尔兰及英国所属任何领地,如若违反将如同上述规定。”条例禁止荷兰商人在英国及其殖民地合法经营渔业,意在动摇荷兰的经济支柱,削弱其竞争力,为英国渔业快速发展扫清障碍。条例的实施意味着荷兰只能向英国及其殖民地出口荷兰本国生产的商品,这就限制了荷兰进入国际贸易市场的机会,拿不到那些规模较大且利润丰厚的订单。同时,该条例涉及亚欧非与英国及其殖民地的贸易,辐射范围极广,表明政府试图使自身成为殖民地经济进出口的大门,迫使殖民地经济从属于英国利益。此后,殖民地经济日益融入英国母国经济战略之中,为英国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支持。

  总之,1651年《航海条例》以挫伤荷兰贸易竞争力为抓手,谋求打击荷兰转口贸易,垄断殖民地贸易经济,保障本国航运业的发展,强化英国经济及国家防御力量。将国家力量作为英国对外贸易的强大后盾,使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巧妙耦合,实现了两者良好的互动,客观上推动英国走上了贸易帝国之路。

二、法国1681年《海事法典》的问世

  英国1651年《航海条例》将海外贸易发展纳入国家战略之中,反映了17世纪欧洲国家对海上航运业的重视,以及重商主义思潮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同时体现出英国海洋战略的特点。无独有偶,法国亦于1681年颁布《海事法典》,也与荷兰竞争海外贸易的主导权,以推进法国海上贸易的发展,为法国争夺海上霸权积极造势。

  黎塞留任首相期间,法国开始重视海权及海外贸易,他曾出台若干措施推动海外贸易的发展,但其后继者马扎然忽视航运贸易,又陷入持续不断的战争,使法国航运业及财政损耗极大。至科尔伯继任之前,荷兰商人及商船在世界各贸易区域内已经形成了绝对性优势,这与法国盛行的重商主义思潮和海上强国战略目标严重抵牾,成为法国人“一场名副其实的噩梦”。因此,与荷兰抗衡,积极发展海上贸易,并在世界航运贸易中分得一杯羹成为法国的既定目标之一。所所以有人指出:“针对荷兰人的商业战是路易(此处指路易十四——笔者注)统治开始以来法国政策的一个持久特征。”

  17世纪荷兰贸易飞速发展,不仅创建贸易公司,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贸易据点。这种巨大的成就令英国和法国垂涎三尺,也激起法国对荷兰强烈的敌意。尽管法国人已在西印度群岛建立了永久定居点,但至17世纪中期,“荷兰商人主导了该地区的大部分贸易”。据记载,科尔伯曾于1662年收到报告:“在与法属加勒比地区进行贸易的150艘船中,法国船不超过3到4艘”。这一切促使法国出台一系列将荷兰排除在殖民地贸易之外的政策。与此同时,法国还积极筹建了法属西印度公司,期望以此取代荷兰商船在安的列斯群岛的贸易。科尔伯基于“法国的任何收益都必须以牺牲荷兰为代价”的认知,在1664—1674年间积极组织实施亚洲战略,其目的在于打破荷兰主导的亚洲贸易格局。

  1681年《海事法典》的出台也与法国当时的国内局势密切相关。“马扎然去世时,王国的财政状况非常恶劣。政府寅吃卯粮,已花掉了两年的财政收入。1661年的支出是从1663年的收入(由包税人支付,代价高昂)中预支的。连本带利偿付债务需要一笔巨款。这样的亏空在法国是空前的。”面对严峻的形势,科尔伯继任之后致力于发展工业、航运业及造船业,同时鼓励建造军工厂,实施较为严格的海军管理政策,并竭力拓展海外贸易。他的一系列重商主义政策被称为“科尔伯主义”。鉴于法国是农业大国,国家战略亦仰重陆上政策,贵族阶层及民众对海上贸易等新兴经济方式依旧较为漠视。为此,科尔伯颁布法令鼓励贵族从事海上贸易,获取海洋贸易的收益,为海军建设提供有力的经济后盾。法国近代意义上的首部海事立法即在此背景下问世。

