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益波:19世纪上半叶德意志知识界的“法典化之争”及其影响
2024-12-04
内容提要:1814年,蒂堡与萨维尼围绕德意志通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发生公开论战。随着德意志知识界以法学学者为主的知识分子不断参与,论战逐步升级。法典化派与反法典化派围绕通用民法典的内容、形式和编纂方式展开论战,其焦点是当时德意志是否具备通用民法典的编纂条件。这场论战发生的背景是等级宪法的模糊与自然法法典的僵化所构成的特殊法律状况,以及法国入侵所促进的民族情绪的高涨与邦国间经济联系的加强。在这种背景下,通用民法典编纂问题引起了德意志知识界的重视。这场论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这一时期德意志法律思想的历史化。这场论战促进了不同知识领域的交流与碰撞,为德意志法学的科学化发展奠定了理论与体系基础,也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指明了方式与原则,甚至影响了他国的法学与法典编纂。这场论战折射出近代德意志统一道路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关键词:德意志邦国 法典化之争 历史法学派 法科学 普遍历史 德国民法典
德意志知识界的“法典化之争”(Kodifikationsstreit)指的是19世纪上半叶以法学学者为主的知识分子围绕德意志通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展开的一场学术论战。这场论战以蒂堡(A.F.J. Thibaut)与萨维尼(F.C.v. Savigny)1814年的争论为开端,此后相继有柏林、海德堡、哈勒、哥廷根、巴伐利亚和维也纳等地的知识分子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论战因而逐步升级,持续近半个世纪之久。在此期间,以萨维尼为中心的反法典化派在大部分时间占据着主导地位,德意志通用民法典的编纂进程因而近乎停滞。在此之后,两派在论战中逐步成型的思想与实践,尤其是其间因论战而形成的历史法学派,对近现代德意志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学与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于这场论战,学界此前的研究多将其嵌入萨维尼本人或历史法学派的发展脉络之中,其中以兰茨贝格(E. Landsberg)从法学史、沃尔夫(E. Wolf)从思想史、古奇(G.P. Gooch)从史学史,以及维亚克尔(F. Wieacker)从私法史的角度所进行的研究最具代表性。另一种较为常见的研究角度是聚焦于蒂堡与萨维尼二人。较有影响的学者是施特恩(J. Stern)和沃蓓尔(H. Wrobel),前者重点研究了蒂堡与萨维尼的写作思路,同时对他们的论战文本进行了初步整理,此后的哈藤豪尔(H. Hattenhauer)延续了整理工作;后者着重考察了“蒂萨之争”与法律、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近年,学界对这场论战的考察出现了新变化,在2014年9月海德堡大学召开的学术会议上,哈费尔坎普(H. Haferkamp)、格肯斯(J. Gerkens)等学者从蒂堡出发,重新审视了这场论战,挖掘出了蒂堡等人的法典化思想及其跨国影响。国内学界对这场论战的考察多集中在对论战观念、思想和文本的梳理与译介上,近年较具价值的是舒国滢将这场论战纳入欧陆法学谱系中所进行的研究。总的来说,此前对这场论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史学界,研究重心则多放在了重点人物和代表学派的理念与思想的梳理上,这使得这场论战所蕴含的法学思想至今仍有回响。不过,这种研究路径较难展现论战的全貌,也难以在整体上把握这场论战的过程、原因和影响。因此,笔者拟在前人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当时的论战文本、评论以及书信等原始材料对这场论战加以考察,为更好地认识这场历时近半个世纪、牵涉甚广且影响深远的“法典化之争”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一、“法典化之争”的过程与焦点
1814年对德意志人来说是一个特殊的年份。4月6日拿破仑的退位使得历时一年有余的民族解放战争宣告胜利;5月30日各国签订的《巴黎第一和约》使得德意志各邦国再次恢复了独立;10月1日正式召开的维也纳会议则被寄予厚望。这些事件无不预示着德意志即将迎来巨变,正如哈藤豪尔所言:“这一年充满了可能与希望……一切都是开放的,一切都必须被重新思考和建立。”在这样的形势下,通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在德意志知识界日益凸显,此前西欧的法典化运动随着普法奥相继出台的《普鲁士通用邦法》《法国民法典》《奥地利通用民法典》而达到高潮,这三部法典也分别在北德、西南德和东南德的诸多邦国陆续进入实务领域,与之相应的是Gesetzbuch(法典)一词在德语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在该时期达到顶峰,故而在此转折期,相继有法学家提出通过继承不同法典来实现德意志私法的统一。同时,社会上出现了如雷贝格(A.W. Rehberg)一类主张恢复旧有法律秩序的声音。
