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博文||女性执政困境:玛丽一世女性王权合法性的确立
2022-01-29
(来源:《史学集刊》2022年第1期)
摘 要:玛丽一世作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任女王,自继位伊始,其统治的合法性就充满了争议。亨利八世的婚姻案,使玛丽失去了继承王位的合法身份,爱德华六世临终遗嘱指定简·格雷作为继承人。尽管玛丽通过议会的支持处决了简并成为女王,但同西班牙的菲利普的婚姻加剧了民众对其统治合法性的质疑。中世纪晚期以来的政治理论和思想,也对女性统治充满了偏见。玛丽一世通过逐一回应对于其王权合法性的质疑,逐步确立了女性王权的合法地位。女性王权的合法确立,为后来伊丽莎白一世的继位奠定了基础,加速了民众对于女性君主王权的认同。
关键词:玛丽一世;女王王权;合法性;婚姻;政治理论
都铎王朝第二位国王亨利八世(Henry Ⅷ)于1547年1月28日去世,他与第三任妻子珍·西摩之子、年仅九岁的爱德华六世(Edward VI)即位,成为都铎王朝第三任君主。1553年7月6日,爱德华六世离世,身后无子,英国历史上首次面临女性统治的局面。在经历了简·格雷(Jane Grey)的九日统治之后,英国进入了玛丽一世(MaryⅠ)统治时期。史学研究中对于玛丽一世的评价始终深受清教史学的影响,以约翰·福克斯为首的清教史学家,基于宗教信仰对玛丽一世展开抨击,塑造了“血腥玛丽”和失败的执政者的形象,这种观念直到20世纪仍对关于玛丽一世的研究产生影响。史学家们依然从无能的执政者、保守固执女性的角度来研究玛丽一世,并将其作为反面例子来凸显伊丽莎白一世的政治智慧。[1]修正主义史学兴起后,玛丽一世“无能的执政者”的君主形象遭到修正主义史学家的挑战。他们指出,玛丽一世是一位颇具行政才能的君主,其统治期间推进了英国议会君主制政体形成的进程,强调伊丽莎白一世继承了玛丽一世的执政策略。[2]
对于玛丽一世的评价,无论是清教史学家还是修正主义史学家,都基于宗教和政治的角度。而玛丽一世作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性君主,其王权合法性确立的过程却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拟从玛丽一世继承王位的合法性、与西班牙的菲利普(Philip of Spain)缔结婚约和政治理论三个维度,分析玛丽一世的女性王权合法性如何被质疑,以及玛丽一世的应对措施,进而讨论女性王权合法性的确立。
一、召集议会和加冕典礼:玛丽一世统治合法性困境
爱德华六世去世后,都铎王朝不可避免地迎来女性执政的局面,亨利七世的外孙女简·格雷和亨利八世的长女玛丽·都铎成为王位的竞争者。
玛丽·都铎是亨利八世同第一任妻子阿拉贡的凯瑟琳(Catherineof Aragon)所生,由于凯瑟琳没能诞下一位男性继承人,亨利八世在1533年同她离婚,玛丽的合法继承人地位也相应地被剥夺。1534年的《继承法案》(An Act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uccession of the King's Majesty Succession in the Imperial Crowne of the Realm)[3]规定只有亨利八世同第二任妻子安妮·博林(Anne Boleyn)的孩子(伊丽莎白)才是王位的合法继承人,玛丽被排除在继承顺位之外。而在1544年的第三次《继承法案》中,玛丽被恢复了合法的继承顺序,“如果亨利八世和爱德华死后无子,那么玛丽将会是王位的继承人,如发生此种情形,需要加盖国王(亨利八世)的印信,或者根据国王的遗嘱”。[4]玛丽的竞争者简·格雷对于王位诉求的依据,正是爱德华六世的遗嘱。