  近代法国的海事立法深受欧洲传统海事立法——特别是《奥列隆法典》——的影响,但随着法国航运贸易的不断发展,旧法典的缺陷日益凸显。因此,制定一部契合当时国内外形势、以构建有利于法国海上秩序的法典就显得极为必要。为此,科尔伯自17世纪60年代就着手新法律的筹备工作,历经二十余年的酝酿,最终在1681年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海事法典》,在近代法国乃至欧洲海事立法上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1681年《海事法典》体现了17世纪法国海权观念的先进性。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作为将海事立法国内法化的成功尝试,这部法典秉承了亨利二世在16世纪颁布的海事法中的公法和私法一体的传统立法精神,将航海、商业和海军三者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清楚地规定了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权力与义务。”其次,与旧法典相比,它超越了时代,以成文法的形式为海上事务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具有开创性及全面性。尤其是法典中的保险内容为商船及船员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并具有权威性。其三,虽然法典中明确了船长对海员的管理权限,但亦保障了海员的诸多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制衡,体现了契约精神,促进了航运贸易的蓬勃发展。其四,该法典体现了科尔伯重商主义的原则和精神。在科尔伯奉行的重商主义政策中,发展海军及航运贸易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科尔伯认为要想实现法国强大,须通过增加本国的金银储备来实现,这就需要法国拥有品质优良的出口商品,并减少对进口的依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科尔伯严格规范工业品的标准,鼓励通过本国的航运将其输至国外。但与这时的荷兰相比,法国航运体系较为薄弱,因此,动用国家权力调整及规范航运贸易极为必要。

  1681年《海事法典》在贯彻和实施重商主义政策的过程中起到了奠基性作用。航运贸易带来的巨额财富是支撑海军建设与王室财富积累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航运和海军的良好互动亦成为推动法国不断走上贸易强国之路的强劲动力。科尔伯颁布的法令及其一以贯之的重商主义政策在17世纪结出了硕果,有学者指出:“1650年左右,荷兰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很可能比欧洲乃至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都要大。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荷兰人被他们的竞争对手,特别是英国和法国超越,因为这些国家除了拥有较多的人力物力之外,还有较强的军事实力。”

三、以法提升国家竞争力

  从历史沿革及内容来看,两部法令皆以先前法令原则为基础汇编而成,但1651年《航海条例》更多是英国对自身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为该时期英国航运业“量身定做”的;《海事法典》则更像是将“舶来品”与本国实际状况相结合而形成的。

  19世纪一位英国学者认为:“英国海事法和商法并没有与商业、制造业和航运业的巨大发展同步并进。甚至在今天,英格兰也没有像欧洲的其他国家一样,拥有完整的和系统的海商法令。”但是,英国却可以随着商业和航运业的扩大而制定相应的专项政策。英国议会颁布关于贸易和航海的法案大多只包含单一和独立的主题,目的在于促进国家政策的推进及实施。自17世纪中期开始,一系列用以规范和阐明英国船只特权及财产转让权的法令都被冠以航海法令的名称,“这些法规起源于国家政策,其目的是增加英国航运业的收入,并为国家海军提供海员,同时成为岛屿帝国的天然堡垒”。

  1651年《航海条例》是英国针对海上强国荷兰颁布的一个具有多重目的法令,旨在应对荷兰的海上贸易竞争,增加英国的航运和海军实力,同时保障英国拥有足够隶属于本国的商船及船员。议会用国家法令保障本国的海上贸易,为17世纪60年代以后国家海军独当一面赢得了宝贵的过渡期。此外,“该条例打击了荷兰,而在由此引发的战争中,荷兰的贸易和船运所受的损失比英国大”。《航海条例》将经济策略和国家防御结合在一起,为建立以英国为主体的世界海洋贸易体系奠定了基础。

  1651年《航海条例》也是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在英国的重要实践及表现,意在加强本土与殖民地紧密的贸易联系。英国垄断殖民地的原材料,并将其加工之后售至殖民地和其他市场,为英国带来了可观的利润。同时,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历史步入新阶段,即开启了国家重商主义立法,和国家干预贸易之路。国家立法保障商业利益,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以国家利益为基础制定全面而持续性的贸易政策,而且“以国家利益为基础制定经济政策,成为重商主义者未来150年的指导原则”。在当时商业冲突剧烈且频繁的时代里,在重商主义思潮的指导下,《航海条例》为蓄势待发的英国贸易提供了堡垒。

