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世界历史》2021年第1期
字号 :[大] [中][小] 打印

谢丰斋:私人法权的介入: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

2021-05-31

内容提要:欧洲中世纪社会的最大特点是王国的土地被贵族分封,由此带来国王的统一权力被分割,造成国家法权的零碎化和私人化。中世纪的城镇化实际上是与法权的私人化联系在一起的。以英格兰为例,其中世纪的城镇化主要是小微城镇化,小微城镇的数量特别多,以至于出现了一种“过热”或“超常”的现象。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原来在城镇化过程中,地方领主动用私人法权去建造私人小城镇的数量是不受限制的。所以,中世纪的城镇化不单是由经济发展即商业化带来的,也是由领主的私人法权造就的。

关键词:欧洲中世纪 英格兰 城镇化 领主法权

  

  直到11世纪以前,英格兰还处在“以乡村为中心”的时代。然而,进入11-13世纪后,整个社会便大步跨入到围绕“城镇”运行的时代,并且,城乡之间迅速分离,“城”变成了商品消费的中心和商品流通的集散地,“乡”则变成了城的商业腹地,城乡之间“共生互动”的局面形成。关于城镇化兴起的原因,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一直将之归因于这个时期西欧内部存在的“大垦荒”和外部出现的东西方贸易。20世纪八、九十年代,理查德•布里特纳尔(Richard Britnell)正式提出了“中世纪商业化”的学说,认为中世纪盛期的英国经济存在着货币化、商业化和城镇化的趋势。2011年,马克•白利(Mark Bailey)在纪念布里特纳尔时还强调:“在对大型的、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城镇所主导的城市史的研究过去几十年之后,历史学家终于认识到了中世纪英格兰小城镇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理查德•布里特纳尔在促成这一变化方面发挥了重要影响。他的第一份出版物已经考虑到了埃塞克斯郡小集镇威赛姆的建立及其早期发展,其后来发表的有关商业化的权威性论文和著作又对12、13世纪的小城镇、市场和集市的扩张进行了系统性的描述。”那么,问题出现了。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是否仅仅因为经济的迅猛发展即商业化的到来造成的呢?英格兰为什么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小城镇呢?而小城镇、甚至微型城镇在中世纪的地位又为什么会变得如此重要呢?显然,关于英格兰城镇化的起因问题,必定还有经济之外的因素存在。笔者的考察发现,英格兰地方领主所拥有的私人法权对中世纪的城镇化、尤其对中世纪的小城镇化有着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正是因为有私人法权存在,英格兰境内才诞生了如此众多的小微城镇。实际上,小微城镇的大量出现才是中世纪城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

一、什么是领主的“私人法权”?

  讨论城镇化以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即“法权”。所谓“法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封建法权便是指封建时代的法律或封建惯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什么是封建时代领主的“私人法权”呢?要想从根本上弄清这个问题,需要作一个世界史范围的宏观比较。

  中世纪时期,世界各地都还处在以土地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时代,土地的领有者或者是地主,或者是领主。地主与领主的区别在于,地主仅拥有大片的土地,并不拥有劳动者的人身;而领主则不仅拥有土地,还同时拥有劳动者的人身。不过,就领主来说,英国或西欧的领主与世界其他地区可能存在的领主又有不同。西欧领主通过“契约”获得了普遍的、得到法律认可的授权,这种权利是合法的、公开的、属于社会的显性权利,不带有任何私密性。领主可以通过这种权利在领地范围内开展任何自己愿意从事的事业,这种权利包括土地权、司法权和可能的政治权利等,因此,西欧领地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和独立性,由此也带来了领地与领地之间必然产生的竞争性。这种分封制度和私人权利是我们在世界其他地区难以看到的。这里,我们不妨就此问题作一个属于前近代的世界范围的比较。

  先看中国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不同于中国西周时期的土地分封制度。西周的分封制建立在“宗法制”的基础之上,“胙土分茅”,即分封的目的是封建诸侯,“以藩屏周”,形成对“天子”的拱卫和保护。其分封制的基础不是“契约”,而是“血缘”;而由血缘引伸出来的私人权利属于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权利。