爱德华六世即位后,由其舅父萨默塞特公爵(Duke of Somerset)摄政。1551年萨默塞特公爵因叛逆罪被处决后,诺森伯里亚公爵(Duke of Northumberland)掌权,他计划一旦爱德华六世去世,即由亨利七世的外孙女简·格雷即位,并同自己的儿子达德利婚配,进而掌握英国的政权。在爱德华六世去世之后,简率先发表公告,在宣示自己合法性地位的同时,抨击玛丽不具备继承王位的资格,“玛丽和伊丽莎白都是私生子,并不是亨利八世合法婚姻所生子嗣……她们显然不具备继承英国王位的资格”,玛丽“不像爱德华六世拥有纯正的英国血统,她只有一半的英国血统,根据英国古老的法律和传统,她不具备接替爱德华六世王位的资格”。[5]玛丽的出身一直是当时英国舆论界攻击的对象。伦敦教区的主教雷德利(Nicholas Ridley)在一份布道词中讨论了玛丽的出身问题:“玛丽和伊丽莎白这对姐妹都是私生子,她们并不是国王亨利八世的合法子嗣,是近亲结合的产物:无论是王国的法令还是古老习俗都不允许这样的人管理国家。”[6]玛丽的私生子地位,在亨利八世时期开始的宗教改革过程中,就不断被重复强调,以致这种观念深入人心。玛丽本人对于私生子的身份也曾经一度认可——作为同亨利八世和解并重新返回都铎宫廷的代价,玛丽在给亨利八世的信件中承认了自己在法律上的私生子地位。[7]一份现存的意大利的文献记载:“英国的王位继承制度是家族内的男性继承制,如果没有男性,那么可以将女性亲属考虑在内。私生子,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排除在外。”[8]因此在法律上,玛丽不具备继承王位的资格,《继承法案》认定的私生子身份在其成为女王之前一直没有取消。
除此之外,玛丽的西班牙血统也饱受诟病。托马斯·斯塔福德(Thomas Stafford)在一份公告中抨击玛丽一世的血统问题:“她拥有一半西班牙血统,一半英国血统,导致她对于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特殊的感情……且玛丽从未把自己当成一个英国女性,而认为自己是西班牙女性,她亲西班牙而厌恶英格兰。”[9]因此,在部分英格兰民众的眼中,玛丽的即位是一个西班牙血统的外来者篡夺英国王位的行为。无论从出身还是血统,玛丽的统治合法性都遭受了广泛质疑。尽管《继承法案》在一定条件下肯定了玛丽的继承权,但是却没有消除玛丽和伊丽莎白的私生子身份,玛丽和伊丽莎白的继承权和私生子身份都是由议会确认的。但是,玛丽也有证明自己拥有继承权的依据。她发表了公告,宣布“所有拥有真正信仰的人都应该认可和支持玛丽对于王权的诉求”。[10]威尔士公主这一头衔,即是玛丽对于王位诉求的有力支持。自爱德华一世(EdwardⅠ)始,英国国王皆封王储为威尔士亲王。玛丽出生之后,亨利八世随即将玛丽册封为威尔士公主(Princess of Wales),而直到亨利八世逝世,也未正式册封爱德华为威尔士亲王,这种政治传统成为玛丽对于王位诉求的有力依据。不仅如此,玛丽还曾经帮助亨利八世代管威尔士的事务,因此,她是亨利八世子嗣中最具实践经验的一位。[11]在威尔士的行政经验,使得玛丽懂得如何去行使王权。
简对于王位的诉求,同样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爱德华六世的遗嘱明确指定了简继承英国的王位。亨利八世在英国拥有至尊权力,可以用遗嘱进行继承人的指派,但是这种特权只归属于亨利八世一人,并没有文字规定其继承人享有同样的权力。与此同时,爱德华的遗嘱并没有获得议会的认可。因此,在这一问题上王权和议会之间出现了分歧,在当时的人看来,“关于王位继承权的问题,应该由议会的权威加以授权、规范和认可”,[12]简在伦敦塔发布的继位声明中宣称,自己继承英国王位“是经爱德华六世的亲笔令状承认,以及贵族、咨议会和大法官等共同承认”,[13]但其并没有经过议会的认可。
可以说,玛丽一世和简·格雷之间关于王位的合法性之争,本质上也意味着王权和议会权力之间的斗争。简的王位诉求主要是基于爱德华六世临终前的遗嘱,但是该遗嘱始终未获得议会的授权,且同第三次《继承法案》相违背;玛丽的王位诉求则主要依据第三次《继承法案》,她宣称自己继承王位“是秉承上帝的意志,继承英格兰、爱尔兰和法国的王位是最为合法、最为公正的事情”。[14]随后,玛丽在枢密院的支持下逮捕了继位仅9天的简,成为英国的国王。但是其王位的合法性仍然存在争议,如何树立统治的合法性是玛丽亟须解决的问题。为此,枢密院提议,应该先召开议会,确立国王的合法性地位,进而再举行加冕典礼,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组建玛丽的政府,并且确认政府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则是“废除1534年议会通过的《继承法案》中关于玛丽私生子身份的认定,以及判定爱德华六世任命简·格雷为英国国王的遗嘱无效”。