  1681年《海事法典》是法国海事法令改革的集大成者,它结束了之前航运混乱无序的状态,以清晰、明确并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令条款为航运贸易构建了统一而稳定的秩序。同时,该法典规范了法国的海洋贸易,将航运业置于较为系统的管制之下,正如有人所论:“这部独特的法律,包含了对海员责任的说明,对港口、港湾和河流的管理政策,同时还规定了海军的特权,此外还要求法官和官员以维持和保护公正的航运体系和航运事务为己任。”科尔伯对航运贸易的管控使法国的海上贸易取得了巨大进步,此后该法典成为法国航运业和海上贸易的规则,为法国航运业稳定有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他给予船主们的补贴导致造船量大增,法国逐渐形成了一支可观的商船队,使得海外贸易,特别是同北欧、西班牙、利凡特地区和法属殖民地的贸易大为扩展,法国开始同贸易大国英国与荷兰并驾齐驱”。科尔伯对法国航运业的经营,及其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使荷兰商船在法国航运业中数量不断下降,以波尔多为例,“荷兰商船在1715年占外国总吨位的65%,1746年占44%,1773年占29%,1787年占18%”。

  同时,该法典的颁布还扩大了王权的管辖范围,强化了路易十四的中央集权,促进了法国民族国家的形成。13至17世纪,法国王室积极强化王权,尤其在路易十四时期开始大力改革,法国诸多行政领域经历了广泛的革新。在此背景之下,科尔伯在当时的民事、刑事和商业事务法律的基础上主持并编纂了1681年《海事法典》,其颁布标志着“16世纪中叶已开始的海事法民族主义化的过程到达最高的顶点,对于法国来说,一种新的民族主义精神一劳永逸地结束了海上习惯法”。该法典为所有的港口、海员、船主创建了一种共同的、兼顾军事及商业的法律框架,同时用一种系统完整的法令替代了不同区域间的惯例,使王室权力扩展至法国及其海外沿海地区,进而促进了法国境内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和统一。

  两部法令皆颁布于重商主义盛行之时,践行了国家干预政策,对两国的航运业有推波助澜之功。在英法强劲的挑战之下,荷兰的航运业失去了往日的荣光,经过数次战争及激烈的竞争,17世纪末期,荷兰日渐衰落。而英法两国的航运业及国力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英国逐步掌握了贸易主权,走上贸易帝国之道;而科尔伯主义及其成果为18世纪法国的商业和工业霸主地位奠定了基础。17世纪末法国在海上亦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经过数场争霸战争后,在北美、中美洲以及非洲皆建立起了殖民地。而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英荷共拥一主,共同加入奥格斯堡同盟,并联合欧洲其他强国与法国在陆海展开了殊死搏斗,最终英国于1763年彻底战胜法国成为海上霸主。

  英国之所以在该时期激烈的海外贸易博弈中,最终成为海洋霸主,源于其地理位置及其对海权的重视。数次从海上遭遇外族入侵的历史,使得英国人较早地形成了海权意识。阿尔弗雷德大帝组建了第一支海军,随后虽时兴时废,但它一直是国家战略中非常重要的防御力量。至克伦威尔担任护国主时期,英国成立了专门的海军舰队,建立了一支常备海军。此外,英国资源匮乏,地域狭小,国内市场有限,海外贸易对其政治稳定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除颁布航运法令之外,英国政府还成立诸多特许贸易公司,授予贸易垄断权,同时积极致力于海军建设。因此,从古代至近代,英国王室及政府对海洋和海权的认识及策略的执行都具有持续性和系统性。1651年《航海条例》亦是近代英国海权战略实施中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其源于传统,融于国家战略,服务于航运贸易,同时其原则及体系在英国持续了近两百年。

  反观法国则不然,作为一个陆海复合型国家,其左右两侧分别是大西洋和地中海,如遇海战,两侧的舰队只有通过直布罗陀海峡才能实现联合。这不仅分散了海军的力量,而且还具有很多不确定性,给法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法国经常在陆地和海洋政策之间摇摆不定。“一方面要在弗兰德斯、德意志和意大利北部打仗,另一方面又要在英吉利海峡、西印度群岛、下加拿大和印度洋作战,法国在这两个战略抉择之间摇摆不定,经常导致它‘两头落空’。”