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海德堡大学法学教授蒂堡提出了既非继受,也非恢复的法典化方案,即德意志各邦国在民法领域合力编纂并施行一部通用法典。值得注意的是,蒂堡此处的民法涵盖了私法、刑法和诉讼程序,这与当时诸多法学家的观点,以及此后对于德国民法的一般界定都有着明显区别。该方案最早出现在其针对雷贝格的《论<拿破仑法典>及其在德意志的引进》一书发表的长评中,这一时期德意志士兵向巴黎的进军给了蒂堡极大鼓舞,而在1814年4月27日写给萨维尼的信中,蒂堡表示仍“言犹未尽”,后在“一些值得尊敬之人的敦促”下,他将内容予以扩充,在6月以单行本的形式出版了《论一部通用民法对德意志的必要性》(以下简称《通用》)。这本小册子甫一发行便引起很大反响,耶拿、哈勒、莱比锡、维也纳和柏林等地涌现出一批评论文章,而且基本是正面评价。在新近成立的柏林大学,1813—1814年冬季学期法学院的新注册学生人数仅为6人,这是其历年来最低的学生数,而从校长岗位退下来的法学教授萨维尼则得以继续沉浸在“中世纪的生活中”,后据亨尼希(J. Hennig)挖掘出的其于1814年6月4日写给出版商齐默尔(J.G. Zimmer)的书信能够得知,萨维尼此时正计划出版一本篇幅为12—15个印张的小册子,作为其正在撰写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的导论,不过蒂堡的《通用》以及前述一系列变故很快将萨维尼拉回现实,他也因此着手对原本的导论进行调整。在9月20日写给阿尔尼姆(L.A.v. Arnim)的信中,萨维尼提到这本经调整转而针对《通用》的“小册子将会在两三周内付梓”,这便是《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以下简称《使命》),这本小册子引起的反响比前者更甚。这一时期德意志出版业的兴盛和“阅读革命”的兴起加速了这两本小册子的传播,二人在法学领域所负的盛名以及民事法律与大众休戚相关的特性使得他们的公开论战很快在德意志知识界发酵并引发热议。自此,德意志的“法典化之争”拉开了帷幕。
这场论战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14—1816年,蒂堡与萨维尼所著的小册子可被视为起点,以他们为中心,论战逐渐可被分成两大阵营。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论战期间,还是在论战后的相关研究中,对于论战阵营的划分与命名方式并无定论。不过,若将这场论战置于德意志知识界的背景下,笔者认为,以是否支持通用民法典的编纂为准,将之划分为法典化派与反法典化派较为合适。前者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代表为蒂堡、戈纳(N.T.v. Gönner)、费弗(B.W. Pfeiffer)和冯•费尔巴哈(A. von Feuerbach),后者除了1815年成立的历史法学派的主要成员外,还有阿尔门丁根(L.H.v. Almendingen)和施拉德(E.v. Schrader)。两派在这一时期涌现的诸多作品为论战奠定了基调,而1816年萨维尼所作的总评述可以视为该阶段的终点。第二阶段为1817—1840年,在该阶段的头几年,反法典化派在不同类型的作品中表达了自己的立场,比如翁特霍尔茨纳(K.A.D. Unterholzner)的草案、法尔克(N.N. Falck)的观察和胡果(G. Hugo)再版的自然法教科书。法典化派在这一阶段的主要代表则是黑格尔与甘斯(E.Gans),两人的相继发声也使得两派在民法典应基于哲学建构还是历史生成上的分歧越发分明。在该阶段的尾声,哲学建构逐步被历史生成的路径消解与融合,不过伯伦知理(J.C. Bluntschli)在《哈勒年刊》上连载的长文表明,在该阶段占据主导的反法典化派已发生分化,而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第一卷中的相关总结则为该阶段画上了休止符。第三阶段为1840—1848年,该时期《通用》与《使命》的相继再版可以视为新起点,而随着蒂堡的去世和萨维尼进入政界,论战的中心一度沉寂。不过,原先受萨维尼牵引的坚定反法典化的历史法学派已分成了罗马派与日耳曼派,日耳曼派在两次重要集会上的讲演,以及贝塞勒(G. Beseler)对德意志共同私法体系的著述均表明该派已转向支持通用民法典的编纂。与此同时,马克思和基尔希曼(J.H.v. Kirchmann)等理论家与实务家的发声也为“法典化之争”带来了新视角。在该阶段的尾声,随着公法统一成为新的时代焦点,以及私法领域的商法和债务法在统一上取得的实质进展,这场延续近半个世纪的“法典化之争”在1848年左右宣告结束。
上述过程也体现出论战逐步升级的发展态势。在第一阶段,尽管两派公开出版了诸多为论战奠定了基调的作品,但是这些作品所呈现的观点与目标仍有很多重合。不过,这种重合在第二阶段已被越发对立的观点所取代。到了最后一个阶段,即便是已占据主导地位的反法典化派内部,也在进一步发生着分裂。另外,这种升级也体现在参与论战者的身份上。在第一阶段,论战的主要参与者是在德意志各大学担任法学教职的学者,其身份背景有着很大的同质性。然而在后两个阶段,参与者的身份已越发多样,比如哲学家黑格尔、理论家马克思和实务家基尔希曼等都已不同程度地涉入其中。与此同时,如果将视线从公共空间下移,借由留存下来的书信等材料,不难发现对于通用民法典的关注与论争,已经由法学学者发散开,逐步进入其他领域知识分子的视野中,比如著名的浪漫派诗人阿尔尼姆便通过多封书信,向萨维尼阐释了其对《使命》的异见、对通用民法典编纂的判断,以及对各邦国国情及其历史在法典编纂中的重要性的看法;另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历史学家尼布尔(B.G. Niebuhr),他在与亨斯勒(D. Hensler)的通信中表达了对论战的关切、对萨维尼的赞赏以及对蒂堡的担忧,而在1838年蒂堡记述的一段与尼布尔私下交谈的往事中,两人因论战产生的种种误解,同样能反映出这场论战在当时德意志知识界的影响。诸如此类的书信与记述还有很多,这些能够表明当时以法学学者为主的知识分子已不同程度地涉入这场论战。
德意志知识界以是否支持通用民法典编纂而划分出的两派围绕通用民法典的内容、形式和编纂方式展开了一系列论争。在内容方面,两派争论的重点在于法典应当立足需求,还是立足完备。在法典化派看来,通用民法典的内容应当智慧且适宜。智慧赋予了内容所需的一致性、简明性以及符合知性等特征,而适宜始终是智慧的立足点,这种关系正如冯•费尔巴哈所言,“一切都应智慧地适应当前的需要”,这也可以视为法典化派对自然法法典在内容上求全求尽的一种修正。而在反法典化派看来,通用民法典诚然要具备实用性,即法典化派强调的适宜,但更重要的是其内容上应具有“完备性”,这一概念在萨维尼的《使命》中出现了不下十次,在法尔克等反法典化派的论战文本中也曾多次出现。值得注意的是,反法典化派所强调的“完备性”并不是指法典在质料上的完备,而是指其对指导原则的充分厘清,并能从中“推导出所有法律概念和规定的内在联系与亲缘性”。