  再看日本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也不同于日本前近代的“幕藩体制”。13世纪时,日本的幕藩体制代替了以天皇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分封制开始确立,“藩”就是一个又一个的大领地。不过,日本虽然没有中国的宗法制度,但幕府——藩——武士之间的关系是私密性的,藩受到幕府的严密控制,藩与藩之间不能有任何引起幕府怀疑的联络;而武士作为藩的“御家人”,虽位居四大阶层(“士、农、工、商”)之首,却“不能拥有领地和农奴”。因此,日本领主在法律上根本谈不上拥有任何合法的、公开的私人法权。

  三看中西亚地区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亦有别于中亚和西亚地区在前近代所存在的“扎吉达尔制度”。这种制度也是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领地分封制度,但其分封的规则常常是“三年一更换”,以避免长期滞留形成割据。因此,中西亚地区的领主也没有西欧领主那样的有法律作保障的稳定的私人法权,封君、封臣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不信任。

  四看印度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亦有别于印度在前近代所存在的“扎吉达尔制度”和“柴明达尔制度”。“柴明达尔制度”是指印度土邦王公的土地分封。由于印度是一个“种姓制”(Caste system)社会,其现存的一切都被神圣化或程式化了,人们把一切可能的变化都看成是既定的程序和义务,因此,分封在印度也是一种程序化的存在,尽管封君、封臣之间可能有“契约”牵线搭桥,但领主的私人权利也已经被程式化了,法律在其中实际上起不了大的作用。

  最后看拜占庭即东罗马与西欧的区别。西欧的领地分封同样不同于拜占廷的“普洛尼亚制度”。普洛尼亚制度从10世纪开始施行,它是一种监领制度,监领主是官吏,官吏的官俸不是从中央的朝廷支取,而是从监领地的租金中支出,实际上是官僚制的变种。监领地不是官吏的私人领地,待官吏任职期满后,监领地就要被朝廷收回。因此,拜占庭的监领制度实际上只有一种表面上的分封制度,领主的私人法权自然无从谈起。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到,真正的契约性分封实际上仅仅存在于封建时代的西欧。诚如制度学派所指出:东方包括伊斯兰世界的制度是偏向于集体主义的,而西方拉丁世界的制度则是倾向于个人主义的。正是基于这一点,严复在清末翻译《天演论》时,没有将“feudalism”直接译成人们所熟悉的“封建主义”,而是音译为“佛特主义”。看来,严复至少已经感知到了西欧封建与中国封建的不同。

  那么,西欧领主所具有的私人法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呢?我们认为,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被契约所承认的“主体权利”(Subject Right)。契约是一种普世现象,原是指甲乙双方通过相互协商所达成的一项正式协议,但是,西欧社会的不同在于,这里出现了放之整个社会而皆准的“契约精神”,整个社会就是一种契约式社会,正如中国是宗法式社会而印度是种姓式社会一样。上自国王、下至平民乃至依附民,都被普遍纳入契约链当中。因此,契约关系在西欧至少表现出以下三方面的特征:其一,广泛的“延展性”。契约关系不仅存在于自由民当中,还可能被延伸到依附民当中。13世纪的法学家亨利•布劳克顿(Henry Brackton)表示:“维兰”只是相对于他的领主而言是不自由的,但他可以起诉其领主之外的任何人。其二,普遍的“流动性”。马克•布洛赫说:“附庸的臣服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契约,而且是双向契约。如果领主不履行诺言,他便丧失其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封君的优势地位是流动的和暂时的,而不是永久的;封臣也可能随时变成封君,“只要有领地,一个国王甚至乐意做他臣子的封臣”。其三,无限的“叠加性”。例如,在英王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罗杰持有罗伯特在亨廷顿郡的土地,罗伯特持有理查德的土地,理查德持有阿兰的土地,阿兰持有威廉的土地,威廉持有吉尔伯特的土地,吉尔伯特持有戴沃吉尔的土地,戴沃吉尔持有苏格兰国王的土地,苏格兰国王持有英格兰国王的土地。”所以,在中世纪的西欧,你实际上很难在一块土地上找到一个确定不变的主人,封君-封臣关系处在不断的变动当中,很容易被淡化。

