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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米奇:大国竞争与种族主义的交织:1922年“小泽孝雄诉美国”案及其影响

2022-11-08

内容提要:19-20世纪之交,美国本土主义盛行,外来移民,尤其是亚洲移民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获得美国“公民权”的机会几乎被从移民法律层面完全封堵。1914年秋,日裔移民小泽孝雄希望利用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缺口,即日本人也可被视为浅肤色的“白人”而有资格入籍,试图为日裔移民的入籍打开一线生机。但是,该案在地方法院层面和最高法院层面均遭驳回。该案的败诉,不仅是法理层面的问题,还受到美国国内基于种族偏见的本土主义排外思潮以及美国对地缘政治敌手日本提防的影响。日裔移民明知阻力巨大却依旧上诉,除了争取个人实际权利外,也与争取种族平等的宏大时代主题息息相关。该案不仅加速了法律层面美国排斥亚裔移民的进程,也加深了日本对美国的仇恨,在思想与情感上为日后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埋下了一定的隐患。

关键词:美国移民史 小泽孝雄 种族主义 美日关系 公民权

  

  根据美国1870年《归化法》(Naturalization Act of 1870),若想获得美国的公民权资格,必须在种族上属于“自由白人”(free white person)或“非洲裔及非洲裔后裔”(persons of African nativity or persons of African descent)间的一种;而亚洲移民显然不在此列。然而在1914年秋,一位移民至美国近二十年的日裔移民小泽孝雄(Takao Ozawa),却试图利用该法案规定的模糊性缺口,为日裔移民的入籍争取一丝机会。小泽方认为,既然《归化法》允许“自由白人”成为美国公民,那么,单就肤色而论,作为比许多欧洲白人肤色更浅的族群,日本人理应也被视作“白人”。此种主张尽管初听荒谬,但是考虑到“白人”本身就是一个定义不甚清晰、且带有族裔偏见的“人为构建”,而且在当时的《归化法》中,确实也未曾对“白人”做严格的法律界定,因此,该论点的提出,作为一种绕开当时《归化法》种族偏见的司法斗争策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巧妙性。但是,这种主张被夏威夷地区法院严词拒绝,小泽的入籍申请最终被无情驳回。该案的初审判决结果,令小泽及全体在美日本人社群均大失所望,因为这无疑宣告了包括日本人在内的亚裔移民仅仅出于肤色与种族的缘故,彻底丧失了成为美国公民的希望。为了进一步争取权益,小泽于1917年将案件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该案最终被最高法院受理,并于1922年作出终审宣判:全体法官一致裁定,维持地方法院的判决意见,将“自由白人”的术语,严格限定为是高加索人(Caucasian)的专属形容词,从而彻底剥夺了包括日裔在内全体亚洲移民归类为“白人”进而成为美国公民的可能性。此案的判决,成为美国本土主义盛行时代标志性的司法污点,赋予了不久后通过的1924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of 1924 )以除限制东南欧移民之外、禁绝亚洲移民的第二重意涵,在日本以及亚洲其他地区引发了巨大的愤慨。

  作为美国公民权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小泽孝雄诉美国案”在国内外学界均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国外学界的研究,除移民史的教科书与百科全书会作为词条略加述及外,专题性的研究十分有限,且大多是作为通史中的一部分或1924年《移民法》的背景加以简述。而国内学界对此更是缺乏专门的关注。在既有的相关著述中,学者们往往从“族裔史”视角切入,分析该案对于美国国内移民政策发展的深远影响。但不容忽视的是,该案的审理时间(1914~1922年),不仅是美国国内本土主义盛行的时期,也是国际舞台上日本利用一战战胜契机、争取提升国家与种族地位的时代。因此,无论是在案件生成的动因、还是在判决结果的影响层面,“小泽案”均具备跨国史与国际史的意义。日裔移民对于“白人性”的追索,不仅是一种公民权之争,更是争取种族平等权益的努力;而最高法院对于日本人“白人”地位的否定,亦不止在美国国内移民政策方面具备司法意义,同样与这一时期美日在太平洋上的争锋互为表里。换言之,日裔移民不仅是美国社会本土主义下的边缘人,更是这一时期大国竞争的牺牲品。基于此,本文将族裔史叙事与新兴的国际史叙事相结合,力图呈现“小泽案”更为全面的面貌,阐释其国内外影响。

一、小泽孝雄其人与“小泽案”始末

  1875年6月15日,小泽孝雄在日本神奈川县足柄上郡樱井村出生。19岁时,小泽远离故土,踏上前往加利福尼亚州的航船。在辗转进入多所加州当地中学求学之后,小泽如愿于1903年考取加州大学(University of California),开始了刻苦攻读之路。1906年,因生计缘故,小泽被迫从加州大学肄业,前往夏威夷寻找工作机会。他被檀香山的一家大型纺织品批发商提奥·戴维斯公司(Theo H. Davies Company)聘为推销员,因业绩出色、为人正派,他获得雇主和同事的一致好评,也收获了同为美籍日裔的竹谷雅子(Masako Takeya)的芳心,两人后来结为夫妻。同小泽一样,竹谷也是自青年时期起便接受了纯正的美式教育,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对美国的主流社会与生活方式亦十分接纳。不少像他们这样的日裔移民希望打破族裔的边界,真正成为“新故乡”美利坚合众国的合法公民。

  小泽之所以希望成为美国公民,并非是基于某项实际利益的刺激,而是因为他确实早早地侨居美国,并且更多地与美国社会亲和。对此,他曾谈论道:“尽管从名义上看,我不是一个美国人;但是从内心上看,我是一个真正的美国人。我认为以下事实,足以证明这一点:一、我从没有向檀香山的日本领事馆报告我的姓名、婚姻状况或我孩子的姓名,而这是所有日本国民的义务——我则将我的情况报告给了美国政府。二、我与本地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日本企业、学校或任何日本组织都没有任何关系。三、我把我的孩子送到了美国人的教会和学校,而不是日本人的学校。四、我在家中的大部分时间都使用美式(英语),因此我的孩子完全不会说日语。五、我在美国连续居住了二十八年以上。六、我选择了一位在美国接受教育的女子成为妻子,而没有选择那些在日本接受教育的女子为妻。”

