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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南:理论构建与古代基督教对私有制社会的适应

2021-03-15

(来源:《世界宗教文化》2020年第04期)

内容提要:《圣经》包含了对财产、商业、利息的否定性看法,不少神学家和信徒也坚持这些看法。而基督教在罗马帝国时代面临私有制社会财产私有、人人逐利的环境,在中世纪也面临私有制社会私有财产、商业、利息发展的环境。基督教通过对《圣经》的创新性诠释,以及在《圣经》之外的观念阐释,进行了理论构建,以适应这些变化的环境,从而适应私有制社会。理论构建的方式说明了基督教生存、发展策略的灵活性。从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看,基督教的理论构建符合宗教逐渐适应世俗社会的历史趋势;从宗教与私有制社会的关系看,这表明基督教同私有制原则的契合越来越深入。

关 键 词:古代基督教 财产 商业 利息 理论发展

  

  基督教(包括早期基督教、中世纪罗马天主教、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与天主教)从公元 392 年被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立为国教开始,一直到今天,在近两千年的漫长历史中,分别适应了欧洲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这几个私有制社会。恩格斯说,罗马天主教及其前身的历史已经证明,它是一个“适应时势的宗教”。 那么,它是以什么方式使自己适应私有制社会的?方式很多,理论构建是其中重要的一种。

  古代(本文指罗马时代和中世纪)基督教理论构建的途径主要有两种。

  一是与时俱变的解经——对《圣经》的解释。《圣经》是基督教最神圣、最崇高的思想权威、理论基础,它的思想,以信仰的方式规范着信徒对万事万物的基本看法,并成为他们的行动准则。在绝大多数信徒都是文盲的时代, 向信徒宣传、解说《圣经》—— 解经—— 的职责由神职人员担当。基督教历史上解经方式最大、最重要的变化是宗教改革中马丁·路德和加尔文对教义的解释。但是,本文想指出,并且拟分析的是,在宗教改革之前,基督教就已经开始通过不同方式的解经来进行理论构建,从而适应私有制社会了。

  二是在《圣经》之外的理论构建。这些理论,要么以《圣经》为掩护,但实际上与《圣经》无关;要么不用《圣经》掩护,完全与《圣经》无关。

  本文以古代基督教有关财产、商业、利息问题的理论发展为例,来探讨基督教怎样通过理论构建不断深入地适应私有制社会。

  在它刚刚兴起的时候,基督教是穷人的宗教 、贫穷的宗教,因为穷人是匮乏财产的。《圣经》总体上轻视财产、赞扬财产共有, 贬抑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 痛斥包含高利贷在内的一切谋求利息的行为。但是,当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之后,其自身拥有的财产迅速膨胀;帝国实行的私有制和发达的商业经济构成基督教生存的外部环境。无论对于基督教自身还是其所处环境,这都是一个重要的变化。在蛮族入侵、罗马帝国灭亡、欧洲进入封建时代这一段时期内,整个欧洲社会财产贫乏,基督教教会的财产也非常贫乏。但是,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经济的发展,欧洲的私人财产不断增加,教会的财产也不断增加,教会甚至长期是欧洲最大的财产拥有者。这又是一个重要的变化。

  内在与外在财产状况的变化,必然地要求基督教做出回应,否则它就无法生存。那么,它是怎样回应的呢?本文选取构成那个时代财产问题基本内涵的私有财产、利息、商业三个问题,探讨基督教通过理论构建,在这些问题上适应私有制社会的情况。