  因此,西欧的封君-封臣关系不是我们在世界其他地区经常所看到的“统治式”关系,而只是一种临时的、近似“兄弟式”的关系。它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单向度的、垂直式的控制,而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担当,而且“不论哪一方的权利,都是人应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拥有实际上是对王权的分割,是对国王所享有的统一法权的分割。领主把领地看成是自己的“家国”(family's country),可以合法地拥有领地上的一切,包括对领地的控制、管理和经营,等等。但是,这种权利又不是僵化的或固定不变的,因长子继承制和一夫一妻制的存在,很可能因继嗣问题而不断出现变更,这又是领主的私事;而上层领主包括国王在内,一旦危害到封臣的利益,让封臣感到难以忍受,封臣又有明确的反抗的权利。1214年,“无地王”约翰危害到了英格兰贵族集团的利益,贵族便联合起来,武力反抗国王,强迫约翰在1215年签订了《自由大宪章》,规定国王在没有得到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侵占贵族的利益。我们说,这样的权利便是包括英格兰在内的西欧贵族的“主体权利”,即贵族或领主的私人法权。当然,将这种权利落到实处便包括“特许状”授权的“私人财产权利”。

  正因为地方领主有这样的权利存在,故而中世纪盛期英格兰的城镇化主要表现为小微城镇化。因为地方领主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的领地上自由设立自己认为合适的小微城镇;那些被称作“城市”的大城镇的营建,一般不在他们的能力承受范围之内,因其需要有更多的财力给予支持,可能只有国王或大领主才能够担当;而小微城镇的自由设立则属于地方领主普遍享有的权利。

二、小微城镇化是中世纪城镇化的主体

  应该看到,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主要不是旧的城镇规模的进一步扩张,而是新的小微城镇的大量生成。这是11-13世纪期间英格兰城镇化的主要特征。

  中世纪早期,“城”的概念在英格兰还是“军事要塞”或“主教驻节地”。史学界一般称之为“城的前核心模式”(“pre─urban nucleus”model),主要表现为“政治、防卫和宗教地点”,它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市场”,同时也是“商业、社会与邪教的定期聚集点”,多为“大教堂和牧师会堂”。“城”的大量生成集中出现在1066年“诺曼底征服”至1348年“黑死病”暴发之间的近300年间,史学界把这个时间段称之为英国城镇兴起的“黄金时代”。据坎贝尔估计:1300年前后,英格兰出现的城镇的数量差不多接近1600年即近代早期的水平。

  关于这个时间段英格兰城镇化的构成,研究者的结论曾不断翻新。20世纪60年代,比利福德(M. W. Beresford)的研究显示:1180-1310年间,英格兰城市增加的数量比同等时段的1050-1180年间多得多。至80年代,波尔顿的估计认为:从1086年的《末日统计调查》到14世纪的前1/4世纪,英格兰的城市数量增加了1倍。他发现,1296至1336年间的“赞助金税册”已经将226个地点作为“市镇”(boroughs)来对待,这个数字加上柴郡、达勒姆拥有的城市和“五港口”(the Cunque),还有领地上新开辟的“种植地”(Plantations),英格兰应该拥有大约300个城市。至90年代,希尔顿依据1377年的“人头税卷档”(the Poll Roll) 提供的资料研究发现,14世纪后期,英格兰首都伦敦拥有45,000-50,000个居民;而居民数量在8,000-15,000的城市有4座;5,000-8,000名居民的城市有8座;2,000-5,000人口城市有27座;除这些城市之外,英格兰还有大约500个集镇,每个集镇的人口在500-2,000人之间。这个统计数字比波尔顿的估计扩大了1倍。此后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地显示,希尔顿的统计受到支持。如保尔•M•豪亨伯格认为:1086年英格兰有111座城,1300年上升到了大约550座;其中,英格兰480座,威尔士70座。近些年来,布里特纳尔的研究又指出:11世纪时,英格兰只有伦敦是人口超过10,000人的城市,城市人口不到总人口的1%;到13世纪末,这样的城市增加到了14-16座,其城市人口超过了总人口的5%。其统计的根据是14世纪时被保留下来的温切斯特城的税册。1300年时,温切斯特城有居民10,000到12,000人。然后根据王室税册中的税单的排名,特别是相对于温切斯特城的前后位置,再估算出其他城市的人口。据布里特纳尔推算:13世纪时,英格兰拥有100座人口超过2,000人的城市,其总人口超过600,000万人,其中约37万人住在15个人口超过10,000人的大城市;约12万人住在35个次一级的中心城市;另有约12万人住在50个更次一级的中心城市。与此同时,昂温(Tim Unwin)和波斯塔尔(David Postles)还建构了中世纪的“市场圈理论”(Market circle theory)。他们认为:中世纪盛期英格兰已存在两种类型的市镇,一种“仅满足小范围的严格说来属于地方性人群的需要”;另一种则是“大的地区贸易的轴心”。詹姆士•马斯切尔据此所做的进一步研究发现:在13世纪出现的大约600个城镇中,50个是“存在某类商人阶级”的中心地城镇,“其销售者是商人,购买者是市民消费者”;在其余550个小城镇当中,“购买者是商人,销售者是农民”。