  在17世纪法国,尽管黎塞留及科尔伯皆视航运贸易与海军建设为富国强兵的重要手段,但与海军建设相比,航运贸易从未获得优先权,落实到诸多细节时,国家政策依旧偏重海军。同时,在法国的传统战略中并未将海权、海军及海洋贸易纳入一个长久的战略规划中,对陆地和海洋战略重要性的认识与英国有着天壤之别。虽然科尔伯颁发了相关法令,但并不代表波旁政府实际上重视航运业,王朝君主和大臣随时都准备为大陆政策及政治利益而牺牲海洋及航运的利益。因此,法国在竭力追逐陆上力量的同时忽略了海上力量,致使法国在18世纪的英法海洋争霸中居于下风。

  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法国海上力量的短期兴盛得益于欧洲各国商业贸易发展的推动,以及黎塞留和科尔伯对商业贸易的重要价值的认同。“然而,这样的发展是强制性的,而且依赖于密切关注它的专制政权对其感兴趣的持续时间。因为科尔伯特不是国王,一旦他在国王那里失宠,他对法国政府的控制便会结束。”同时,法国在17世纪以国家政策为手段积极支持海上力量的壮大并非源自传统,它更像是对欧洲经济贸易格局变化的一种应对措施,既缺乏根基,又无与此相辅相成的国家政治及体制给予保障。“非连贯的海洋政策,过度管制带来的负担,以及一个世纪的海军劣势,不是科尔伯的方法在短期内就能实现的。”

  路易十四统治末期,除了对海军战舰有些许兴趣之外,对法国海运贸易意兴阑珊,但“不重振海运事业,海军能维持多久呢?这一点值得怀疑。历史已经证明,单一的海上军事力量可以通过专制建立,就像路易十四专制政府所做的一样。虽然这种力量貌似强大,但事实上它就像没有根的浮萍一样,很快就凋谢了”。在17世纪法国的海权战略中,海军与航运贸易之间的良性互动极为重要:航运贸易为海军建设提供财政及后勤保障方面的支援;海军舰队则不仅维护国家安全,亦可在海上护佑商船。1681年《海事法典》虽为来自传统法令的汇编,但亦助力规范航运业及发展海军,它的历史使命在当时已融入科尔伯主义及法国海上强国的国家战略之中。

  相较而言,英国1651年《航海条例》中蕴含的原则在构建大英殖民帝国的体系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长期被认可并执行,为英国贸易提供了必要的堡垒。直至1849年英国成为世界工厂倡导自由贸易,该条例才失去存在的价值并予以废止。虽然实施过程中及自由贸易盛行之时饱受诟病,但它对英国航运业的贡献是不容置疑的。“尽管英国的航海法常常遭到破坏,同时不断修改,并且它们与英国在非洲、亚洲或地中海东岸地区的商业关联不大;但由于这些法律有效地将殖民地贸易同母国联系起来,因而毫无疑问有利于英国在美洲的贸易,抵挡住了欧洲其他势力的竞争,并有助于伦敦转口贸易的发展。”1651年《航海条例》源自实践,与英国的政治及贸易发展进程契合度极高,因此曾经产生过重要的历史作用。

结语

  两部法令都关注海外贸易,其目标皆指向17世纪海上贸易强国荷兰。在激烈的博弈中,两部法令各显其能,助力航运,强化海上力量,为英法贸易的繁荣和国力的昌盛起到了推动作用。借助强大的海上力量,英法成了下个世纪海洋贸易的主角。而为挑战荷兰海上强权所颁布的两部法令,亦深刻影响了近代以来国际海洋贸易体系和海洋法律体系的发展走向。