[15]在英国历史上,国王在加冕典礼之后召集议会,预示国王是议会的领袖,如果在议会召集期间国王离世,则议会自动解散,待新君加冕后再行召集。[16]因此在英国的政治传统中,从来都是国王给予议会以合法性地位。玛丽一世在即位过程中遇到的两难境地不仅涉及女王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更关乎英国政体的根本性问题,即君主权威的限度问题。因此,是先进行玛丽的加冕仪式,还是先召集议会解决王朝合法性的问题,这在玛丽的执政团队中出现了分歧。当时驻英国的西班牙使节西蒙·雷纳德(Simon Renard)在写给西班牙国王查理五世的信件中描述:“部分女王的顾问认为应该先召集议会来组建政府,确立女王执政的合法性地位,来检验民众的支持率和个人的选择,发现是否有反对的声音;同时宣布亨利八世1534年颁布的关于玛丽私生子身份的声明无效,宣布爱德华六世的遗嘱无效。由于伦敦有很多反对派意图武装反对玛丽的统治,幕僚们想通过先召集议会的方式以规避风险,但是玛丽本人并不接受这样的安排,因此产生了分歧。”[17]之所以否决议会赋予王权合法性,原因在于女王希望自己的王权凌驾于枢密院和议会而独立存在。先于加冕典礼召集议会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种安排等于玛丽接受了“至尊王权”这一概念,并且认可了至尊首脑这一身份。[18]“至尊王权”意味着英国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领袖,否认教皇对于英国教会的统辖权,作为一名虔诚的天主教徒,玛丽自然不想接受这一称号。不仅如此,先于加冕典礼前召集议会,也意味着玛丽无法成为议会的领袖,而由议会认定其合法性,也就意味着今后议会通过的任何决议,玛丽都无法通过王权来否定。在雷纳德看来,先召集议会后举行加冕典礼的目的,就是让玛丽比之前的英国君主“更加依赖于议会和咨议会,裹挟女王不能同外国君主缔结婚约……不能重建天主教,并且把这些不利于玛丽的事情统统合法化”。[19]
玛丽的一些幕僚则提出了一个更为激进的方案来规避议会对于君主的限制。从布拉克顿开始的英国法学家们,一直在私法(private law)的范畴中,将女性置于从属地位,在公法(public law)方面则直接将女性排除在外。[20]在玛丽一世继承王位之后,其天主教的支持者们就开始鼓吹,女王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即玛丽可以重新规范英国的政治秩序,而不受到法律的限制。[21]根据一份17世纪的抄本,某项提案曾向女王谏言:“女王可以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可以改组修道院,可以提携自己的朋友,打压自己的敌人,重建宗教信仰,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一切事情,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22]如果玛丽接受了这样的提议,那么将会对英国的法律体系造成颠覆性的伤害。因此,当此份提案被呈交到玛丽一世面前时,女王“想到了自己在加冕仪式中的加冕誓词,她不能破坏加冕誓词而接受这种新的身份,也不能冒着丢掉王位的危险去实践这种创新”。[23]玛丽否决了这一提案,并且让自己的顾问、温切斯特主教加德纳(Stephen Gardiner)起草一份文件,宣布女王和之前所有的英国国王一样接受法律和习俗的限制。玛丽的这一举动,避免了新教徒所担心的女王将会成为一个不受约束的天主教暴君。玛丽在法律上将自己的女性王权,等同于之前国王所享有的王权,也把自己的权力限制在议会的范围之内。
为此议会专门出台了法令,将玛丽的女性王权同之前男性国王的王权视为同一种权力,“这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任何王朝,无论统治者的性别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完全遵从、接受并且施行”。[24]该法令将君主这一头衔凌驾于性别之上,使得玛丽必须完全遵守英国的法律传统;另一方面,法令也强调国王的权限范围需要得到议会的肯定和授权,这也为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英国议会君主制政体的建立树立了典范,并且为新教徒们所称赞,女王“是最高贵的君主,在她的认知中她的所有行为都出于最佳的考虑”。[25]尽管先召集议会,后进行加冕典礼的提案遭到了玛丽的否决,但是玛丽本人对于议会的权威还是予以高度认可。取得王位之后,玛丽首先利用其任期内的第一届议会来解决自己的合法性问题。