  不仅是在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上接近美国主流社会,小泽在价值观上也尽力对标“好公民”的道德诉求(小泽称之为“黄金法则”,Golden Rule)。甚至在很多方面,他自认为比许多原生美国人更接近一名美国“好公民”的标准。“我不喝任何酒,不抽任何烟;不打牌,不赌博,不与任何不正派的人交往。我的诚实和勤奋,在我的日本和美国朋友中间无疑是公认的——我一直尽我最大的努力,按照‘黄金法则’来行事。因此,我对自己拥有完全的信心,即就个人品性而言,我完全不输给其他任何公民。”

  更进一步地,小泽不仅在生活方式与道德追求上完全接纳了美国人的身份认同,更在政治效忠上完全将美国视为真正的母国。他甚至能够信手拈来地使用美国历史掌故,来为他的政治认同背书:“有些人……尽管名义上是美国人,但是在内心却是一个叛国者(traitor);而我,尽管在表面上不是一个美国人,却在内心是一个真正的美国人……我真诚地希望能够在告别这个世界之前,能够力所能及地为美国贡献些自己的力量。”

  然而,正是这样一位无论是生活习惯还是价值观,无论是政治效忠还是社交圈子都完全美国化了的日裔移民,却在入籍问题上遭受波折。为申请入籍,小泽早在高中时代便向所在的加州阿拉米达县(Alameda County)提交了入籍意向书(Petition of Intent),并在定居夏威夷后于1914年10月16日正式向当地的县级法院递交了入籍申请。不过,出乎小泽及其家人意料的是,他们详备且完美符合条件的入籍请求,遭到了县初审法院(Lower Court)的断然回绝。不服从于初审法院的裁定,小泽孝雄于1916年初将“入籍案”上诉至当时地位尚为“准州”(Territory)的夏威夷地方法院(District Court for Hawaii)。地方法院接受了上诉,却依旧作出了不利于小泽一家的裁决。在3月25日的判决书上,主审法官查尔斯·克莱蒙斯(Charles F. Clemons)做出如下陈述:“本法庭认为,根据《美利坚制定法修订本》(Revised Statues of the United States) 第2169条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不具备入籍资格,因此,本庭必须驳回他的上诉请求。”

  此处克莱蒙斯法官所援引的“《美利坚制定法修订本》第2169条”,正是南北战争的成果、1870年《归化法》的关键性条文,也是被20世纪的美国本土主义排外分子片面解读的重要条款:“(美国公民权)仅适用于作为‘自由白人’的外来者,或非洲诞生的人士及非洲人的后裔。”这一条款具有双面性:在19世纪70年代,它曾因在白人之外、额外开放了非洲裔黑人的入籍可能性,因而被视为“废除奴隶制”的重要成果;然而在20世纪初本土主义高唱的排外浪潮之下,它却被曲解为拒绝亚裔移民入籍的“万能法宝”。在亚裔看来,尽管该法确实“进步地”将入籍资格放宽到“自由白人”与“黑人”,但是,他们的另外一重用意,恰恰在于限制除“黑人”以外的其他有色人种获得公民权。显然,“小泽案”的州法院主审官克莱蒙斯也是这一路线的拥趸,尽管他在随后的判词中也坦陈,除了“种族”缘由外,他挑不出小泽孝雄入籍的任何纰漏。“尽管本法院在作出此裁定时也承认,上诉者已充分陈述了他的上诉请求;而且除了第2169条的相关规定外,根据现行《制定法》(Statues),上诉者在任何方面都明显(eminently)具有成为美国公民的资格。然而,本法院还是决定驳回他的上诉请求。”

  如此毫不掩饰的种族歧视性裁决,严重挫伤了小泽孝雄的自尊心。在亲友的支持下,小泽于1916年9月25日再次提出上诉,将案件提交至位于旧金山的第九巡回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接受了小泽的上诉,并决定不采取直接受理的方式,而是直接将案件上呈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17年5月31日,该案最终被送入最高法院。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凡尔赛会议、华盛顿海军会议等重大历史事件大大分散了美国社会的注意力,由此此案的审理时间被不断拉长。本来该案计划于1917年夏天开庭审理,但断断续续地延宕到1921年。在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复杂要求下,该案又被进一步地推延,迟至5年后的1922年10月3日,最高法院才最终正式审理“小泽案”。

  经过四十余天的紧张审理,1922年11月13日,主审此案的联邦大法官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代表首席大法官威廉·塔夫脱(William Taft)以及其他6名大法官同事宣读了判决结果,一致裁定驳回小泽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法院的最初判决。

  在判决理由中,萨瑟兰大法官作出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尽管法庭承认“具备良好的品格,在公民教育要求上也符合条件”,但是一个“两步走”的法理理路足以驳倒小泽的入籍申请:第一,《美利坚制定法修订本》第2169条是一条仍然有效力的法律。它不仅基于1870年的《归化法》汇编而成,还与1906年的新版《归化法》相辅相成、共同完善了美国的入籍制度。第二,既然第2169条的“入籍种族限制”仍然是一条有效的法律,那么小泽是否属于“自由白人”或“非洲裔”之间的一种,便成了问题的关键。小泽非黑人自不待言,但小泽是否属于白人却依旧可供讨论。对此,大法官们一致支持被告方“美国政府”的辩护人、美国副总检察长詹姆斯·贝克(James Beck)及司法部长特别助理阿尔弗雷德·维特(Alfred Wheat)提出,“日本人和其他所有非高加索人都没有资格作为‘白人’归化入籍”。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几乎不间断地裁定,“白人”一词仅仅指代通常被称作“高加索人种”的人士,其他族裔均不在法条所称的“白人”范畴之内。这一论断,得到了此前众多司法判例的所谓“有力支撑”。综合以上两点,即“入籍种族限制合法”及“白人仅仅等同于‘高加索人’”,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小泽败诉的最终裁决,驳回了小泽的上诉请求,彻底断送了小泽的入籍梦想,也为这场曲折绵长的入籍申诉之路,画上了一个充满着种族偏见的句点。