  我们看到,所有这些研究最终指向的结论便是:英格兰在这个时期所出现的城镇化主要是小城镇化,小城镇才是中世纪城镇兴起的主体部分。近年来,戴尔的研究已承认:1300年时,英格兰拥有不足2000人的小城镇数量达600个以上。这些小城镇聚集了很多工匠和商人,距离周围农村只有10-20英里。它们构成了城市“金字塔”的基础部分。在全部统计到的大约600座城市中,人口高于2,000人的城市不足50个,而人口处于2,000人的小城镇则多达550个,小城镇占城镇总数的90%。其实,这样的研究结果与英格兰以外的整个西欧的城镇化结构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看庞兹对1330年北欧城市等级的统计(见表1)。

  这个统计显示:在统计到的全部3,267座城镇中,2,000人以下的小型城镇计3,000座,其比例也占到了统计城市总数的90%以上。另据庞兹研究,1330年不足2000人的城市在法国占75%,在德国占90%,在瑞士占95%。

  然而,更深入的研究显示:2,000人这个数字对英格兰的小城镇规模来说还是太高了,应该继续往下压缩,500人可能更合适。希尔顿说过:中世纪英格兰“给我们留下了大约500个500人到2000人的集镇。这很可能包含了英国一半的城市人口”。其实,英格兰的小集镇市民人数常常在500人以下。例如,德文郡的南绥尔(South Zeal)城建于1264年,1315年时只有20个市民,连一个撮尔村落都比不上。另据1377年人头税卷档统计,在德文郡(Devon)统计到的全部20座纳税城市中,市民不足2,000人的城市就有18座,而不足1,000人的城市也有16座。在这16座城市当中,只有图特涅(Totnes)和哥里迪顿(Crediton)分别拥有市民540人和534人,余者皆在500人以下;其中奥克汉普顿(Okehampton)和宁德福德(Lydford)的市民甚至不到100人。也就是说,在德文郡的全部20座纳税城市中,70%的城市不足500个市民。这样看来,用2,000人的“小城镇”作为中世纪城镇化的主体也是严重“夸大”了,准确地说应该是市民不足500人的“微型城镇”才是中世纪城镇化的真正主体。W.G.霍普金斯在其《英格兰景观的形成》一书中对中世纪的城镇有这样的描述,他说:“当时英格兰的‘城镇’规模很小,跟村庄也很难区分开,唯一显著的不同大概是它们周围有一圈防御土墙环绕(或半环绕),正如我们在多塞特郡的韦勒姆和德文郡的利德福所见的。”斯蒂尔(G. G. Astill)也说:“那时的小镇可能还没有连续不断的临街建筑。相反,我们应该把它看得更像一个村庄,房子星罗棋布地分布在大片土地上。”因此,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实际上是“小微城镇化”。