二、女王抑或国王配偶:玛丽一世执政权力的困境
婚姻问题是民众质疑玛丽统治合法性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在简·格雷的王室公告中,就抨击式地预言了玛丽和伊丽莎白成为国王后,英国可能面临的危机。简认为:“如果玛丽或者伊丽莎白成为英国的国王,并且同一位外国王室的成员结婚,那么这个配偶将会获得英国的王位和实际的统治权,这不仅将把这个自由的国度重新带回到罗马教皇的暴虐统治之下,而且会把他国的法律习俗强制在英国施行,进而颠覆我们的国家(commonwealth)。”[26]而简的婚配对象则是本土的诺森伯利亚伯爵子嗣,这样的婚姻安排使得英国的王权不会旁落至外国君主。简的舆论导向不无道理,根据欧洲当时的政治传统,女性一旦婚配,即作为男性的配偶角色出现,本王国的统治权也应该让渡给自己的伴侣。因此,女王(queen)这一称谓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国王的配偶(King's Consort),这种情况在英国历史上屡次发生。[27]此外在16世纪的婚姻关系中,妻子应该服从于丈夫,无论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在亨利八世为宣传自己同凯瑟琳离婚案而撰写的小册子中,就已经论述了女性统治者会给王国造成的潜在威胁:“如果一位女性成为国家的统治者,那么她必须要结婚才能够保持统治的长久,根据上帝的律法,她的丈夫将成为她的统治者,并且最终统治这个国家。”[28]
这会是一场前所未有的瘟疫,一种奇怪的国王,一片奇怪的领土,一种奇怪的宗教将会统治我们:现在统治我们的真正信仰将会被这个国王连根拔除,然后重新确立那些令人憎恶的教皇权至尊的权力体系。好在上帝选择了我们的国王来统治这片土地。但是国王的姐姐们,玛丽女士,伊丽莎白女士,她们依据法律有权继承英国的王位,如果她们中的任何一位同一个外国人结婚,那么上帝会知晓将要发生什么。上帝保佑永远不要出现这样的局面。[29]
在玛丽的婚姻问题上,不仅仅是具有新教倾向的主教们持反对态度,甚至保守的天主教派的主教们也对玛丽的婚姻问题忧心忡忡。加德纳在玛丽一世同菲利普的婚约缔结之前强烈反对这桩婚姻,他曾经联合诸位贵族,向玛丽阐述同外国王子结合的种种弊端。[30]玛丽同菲利普的潜在婚约甚至在英国造成了直接的暴乱。怀特起义的一个主要口号就是“不愿成为一个西班牙国王的附庸”,[31]他们还宣称,西班牙的国王“将会奴役英国民众,掠夺我们的财富和土地,蹂躏我们的妻女”。[32]英国的民众不仅将矛头对准了菲利普,任何潜在的外国配偶在他们看来都是抨击的对象。[33]可以看出,英国人对玛丽与外国王子婚配的反对和恐慌,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即担心其改变英国的法律和传统、在咨议会中安插外国人、害怕失去王室的支持等。
更重要的是,女王同外国人的婚配被视为英国历史上的又一次诺曼征服。当时流行于英国上层社会的一本宣传册《马基雅维利论题》(A Marchiavellian Treatise)建议菲利普作为另外一个征服者威廉,开辟一个新的王朝。[34]该论调在当时的英国也造成了一定的恐慌,拉夫·斯金纳(Ralph Skinner)在下院的一次演讲中,论述了诺曼征服给英国社会造成的影响:“他(威廉)剥夺了英国人的土地,并把这些土地赐给了外来者,就像爱德华一世占领威尔士后,按照自己的心意分封威尔士的土地一样。”[35]斯金纳担心女王缔结婚约之后,会把自己的权力和英国的土地统统交给菲利普处置。对此玛丽一世没有擅作主张,而是把自己同菲利普潜在的婚姻交由议会去审核议定。在怀特起义逼近伦敦之时,玛丽发表公开演讲,向公众允诺“除非在议会里达成关于婚姻问题的统一意见,否则我永远不会结婚”。[36]议会在1554年4月召开,其主要的议题是如何规范女王和未来配偶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