在形式方面,两派都认可法典应当被清楚且达意地阐释出来,然而问题在于当时的德语是否具备这种阐释能力。法典化派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其中戈纳的言辞最为激烈,他在与萨维尼的《使命》针锋相对的《论当代的立法与法学》中反问道:“康德、费希特和谢林作为哲学家,歌德、维兰德、席勒作为诗人,赫尔德、米勒、施密特作为历史学家,冯•克莱特梅尔、皮特、胡果、格吕克、蒂堡、冯•费尔巴哈、格罗尔曼、韦伯以及许多其他人作为法学家,他们使之熠熠生辉并且在巴伐利亚、普鲁士和奥地利之优秀法典中表现出来的语言都不中用?”而在反法典化派看来,德语的表达力尚不能胜任通用法典的需要,其中萨维尼的相关论证与表述最具代表性,他在将《普鲁士通用邦法》与《学说汇纂》两相比较之后,明确表明“邦法中的大部分法令既未达到普适的高度,亦不具备个性的鲜明”,罗马人却很好地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了一起,在萨维尼看来,造成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便在于德语阐释能力的不足,这也成了当时反法典化派的普遍共识。
在编纂方式方面,两派争论的重点在于法典应当合力编纂还是由个人完成。在法典化派提出的诸多方案中,合力编纂是其共同之处,其中蒂堡的方案最具代表性。他主张通用民法典应当由“各邦国委派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共同编纂,这些代表由“广为承认且重要的政治家和学者”组成,而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理由需要“无条件公开”,经受“公众的充分讨论”。反法典化派则从法典有机性和政治可行性这两个维度否定了合力编纂的方式。在有机性上,反法典化派基本秉持着萨维尼的主张,即法典“既非一项裁判,也非若干孤立的裁判合集,而是一个有机整体”,故而它“绝不可能由一个委员会编纂,而只能由一个具体的个人来完成”,然而当时的法学家并不具备足够的“历史素养”与“系统眼光”,他们“思想和知识模式的异质性”也很难选出这样一位立法者。在可行性上,反法典化派认为所谓的共同立法委员会在政治上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即便真的强行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它也会受到强烈的政治目的影响,最后事与愿违。
总的来说,两派在通用民法典内容上的需求与完备之争,形式上的表达力之论,编纂方式上的合力与个人之辩,看似繁乱,其焦点却是如一的,即当时的德意志是否具备编纂通用民法典的条件。在法典化派看来,运用清楚且达意的德语书写,借由邦国间委员会来合力编纂并施行一部立足实际需求的通用民法典具备切实的可行性;反法典化派则从德语的表达力、法典的有机性、政治的可行性以及当时法学家能力的不足与异质等方面断然否定了合力或通过个人来编纂一部完备的通用民法典的可能性。因此,法典化派自始至终都主张立时进行通用民法典的编纂,反法典化派则主张重新回到历史之中,去挖掘和整理其中的丰富养料,为未来制定完备、达意和有机的通用民法典做好准备。前述的1814年的诸多剧变是这场“法典化之争”的导火索,然而这场“法典化之争”的成因究竟为何?本文将基于论战前德意志知识界所处的历史背景对论战过程与焦点进行考察,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二、“法典化之争”的背景和原因
19世纪上半叶德意志知识界的这场“法典化之争”历时近半个世纪之久,牵涉甚广,其发生与当时德意志特殊的法律、社会以及思想状况关系密切。总体来说,这场“法典化之争”的背景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论战前德意志特殊的法律状况,它主要包括等级宪法的模糊与自然法法典的僵化。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传统等级制的恢复与新兴宪政的发展并存于德意志的政治空间。具体来说,在当时的大邦普鲁士与奥地利,尽管宪政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无论是在普鲁士1794年颁布的邦法中,还是在奥地利的施塔迪翁(J.P.v. Stadion)等人所推行的改革中,受君主专制所压制的等级制都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在莱茵邦联,则出现了等级制与宪政的分化,其中威斯特伐利亚、巴伐利亚、法兰克福和贝格效仿法国,相继颁布了各自的宪法,成为宪政国家,东北部的萨克森、梅克伦堡,以及一些小邦则维持着等级制度。而无论是传统的等级制,还是新兴的宪政,在当时都被“等级宪法”这一概念统合在了一起,这种等级宪法究竟是古老的等级制度借由宪法这层“外衣”的恢复与强化,还是朝着具有现代性特征的代议制宪法发展,这之间的界限在论战前乃至整个论战期间都是模糊的,唯一能够确定的是,当时大部分邦国确需借助这种留有足够余地和解释空间的政治组织形式来增强邦国意识、调整邦国间关系、巩固新获得的领土、维护各自的主权与统一。因此,我们能看到蒂堡在论战伊始便表明“政治组织方面”的诸多准备使得探讨“政治关系”失去必要性,而在同年第二版《通用》中,这一准备更是被明确指向了“等级宪法”。尽管蒂堡并未对等级宪法作出进一步说明,但从其紧接着所言的“我们仅需遵从良善意志作出合适的选择,而无须再借由知性的努力”不难看出,等级宪法并非单一形态,而在《维也纳文献汇报》上针对《通用》的一篇匿名评论中,这一点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达:“建立一个绝对统一的德意志国家仍将是一个虔诚的愿望。德意志将与过去和未来一样,继续被分成若干邦国,这些邦国的宪法各有不同。”此后德意志在宪法方面的发展大致与蒂堡等知识分子的判断一致,德意志邦联中的37个邦国(除普、奥、奥尔登堡和黑森—洪堡)按照各自的意志,遵循《德意志邦联条约》中提出的“所有邦联国家都要制定一部邦等级宪法”(第13条)的要求,在论战期间相继颁行了或与古老等级秩序紧密相连,或具有现代代议制形态,或兼而有之的等级宪法。可以说,模糊的等级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当时各方的需要,成为不同邦国意识和政治立场的知识分子之间的共识,德意志知识界也因此在论战期间始终未就等级宪法中诸如等级构成、宪法性质,以及各邦国在宪法上的统一等问题爆发大的争论,这对于知识分子将关注的焦点转移到民法典编纂问题上起到了反向推动作用。