  我们还看到,在小微城镇大批兴起的同时,英格兰的乡村小市场也在同步增生。据阿兰•爱略特(Alan Everitt)研究,1300年前后,英格兰小市场数量的增加呈爆发趋势。当时,诺福克郡有130个小市场,格洛斯特郡有53个,兰开夏郡仅特许状授权的市场和集市就不少于85个,另有50个“自然形成”的市场。而同时期的格洛斯特、沃里克、莱斯特和诺丁汉等中部各郡在这个时期分别拥有30、25、29和18个乡村市场;达比郡有28个地点存在市场,其中24个地点还各有1个集市;德文郡在1349年以前有108个“可辨认”的市场。1981年,布里特纳尔对英格兰新增市场的数量做了一个整理,结果显示,1200-1349年间,在统计到的21个郡境内(覆盖英格兰55%的区域),共新建了329个市场。其中,1250-1275年的25年间是新增市场的爆发期,新设市场214个,占全部新增市场数的65%。1991年,法默(D. Farmer)给出的结论是:1200-1349年间,英格兰新创建的市场翻了3倍,至1300年时,有超过1,200个小市场,平均大约每5至6个村庄有1个市场。这样的市场化趋势无疑超出了当时人们实际生活的需求。13世纪的英格兰法学家亨利•布劳克顿(Henry Bracton)曾警告说:相邻地区的市场,其相互之间的距离不要小于六又三分之二英里,否则会因过分拥挤而导致衰败。这个距离是这样计算出来的:按当时人们一天的行程20英里计,完成一次交易分三个时段:“去程”、“回程”和“交易”,20除以3等于六又三分之二。布劳克顿的警告明显释放出这样一个信号:小市场的设立已经处于饱和、甚至“过剩”状态。阿兰•爱略特也表示中世纪盛期英格兰小市场的数量比近代早期还要多得多。而到16世纪仍在发挥作用的市场则是于中世纪较早时间建立的,大多数消亡的市场都是在中世纪较晚时间设立的。以德文郡为例,1200年前建立的市场有95%延续到近代早期,而1200-1349年建立的市场只有30%持续下来了;就集市来说,1220年以前建立的集市有65%保留到15世纪,而1349年以前建立的集市只有大约39%保存到15世纪。存活率大约每隔半个世纪递减一个档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部分市场是虚设的,一些市场虽然被授予了特许状,却从来没有走向实施便中途夭折了,因此,我们需要把特许状授权的市场与实际发挥作用的市场区别开来。不管怎么说,13世纪的领主对于建立地方小市场有“一种盲目的乐观主义热情”。

  实际上,小集镇与小市场之间的差距只有一步之遥,小集镇是小市场的升级版。一个“交易地点”(market place)一旦出现了“市场社区”(market community),一座“小集镇”(small market town)就诞生了。小集镇大多集中分布在“中心地”城镇周围。例如,西戎塞斯特(Cirencester)是南柯茨沃孜高原的羊毛交易中心,泰晤士河与塞汶河均从这里穿流而过,该城周围便很快出现了一组“小集镇群落”。该城往东去往泰晤士河上游方向有:费尔福德(Fairford)、勒克莱多(Lechlade);往南去往布里斯托尔方向有:明津汉普顿(Minchinhampton)、特忒波里(Tetbury)、马施菲尔德(Marshfield)、奇平索德伯里(Chipping Sodbury)、沃里克(Warwick)、濠思莱(Horsley);往西北去往格洛斯特方向有:比思勒(Bisley)、朋斯维克(Painswick);往北和东北方向有:北尼克(Northleach)、波福德(Burford)(牛津附近)和“荒原上的斯敦”(Stow─on─the─Wold)。这些卫星小镇一开始并没有“城”的迹象,只是经特许状授权的交易地点,但是经领主授予“市民权”或“市民租佃”之后,便具备了“城”的资格。考文垂(Coventry)周围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当时的考文垂是西米德兰北部的羊毛交易中心,13世纪时,围绕考文垂周围沿“艾温河谷”至“伯明翰高原”一带便出现了一组拱卫考文垂的“小集镇星座”,总计约25个。正因为如此,考文垂的发展很快超过了郡城伍斯特、沃里克及旧城温科康贝(Winchcomb)、多以特维奇(Droitwich)等。

  至此,我们可以对中世纪英格兰的城镇化布局作一个总体概括:首都伦敦是最大的中心地城市,它吸引了全英格兰的物流;伦敦以下的高级中心地城市有约克、布里斯托尔、考文垂、诺里奇等,它们吸引了大区级的物流;更次一级的中心地城市或中等城市则是各郡的郡城和地区性的贸易中心,如伊仆斯维奇等,它们吸引了郡或地方性的物流;位于这些中心地城镇以下的商业网点便是分布在众多领地上的大批的小集镇,它们联结着散布在英格兰各地的难以数计的庄园和乡村,其数量无疑超过了当时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布里特纳尔说,进入1250年代以后,英格兰乡村“已经被商业网点布满了”。不仅如此,英格兰的商业网点与西欧其他地区一样,还一直延伸到海外,与西欧大陆的商业网点广泛联结起来,形成了一个中世纪的西欧商业化社会。

三、城镇化出现的经济因素:“商业化”