在商讨玛丽一世和菲利普婚姻的过程中,英国议会和玛丽的枢密院对婚后的权力分配做了大量的规定和限制,杜绝了西班牙君主攫取英国行政权的可能性:规定不许在英国的政府内安插任何西班牙裔官员;在婚后玛丽依旧是唯一的统治者,菲利普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女王进行统治;菲利普不能将英国拖入西班牙同法国的战争中;如果玛丽一世先于菲利普去世,菲利普不具备对英国王位的继承权。[37]这从根本上杜绝了菲利普成为另一个征服者威廉的可能性,同时也体现了英国政治精英们对于这桩婚姻的担忧。不仅如此,玛丽的幕僚们还在这份王室公告中加上了一条附加条款,即菲利普“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玛丽一世离开英国本土,除非女王主动提出这样的要求”,[38]这一附加条款也颠覆了中世纪欧洲婚姻中男女双方的权力问题,[39]不仅是玛丽一世不能被菲利普带离英国,如果两人拥有子嗣,子嗣也不能轻易离开英国。[40]玛丽一世也反复强调一个观点,即君主的权力高于性别上的划分,英国的王权不会因为执政者是女性,就自动让渡给自己的丈夫。可见在议会的眼中,玛丽和菲利普之间的婚姻问题本质上是婚后王权如何分配的问题,以及权力的让渡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无论玛丽本人还是英国议会,都采取了措施规避由菲利普执政的可能性。议会出台了玛丽和菲利普关于婚后行使王权规范的法令,规定“女王是这个国家的唯一统治者,独自拥有、享有和使用国王的权力,来管理王国、领土和臣民……即便是在女王制定的婚约缔结之后,也只有女王自己享有这样的权力”。[41]菲利普本人也被明确禁止“向英国引入任何法律和习俗,无论是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42]该项法令规定玛丽一世享有国王的一切权力,菲利普不得以丈夫的身份来侵夺国王的任何权力。议会明确界定了玛丽的权限范围:她既是英国的国王(King),也是英国的女王(Queen)。法律规定,“英国的最高权力属于女王,无论她的丈夫是谁”。[43]
但是,这种规定不足以消除民众对于外国君主的恐慌,在玛丽和菲利普的婚礼庆典之后,两人联合发布了公告,并以如下的头衔署名,“菲利普和玛丽,英国、法国、那不勒斯、耶路撒冷和爱尔兰的国王和女王”,[44]根据西班牙驻英国的使节雷纳德给查理五世的信件,玛丽的咨议会非常反对这样的称谓:“任何法律,无论是世俗法还是教会法,还是他的出身和名望,都不能将他的名字置于首位,尤其是议会已经确认玛丽为英国国王。”[45]这样的称谓也在英国的民众中引发了恐慌,即担忧婚约缔结之后王权只归属于女王一人的规定是否还有约束效力。一些天主教的信徒也借机撰写宣传册,宣扬妻子对于丈夫的服从,罗伯特·温菲尔德就菲利普和女王的头衔评价道,“通过发布公告的头衔,我们可以看出妻子对于丈夫的服从,这种秩序是被圣保罗和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也是女王内心所尊重的”。[46]
为了消除民众的恐慌,玛丽采取了一种新的修辞方式来阐述自己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这种比喻也被后来的伊丽莎白一世所采纳。在面临怀特起义的时候,玛丽在伦敦的市政会议厅发表了演说,呼吁伦敦的民众支持自己抵抗暴乱:“我作为你们的女王,在我的加冕典礼上,就已经同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的法律缔结了婚约,而你们也承诺要服从我,成为我的同盟。”[47]