  英国1651年《航海条例》是英国意欲建立全球海外贸易霸权的“白皮书”,它蕴含的航运原则萌芽于王权强化期,成型于共和国之时,其内容皆围绕外国商船参与英国贸易这一主题。该政策亦为新政权开启了国家干预贸易的大门,并以更为广泛的国家权益替代狭隘的王朝利益,垄断了殖民地贸易,逐步夺取了贸易的主动权,推动了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繁荣。此后,殖民地在英国经济发展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以1651年《航海条例》原则为基准,英国政府又相继通过了数部航海法令,建构了17世纪至19世纪英国航海贸易体系。该体系及其相关法令是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在英国的表现,重新定义了16至18世纪英国与殖民地之间的贸易关系,并通过有利于英国的贸易顺差实现其财富最大化。与此同时,因为母国对相关政策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客观上亦促进了殖民地经济的增长。英国航海贸易体系及政策持续了近两百年,其推行的贸易保护主义为尚在成长中的英国工商业提供了屏障。直至19世纪中期,英国商品在世界市场中显现优势,在英国市场更需要自由贸易之时,该贸易体系及条例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1651年《航海条例》旨在保护英国海上贸易免受荷兰的竞争,并确保本国从殖民地的所有贸易中获利。在该体系下,英国承担了殖民地防卫48及贸易保护的任务,例如,议会颁布法律禁止英国种植烟草,并对西班牙烟草征收高额关税,从而确保美洲殖民地烟草的利润。此外,殖民地亦受益于英国的补贴政策,例如,1748年每磅靛蓝6便士的补助金对促进南卡罗来纳的靛蓝工业起了决定性作用,美国独立战争后该工业亦消失了。尽管如此,该条例及其贸易体系仍然束缚了殖民地经济的自由发展,各殖民地皆尽力规避其垄断性原则,致使该时期走私猖狂。1651年《航海条例》及其后续条例遭到英国商人及殖民地的激烈反抗。从殖民地的立场看,该条例的颁布意味着英国开始单方面地限制其贸易活动,而在美洲殖民地,《航海条例》标志着殖民地对英国经济政策抵制的开始。

  法国1681年《海事法典》是路易十四专制王权对海权及航运贸易经略的重要手段,是17世纪以前法国海事法令的汇编,也是法国要求跻身海上头号强国之列的“宣言书”。该法典规范了法国的航运业,使其与海军互惠进而实现了一种良性循环,推动了法国海上力量的崛起。但这种辉煌犹如昙花一现,其并未真正融入法国长久的国家战略之中,因此,“一旦主张发展海军的君王(路易十四)或大臣(科尔伯)去世,海军就失去了继续发展的动力,其作战指挥、军舰操纵、造船工艺等宝贵的经验都没能很好地传承下去”。此后,法国国家战略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海上舰队规模迅速缩减,转向袭击英国商船。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给英国的全球贸易战略提供了机遇。17世纪后期,于英国而言,获取全球贸易霸权为其政策的出发点及终极目标,而该时期法国无论是黎塞留还是科尔伯的政策及改革措施都对其造成了威胁。但路易十四后期解散主力舰队,转向陆地的策略从某种程度来说减轻了英国的负担。“法国的这个决定与英国当时在税收和财政上的革命一起,同等地促进了英国战略的发展。”这为即将到来的英法对抗的结局埋下了伏笔。18世纪英法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激烈的争夺,随着1713年签订《乌特勒支条约》,荷兰和法国的势力受到严重削弱,英国在地中海、北大西洋、印度洋及波罗的海的利益得到保障。而1763年结束的英法七年战争再次成为英国争夺世界贸易霸权的一次至关重要的胜利,至此,以英国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系逐渐形成,其全球性的贸易战略亦日渐实现,推动英国走上了世界帝国之路。

  有学者指出,1681年《海事法典》不仅促进了法国航运业的发展,而且标志着近代海商法的兴起。另有学者进一步指出,该法典的影响超出了航运业,甚至影响到法国的农业和制造业,“自从这些法律颁发之后,法国的领土几乎翻了一番;扩大了南方及北方海洋边界的范围,增加了河流和可通航的运河,丰富了农业产品和制造业的种类”。此外,该法典汇集了古代惯例的原则及智慧,并融合法国17世纪的实际情况,因而是一部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立法,对近代法国商业法典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该法典对近代英美各国的海事立法产生了直接影响,为规范近代各国航运贸易树立了典范,并对世界航运法律体系的构建和走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近代国家主权意识的不断强化,各国都以其为范本致力于本国海商法令的制定,以期调整航运贸易中的矛盾及冲突。但随着贸易的进一步繁荣及自由主义思潮的盛行,各国的海商法与航海贸易国际化之间的矛盾凸显,故而自19世纪以来各国航运业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海商立法差异的呼声也日益强烈。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海洋贸易发展,减少各国海商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积极制定了相关的国际条约,促进海商立法的统一化。

  (注释略)

(作者柴彬,上海大学历史系教授;齐玉凤,上海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