在论战前的德意志,随着法国的民法典在法占区和莱茵邦联中的一些邦国陆续推广,以及《普鲁士通用邦法》和《奥地利通用民法典》的相继颁布与施行,法典化已成为一大趋势,这些法典虽各不相同,但其本质都是立足启蒙理性与传统自然法相结合所产生的理性自然法,它们也因此被统称为“自然法法典”,被视为西欧18世纪下半叶以来的法典化运动最为突出的成果。这场法典化运动所推动的法典编纂与以往截然不同,正如维亚克尔所言,此前“庞大的立法通常是伟大学术传统的果实,而这一次的法典化运动则准备要预先规划一个较好的社会”,其不再是“确定、安排、改善或续造现存的法规范”,而是试图“通过体系性穷尽安排所有的法律素材来达成广泛的社会规划”。然而,“体系”“穷尽”“所有”“广泛”,这些作为理性自然法学家的理想,本可以在思想的碰撞中、在对实定法的针砭中不断得到修正和完善,但是法典化却使其从自然法转变为实定法本身,这使得自然法作为理论的自我修正和实定法原先通过续造而不断完善的道路同时遭到阻却。具体来说,《法国民法典》明确要求审判员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这无疑阻却了依据判决续造法律的途径;《普鲁士通用邦法》则规定不得用“习惯、法学学者的意见、法官的判决,以及针对具体案件所颁布的规定”来续造邦法;《奥地利通用民法典》同样将习惯、法官的判决和针对具体案件所颁布的规定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法典中存在疑义的部分只可按照相关条款的字面或自然意思、类似案件中相关条款的判决规则、自然法律原则的顺序进行决断。这些自然法法典也因此越发僵化,进而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这一点在论战期间两派对当时民事法律状况的诸多争辩中可见一斑:在法典化派看来,德意志当时的民事法律状况与无政府状态无异,“它混淆了所有的民事关系,破坏了信用,使司法变得不确定”,而“各司法部门中的实务者”并不具备足够的理论知识,“渊博的学者们”则在实务界没有发言权。反法典化派同样指出当时司法运作存在着“法律诉讼旷日持久”“法律差异甚大”等问题,不仅如此,反法典化派还提出了如“合格私法官员的缺乏”“法学学者的作品太少指向一个明确的、大的目标”等问题。这些问题本可通过自然法或实定法自身的自我修正机制加以改善,但由于上述立法逻辑所产生的穷尽安排所有法素材的理念,论争、针砭、改善、续造等原有的修正机制已在这些自然法法典化的过程中丧失殆尽,这些被寄予厚望的自然法法典也因此越发僵化,这从正向上推动了民法典编纂问题在德意志知识界显性化。
其次是法国的入侵。从1794年到1814年,法国直接吞并了莱茵河西岸21万平方公里左右的德意志领土。在未被占领的德意志地区,16个德意志邦国(主要分布在西南德和法国沿线)在拿破仑的扶持下组成了莱茵邦联,并与法国结成军事联盟。法国的入侵对德意志的影响是空前的。同样地,这场论战也受到了较大影响,上文所述的论战前德意志特殊的法律状况中,一些邦国在论战前所恢复的等级制、所推行的宪政、所施行或效仿的法国民法典等都与法国的入侵密切相关。不过,这场入侵对于论战更为直接和重要的影响还在于其所激起的文化民族情绪和在客观上促进的邦国间的经济联系。
在19世纪初,随着法国入侵愈演愈烈,德意志知识界逐步从此前对法国大革命所营造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憧憬中清醒过来,从崇法向反法转变,反抗侵略的民族情绪也在此期间与日俱增。在普鲁士,费希特的主张日益受到重视便是一例。在1806年的《爱国主义及其对立面》中,费希特明确提出“德意志人与欧洲其他民族的区分是天然的”,而德意志人本身则“借由共同的语言和民族性团结在了一起”,同年8月至9月,费希特更是撰写了一系列文章,表达了强烈的反抗侵略的民族情绪。这些文章以及此后费希特围绕德意志民族所进行的多次讲演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也鼓舞了人们的爱国热忱与民族情感。与此同时,这种情绪在另一个大邦亦不乏例证。在奥地利的查理大公于1809年4月对其军队发表的宣言中能看到,其所呼吁的已不仅是“为维护奥地利君主国的独立而战”,还是“为恢复德意志应有的独立和民族荣誉而战”。到1813年,全德意志境内燃起了反法的烽火,普王更是在3月17日发表了《告我人民》,呼吁人们“如果仍想继续作为一个普鲁士人,一个德意志人,便必须为之战斗,并取得胜利”。蒂堡认为这一年“德意志人已从漫长的沉睡中苏醒。所有等级近乎史无前例的共同致力于良善事业,而我们的君主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德意志人是一个高贵、强大且大度的民族”。至此,同仇敌忾的民族情绪在德意志发展到了一个顶峰,这对于论战最直接的影响是使得追求德意志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成为论战两派的共识。不过,在前人的研究和译介中,这里的民族团结与统一易被误读为政治意义上的国族统一。实际上,这里的民族更符合梅尼克(F. Meinecke)所言的文化民族意涵,即基于共同的语言、文献和宗教等“文化遗产”所凝聚的民族共同体,尚不具备国家民族的指向,因为我们能看到德意志知识界在呼吁民族团结与统一的同时,却肯定着前述的各邦国制定等级宪法的活动,抨击着德意志政治统一可能引起的诸多危害。正是在这种民族情绪的影响下,两派在论战期间对德意志民法典的论争并未止步于邦国层面,而是进一步聚焦于整个德意志地区的“通用”之上。
1800年左右,德意志的总人口为2510万到3100万,农村人口占75%左右,而居住在城市的居民有许多也依靠农业生活。可以说,农业是当时德意志经济的最大支柱,故而当论战前各邦国由于法国的入侵而相继推行不同程度的改革时,以废除农奴制为核心的农业改革便成了重中之重,一系列的农业改革使得大批农民脱离土地,这一方面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为其工业发展提供了相对充足的劳动力、初步的原始资本积累和一定的市场,最重要的是,这使得邦国间的人口流动显著增多。与此同时,法国的入侵使得法占区以及莱茵邦联中的邦国得以通过统一关税的方式来打破内部的贸易壁垒,这使得内部贸易、统一市场、劳动力流动相较此前有了较大发展。除此之外,拿破仑所施行的大陆封锁政策也对德意志经济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法国控制的莱茵河西岸地区工业发展迅速;西部由于海上出口的减少而受到影响;奥地利的不同经济部门出现了分化;普鲁士也受到了出口限制的影响,但在此期间出现了新的企业主阶层,自由派贵族所主导的工商业变革也有了进展。可以说,法国的入侵使得德意志各邦国在经济上的联系更加紧密,这种紧密联系也使得对德意志民事领域上通用规则的需求日益增强。然而,此时德意志各邦国的“法律基础由不同元素组成,彼此存在着冲突”,据称德意志当时“至少在133个争议问题上存在着法律冲突”,民事法律的多样性给德意志经济带来的只有混乱的加深,而所谓的共同法(罗马法)亦不能满足时代的要求。一位从事了35年司法工作的退休法官直言,德意志共同法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有“普遍的法律不确定性”。蒂堡更是讽刺道:“我们所得到的是无穷尽的法律混乱,正如我们正享受着上百种度量衡所带来的恩典。”因此,法国入侵所导致的人口流动的增多、贸易壁垒的打破,以及对外贸易的封锁,在客观上共同促进了德意志各邦国之间经济联系的增强,而此时民事法律的混乱却严重制约了这种内向型经济的发展,故而邦国间经济联系的增强为德意志知识界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进一步聚焦于“通用”提供了足够的动力。