玛丽将加冕典礼视为自己同国家缔结了婚约,而同菲利普的婚姻是自己的第二次婚姻。玛丽并没有认为她同国家之间的婚姻是实际婚姻的一个阻碍,相反,玛丽将这两段婚姻做了一个对比,向民众展示她更注重同国家之间的婚约,甚至超过了同菲利普之间的婚姻。玛丽将自己的加冕仪式视为自己同国家缔结婚约,将其视为自己的第一桩婚姻,“上帝永远不会让她忘记,在她的加冕仪式上,她对自己第一任丈夫的承诺”。[48]在宣布同菲利普缔结婚约的王室公告中,玛丽也强调:“我们将国家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我首先同国家缔结了婚约,我不会因为第二桩婚姻而损害国家。”[49]玛丽在给雷纳德的信件中也阐释了类似的观点,她写道:“我将服从我的丈夫,就像上帝所希望的那样,我不会做任何违背他意志的事情;但是一旦他想侵害我的国家,或者在政府里安插陌生人,那么我绝对不会允许。”[50]在玛丽一世的观念中,她始终把对于国家的责任视为第一要务,对于丈夫的服从不得违背她同国家的契约,一旦两者发生冲突,那么自然身体(Body Natural)的婚姻需要服从于政治身体(Body Politic)的婚姻。
玛丽一世还将自己的婚姻上升到国家利益和君主责任的高度。在玛丽看来,缔结婚姻的最主要目的在于为都铎王朝诞生一位继承人。在玛丽的信件中,她强调“在成为女王之前自己从未想过结婚,上帝可以证明,如果将婚姻视为一件私人事务,那么我对其没有任何欲望,更倾向于以纯洁之体了此一生”。[51]玛丽一世将继承人的问题,视为自己作为英国君主的一项基本责任和义务。但是,即便有一位合法的继承人,在权力让渡方面一样存在着巨大的漏洞。雷纳德在给查理五世的信件中,介绍了两个英国律师对于继承问题的论述:“根据英国的法律,如果一个人娶了女王,那么女王将会把头衔和权力让渡给自己的丈夫。如果二人拥有子嗣,子嗣并不会成为国王,女王的配偶将实际拥有国王的头衔和权力”。[52]
但是,玛丽一世对于继承人问题的重视,并非仅仅出于对国家的责任,更多的则是宗教方面的考量。亨利八世颁布的第三次《继承法案》明确规定了英国王位的继承顺序:玛丽死后无嗣,则由伊丽莎白即位。但是,伊丽莎白自幼接受新教的教育,同玛丽的天主教信仰相背离。因此,想要从根本上修正自亨利八世时期以来的宗教变革,玛丽就需要一位属于自己的天主教的继承人。查理五世曾经认为玛丽一世继位之后一定会结婚,因为玛丽本质上“是一个极端守旧的女性”。[53]虽然玛丽在随后的实践中,不时违背自己的承诺,给予菲利普超越女王配偶的权力和地位,但是总体而言,玛丽一世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才是自己的第一段婚姻,同菲利普缔结的婚约不得凌驾于第一段婚约之上,这种修辞成为伊丽莎白一世为女性王权辩护的依据。
三、暴君与怪胎:政治理论上的困境
作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性君主,玛丽一世的统治合法性遭到了严重质疑,这种质疑女性统治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声音并非是针对玛丽个人,而是对于女性这一群体的质疑。依据16世纪的政治文化,无论是基督徒还是信奉亚里士多德观点的人,都认为女性统治存在着天然的不足和不合理之处。[54]约翰·诺克斯(John Knox)就认为,当下的女性“不再是个人欲望、意愿和内心的主宰……应该在她们想要获得统治权的时候对其予以打击和压制”。[55]托马斯·培根(Thomas Becon)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让女性统治英国是上帝对于英国的一种惩戒,“上帝派来一位女性来统治我们,而女性的天性就是服从于男性……上帝剥夺了男性的统治权,选择一位女性成为统治者,预示着上帝对于英国人的愤怒”。[56]新教徒们以耶洗别的形象来形容玛丽,暗示其迫害新教徒的同时,也在抨击女性统治。托马斯·培根称女性的统治“在多数情况下是有害的、亵渎上帝的、愚昧的,我们可以从耶洗别的例子中找到答案”,[57]而“在一个男权社会中让女性进行统治,不仅颠覆了社会的秩序,还违背了上帝的意志”。[58]古德曼(Christopher Goodman)则称女性统治“在形式上就是一个怪胎,在男性群体中引发混乱”,[59]而“允许一个残暴的耶洗别进行统治是对英国人的背叛,她生性险恶,践踏法律”。[60]