二、“小泽案”败诉的国内外因素

  这场看似案情简单、抗辩理据也颇为充分的入籍案,之所以被沸沸扬扬地提升至最高法院层级、又最终彻底败诉,自然有着“澄清法律”的司法层面考量。正如著名学者埃里克·方纳(Eric Foner)教授所言,美国的公民资格(citizenship)界定,素来都具有“族裔血缘”方面的考量。在1790年通过的首部《归化法》中,国会没有经过任何辩论,便将归化的条件强行设定为“拥有良好的品性的自由白人”,从而以法律手段剥夺了广大黑人的入籍资格。在南北战争胜利、黑人民权终于得到全国性体认后,1870年新版的《归化法》终于将“非洲裔及非洲裔后裔”的黑人纳入可以入籍美国的备选名单之中,可谓美国公民权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然而,这一自由开明的法条,却在进入世纪之交的排外时代之后,成了它立法初衷的反面。由于并非白人和黑人的其中之一,中国移民被1882年的《排华法》(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合法”公然地排斥在外;由于不具备欧洲抑或是非洲的血统缘起,无数既守法又有才德的人士被拒绝列入美国的公民簿籍。此后众多的移民立法也一再表明,在因循守旧的族裔偏见下,任何有限的立法进步,都很难逃过滑向“进步”反面的命运。

  然而,无论是1870年《归化法》,还是此后的各项移民法规,都没有对“自由白人”进行过十分明确的界定。因此,利用这个法律罅漏,部分开明自由派司法从业人士仍然能够为一些既非白人且非黑人的外来移民争取到公民权。其中的典型案例便是依靠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出生公民权”捍卫公民资格的美国土生华人黄金德(Wong Kim Ark),以及依靠在美置产兴业从而获得美国公民身份的加州河滨市(Riverside City)日裔协会主席金子真成(Ulysses Kaneko Shinsei)等。从整个历史进程发展来看,这当然可以说是排外主义烈焰下难得的一线生机,但从法理的角度看,这种判例之间相互龃龉的情况,显然是存在着严重问题的。因此,出于“澄清法律、填补漏洞”的考量,美国的司法条线一直在寻找合适的案件机会。而“小泽案”的出现,便是一个不可多得的理想案例。正因如此,在接到了小泽的上诉后,旧金山的上诉庭立即决定不亲自审理,而是将它提交到最高法院,并在案卷的最后提出那个关键性的抽象问题,即“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含括在‘自由白人’的语词之下?”第九上诉法庭希望美国最高法院借“小泽案”澄清这个抽象问题,这表明“小泽案”的背后确实蕴含着深远的、澄清法律之考量。

  除此之外,“小泽案”的出现及其最终的败诉,与当时美国国内种族主义排外风潮的社会现实以及国际层面的美日大国竞争密不可分。

  从美国国内层面看,小泽孝雄是19、20世纪之交美国本土主义达到高潮,排外气氛、尤其是排日气氛高涨之下的牺牲品。所谓本土主义,是指一种负面的民族主义形式,表现为排斥移民群体或本国国内的少数群体,目的是防止本国的主流文化、价值观与人口构成等因素遭到所谓“外来者”的侵蚀。根据美国学者约翰·海厄姆(John Higham)教授的观点,本土主义实质上同时包含着意识形态(反欧洲旧政治与反激进主义)、宗教(反天主教)与种族(盎格鲁·撒克逊本位)三方面的思想内涵;并且,随着所处历史语境的变迁,三大核心要素的强弱关系互有涨落。在“本土主义”词汇尚未出现、这一思潮最早勃兴的18、19世纪之交,政治意识形态占据着此时美国本土主义的中心位置,以此来区分“他我”。到了19世纪四五十年代,因欧洲粮食危机,大量爱尔兰裔、德裔天主教移民来美,致使“反天主教”这一宗教因素成了此时美国本土主义的主流。19世纪下半期以后,亚裔移民的迅速涌入、吞并菲律宾带来的种族问题讨论等,使美国本土主义在19、20世纪之交达到顶峰,“种族主义”遂成为该思潮的核心内涵。

  最早经受“种族主义-本土主义”(racist nativism)排外风潮侵袭的是中国移民。1875年,以加州众议员贺拉斯·佩奇(Horace F. Page)命名的1875年《佩奇法》(The Page Act of 1875)获得通过。该法污蔑华人女性入美具有从事娼妓业的隐忧,故而严限华人女性赴美,造成了在美华人社区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衡。1882年通过的《排华法》规定,作为当时最大亚裔群体的中国移民不能加入美籍,且暂停华工进入美国,成为美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部针对特定族裔的移民法,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为《美国法典》中唯一完全针对特定族群的排外性章节。1885年9月,举世震惊的“石泉城大屠杀”爆发,一百五十余名手持温彻斯特步枪的白人矿工向“偷走”他们工作的华工及其家属开枪,造成了28名华人劳工死亡、15人受伤,财产损失14.7万美元。可以说,19世纪后半叶,受种族偏见的本土主义风潮影响,在美华人移民因为其族裔身份蒙受了巨大的灾难。

  然而,在同一时期,日本移民非但没有受到波及,反而享受了一段移民增长的“繁荣”期。1890年在全美的日裔移民仅2039人,1900年这个数字暴涨至24326人,1910年已达72157人。有两个主要因素导致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是华人移民被拒后,美国亟需日本移民来填补华人劳工的缺口。二是得益于日本明治政府的外交努力。1893年,加州爆发排亚运动,污称白人儿童与蒙古人种学童同校将给前者带来不利影响。为此,该州旧金山市教育委员会(San Francisco Board of Education)于该年6月14日通过决议,要求日裔孩童不能继续就读公立学校。对此,日本驻旧金山总领事珍田捨巳据理力争,逐条驳斥了教育委员会的理由,并争取到了委员会中部分和缓派成员的支持。在日本外交官的努力下,旧金山市教育委员会于6月28日重新审核了隔离动议,并最终决定予以撤销,就此平息了第一波的排日风潮。1906年,加州发生大地震。天灾过后,日裔群体比其他族裔更快地恢复过来,并借此机会进入此前的白人聚居区,使得更多的日裔孩童进入白人学校,激化了族裔矛盾。见此情状,加州排日分子卷土重来,以“地震摧毁大多数校舍、故而空间紧张”为由,再次强推此前被一度搁置的美亚学童隔离动议,禁止日裔在内的“蒙古人种”学生和美国白人孩童一起就学,要求华裔、朝鲜裔及日裔孩童前往特设的“东方人公立学校”(Oriental Public School)单独隔离授课。此事件即为著名的“旧金山学校隔离事件”(San Francisco School Segregation)。面对此番汹涌的“种族主义-本土主义”浪潮,日本政府再次主动出面斡旋,经过了长达一年的外交磋商,共换文数次,最终达成了取消日裔隔离禁令、继续保全日裔移民进入美国的《君子协定》(Gentlemen's Agreement),以日本主动“自限移民”的方式,换取了排外主义巨浪之下美方对于继续允许日裔移住的默许。可以说,1924年《移民法》颁布以前,日裔移民因为自身和母国的斗争,一直拥有着在美亚裔移民中相对最为宽松的准入环境。