德意志知识界正是由于论战前特殊的法律状况和法国的入侵,才将关注的焦点逐步转移到德意志通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上来。不过,这些更多是“法典化之争”之所以发生的条件,而非根据。因为这场论战在本质上仍属于学术之争的范畴,是德意志以法学学者为主的知识分子在法律思想上的争鸣与碰撞,故而更为关键和深层的原因仍要到思想层面去寻求,而在论战前的德意志知识界,由于浪漫主义的尚古、历史主义的萌发以及运用发生学来阐释与研究各类科学渐成主流,历史学的地位逐步向弗•施莱格尔所言的“众科学中最普遍、最通用且最高等的”,或后来维亚克尔所谓的“科学的女王”发展,思想的历史化(Historisierung des Denkens)进程也因此得到推动。这种历史化现象同样发生在法律思想层面,结合此前自然法思想的危机、启蒙理性赋予法律思想的新内涵以及“优雅法学”在德意志的发展,它可以进一步被归结为古奇所言的法律思想从“受哲学概念的支配”转向“受历史概念的支配”,而“转向历史”则如耶林所言,成为19世纪最为显著的标语。法律思想的历史化所造成的一系列根本性分歧也成了这场论战的主要原因。归结来说,这些分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是德意志知识界对法律本身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意志知识界,通过哲学路径来认识法律在起初仍较为普遍,其中法典化派的主要代表最为典型。比如蒂堡在1797年的《法学百科与方法论》中,便借由康德的实践理性来界定法律,并将基于“理性所需或所允”构建的行为可能性确定为衡量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而奠定这种行为可能性的“理性之言”也成了其对于法律的定义。与之相似的建构方式同样出现在冯•费尔巴哈、戈纳和黑格尔等法典化派的法律思想中。不过,随着哲学与历史在法律思想中的地位此消彼长,这种纯粹基于哲学,或者说理性的建构遭到了挑战,历史逐步参与到法律概念的建构中,并与前者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调和。此后,这种调和逐步被一部分知识分子推向另一端,即用历史来取代此前哲学在法律的概念建构中所扮演的统摄性角色,这一点在反法典化派的法律思想中可见一斑。比如萨维尼便认为法律并非由“立法者意愿”所产生,而是借由“内在且无声的力量”,或者说“风俗与族民之信仰”逐渐形成。换而言之,法律在萨维尼看来应是历史的形成,而非哲学的建构,这种法律观深刻地影响或者说牵引着反法典化派对于法律的认识。随着历史化的深入,这种对于法律认识的根本性分歧有增无减,进而使得知识分子在通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的矛盾越发难以调和。两派在内容上的需求与完备之争,形式上的表达力之论,以及编纂方式上的合力与个人之辩,均不同程度地显示出知识分子对法律的不同认识,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观点与立场的根本冲突。
第二是德意志知识界对历史及其在法律中所起作用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历史”一词在德语中有两种表达,分别是来自希腊语的Historie和来自古高地德语的Geschichte,前者可以追溯到希罗多德时期,其时所指代的不仅有知识,还有考察、研究及其成果;后者则在诞生伊始便指向了过去,即“已发生”。到波利比乌斯时期,前者被用于指代过往文献所载的所有事件。自此之后的较长时间里,这两个词难分彼此,正如康德所言,“Geschichte一词,就其含义而言,被人们当作希腊语Historia(叙述、描述)的同义词来使用已年深日久……”到18世纪末,根据柯塞勒克(R. Koselleck)的研究,Historie的内涵更倾向于“知识、叙述与科学”,Geschichte则开始“同时面向过去和未来,成为描述所有已完成与待完成的经验的规范概念”,故而后世逐渐将前者界定为“历史学”,后者则成为一般意义上的“历史”。不过,在论战前乃至整个论战期间的德意志知识界,这二者在语用上的区分并不明显,历史这一概念也仍处于从复义向单义的转变之中,这使得知识分子对其的理解与使用大相径庭。与此同时,历史文献的缺乏以及前述德意志社会在这一时期的诸多动荡所导致的传统与习惯的割裂,进一步加剧了知识分子对于历史在法律上所起作用的分歧。具体来说,在法典化派看来,文献的匮乏使得历史难以真正发挥效用,而且历史只能揭示事物形成的过程,却无法让人认识事物本身,法律的历史则更多是碎片的汇编,其意义与联系只能靠猜测,无法真正被认识;反法典化派则将历史在法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推上了极高的位置,比如在萨维尼看来,历史绝非纯粹的“事例汇编”,而是“通往真知的唯一途径”,这一点在法律的形成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而且人们“不可能在不与过去相联系的情况下理解一个有机存在的现在”,故而所有时代的历史应当被一视同仁。可以说,随着法律思想历史化的逐步深入,在文献匮乏以及传统与习惯被割裂的特殊时期,知识分子对于内涵与外延仍处于不确定性中的历史及其在法律中所起作用的理解愈加分化,也正是这种相左的理解支撑起了两派在通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截然对立的主张。