新教徒对于玛丽的攻击是基于她的宗教信仰和性别缺陷,但是女性统治却挑战了当时最为盛行的政治理论——身体政治理论。将王国比作人的身体,英国社会的各个阶层构成这个身体,这是16世纪英国最为流行的一种隐喻,[61]即对君主制的形象化描述。亨利八世在《至尊法案》中这样描绘了英国的政体,即“英国是一个由至尊首脑统治的帝国,拥有这顶王冠所带来的所有荣耀和财富。这个首脑凌驾于整个身体政治之上,这个政治体由所有阶层和种类的英国人共同组成”。[62]在这个政治理论的框架下,国王是政治身体的头颅,也是整个政治的核心。但是核心的问题是,作为身体政治的头颅,是和男性特征联系在一起的。在16世纪的政治文化中,女性在身体政治中居于一种从属地位,是过于感性的原罪体。[63]这种从属地位的原因是女性易于用身体的本能而非理性的思考能力去解决问题,即用身体的组成部分去引导头脑,因而只能居于从属性的地位。[64]因此,在当时的人看来,一位女性君主进行统治,会造成政治上的不稳定,不按照理性的统治会对传统的权力结构造成挑战,对王国造成危害。玛丽统治时期被流放欧洲大陆的新教徒波内特就以身体政治为理论依据,抨击女性的统治。波内特以牛津郡出生的畸形婴儿为例,认为正是由于女性成为统治者,使身体政治畸形,引起了上帝的不满,才使得这种畸形婴儿出现。[65]波内特写道:“作为国家头脑的爱德华六世离开了,在他的位置长出来两个头颅,不同的统治者最后将造成国家的分裂。”[66]在他看来,取代爱德华六世王位的不仅仅是玛丽一世,还有她的配偶菲利普,这样的统治局面不仅会造成英国社会秩序的混乱,还将导致国家的分裂。因此,女性统治将会危及以男性躯体为蓝本的政治体的正常运行,是对英国君主制的一个挑战。玛丽的天主教支持者加德纳在一次公开的布道中,也强调女性无法独立行使王权,这种缺陷是绝对的。[67]
此外,玛丽一世还面对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女王是否接受亨利八世所遗留下来的“至尊”地位。在《至尊法案》中,亨利八世以身体政治的形式,将国王定义为国家的最高首脑(Supremacy Head)。亨利八世这一称谓同其引领的英国宗教改革紧密相关,即“至尊”地位是宗教改革的产物。作为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玛丽一世在即位伊始便废除了爱德华六世时期的宗教政策,企图将英国重新带回到罗马教皇主张的“教皇权至尊”的权力体系范畴之内。这种改变的前提就是玛丽必须放弃“至尊”的头衔,由此便会加深新教徒所抨击的女性不能作为身体政治的头颅这一论断。而不放弃这个头衔,玛丽则无法在英国推行逆宗教改革的进程。
为此,玛丽一世开始寻求男性化的执政策略和宣传策略,以期将女性统治的弊端降到最低。玛丽首先命令宣传者们将自己塑造成为国家的头颅,来获得民众的支持。克里斯托弗森(John Christopherson)在1555年的宣传册中这样描述:“就像牧羊人保护羊群一样,国王就像指挥双脚的头颅,是灵魂的导师,是所有民众安全的保障。”[68]玛丽及其幕僚发展了中世纪以来的双体政治理论,使得女王能够成为国家的实际统治者。康托洛维茨在《国王的两个身体》中这样论述该理论:“国王拥有两个身体,一个是自然身体,一个是政治身体。他的自然身体不是永生的,而他的政治身体不可名状,由政府和政策组成,它是为了民众与共和国的发展和福祉而存在的。”[69]这种理论框架并没有着重强调自然身体的性别属性。
玛丽一世也在一些公众场合证实双体政治理论可以跨越性别的差异,一个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玛丽一世的加冕典礼。英国历史上并没有加冕女王的先例,现存的史料中只有女性作为国王配偶而进行加冕的程序。[70]如何加冕女王以及如何展现王权,是玛丽需要面对的问题。在加冕仪式的前一天,玛丽一世以女王(即国王配偶)的形象进入伦敦,但是次日却以国王的方式进行加冕。玛丽的加冕仪式同爱德华六世的加冕典礼有着很高的相似度,两者都被授予三顶王冠,“爱德华王冠,英帝国的王冠,以及为国王专门打造的王冠”,[71]随后女王被授予一枚戒指,进而接受各界代表的祝贺:温切斯特主教加德纳、诺福克公爵、侯爵代表和阿伦德尔伯爵分别亲吻了女王的脸颊,[72]这种形式同国王的加冕典礼相同。在弥撒结束之后,女王身着紫色的天鹅绒礼袍返回威斯敏斯特宫,手持国王的权杖和国王的宝球(orb)参加传统的庆典。玛丽一世的整个加冕典礼都同中世纪以来的英国国王保持一致,表明玛丽是一个真正的、合法的统治者。在加冕的过程当中,民众所质疑的性别问题被女王刻意回避。整个加冕庆典都在向民众传递一个事实,即玛丽享有男性君主拥有的权力,自己的女性躯体同历代国王所传承的政治躯体不可分割。玛丽一世的加冕典礼,也为继任的伊丽莎白一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除了强调自己的宗教倾向外,伊丽莎白几乎照搬了玛丽加冕典礼的一切细节。