  一、对《圣经》作出认同私有财产的解释

  《圣经》鼓励救济穷人, 2 世纪的早期教父黑马牧人( Shepherd of Hermas)就由此引申出财产、富人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既然富人们有更多的资源去给予他人,其财产就能引导其行善。他说,葡萄藤能结出葡萄,但是它本身不能站立,如果不站立,葡萄将会烂在茎干上。榆树能站立,但结不出果实。葡萄藤代表贫穷的信众,榆树代表富有的信众。如果葡萄藤被栽种在榆树旁边,那么二者均会得益。这样一来,在圣经中经常被贬斥的富人们就被黑马牧人宣布能够得到赐福了。 2 — 3 世纪时著名教父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 Clement of Alexandria, 150 — 215 )是这样来解经的:既然福音书的一些格言要求基督徒用财物去帮助他人,这就意味着福音书也主张基督徒要有一些财产,否则他们拿什么去帮助他人?怎么给饥饿者饭吃、给裸露者衣穿?因此,对基督徒来说,适中的财产的确对灵魂有好处,因为财产使自己有能力帮助别人。 同样的观点也被另一位被称为“圣师”的 4 世纪神学家巴西略(St. Basil the Great,330 — 379) 所持有。他认为, 如果为了慈善, 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财产,而不是用来夸耀或过奢侈生活,那么财产就是好的。“物品之所以被称为好( goods)就是因为它们能做好事,它们是上帝为了赐福于人类而提供的。”

  《圣经》要人们具有好的品格。一些神学家便从此推论:拥有财产,有利于人们有好的品格。亚历山大的克莱门特说,如果一个人在改信上帝之前通过勤劳节俭而聚集了足够赖以生存的财产,他有什么错呢?或者,如果某人出生于富有的家庭中,他就不应受那么多的责难。 4 世纪的神学家安布罗斯(St.Ambrose Bishop of Milan,374 — 397) 说, 所有的贫穷都不是神圣的,所有的富有也都不是犯罪。上帝审判所谴责的不是所有拥有财富的人,而是那些不懂得怎样使用财富的人。 巴西略以这样的方式解读《圣经》:遵守基督关于卖掉所有财产的命令是因为财产本身是有害的,还是因为财产导致了对灵魂的干扰?他拒斥了前一个观点,因为其违背了万物皆由上帝创造的信条。 拉克坦提乌斯曾说,如果没有私有财产权,就无法鼓励人们过朴素节俭的生活。

  《圣经》反对贪婪。著名的基督教思想家 4 — 5 世纪的奥古斯丁(Augustinus Hipponensis, 354 — 430)便借此说明不贪婪的人是可以拥有财产的:《圣经》所谴责的不是财富,而是贪婪。 单纯拥有财产本身并不是错。针眼卡住的不是财富本身,而是对财富的欲望。 上帝不会拒绝有金银者的祷告。穷人若是埋怨咒骂自己的贫穷,并且胸中燃起对财富的欲望,那也同样犯了贪婪的罪。爱上帝的富人和爱上帝的穷人一样可进天国,而不爱上帝的富人和不爱上帝的穷人一样会下地狱。 想致富的穷人就是富人,只是碰巧没有财产而已。

  《圣经》包含的一些信息,被神学家们拿来引申出财产的合理性。奥古斯丁说,没有财产的社会只有在天堂里才有可能存在。 这是从亚当和夏娃故事推演出的结论。他认为耶稣关于放弃财产的告诫只是一个劝告,而不是命令;在我们所了解的世界上,这只有被选定的极少数人才能遵行,当然也只有极少数人才能达到“至善境界”。 这是从“上帝的选民”论中推演出的结论。教皇约翰二十二世( Jacques d’ Euse,1249 — 1334 年在世,1316 — 1334 年任教皇)认为,那些声称和相信所谓基督和使徒没有任何私人的和公共的东西的人是异端,因为这与《圣经》抵触,因为圣经断言他们是有某些东西的。他还认为,那些说基督和使徒没有权利使用、出售、赠送或交换那些东西的人,也是异端,因为《圣经》证明他们曾经这么做过。 这是从《圣经》记录的事实中推演出的结论。

  二、把“自然法”概念同《圣经》巧妙连接,构建出新理论

  《圣经》与“自然法”无关。在《旧约》中,甚至都无“自然”一词。因此,更无“自然法”了。《新约》中有“自然”一词,但无“自然法”一词。 自然法概念的出现,远远早于《圣经》。这里简单勾画出其发展线索。