  与此相比,基于种族偏见的美国本土主义势力更为强劲。20世纪前二十年,不仅亚裔遭受种族主义歧视,就连东南欧移民也被贴上了“非白人”的标签而被美国主流社会慢待。高尔顿(Francis Galton)的优生学、“科学种族主义”等理论为具有强烈种族偏见的美国本土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此种不断恶化的本土主义排外浪潮下,日本政府与在美日裔群体的脆弱抗争,显然无法长久地保障日裔群体“独善其身”;更有甚者,由于在美日本移民的人数迅速增加,在20世纪初期的美国,尤其是容纳了近三分之二居美日侨的加利福尼亚州,诸多排外运动风起云涌。前面述及的“旧金山学校隔离事件”仅仅只是大规模排日运动的一次微小预演,而后的情势越来越激进。由于《君子协定》规定,日本政府不可再向新的劳工颁发护照,只能向已经在美的劳工家属颁发“团圆护照”,因此“照片新娘”(Picture Bride)开始风行。这主要指在美的日裔人士,通过婚介机构提供的照片拣选心仪的家乡女子,然后借助“提前声称结婚”的方式为这些日本女孩办理赴美手续,成功实现移住。“照片新娘”促使在美日裔群体的男女比例日趋均衡,更为重要的是,推动日裔成家立业、置产扎根。根据华盛顿州1910年的一份土地调查数据,当时在该州的日裔移民,至少购置并经营着高达9500英亩的土地;而日裔人口数量更多的加利福尼亚州,则表现出了更为严峻的类似倾向。此种暗度陈仓式的移民策略令加州当地的本土主义排外分子和激进政客们极为不满,他们开始大肆炒作日本人在美国的土地扩张,并声称日本人将对本地的生活方式构成巨大威胁。在此种排外声浪之下,1913年3月8日,加州议会以参议院35比2、众议院72比3的悬殊票数通过了《外国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 of 1913)。该法规定:“除拥有美国国籍的人士外,外国人不得在加州购置土地。”结合“只有白人与黑人才能入籍”的《归化法》要求便可知悉,该法直指亚裔,尤其是日裔群体。

  面对此种不利的情势,日裔群体开始新的一轮抗争,“二世日侨”(Nissei)开始发挥作用。由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者入籍并接受其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因此,“二世日侨”因出生在美国而自然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故而其父母可以继续以他们的名义购置和经营土地。同时,与日裔利益深深绑定的部分农场主还是十分乐意同这些来自东亚的生意伙伴继续合作,以成立名义上由白人控股的“空壳公司”来规避《外国人土地法》,继续维持原有的土地经营关系。在这些日裔的努力之下,1913年的《外国人土地法》并没有对“一世日侨”的生计产生致命性的打击。在排外的狂潮之下,日裔移民依旧逆势生长。在美日裔移民数量不减反增,从1910年的72157人增至1920年的111010人。土地调查的结果也显示,日裔依旧通过种种手段绕过法律封锁,继续经营着大量的土地。

  这些情况进一步激怒了美国西海岸的本土主义排外人士。1920年,他们以“日本人完全无法被同化”为托词,草拟了更为严苛和极端的新版《外国人土地法》(Alien Land Law of 1920)。该法案在当年的加州议会以三比一的巨大优势获得通过。与1913年的旧法相比,1920年版法律更为极端和直白,条文内容包括严禁日裔以任何形式占有土地,禁止日裔以“监护人”名义代营土地等。此外,激进的美国排外人士还积极运作,力图剥夺“二世日侨”的公民资格。例如,他们拿1906年的《归化法》大做文章,要求须在16周岁时对移民进行语言阅读测试等。最终,这些排外运动导致了1924年“来源限额制”的出炉。而在这股巨大的“种族主义-本土主义”排外思潮之下,“小泽案”被其拿来大做文章并最终败诉,也便不难理解了。

  与美国国内因素一同施加于“小泽案”之上的,是当时国际情势的变化。一方面,19-20世纪之交,日本作为一个东方国家强势崛起,成为撼动原有世界格局的颠覆性力量,美国对此倍感威胁,并力图通过种种手段限制这个地缘政治、国际格局、甚至“种族”方面的新势力;另一方面,当时“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无论是作为民族国家的日本,还是日裔移民,都有较强的族裔意识,都十分注重提升自身在国际社会(或移民目的地社会)的族裔地位,并以此证明日本人能与欧美人一样“平起平坐”。前者推动了美国西海岸排外人士不断排斥、贬低小泽在内的日裔移民;后者则促使小泽及支持他的海内外日本人团体坚持不懈,在逆境之中不断上诉。