第三是德意志知识界对法律渊源产生了不同的看法。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意志知识界,历史同样存在着哲学化的解读,这种解读主要体现在当时对“普遍历史”(Universalgeschichte)的独特看法中。比如,在康德看来,人类的行为由普遍的自然规律所决定,而历史则被寄希望于揭示这一规律的进程,这便是其颇具影响的普遍历史观念。再如,在席勒看来,历史素材有限性导致的碎片化使得历史与科学相距甚远,而“哲学的知性能够对此提供帮助,它可以通过人造的关节将这些残片连接起来,让集合上升为体系,上升为一个通过理性的方式关联起来的整体”,由此产生的普遍历史能够解答为何“同一个民族在同一片土地”“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等等会出现巨大差异的原因。当这种拥有着哲学内核的普遍历史与法律相结合,便自然在法律思想的历史化进程中被法典化派视为法律渊源。比如,蒂堡在为甘斯的《世界历史发展中的继承法》写的序中强调,“法律的历史也应当包括所有其他民族的立法,无论古今”。冯•费尔巴哈更是直言:“如果不研究各个年代和民族的法律,就无法真正理解一座最小的帝国城市的规约……各民族的普遍历史对于一个特定国家的历史书写者来说意味着什么,所有立法的描述和历史对于法律学者来说就应该是什么。”不过,随着历史化的深入,各个年代和民族的法律,即普遍法史作为法律渊源的地位受到了民族法史的挑战,这在反法典化派的法律思想中体现得最为明显。比如,胡果便认为“一个民族的法律,只有通过民族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因为法律本身也是那个生活的一个部分和表现”。再如,在萨维尼看来,法律蕴藏于“民族意识”之中,其内容产生于民族本身及其历史最深层的本质之中,而且不同民族的历史要被赋予不等的重要性,“这取决于这些民族的状况与我们关系的多寡”。正是秉持着这种在民族上有所区别与侧重的看法,反法典化派将罗马法史而非普遍法史视为法律渊源,并将罗马法奉为圭臬。但在论战后期,反法典化派中的部分人已将日耳曼法史视为唯一的法律渊源,并在此后转而支持德意志民族的通用民法典编纂,两派的矛盾也因此愈加难以调和。
总的来说,这场论战发生的背景是当时德意志特殊的法律状况与法国的入侵。前者主要由等级宪法的模糊和自然法法典的僵化构成,它们在正反两个方向上推动了德意志知识界对民法典编纂问题的重视;后者所促进的文化民族情绪和邦国间经济联系则在主客观上推动了德意志知识界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进一步聚焦于“通用”。这场论战发生的主要原因则是这一时期德意志法律思想的历史化,它使得德意志知识界在对法律本身、历史及其在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普遍法史与民族法史何为法律渊源这一系列问题上产生了越发对立且难以调和的分歧,这成为德意志知识界在通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的根本矛盾,最终导致这场历时近半个世纪的“法典化之争”爆发。
三、“法典化之争”的影响
19世纪上半叶发生在德意志知识界的这场“法典化之争”促进了不同知识领域的交流与碰撞,对德意志以及其他诸多国家的法学与法律发展产生了广泛影响。总结来说,这场论战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解读。
首先是为德意志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与体系基础。这场论战中涌现出了诸多法学理论,比如蒂堡基于通用民法而提出的法教义论与通用法典观;冯•费尔巴哈和法尔克等人在论战中不断强调的比较法学观;黑格尔和甘斯等人在哲学基础上所构建的法哲学理论;萨维尼基于罗马法史所提出的民族精神说与历史法学观;论战后期日耳曼派基于民族特性所主张的共同私法论,不一而足。这些法学理论在这场论战中逐步成型,并在两派知识分子的论争与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而为此后德意志的民法学、法教义学、法史学、比较法学和法哲学等法学分科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其中,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对于德意志法学的发展影响最大,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历史法学的理论与方法决定了此后较长时期内德意志法学的科学化发展方向。正如科沙克尔(P. Koschaker)所言,历史法学派在将“法律的历史研究置于重要位置”的同时,表现出了更高层次的思想,即“对法律进行科学化研究的理念”,而在德意志,“法科学”这一术语正是在萨维尼一派的影响下才逐步流行起来的。可以说,在这场论战中成型并完善的一系列法学理论为德意志法学的科学化发展奠定了充足的理论基础。正如贝克尔(E.I. Bekker)所言,“正是通过这场论战以及由此产生的新观点,法律学才被引入到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科学领域”。也正是因此,德意志法学逐步完成了从“法律学”向“法科学”的转变,走上了现代意义上的科学化发展道路。
论战期间,无论是法典化派试图通过通用民法典来构建法学体系,还是反法典化派以反对立法来让法学更为有机地“生长”,其本质都是对知识整体性或体系化的追求。这种追求也是该时期科学精神的内涵所在,比如谢林便在讲座中强调“要以整体和绝对知识的精神探讨全部科学”;施莱尔马赫也指出:“那些为了科学而自愿联合的人……使他们联合在一起的是对所有知识具有必然统一性的认识,是对知识的产生有其自身规律与条件的意识,是对感知与想法的形式与特征同样具有真正知识性的认识。”。德意志知识分子正是在这一精神的指导下,借由这场论战对原有的法律渊源、法律素材和法律关系进行了重新界定,从而推动了德意志法学的体系化构建。而萨维尼一派在论战中所推动的历史法学,黑格尔和甘斯等人在论战期间逐步完善的法哲学,以及两派主要的法学学者借助论战所试图构建的新法教义学,更是成为日后德意志法学体系化的三大支柱。这一点正如19世纪下半叶耶林在对法学是否为科学的回应中所提到的,法学需要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探求最终之根基;往法史学的面向发展,以臻于更高之圆满;往教义学的面向发展,以进行科学之阐释,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面向,法学才能真正成为“法律事物中的科学意识”。而耶林所言的这三个面向正是在这场论战中逐步完善和发展起来的。故此,在论战期间得到重新界定的法律渊源、法律素材和法律关系,以及论战期间逐步发展起来的法史学、法哲学和法教义学这三大支柱,共同为此后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完备的体系基础。