  古典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 Heraclitus,约公元前 6 世纪— 前 5 世纪)认为, 宇宙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熄灭。“一定的分寸”就是他提出的“逻各斯”:“万物都根据逻各斯生成。”“逻各斯”概念实际上就是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导。后来,柏拉图提出了著名的“理念”概念。 理念就是本体,现象世界是这个本体世界的“流射”或者模仿。柏拉图的“理念”从“逻各斯”向“自然法”大大地推进了一步。亚里斯多德认为,存在着一种仅仅与自然命令相适应的普遍的、对自然与人类社会都起支配作用的法则。后来的斯多葛学派把自然视为最高宇宙法的体现。这都包含了自然法的意思。到了罗马共和国时代,自然法观念就在西塞罗的理论中明确化、完备化了。

  随着希腊罗马文化在欧洲的复苏,神学家们纷纷利用来自希腊罗马的自然法概念为私有财产辩护。 12 世纪神学家、波洛尼亚大学教授胡古克奥( Huguccio)把私有财产视为一种源于自然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大约在 1160 年,也是波洛尼亚大学的教授、教会法学家儒菲奴斯( Rufinus)提出:“从现在的民法来看,这个奴隶是我的,那块地是你的。”这种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也是一种自然法则。

  13世纪时,人们认为自然法具有正当理性,它符合、但不来源于《圣经》中的律法。这方面最杰出、最具权威性的代表就是后来被认为是基督教历史上“最伟大的圣师”的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约 1225 — 1274 )。他秉承新近翻译的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以及刚刚复兴的罗马法的传统,发展出了一套有权威的财产权理论。 他关于私有财产权的思考在基督教内最有理论深度,最有现实主义、理性主义特征。所以, 有人指出,“在圣托马斯那里,我们第一次看到了对私有财产的详细论证”。 但是,作为基督教神职人员,他巧妙地把自然法纳入了圣经的神学体系之中。

  阿奎那将所有的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理性的体现、宇宙中地位最高的法。这是从《圣经》中找出的“上帝”之法,作为他理论的大前提。自然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这就建立起了自然法同《圣经》的“逻辑”联系。接着,进一步推演:人类作为理性动物受到神意的支配,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产生一种自然的倾向以从事适当的行动, 比如保存自己、寻善避恶,等等。 因此,划定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边界、权限,即确立财产权、划分私有财产,是人类的理性活动。由于人类的理性属于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财产私有就是符合而不是违背自然法的。

  教皇约翰二十二世不但持和阿奎那一样的观点,而且也和阿奎那一样把自然法理论同《圣经》故事联系起来。他认为,世界上先有自然的人,后有政府。自然人具有对物的不可取消的所有权(自然法)。他用《圣经》中伊甸园故事加以说明:亚当从上帝那里接受的不只是统治或支配其余被上帝所造之物,而且还有财产权。在伊甸园中,私有财产先于共有财产而存在——因为在与夏娃成为财产的共有者之前,亚当是独立的财产所有者。在人类堕落之后,私有财产制度被重建。而这一切都是在上帝的直接指挥下进行的。 1323 年,约翰二十二世在其颁发的通谕《既然在有些人中间》中将凡是否认耶稣及其使徒拥有经文所确证的使用权、耗费权、售卖权、赠予权或获取权的人宣布为异端。 约翰二十二世在另外一篇通谕中认定人对其财产拥有的权利与上帝所宣称的对整个宇宙拥有的权利并无分别。上帝将他的权利赋予了那些按照他的形象创造出来的人,因此这就是自然权利,它优于人间的法律。

  14世纪的奥康姆的威廉(William of Ockham,1287 — 1347) 把自然法分为三类, 分别存在于《圣经》描述的逆命前、逆命后和不公平与腐化现象的出现这三个阶段。他认为,逆命前,人类根据自然的公平原则生活着,并没有约束人们行动的宪章和习惯法。一切东西都归共有。一切人类都是自由的。逆命后,为了防止人类在堕落环境下陷入混乱无序状态,神运用正当理性,向人类提出了种种戒条,如勿奸淫、勿说谎、要在大同世界里自由地生活等。第三阶段就是由不公平的财产权开始的阶段,私有财产和世俗统治权(也就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都是在这个阶段中发生的。