  中世纪的英格兰为什么会出现“城镇化”这一趋势呢?首先,城镇化是与经济的商业化联系在一起的。中世纪盛期英格兰封建经济的商业化是其城镇化出现的最直接的原因。

  商业化最初无疑起源于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早在19世纪中后期,英国现代史学家开始注意到,进入12世纪60年代以后,英格兰农产品的价格出现了突然上涨的趋势。1866年,英国学者索纳尔多•罗格斯(Sonaldo Rogers)首先触摸到这个历史节点,他指出,1260年之后,英格兰庄园账目中存在着很多有关“价格上涨”的证据。1908年,詹姆士•拉蒙塞爵士(Sir James Ramsey)的研究又注意到:自1200年以来至亨利三世去世,英格兰的物价“一直稳定地持续上升”。1914年,米切尔(S. K. Micthell)根据拉蒙塞提供的实例得出结论:“大约在1190-1250年间,英格兰农产品的价格持续上升,但速度可能还比较慢”。1915年,N. S. B.格拉斯在研究英格兰谷物市场时也同样注意到:13世纪时,英格兰所有农产品的价格都在上涨,他认为价格增长“与地方市场的演变密不可分”。他还对亨利二世至爱德华一世时期英格兰酒的价格上涨做了整理和分析。至1927年,比维里奇爵士(Lord Beveridge)对中世纪英格兰的物价上涨做了专门的“编年上和种类上的”统计;其后,波尔(A. L. Poole)于1940年、法默博士(Dr. D. L. Farmer)于1956-1958年利用王室卷档和温切斯特主教地产的庄园账目,分别对中世纪的物价上涨情况制作了统计表。统计显示:英格兰的谷物、牲畜和其他商品的价格在1180-1220年间增加了1-2倍,1220年以后仍继续上升,1260年以后才逐渐持平;13世纪初是通货膨胀最剧烈的年份,仅10年时间,英格兰小麦和牲畜价格就翻了一番。1987年,米歇尔•波士坦(M. M. Postan)以每隔20年为一个周期,对1160-1339年间英格兰的小麦价格进行了系统整理,结果显示:一夸脱小麦的价格从1160年的1.89先令增加到1319年的6.27先令,价格上涨了2倍以上。

  价格上涨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土地经营的改变,一种出于商业目的而从事的经营形式开始出现。亨利•皮朗(H. Pirenne)把这种经营方式称之为“商业资本主义”。他说:“从商业资本主义在12世纪发展的气势和相对速度来看,拿它与19世纪的工业革命相比拟,并无夸张之处”。以“十字军东征”为转折点,英格兰的领地经营开始走向商业化。“东征”出现以前,领地主要以“租贷”经营为主,领主出租庄园或直领地以获得足够的租金;“东征”出现之后,领地变成了由领主直接掌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波尔顿(J. C. Bolton)在《中世纪英格兰经济》一书中说:“领主……或收取租金,或将农民劳役折算转换成货币支付,二者选其一……从诺曼底征服到1180年之前,这种方式一直占上风。”哈维的研究也认为:“12世纪时,大地产的所有者通常把土地出租给农民以获取利润,农民支付约定的地租或农产品。”这些租赁主要包括三种形式,即“封建租佃”、“出租庄园”或“农民租佃”。这个时期,领主的注意力并没有放在领地经营上,而是放在为国王或封君服军役上。然而,进入12世纪60年代以后,农产品的价格上涨使经营领地变得有利可图,加上亨利二世的军事改革(“盾牌钱”的实施)使骑士退出军役,贵族阶层开始纷纷投身到领地经营当中。他们开始把更多的土地、尤其是新垦的土地变成直领地(Demesne),直接用于生产性经营。据科斯敏斯基(M.Kosmisky)统计,1279年,亨丁顿、剑桥、贝德福德、伯克汉姆、牛津和渥维克等中部各郡,有三分之一的耕地变成了领主的直领地。近些年来,坎贝尔(B. M. S. Campbell)的研究亦显示,伦敦城周围三分之一的耕地也变成了直领地。因此,13世纪时,英格兰的大地产出现了“从出租庄园到经营直领地的转化”。英格兰的领地或庄园不再是自然经济单位,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一个商品经济单位,庄园农业的很大一部分变成了“实业”(Entrepreneur)。