  从美国的角度看,对于日本作为非欧美新兴力量的崛起加以提防,对于日本在国际层面的挑战加以限制,也是导致“排日运动”发生的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而且,同美国国内的本土主义、种族主义因素相结合,相比应对欧洲“同源同种”的地缘政治敌手,反日显得更为强烈。就在日本赢得日俄战争后不久,即便是担忧俄国威胁而对日本颇为支持的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亦公开承认以日裔为主体的许多底层劳工,尽管“绝大多数人都是健康且出于本愿移民的,但是其中也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被我们认为是易于惹出麻烦而不受欢迎的”。在面对日本咄咄逼人的“太平洋扩张”时,其他本土主义排外人士的宣传口号则更为直白,并且还带有强烈的种族主义色彩。北加利福尼亚发行量最大的报纸《旧金山纪事报》(San Francisco Chronicle)断言:“每一个日本移民……都是日本的间谍。”《旧金山观察家报》(San Francisco Examiner)写道,“日本人震撼了我们的海岸”,“棕黄种人(Brown Men)各个携带地图,很轻易地便实施了登陆”。所谓“北美排斥亚裔联盟”(Asiatic Exclusion League of North America) 在其年会之中更是声称:“我们的大多数亚洲移民,他们是武装起来的、忠于自己的政府、对我们的人民充满不信任的人士;他们即使不怀敌意,也没有打算效忠我们的政府或体制、遵从美国式的生活方式。即使是在和平时期,他们也随时准备着在战时为他们的母国而奉献。”国会著名的排外游说者、《萨克拉门托蜂报》(The Sacramento Bee)的出版人瓦伦丁·麦克拉奇(Valentine McClatchy)甚至公开表明,无论是“照片新娘”还是日裔劳工,都是日本这个民族国家为实现“和平渗透”计划而派出的排头兵,其目的在于通过不断增长的亚裔人口实现对美国的逐步控制与“殖民”。有鉴于此,无怪乎部分日本学者在评述20世纪初年美国的排日浪潮时认为,美国国内的移民问题实则是与美日之间的国际关系高度虬结的;当美国对于太平洋对岸的日本疑虑加深之刻,也是美国国内的日裔移民遭到猜忌与排斥之时。而在这种“提防日本和平渗透企图”的思想影响之下,加上一战结束后,美国在巴黎和会、尤其是华盛顿海军会议上需要面对越来越多来自日本的挑战,各级法院一再地否认以小泽为代表的日侨的公民身份,也能够得到更好的、历史语境化的理解。

  此外,美国最高法院审判席的大法官们无不身处时代洪流之中,因此,他们的裁决不可能完全客观中立。该案审理时的首席大法官塔夫脱历任菲律宾总督、陆军部长、美国总统等行政职务,并且,在其早年任职期间,便对日本在亚洲的扩张十分警惕。在其1905年作为陆军部长访日期间,他便对日本在东亚的扩张表现出了隐忧,称“为了壮大自身,(日方)牺牲任何人的代价也在所不惜”。在当选总统之后,塔氏更是一反前任西奥多·罗斯福的对日协调立场,转而采取“金元外交”的方式,同日本在东亚进行争锋。除塔夫脱外,主要起草和宣读最高法院审判意见的萨瑟兰法官也并非一个完全价值中立的法官。根据其早年在非亚裔社群公民权问题上的相对“进步”态度,萨瑟兰只是在部分族裔身上方才体现出如此鲜明的种族主义态度。根据萨瑟兰传记作者的研究,他是一位美国霸权坚定的支持者,主张“强而有力的外交手段,强烈甚至是好战地伸张美国的权利”。早在1918年,时任参议员的萨氏便出版了《宪法权力与世界事物》(Constitutional Power and World Affairs),从宪法角度为联邦政府扩展“涉外事务权”鼓与呼。他在大法官任上一手执笔了著名的“美国诉科蒂斯-赖特出口公司案”(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1936)判决意见,将对外政策权认定为总统的专属权力,无需国会授权,一举奠定了总统日后不断扩张外事权的法理基础。

  除具体的法官外,将国家竞争、尤其是美日冲突纳入司法考量的案件,“小泽案”也绝非孤例。近二十年后的珍珠港事件爆发之后,号称公正客观的最高法院司法调查团,又一次未经严密调查便得出结论:“有许多与日本外交部门没有公开关系的(日裔),时常收集,并且通过各种渠道,向日本帝国传递了有关美国军事设施及部署的情报。”随后“是松诉美国案”(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1944),更是错误地将全体日裔移民与敌对国日本画上了等号,粗暴地认为不加甄别地迁移日裔居民“合乎宪法”,成了美国宪法史上难以抹去的司法污点。

  凡此种种均可见得,超然一切的司法审判其实并不存在,一切均处于特定的历史语境之中。这种即便是在号称“公正”的司法系统之中,也依旧将“国际争锋”与“外来移民问题”杂糅看待,不断造成甚至加剧移民们的悲剧。

  从日本及日裔的角度看,蕴藏在这场“公民权”大案之下的,还包含日裔不甘承认出身不如欧美白人欲要争取种族平等的意味。换言之,不仅美国在处理国内移民问题与应对国际地缘政治竞争时抱有种族偏见,国际舞台上的日本与日裔移民也饱含对自身族裔的自信与自豪。

  19世纪末,“生物进化论”以及由其衍生而成的“社会进化论”,经在东京大学生物系任教的美国人莫斯(Edward Sylvester Morse)引进传入日本。与“进化论”思想在英美主流学术期刊上不足1%的出现率相比,明治时期日本重要学术刊物上相关问题见刊率常年占据着3%到19%的版面。由此可见,“进化论”思想对于明治时期日本社会的影响,甚至比其“发轫之地”欧美诸国更为巨大。

  更加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在日本广为传布的“物种竞争”之进化论思想,其内核绝不仅限于生物学的范畴,而时常与国际竞争相勾连。明治时代日本的重要思想家福泽谕吉便认为,所谓世界主义仅是一种美好而崇高的理想,而国际社会的现实便如“物种竞争、适者生存”的生物界一样残酷。在其名著《文明论概略》中,福泽谕吉多次运用诸如“种族”“白人”等字眼,并直言:“文明既有先进和落后,那么,先进的就要压制落后的,落后的就要被先进的所压制……从今天的文明来看世界之间的相互关系……则只有两条:一条是平时进行贸易相互争利,另一条就是一旦开战,则拿起武器互相厮杀。换句话说,现在的世界,可以叫作贸易和战争的世界。”他认为,在以武力相争的“斗争世界”之中,基本的竞争单位是“国家”。他进一步解道:“同一种族的人民在一起同安乐共患难,而与外国人形成彼此的区別。”可见,在福泽谕吉以及深受其影响的一代日本人心中,“国与国”和“种与种”之间的竞争,构成了近代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主题;一旦竞争失败,居于“落后”,则最终只能甘吞“被先进文明所压制”的苦果。而根据福泽的分析,在当时的世界舞台上,至少存在着上、中、下三等“文明阶段”,即以欧美白人为代表的“文明社会”,以中国等东方民族为代表的“半开化社会”,以及以非洲、虾夷蛮族为代表的“野蛮社会”。对此,福泽为日本发展制定的“大战略”——“脱亚入欧”,即摆脱“半开化”的东亚社会,跻身“文明”的欧美白人社会。此种“跻身”,既包括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方面的全面学习与赶超,也包含种族方面的考量,即日本民族需要摆脱此前积弱瘦小的形态样貌,融入乃至超越欧美的白人国家。对此,福泽谕吉的学生高桥义雄甚至专门著书《日本人种改良论》,主张日本人应当通过“和洋通婚”、改善饮食等方式,实现国民在“种族”方面向“一等国家”的跃迁。在这个意义上,日本取得“日俄战争”的胜利,不仅具有地缘政治层面的意义,更令日本初尝到亚洲人战胜欧洲白人的喜悦果实,极大地振奋了海内外日本民众的信心,使后者认为与欧美白人“平起平坐”甚至更为出彩也并非不可能。