  奥康姆的威廉认为私有财产和世俗政府制度的确立,只是在有利于被统治者并且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时才是自然的和合理的。这些制度必须公平正当才能合乎自然法,但是否做到了这点,则完全要以被统治者的同意程度为准。 他第一次明确地强调了来源于实体法的实在权利(positive rights)和来源于自然法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并立,系统地阐述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他认为, 每个人不可剥夺的主体权利( subjective rights) 的根源是自然和理性。主体权利的拥有和享受者是个体 ( individual) 的人, 而不是普遍的人。“ 实在权利” 可以被剥夺,也可能被剥夺,尽管原持有者可以在法庭上申诉。自然权利或主体权利则不同,这种权利“源于自然”,因此,“永远不能被放弃,因为……它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

  他说,无论皇帝还是教皇,既无权专断地发号施令,更无权专断地、不经法律程序就剥夺一般教士和民众的财物。

  我们可以梳理奥康姆的威廉的理论逻辑:世界上一切制度、法律都必须符合神定的自然法;私有财产和世俗政府制度符合自然法;符合自然法的标准是被统治者的同意。换言之,被统治者的意志就是自然法。难怪人们认为, 奥康姆的威廉堪称近代欧洲民主与“ 个人权利”的创始人。

  三、运用与《圣经》无关的理论前提,推演出新理论

  神学家们对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非常熟悉,所以,他们经常信手拈来一些理论前提,运用形式逻辑推演出自己的结论。这里举例说明。

  (一)从可以利用的各种理论前提出发,按照形式逻辑原理直接推论出财产权的合法与价值

  阿奎那说,万物是为了人类而创造的。因此,人对外物有着合法的支配权力。 这是关于财产权合法性的形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万物是为了人而创造的。

  阿奎那认为,在由道德素养不高的公民组成的现实社会中,财产共有导致的冲突和不公要甚于私人所有。财产私具备三个优势。第一,因为每一个人为求得那些只为他自己个人的东西,比为求得那些为大众,或为许多人所共有的东西,更为关切留意。因为凡是关于大众的事,人人都想逃避辛劳,而把工作推给别人。第二,因为如果每人各自关心求得自己的东西,人间的事务就能进行得更有秩序;相反,如果每一个人都毫无分别地操心任何事,就会弄得杂乱无章。第三,因为如果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东西感到满意,就可以维持一个安定的状态。因此,我们看见在那些财产共有不分的人中间,有更多的纠纷发生。 这也是关于财产权合法性的形式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人的经济理性。

  (二)从可以利用的各种理论前提出发,运用形式逻辑直接推论出利息的合法与价值

  一些神学家是这样论证利息的合法性的:

  任何借出去的款项,都面临失去本金的风险,因而获取某种形式的补偿 ( 即利息 ) 就是正当的。 大前提:商业活动主体的商业风险应该得到补偿。

  尽管取息不好,但是,允许取息对于人类社会是有好处的。理由是:人类若对一切恶行都明文规定来加以惩罚的话,那么很多有益的事情也会因此受到阻碍。“所以,人法容许高利贷,并非因为它仿佛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当的,而是为了避免干预许多人的有益活动。” 大前提:不禁止高利贷是为了避免干预许多人的有益活动。

  多明我会修士勒希内斯的吉乐斯(Giles of Lessines,约 1230 —约 1304)在《论高利贷》(De usuris)一文中,以时间的经济价值为大前提推理出利息的合理性:1. 物的价值随时间流逝会发生自然变化,例如市场上的小麦在秋季和春季会有价值差异。2 . 诸如小麦、林木和动物等具有增殖能力的物的价值随时间流逝也会出现自然增长。3 . 某物的价值随所在地点的变化而变化,例如不同地方的人们的需求量会有不同。由于物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以上这些自然变化,所以当一名赊卖者确信自己的物在将来某个时间里能够获得更大价值的前提下,他可以向赊买者索取更高的卖价。