  英格兰庄园生产的商品化比重普遍加大,尤其是在中部和东南部地区,因土质条件优越,谷物种植和销售更是成为庄园生产的主要部分。比如,在伍斯特主教地产上,1066年至1212年间,谷物的销售收入从年均250英镑增至350英镑;至13世纪60年代末,又增至600英镑;至1290至1313年间,更增至1200英镑。在伊利主教(the bishobic of Ely)地产上,1298-1299年的全年收入是3,500英镑,其中来自地租的收入约1,700英镑,来自封建法权的收入约400英镑,来自农产品销售的收入达1,400英镑,销售收入约占总收入的40%。在世俗大领主约翰•恩格(John Engaine)地产上,1297年,其现金收入的53%来自地租,3%来自领主权收益,41%来自直营地的销售收入;在马歇尔伯爵(the Earl Marshal)所属17个庄园上,1295-1296年的岁入统计显示,其平均收入的33%来自地租,16%来自领主权收益,53%来自直营地的销售所得。坎贝尔提供的“FTC地产账目数据库”显示:1288-1315年间,在伦敦周边10个郡所属的大地产上,扣除种子、饲料和人员消耗,谷物销售约占净收成的50%。从全国范围看,英格兰小麦的70.0%、大麦的39.6%、燕麦的34.3%都是用来销售的。畜牧业等非农产品是销售收入的第二大来源。1208-1209年温切斯特主教地产的簿记显示,其畜产品的销售收入相当于该年谷物销售收入的2/3。在林肯伯爵地产上,用于销售的产品还有来自克里德宁-阿尔托夫兹(Cridling Altofts) 的木材、来自斯凯尔( Scales)的海煤和来自威特基夫提(Whitgift)的泥炭及草皮。在塞文汉普顿(Sevenhampton)的地产上,则有大量的苹果和苹果酒用于销售。

  在商品化经营的刺激下,英格兰和整个西欧的旧的领地面貌发生了重大改变,尤其以英格兰的变化更加剧烈。因为除商品化的推动之外,亨利二世的军事改革又把英格兰的贵族进一步推向经济领域,很多骑士领主由此转变成了富有商业头脑的“经济人”。13世纪的一则小品──《小鲁西达留斯》(Little Lucidarius)写道:经营小地产的条顿骑士团(the Teutonic Knights) 成员“竟在法庭上讨论小麦、奶酪、鸡蛋和小乳猪的价格,为他们母牛的产奶量或收成的好坏而高谈阔论”。这个时期的《田庄总管的职责》也告诫:领主和总管要密切关注羊毛的价格,“羊毛应该论包或以一只羊一次所剪的毛为单位出售……怎样卖收益最大、好处最多就怎样卖。”因此,现代研究者认为,中世纪盛期的英格兰领地上已经出现了“一种接近资本主义性质的农场经营”,领主差不多就是中世纪的“土地资本家”或“农业资本家”。

  而商业化带来的重要结果必然是城镇化。因为商业化要求领主将生产出来的大量农产品作为商品卖出去,而以城镇为中心的非农业人口是乡村剩余农产品的主要消费者。没有一个相对高比例的城镇化,就没有一个相对高比例的商品化或商业化。商业化的过程必然催生城镇化的到来。在城镇起源问题上,学术界曾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看法:生产的发展导致贸易的兴盛,使商人和手工业者聚集到一起,由此带来新城镇的产生。因为农业发展起来以后,剩余农产品增多,导致人口数量上升,部分农业人口便从庄园中分离出来,开始从事独立的手工业,社会劳动分工扩大,交换必然增多,内外贸易开始普遍开展起来,在商人和手工业者聚集的地点便形成集市。以集市为基础,再一步步发育为城市。这样的趋势被看成西欧城市兴起的一般规律。而在这种状况下形成的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在其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特别是商人发挥的作用更大。亨利•皮朗的“长途贸易论”描述:先是商人、主要是从事长途贸易的职业商人聚集在交通要道、教堂或城堡周围,为教俗两界的大贵族提供商品服务,同时也吸引周围地区的消费者;于是,在旧的城堡周围慢慢兴起了一个“商业性郊区”。为了从整体上满足商业活动的需要,一些配套的手工业行业和服务性行业也相继发展起来,从而使这个“郊区”的经济功能日益增强,最后逐渐形成了一个以工商业为主导的新兴市镇。关于这样兴起的市镇,希尔顿把它看成是“有机”(organic)形成的城镇。实际上,很多“中心地”城镇是通过这个路径建成的。这就是关于商业化带来城镇化的基本理念和构想。

  当然,从长时段看,城镇化出现以后,又会进一步带动或加快整个经济的商业化,因此,从相互促进的角度看,城镇化与商业化又可以看作同一历史进程的不同方面,二者不可分割。

四、城镇化的法律因素:“私人法权”