对于女性无法成为王国的首脑这一说法,玛丽一世也做出了回应。玛丽在加冕仪式上将自己视为国家的妻子,即国家才是身体政治的首脑,自己作为妻子应该服从于国家这个“丈夫”;玛丽在一些场合还将自己塑造成为基督的妻子,[73]尽管这种宣传方式将女性置于男权的从属性地位,但是玛丽的从属性地位是对于上帝的服从,而非丈夫。在回应女性无法成为国家的首脑这一问题上,玛丽将君权神授这一理论加以改造,女性居于上帝的从属地位,上帝才是国家的首脑,而自己则按照上帝的意志统治自己的国家。
在具体的修辞模式上,玛丽一世采取混用国王和女王称呼的方式,以及将男性君主美德转移到女性统治者身上的方式,来淡化性别差异可能带来的权力差异。关于自己同菲利普的婚姻问题,玛丽和下院发生争执,在玛丽答复下院关于警告同外国君主缔结婚约的危害后,女王说道,“我将会结婚,但是我对你们的第二点提案感到很奇怪。议会没有用这样的语言同国王交流的传统,这种方式既不合时宜,也对女王不够尊重”。[74]玛丽寻求将双体政治理论融入自己的统治当中。玛丽证明了作为一位女性君主,她可以像之前的男性君主那样行使王权,主持传统意义上只有男性君主才能主持的庆典和仪式。
结 语
玛丽一世构建的王权模型,兼具男性君主和女性两种特征。玛丽主要通过圣母的形象来宣誓自己的王权。圣母玛利亚是《圣经》中的女性典范,贞洁、仁慈、纯洁的形象同新教徒们为玛丽勾画的悍妇形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也是玛丽一世宣扬自己女性王权的蓝本。不仅如此,玛丽一世以男性王权的特质来塑造女性王权,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可以说,玛丽在性别的劣势下塑造了一种新型的王权模式,即自己兼具国王和王后双重身份。在玛丽的葬礼上,温切斯特主教约翰·怀特(John White)在悼词中高度评价了玛丽的王权,他称玛丽“是这个国家的女王,也是这个国家的国王”。[75]从国王的角度而言,“她将自己嫁给了这个国家,她忠诚地在自己的手指上戴着那枚戒指……她从未怠慢她对于国家的承诺”;[76]而从女王的角度而言,玛丽一世也堪称典范,“她对于冒犯者报以极大的宽容,她对于穷人抱有同情心,她比以前的英国君主更好地重塑了败坏的英国贵族”。[77]但是,玛丽的王权塑造也出现了极为严重的失误,首先是她未能很好地适应变化的王权,即如何践行君主的责任;其次,尽管玛丽尽可能塑造了一个独立的王权,但是却始终未能摆脱菲利普的影子。玛丽自己宣称菲利普是国王的配偶和助手,但是在更多的情况下两个人共享同一王权符号,新教徒曾经嘲讽两者是一体的:“考虑到女王在婚姻中的幸福,尤其是他们现在已经是一体的,如果任何人诽谤或者伤害他(菲利普),或者做有损他荣誉的事情,就等于同时伤害了女王。”[78]可以说,玛丽在自己的女性王权合法性建构过程中,始终没有摆脱菲利普的影子。而玛丽违背国家利益,参与西班牙同法国的战争,重建天主教信仰,[79]使得她的女性王权不是一个独立的王权,而是一种合作和依附的权力。
玛丽一世的另外一个失败之处,在于她并没有适应英国变化了的政治环境。亨利八世引领的宗教改革开启之后,英国开始走上一条类似于绝对君主制的道路,但是这种情况在爱德华六世时期就发生了变化:由摄政委员会代行王权,个人权力扩张遭到了限制,王权已经不是国王的私产,而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80]玛丽一世的女性王权,依旧将自己的信仰和选择置于国家的利益之上,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必然会失败。尽管如此,玛丽一世塑造的女性王权,为继任的伊丽莎白一世铺平了道路,女性执政的合法性再未遭受强烈反对,而玛丽维护女性王权合法性的做法,也为伊丽莎白一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注释略)
(赵博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英国都铎王朝君主形象塑造研究”(19CSS0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