  格拉尔德· 奥多尼斯(Gerald Odonis, 约 1290 — 1349 年) 以劳动的价值为大前提论证利息的合理性:贷出货币者向借入货币者出售的是“他(按:贷出货币者)自己的终止了的勤勉劳动”(cessation of his own industry )。如果说这种劳动终止情形对借入货币者来说有利,那么它对于贷出货币者来说就是有害的,因为“双方不可能在同一时间使用同一笔金钱”。圣贝纳迪诺也认为借入货币者借取商人—— 贷出货币者的金钱, 等于不仅剥夺了所有者的金钱,还剥夺了通过把他的勤勉劳动加诸这笔金钱从而可以获取的一切用益。根据他们的理论,商人的劳动时间从此被纳入借贷范畴;贷出货币者收益补偿的合法性得以真正确立。

  13世纪的最后一位教会法学家、枢机主教霍斯廷斯(他曾经任英国国王亨利三世派驻教皇英诺森四世的大使)说,高利贷虽然苛刻,却并不是一种违背公正的原罪。他列举了不少于 13个例子,从三种情况来说明高利贷禁令可以突破,贷款可以收取利息的情况:1. 利息作为一笔贷款的担保人所要求的担保金。2. 如果商品的未来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就像实际上一直存在的情况那样),那么一个卖者对于所出卖的一种物品,在信贷支付方式下所索取的价格要比在现金支付的方式下更高。3. 允许贷款者在一笔贷款中附加一个惩罚性条款,即如果贷款者没有在到期日得到偿还,借款者将必须在本金之外再加上一笔罚款。除这三点外,贷款出货币者还可以对他在从事特定贷出货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索取报酬。他还破天荒第一次提出了对于一笔并不涉及延期支付或者担保的贷款收取一个利率的正面辩护论点,这就是“获利停止”(lucrumcessans),即贷出货币者放弃了当自己将货币用于投资时所可能获得的利润,他收取的一笔合法的利息是对于这种利润放弃的一种补偿。然而,他对于获利停止的使用仅仅限于那些出于仁慈而将钱贷给借入货币者的非寻常贷出货币者。他允许借入货币者给予贷出货币者一个免费礼品,只要这个礼品不是贷出货币者所要求的就可以。但在这种场合,贷出货币者,特别是接受存款的佛罗伦萨的银行家,他们将会感到不得不向他们的存款户赠送礼品,因为不这样做的话,这些存款户将把他们的资金转移到惯于赠送此种礼品的竞争者那里。这样一来,炮制伪装的礼品便成为允许事实上的收取利息行为的一种重要机制。他的大前提就是:商业利润合理。

  安特卫普人、耶稣会士莱昂纳德·莱修斯说:“虽然并没有哪一笔分开来考虑的具体的贷款可能构成全部获利停止的原因,但是当所有的贷款被集合起来考虑时它们却成为全部获利停止的原因了:因为为了无区别地贷款给那些借款者,你要节制商业活动,并且你要承担本可以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利润的损失。所以,由于所有被集合起来的贷款都是这种损失的原因,对于这种利润损失进行补偿的负担就要根据每一笔贷款所占的比例被分配到各个单一的贷款头上。”在经院学者当中,这是第一次承认所有的货币贷放者的贷款都是正当合理的。这里,大前提也是商业利润的合理性。