  然而,继之而起的美国“排日运动”却严重中伤了情绪高涨的日本民心,令海内外的日本人深切感受到了美国对于本民族势力上升的厌恶与提防。失望的日本人开始以“种族”为透镜来审视这些挫败。例如,在对“旧金山学校隔离事件”进行报道时,东京的《朝日新闻》便采用了十分具有种族象征的语汇,称:“在(日俄)战争中向吾国倾注无限同情的美国,在战后也不能免俗地充满着同列国一般的误解与偏见……美国对于日本人的排斥,在于认为日本人是劣等种族。这尽管同美国的崛起相关,但这对日本人来说,真是头号的不友善行为,这是不得不知晓的。”在美日裔群体也执有类似的对于种族问题的敏感。例如,在1916年面对《外国人土地法》对于日裔生计步步紧逼之时,西海岸最知名的日裔报刊《日美新闻》(Nichihei Shinbun)便在该年的新年贺词《大正五年之希望》中写道:“作为日本民族的一支分脉……在美十万邦人必须重新正视自己,特立独行,下决心解决我们所遇到的所有问题。在有了这样的决心后,我们必须努力前进,诚实、勇敢、不屈不挠地为了开拓自己的前途而奋斗。”

  因此,站在这一“国际视角、种族透镜”的历史视域下,重新审视“小泽案”的进程,或可得到全新的启示。在其诉讼的最早阶段,由于小泽很早便自觉地融入美国主流社会,与日侨社群关系薄弱,日本政府及日侨群体并没有给其大力支持。但是,随着“小泽案”因法院方面“司法解释”的需要而层层上诉,以及更重要的、在美日侨希望通过“入籍案”证明自身平等种族地位的诉求日趋强烈,该案开始受到越来越多日裔人士的声援和支持。就在小泽于夏威夷地方法院败诉,打算进一步上诉至旧金山“第九巡回法院”前,在美日裔团体“太平洋沿岸日本人会协议会”(Pacific Coast Japanese Association Deliberative Council)同意为小泽一家全力提供法律援助。日侨媒体《日美新闻》也积极发声,以“种族”为话语,呼吁在美日裔移民支援小泽的上诉,称:“日本人之所以被认为是不可被入籍的外国人,是因为我们被认作一个劣等的人种……而这对于我们而言无异于是一种耻辱性的对待……(因此)我们必须确保小泽得到尽可能多的支持。”其他在美日侨的媒体亦对小泽进行声援,如位于洛杉矶的《新世界》(Shin Sekai)等认为案件的结果对整个日本民族“影响颇大”,故必须力促“同胞注意”。显然,作为一位公然“挑战”美国公民资格种族条例的日裔移民,小泽被塑造成了所有有意获得平等地位的在美日侨甚或是日本民族的代表。从发生时间看,这场诉讼与大洋彼岸巴黎和会上日本代表提出的“废除人种歧视”提案相互呼应。

  综上,小泽及其日裔同侪围绕“日本人是否为白人”不断上诉抗争,不仅是一种巧用条文漏洞、争取实际利权的司法斗争,更契合争取种族平等这一更为宏大的时代主题。尽管美国司法系统完善法律的客观要求,使得“小泽案”由最初一起普通的公民资格案件演变为一场声势浩大的最高法院大案;但美国国内的排日运动、国际上对日本的提防和敌视,及其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最终使“小泽案”得到了如此起于峥嵘而又归于无奈的结局。

三、“小泽案”的国内意义与国际影响

  1922年11月13日,随着萨瑟兰大法官“日裔无法归化为白人、进而永远无法入籍美国”的判词落地,一个家庭、一个国家乃至一个世界的日后走向都受到了或大或小的波及,命运之途就此转捩。在家庭层面,“小泽案”的败诉对于小泽孝雄及其家人的生活直接造成了冲击。由于小泽未能成功入籍,他的几名子女又尚未成年,因此,根据充满种族偏见的美国1920年《外国人土地法》,小泽一家被没收田产并低价转让给白人公民。然而,财产减损的波折并没有彻底压垮小泽一家;相反,他们自力更生,在夏威夷的凯木基(Kaimuki)村开设了一家名为“凯木基纺织品商店”(Kaimuki Dry Goods)的小铺。由于小泽夫妇出色的经营能力,小店蒸蒸日上,成了该社区最为重要的商店之一,并在家族第三代子女的经营下继续营业至今。

  当然,对于这个屡屡被美国“抛弃”的家庭来说,最为讽刺的故事发生在小泽夫妇的独子乔治·小泽(George Ozawa)身上。尽管美国一次又一次地否决了小泽家族的公民身份,但当美国卷入二战后,

  作为家中唯一男性继承人的乔治没有选择退缩,他毅然加入了新晋组成的第100步兵营,并在1943年10月21日的一场战斗之中死在了所谓小泽“母国”日本的德、意盟友枪下。在乔治·小泽为反法西斯战争所抛洒的热血映照下,21年前“小泽案”的种族歧视性判决显得那样的讽刺。