其次是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指明了方式与原则。在这场论战中,通用民法典的编纂方式是两派论争的主要方面,而在法典化派的合力编纂主张中,委员会的编纂模式、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以及立法理由的公开均在《德国民法典》的实际编纂过程中得到了运用。具体来说,《德国民法典》在编纂伊始便是由一个五人预备委员会进行前期的准备工作,此后的编纂工作也是由第一与第二委员会相继进行,其中的预备委员会与第一委员会的成员都是由法律学者与实务家组成,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民法典在前期编纂过程中对学术与实务的兼顾。与此同时,这些委员会所编纂的法典草案和立法理由都得到了及时公布,尤其是在第二委员会工作期间,委员们在编纂过程中的讨论结果都会定期在帝国公报上发表,诸多报纸杂志也会就此进行报道,从而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正如施图尔姆(F. Sturm)注意到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公众对于任何其他立法计划均不及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工作获得如此好的报道”。与之相应的是,蒂堡等法典化派的主张也在《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期间被诸多法律文本强调与征引。反法典化派在编纂方式方面的反驳论点中,政治可行性由于德意志政治统一的完成而消解,法典有机性则在更深层面融入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这一点在第一委员会工作期间体现得尤为明显。尽管该委员会共有11位成员,其中仅有3位法学学者,但曾师从萨维尼的著名法学家温德沙伊德(B.v. Windscheid)在这其中起到了支配性作用。他的体系观念与历史法学理念对法典的精神与形式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第一草案甚至有着“小温德沙伊德”之称,这也使得法典在成型之初便被打下了萨维尼一派的深刻烙印,从而在更深层次上具备了法典有机性。可以说,两派在编纂方式上的不同主张构成了《德国民法典》编纂方式的表里,共同指引着19世纪下半叶《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与此同时,法典化派在内容上所强调的智慧且适宜与反法典化派所主张的完备性均成为《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编纂原则。具体来说,《德国民法典》的主要编纂原则是被1874年成立的预备委员会确立的,其中的首要原则便是对所有在德意志施行的民法进行比较法的系统分析,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共同的制度与规定,而在存在分歧的部分,则优先考虑的是实际需要和目的,其次是符合法学的逻辑关系。以此为指导,《德国民法典》全面放弃了逐案决疑,在满足实用性的前提下转而强调严格的概念运用,并通过总则来处理共通的概念要素,让指导原则借由逻辑严密的法律概念得到充分厘清,这些共同使得最终的《德国民法典》在适宜与完备之间达到了一种均衡。而在形式上,两派论争的重点是德语是否具备优秀法典所要求的表达力,其中的共性在于两派均认为法典的内容必须借由语言清楚且达意地阐释出来。在此影响下,预备委员会放弃了晦涩的学者式隐语和技术不准确、不确定的大众化语言,转而以短小、易理解且技术一致作为对法典语言的要求,以此为编纂原则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在语言上呈现出纯粹、精准且清晰的特征,尽管这种表达因其抽象化而在后世饱受诟病,但是正如维亚克尔所言,这种表达“包含了不涉感情的就事论事与严格思想上的自我纪律”,这使得法典的内容得到了清楚且达意的阐释。可以说,两派在内容与形式上的论争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在内容选择和语言表达上均指明了具体的编纂原则,这也使得法典最终形成了内容的概念化与语言的抽象化两大特征。
最后是为他国的法学和民法编纂提供了借鉴。这种借鉴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对论战中涌现出的思想的全面继承,比如在伯伦知理以及师承于萨维尼的巴霍芬(J.J. Bachofen)、凯勒(F.L. Keller)等学者的影响下,通过持续的学术交流,瑞士成为历史法学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再如在哥廷根接受了历史法学道路的沃恩科尼格(L.A. Warnkönig)通过法律期刊《忒弥斯》(Thémis)将“历史法学之光带到了比利时与法国”。还有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是在19世纪20年代以后的俄罗斯,当时官方逐步倾向于从萨维尼一派汲取养分,这反而使得诸多俄罗斯学者转向继承与宣扬蒂堡等法典化派的思想,雷德金(P.G. Redkin)便是这种转向的重要见证者。第二种是对论战两派的主张进行调和。比如将蒂堡、萨维尼、黑格尔、甘斯等人的作品译介到意大利的图尔基亚鲁洛(V.A. Turchiarulo)便尝试用维科的理论对两派观点进行调和。再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梅因(H. Maine)、奥斯汀(J. Austin)、波洛克(F. Pollock)、梅特兰(F.W. Maitland)等法学家同样受到了在这场论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历史法学、比较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等思想的影响,他们将这些法学思想融入对不成文法的法学与法史研究中,并对两派的主张进行着不同程度的调和。