  (三)从可以利用的各种理论前提出发,直接推论出商业利润的合法性

  在巴黎任主教的意大利神学家彼得·隆巴德( Peter Lombard, 死于 1160 年)以及后来许多人为商人进行彻底平反:宣称商人是社会所必不可少的。12 世纪波洛尼亚大学的教授、教会法汇要学家儒菲奴斯( Rufinus)在为《教会法汇要》所写的《总论》( Summa)中指出,手工艺人和工匠可以便宜地购买材料,对其进行加工与制作,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出卖该产品。由于工匠们付出了费用和劳动,因而这种形式的贱买与贵卖是合理的。并且不仅一般的俗人可以这样做,甚至牧师等教职人员也可以这样做。波洛尼亚大学教授胡古克奥 1188 年表示支持若菲努斯的观点。他还认为,商人从事商业的正当性在于他是为了满足家庭的需要。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 ,“那种作为贸易活动之目的的获利,尽管它并不在逻辑上必然地包含着任何光荣的或必需的东西,可是它也并不在逻辑上必然地包含着任何有罪的或违反道德的东西。”“有时有人用他在交易中获得的适度的赢利来维持家计,甚或去帮助穷苦的人,有时甚或有人为着公共的福利而致力于贸易活动,而如果他不去这样做的话,国家生活所需要的物品恐怕就会感到缺乏。因而,寻求赢利就不是作为目的, 而是作为他的努力的报酬了。” “为了使家庭或国家获得生活必需品,为了帮助穷人、公共福利事业而获得的利润是正当的。反之,……即是牟利,……这种贸易理应受到谴责。” 阿奎那的这一说法广受赞同。这表明教会对商业和商人的态度并不是单一否决的,正当的商业活动得到教会的支持,这就为商人留下了活动空间。因为要在实际生活中分清商业活动的正当与否并不容易,“在许多情况下,以低价买进,再以高价卖出被认为是正当的”。

  阿奎那说,商业利润是对于商人劳动的一种薪饷,是对于承担运输风险的一种报酬。他注意到了:海上运输风险更大,导致利润更高。“买与卖看起来是为了使买卖双方互利而设立的活动,因为一个人需要属于别人的某些东西,而反过来也是一样。”

  13 世纪一位颇具影响的教士圣伯纳文图拉干脆这样来引用《圣经》:上帝在《旧约》时代特别青睐大卫那样的牧人,在《新约》时代特别青睐彼得那样的渔夫,在 13 世纪则青睐圣弗朗西斯那样的商人。 他既不要前提,也不要推理,直接抛出结论。

  法国人让· 比里当· 德· 贝蒂纳(Jean Buridan de Bethune, 1300 — 1358) 认为, 在一个两种物品的交换中,即使交换本身是不道德的,因而将会受到伦理的或者神学的谴责,交换双方仍然都可能获益。他提出一个假设:

  “因为苏格拉底为了交换 10 本书而愿意并且也征得了他的妻子的同意而将其妻让给柏拉图,与其通奸,我们就能说他们之中的哪一个蒙受了损失而哪一个又得到了好处吗?……就他们的灵魂层面而言,双方都受到了伤害—(但是)就外在的物品而言,每一方又都获得了收益,因为每个人所得到的要比他们所需要的更多。”

  圣贝尔纳迪诺( 1380 — 1444 )对商人评价很高,认为他们能够将商品从剩余的地方运往短缺的区域和国家,保存和储藏物品以便使其在消费者需要它们时可供利用。同时,作为手工业工匠和工业企业家,将原材料转化为完成品。他认为,利润是企业家对于他的劳动、费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一种合法报酬。他分析成功的企业家所必备的四种素质: 效率或勤奋、责任心、劳动,以及承担风险。

  四、结语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是私有制社会。私有制社会都是财产至上的社会。基督教在财产观方面的理论构建,使它从根本上适应这三个社会。在财产问题上,资本主义社会走到了极端,因为它奉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奉行私人行使财产权的绝对自由原则,奉行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资本拜物教。古代基督教关于财产、商业、利润的理论构建,预示着它能够适应未来的资本主义社会。

  对于基督教通过理论构建来适应私有制社会这一事实,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加以评价: 从宗教的生存、发展策略看,这说明基督教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从宗教与世俗社会的关系看,这符合宗教逐渐适应世俗社会的历史趋势。西方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基督教能够发挥一定积极作用,都与此有关。

  从宗教与私有制社会的关系看,这表明基督教对于私有制原则的契合越来越深入。近代以来,基督教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之间有着高度的融洽,基督教同 19 世纪西方共产主义运动发生尖锐的矛盾,西方一些政治势力长期把基督教作为向全球传播其意识形态的工具,这一切都有西方基督教自身深刻的历史背景。

    (注释略)

  (姜南,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