  在国家层面,受“小泽案”判决的影响,美国司法领域的排外势头愈演愈烈,致使在美亚裔移民承受了一连串的司法挫败。在与“小泽案”同年的“山下诉欣克尔案”(Yamashita v. Hinkle,1922)中,主审法官萨瑟兰驳回了原告人山下宅治(Takuji Yamashita)希望成立地产公司的请求,理由同样是后者“不可能获得美国国籍”,故而无法符合华盛顿州《外国人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在1923年由最高法院判决的“波特菲尔德诉韦伯案”(Porterfield v. Webb,1923)中,大法官们亦驳回了原告波特菲尔德(W. L. Porterfield)希望向日裔农民水野吉太郎(Yoshitaro Mizuno)租让自己土地的请求。此案很有意思的一点是,此前多次作出同类不利判决的萨瑟兰法官此次回避了审理,但大法官群体依旧作出了水野吉太郎及他的美国生意伙伴败诉的不利判决。这充分说明,“小泽案”的种族偏见性判决结果已不仅仅是特例,而是当时司法界的普遍共识。

  在法律诉讼方面,不仅仅是此前的华裔、日裔等东亚移民群体受到了歧视,就连所谓种族谱系上与高加索白人“同气连枝”的南亚移民也受到了波及。在最高法院又一起里程碑式的案件“1923年美国诉巴贾特·辛格·辛德案”(United States v. Bhagat Singh Thind,1923)中,“小泽案”的种族偏见性判决思想甚至还得到扩展。该案的案主巴贾特·辛格·辛德(Bhagat Singh Thind)是一名出生在印度的高种姓锡克教徒,并先后在美国西海岸接受教育和加入军队。根据当时的人种学观点,高种姓的辛德可以被看作“高加索人”中的一员,因而其公民权理应得到体认。然而在审理辛德的入籍争端时,主审大法官萨瑟兰从广义上解释“小泽案”的判词,指出:只有在同时符合“高加索人”以及“被平常人(common man)理解为高加索人”的时候,一位申请者才能够被认定是“自由白人”。而辛德尽管根据“人种科学”属于“高加索人”,但是由于他并不被普罗大众认为是“白人”,因而无资格被视作“白人”入籍。尽管在今天看来如此主观且任性的判决十分荒谬,其将严谨的法律问题诉诸“常人判断”的说理亦十分缺乏专业性,但是,在当时那些被本土主义充斥头脑的“常人”们看来,大法官的裁决实属公允。以最高法院对“白人”的最狭义定义为背书,本土主义的排外分子向广大的亚裔移民展开了更加严厉地“进攻”,许多已经获得美国国籍的亚裔移民被取消归化籍(de-naturalization),无数亚洲侨民的地产房产被剥夺,有些人甚至因此被逼上绝路。

  在极度排外的社会风潮影响下,美国本土主义步入历史高潮。1924年新版《移民法》在美国联邦国会获得高票通过。根据此法案,每年入境美国的各国移民不能超过一个特定的“限额”,而该“限额”的制定依据是已然完全跟不上时代的1890年时的美国人口结构,且限额的比值仅为屈指可数的每年2%,直接剑指在美人口尚不占优势但却大量来美的东南欧移民。对于日本在内的亚洲移民,1924年《移民法》在第13节第c款中讳莫如深地指出,“无权获得公民资格的外国人”除临时访问外,根本无权入境美国。这无疑是对小泽判例的“精妙”呼应,作为“非白人”的亚洲移民从种族特性上便不具备获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因而据新版《移民法》而被完全排斥在“移民”这个概念之外,连即使是仅有2%的“限额”也无权获得。质言之,“小泽案”与新版《移民法》的结合,赋予了后者除排斥东南欧移民之外,排日乃甚“禁绝亚洲移民法”的第二重意涵。尽管此前也有多部法律的矛头指向亚洲移民,但是大多采用国别、文化水平、地理等较间接或较局部的话语;而以清晰无误的所谓科学化“种族”标准、整体性地遏限全体亚裔移民,“小泽案”与1924年《移民法》的结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因此,在日本的历史语境中,美国1924年《移民法》常被直呼《排日移民法》。以完全封禁亚洲移民、大力遏限东南欧及其他来源地移民为其烈度,1924年的《移民法》为整场20世纪前半叶的排外运动奏响了最高的音符。这一极具偏见性且对于美国国家的声望及实际利益均造成严重伤害的法案,直到20世纪50年代才得到部分的纠偏。美国1924年《移民法》的出台对于加拿大及拉美各国排日法规起到了示范效果,遗祸深重。

  在国际层面,“小泽案”的判决为此后数十年美日的紧张关系埋下了一颗仇恨的种子。就在“小泽案”宣判后不久,日本国内及在美的日本媒体迅速做出反应,表达着不甘、屈辱和反抗。长期对“小泽案”进行报道的报纸《新世界》写道:“曾经我们对(种族地位的平等)还抱有一丝希望……然而现在希望却彻底地破灭了……对此我们毫不意外,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在事实上一直就没有享受过平等的权利。”《樱府日报》(Ofu Nippo)也对此案进行了评述,称此一判决充斥着“种族的偏见”,是“对美国立国精神的极大背叛”,因而“令人气愤”。《大北日报》(Taihoku Nippo)称,美国法院只会做出如此不利于日侨的判决。《日美新闻》则表示:“这是一个以意想之中的方式作出的意料之中的判决……因此无须太过悲观与愤怒。”《罗府新报》(Rafu Shimpo)在对“小泽案”进行评述时反唇讥讽道:“事实上,我们根本就不认为白种人是一个更为优越的种族”,因此,从这个意味上说,“能够将日本人排除在白种人之外令我们不胜荣幸。”常年在美日两国之间游走经商的太平洋沿岸日本人会归化诉讼委员会委员长山岡音高则声称:“过去十四年来……我们的同胞一直在(司法斗争)这个假设上苦苦挣扎。现在,如果最高法院判决日本人不能入籍,那真是令人狼狈不堪。现在,没有什么更多可以失去的了,我们要如过去一般,保持一个大国国民的态度,泰然自若地为开拓自己的前途而奋斗。”