第三种是从本土视角对两派的主张与思想重新审视,从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法学的边界。比如诺夫戈罗采夫(P.I. Novgorodcev)便是从俄罗斯的视角重新评价了这场“法典化之争”,由此发展了他的法律效力学说,推动了俄罗斯法学对于法律基本原理的重视。再如日本学者穗积陈重的法典理论亦是立足“法典化之争”进行的阐发,其在日本民法典论争中的延期主张同样受到了论战的影响。无论是对思想的继承还是对主张的调和,抑或基于本土视角的再审视,这场论战都为这些国家的法学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这场“法典化之争”对他国的民法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论战中涌现的思想与主张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的民法编纂进程。比如在俄罗斯,如前所述,萨维尼一派的主张在19世纪20年代以后越来越受到官方的重视,而在此期间重启的法典化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便是在萨维尼等人的精神影响下推进的。再如在西班牙,无论是在1851年民法典草案的形成过程中,还是在1889年民法典的通过过程中,“法典化之争”中对于法典编纂条件的诸多主张都发挥着重要影响,而在此期间于1863年召开的马德里会议上,第三项决议更是直接与这场论战紧密相关,会议最终要求,在立法活动中不得对论战中两派的主张有所偏废,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此后西班牙的民法制定有着很大推动作用。二是通过《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力,间接影响了他国民法的编纂方式与内容,这一点主要体现在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上。
总的来说,这场论战促进了不同知识领域的交流与碰撞,其中涌现出的大量法学理论,以及两派对于法学知识整体化与体系化的努力,共同为德意志法学的科学化发展奠定了理论与体系基础。与此同时,两派在论战期间围绕通用民法典的内容、形式与编纂方式的争论也为此后《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指明了可行的方式与具体的原则。这场论战中涌现的诸多思想与主张传播到了国外,为他国的法学学者所继承或发扬,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的编纂进程、方式和内容等产生了影响。
结语
这场论战以蒂堡与萨维尼1814年的论争为开端,随着德意志知识界以法学学者为主的知识分子不断参与而逐步升级,历经三个阶段,历时近半个世纪之久。其间,法典化派与反法典化派围绕通用民法典的内容、形式和编纂方式展开了一系列论争,其焦点是当时德意志是否具备通用民法典的编纂条件。这场论战的发生与当时德意志特殊的法律、社会和思想状况关系密切。在法律方面,德意志在论战前由等级宪法的模糊和自然法法典的僵化所构成的特殊法律状况推动了民法典编纂问题在德意志知识界的显性化;在社会方面,法国的入侵所导致的民族情绪的高涨和各邦国经济的密切联系推动了德意志知识界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进一步聚焦于“通用”;在思想方面,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历史化使得德意志知识界在对法律本身、历史及其在法律中所起的作用、普遍法史与民族法史何为法律渊源这一系列问题上产生了难以调和的分歧,这成为德意志知识界在通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的根本矛盾,最终导致这场“法典化之争”爆发。论战前特殊的法律状况与法国的入侵共同构成了论战的背景,法律思想的历史化则是论战发生的主要原因。这场论战促进了不同知识领域的交流与碰撞,为德意志法学的科学化发展奠定了理论与体系基础,也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指明了方式与原则,甚至为他国的法学与民法编纂提供了借鉴。
在上述对论战的整体考察中,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其一是易被忽视的等级宪法对论战形成所起的作用。如前所述,等级宪法的模糊在当时满足了不同邦国意识和政治立场的知识分子的需要,也缓和了他们对于政治关系与组织的变革意愿,这对于德意志知识界聚焦于通用民法典的编纂问题起到了反向推动作用。不过,由于德意志在1800年以来公私法二分的传统,此前学者对这场聚焦于德意志通用民法典编纂的论战所进行的考察多囿于私法层面,这使得模糊的等级宪法对于这场论战所起的作用易被忽视。其二是易被误读的“民族团结与统一”。德意志民族的团结与统一是论战文本中频繁出现的目标,也是论战两派的共识所在,而这场论战发生在德意志国家形态转变的过渡期,此时两派知识分子所言的民族更多是文化民族的意涵,也就是基于共同的语言、文献和宗教等“文化遗产”所凝聚的民族共同体,尚不具备国家民族的指向。不过,由于此前学者对这场论战的考察容易忽视过渡期民族概念的特殊意涵,从而将民族国家语境下对民族的理解错置进该时期,这使得文化意义上的团结与统一易被误读为政治意义上的国族统一。
这场“法典化之争”还折射出德意志统一道路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两派知识分子在论战中无论是否支持通用民法典的编纂,他们在绝大部分时间里所追求的都是如何在保持邦国独立的前提下促进德意志地区在文化意义上的团结与统一,这与借由一个统一的国家来推动法律统一,或以通用法律推动国家统一的模式有着明显区别,这使德意志在从帝国走向民族国家的过程中经历了有别于其他国家的特殊阶段,从而使德意志的统一道路具备了特殊性。这场论战从侧面展现出了知识界不同派别的立场、各邦国不尽相同的政治发展路径,以及外国的侵略等一系列因素对德意志统一道路所产生的重要影响,这使德意志的统一道路愈加复杂。
(注释略)
(作者:邢益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