  这种耻辱感与其激发的复仇情绪不断积聚,与日本在太平洋海军会议的挫败,在巴黎和会上的“废除人种歧视”案遭搁置,以及两年后1924年《移民法》的出台互为表里,共同推动着海内外日本人敌美、仇美的民族情绪。在1924年《移民法》出台之前,日本外务大臣松井庆四郎便指令日本驻美大使埴原正直致信美国务卿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措辞强烈地声称:“1924年《移民法》草案第12节b款的明显目的,是将日本民族污蔑为美国人民眼中无价值和不受欢迎的人……我意识到,正如我相信您也能意识到,制定和保留该特定条款的措施,将不可避免地给我们两国之间原本愉快和互利的关系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法案正式通过以后,日本朝野各界更是表示强烈愤慨。不仅埴原大使引咎辞职,就连美国驻日大使塞勒斯·伍兹(Cyrus Woods)也在法案通过3天后被迫辞职,并称此法是美日外交上“头等的国际灾难”。在法案通过后的十余日,约四千名愤怒的日本民众聚集在大阪中之岛的中央公会堂,激烈地反对该“大害邦交之排日法案”,并决议致信美国总统、各通讯社与美国商界,希望总统能够动用否决权,将国会通过的法律废止。在得知柯立芝总统非但没有否决,而是直接签署该法案后,日本各界的幻灭达到顶点。数千东京学生举行游行示威,甚至有过激的日本青年来到美国驻日大使馆旁切腹自尽,并在身上贴有以此“向美国人民请命”的字条。即使是此前长期亲美的教育家新渡户稻造亦悲愤地表示:“我心被深深刺痛,感受到无比屈辱,仿佛我民族从受尊敬之地位突然被推入世界贱民行列一般……将来此情感隔阂若不消弭,我绝不踏入美国半步。”

  更有日本评论家联系此前的“小泽案”种族意涵判例,将该法的打击对象扩展到亚洲人的范围,疾呼:“所谓‘黄白’这样的种族偏见,很有可能借此次美国通过排日议案之机迅速升温。……此之恶果,便是将会刺激起比此前欧洲大战更为恐怖的国际情绪……今日美国的两院断然通过了排日法案,仅仅是因为人种的偏见,不仅背叛了日本国民的自信,更使我国的国际地位陷入到了一个不利的深渊……(不仅仅)对于日本,对于中国、印度、埃及以及巴勒斯坦一带的有色人种来说,这是何等的背后一刀……如果欧美大国继续执行对有色人种的压迫性政策,淹没整个世界的战争‘大洪水’就行将浮现。”对此,亚洲国家纷纷表示声援。印度的文坛名宿泰戈尔就严厉抨击美国的排外行为,主张亚洲民众联合。中国革命家孙中山亦扶病前往日本神户,于1924年11月发表“大亚洲主义演讲”,贬斥美欧的“霸道文化”,呼吁亚洲民众团结一致。

  尽管日本争取种族平等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公益之举,确出于自身扩张企图,但是,美国仅仅因为种族原因而轻看亚洲移民的行为,确实伤害了亚洲尤其是日本的朝野各方,为此后的日本军国主义抬头及美日热战埋下了祸根,使不少年轻官员开始重新思考接受欧美国际秩序的合理性,转而向军方的激进主张靠拢。例如,日后在1940年日本战争政府担任外务省最高长官之一的大桥忠一,其立场便因美国的排日行动而大为转变。1924年,大桥时任日本驻西雅图领事,在听闻《移民法》通过后大为震撼,向日本外务省欧美局局长广田弘毅致书,称:“此次排日立法的颁布是美国方面的一个严重错误……我们要避免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种族遭受灭顶之灾……为了亚细亚,做出任何牺牲的决心都是必要的。为此,与法国和俄国结盟、甚至是同德国握手都是可行的。”1932年,以大桥为代表的年轻外交官结成“僚友会”(Ryoo Yuu Kai),意图改变此前外务省与军方保持距离的一贯做法,主动与军方合作。这批激进外交官对此后日本政治的右转起了推动作用。20世纪20年代,日本外交的主导思想仍然是积极融入国际秩序,调和与欧美列强之间关系的“协调外交”,基于此,日方并没有在1924年《移民法》颁布后立即向美国发难。但是,一旦这种脆弱的克制力被不断高涨的民族仇恨冲垮的时候,由极度失望转化成极端民族主义情绪,只会将美日两国关系乃至世界局势推向一个更为难以转圜的深渊,仅仅十余年后爆发的太平洋战争即是明证。

  结语

  1922年末终审宣判的“小泽孝雄诉美国案”以一种极为晦暗的方式,回答了美国司法界关于“谁能入籍美国”的问题,种族身份被正式确认为一道难以跨越的天堑,亚裔移民的入籍之路也由此平添了无数坎坷。从这个意义上说,“小泽案”的恶劣后效,似与声名狼藉的最高法院司法污点“司各特诉桑福德案”(Dred Scott v. Sandford,1857)难分伯仲。

  通过对这段历史加以重访,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个所谓纯粹司法问题背后,实则有众多的外部因素在发挥作用,包括美国国内汹涌的排外浪潮、国际舞台上美日争锋所带来的严重猜忌以及争取种族权益的互相攻防。从这场司法大案的结果来看,“小泽案”不仅让一个日裔家庭的生活轨迹遭遇逆转,也令美国的排外情绪得到了司法层面的背书,进而极大宣泄,更令美日之间仇恨之种悄然埋下,与日后的众多事件一道,共同催生了太平洋战争。由此可见,以国际史与族裔史的透镜重新审视这个司法大案,可以充分证明美国国内政治与国际形势变化的相互激荡,重大国际事件与国内事件的紧密关联,以及“他我之辨”“族裔之辨”与政治外交实践之间的深切联系。在一个国际局势高扬合作,国内多元且“自由”的文化受到珍视的美好年代,跨国移民或跨国企业作为国与国、社群与社群之间的纽带,常常可以起到极佳的桥梁作用。然而,一旦当国际局势陷入大国竞争,一国国内社会也由之产生敌我之辨、亟须厘清自我身份的时候,跨国的行为者便立即由此前光鲜亮丽的文化桥梁,迅速塌陷而为两座高峰之间的夹缝地带,只能脆弱地经受来自汹涌的民意、敌对的政府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因素的猜忌和挤压。如何从“小泽案”的经验中汲取历史教训,并避免作为夹缝中人的跨国移民及跨国组织再一次地被时代的巨浪所波及,实乃当下世人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注释略)

(作者:潘米奇,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