  “商业化带来城镇化”这个现象固然好理解,但新的问题是:英格兰为什么会出现数量如此众多的小微城镇呢?这其中的原因又在哪里呢?难道这些小微城镇都是因为商业化这个经济因素带来的吗?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正如前文所说,“地方领主权”的存在对小微城镇的大批兴起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助推作用。

  我们看到,在英格兰,除了“有机”形成的城镇之外,还有很多人为“种植”(planted)的城镇存在,而这样形成的城镇常常被研究者忽视了。希尔顿说:“我们必须加上相当数量的领主城市……在这里,没有任何意义来区分世俗领主或教会领主。后者(正如圣埃德蒙兹伯里所证明的那样)可以像任何一位男爵那样,独尊大权。”实际上,领主型城镇(seigneur borough)或“种植”起来的城镇才是中世纪英格兰城镇化的主体。

  这样形成的城镇在规模上多属于小微城镇或集镇(market town),它们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领主运用私人法权所产生的结果,是领主个人意志的产物。其形成的一般规则是:在领主的私人领地上,领主先运用封建主义体制所赋予的私人法权选定一个他认为合适的地点作为“城址”,尽管这个地点可能并不具备造城的先决条件,如不具备一定规模的人口或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劳动分工等,但是,领主可以通过向王室申领一张特许状,使之先具有城之“名”,再求城之“实”。例如,“艾汶河上的斯特拉福”(Stratford─upon─Avon)就是这样一个例子。1182年,伍斯特主教约翰•德•科坦斯(Johnde Coutances)从王室申领了一张市场特许状,开始在该地点设立市场。1196年,他又通过圈地使该地点享有“市民权”(burghal privileges)。1252年,这个地点便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大约300个“市民”(burgage tenants)的核心城镇,也是伍斯特郡最著名的小镇之一。再如奇平开普顿(Chippinh Campden)也是这样一个例子。1173年,西米德兰的领主休•德•贡勒维尼(Hugh de Gonneville)申领了一张市场特许状,开始在该地点建城,至13世纪时,该城镇即发展成为柯茨沃孜(the Cotswolds)高原最重要的羊毛贸易中心之一。

  当然,这样形成的城与“有机”形成的城不同,完全是一种“投机”行为。西方学者称之为“风险投资”(venture)。领主可以在划定的地点先建造一些房屋、摊位、桥梁、道路等设施,然后招徕商人和移民前来,并授予移民以“市民权”或给予“市民租佃”,这样,一座新城在没有多少经济推力的背景下就诞生了。近年来的考古发掘证实:英格兰在中世纪出现的许多城镇,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还是作为一个片断”,都不是“成长起来的”,而是“被规划出来的”。苏珊•雷诺兹(Susan Reynolds)说:在“我们所知的大部分新城镇当中,其初创似乎均来源于领主的进取心。领主先建立市场,设置适合经商者使用的小块租佃地和交易场地,给可能到来并定居下来的人提供优惠条件”。

  而且这样形成的城无疑会在领主与领主之间造成很大的竞争。例如,在剑桥郡和哈福德郡交界的一个地方,有一座由哈福德郡罗伊斯顿修建的奥古斯丁派小修院,该地点有一条从伦敦通往斯坦福的“北方大道”通过,属于商业要冲之一。1189年,小修院的主持申领了一张设立市场的特许状,开始拓宽道路,吸引过往商人,从此一座小镇便在该地点出现了。由于商业旺盛,时过不久,附近的圣殿骑士团也在相邻领地的另一个地点建立了一座城镇,并讽刺性地命名为“巴尔达克”(Baldac),意即“城市奇迹”。到了1247年,另一位相邻领地的领主巴尔德温•德•夫里维尼也将其所属的一个村庄卡克斯顿迁移到这里,在取得市场权之后,又将该村市变成了集镇。这样,在方圆几英里的范围内,一时间就出现了3座小镇。其竞争程度由此可见一斑。此外,领主只要个人愿意,可以在其领地范围内无限制地造城。例如,1200-1255年间,温切斯特主教一人就建造了6座城。再如康威尔伯爵,1296年时,他一人领有的城市就包括:埃塞克塞郡的“新港”(Newport)、威尔特郡的威尔顿(Wilton)、萨姆塞特郡的伊尔切斯特(Ilchester)、苏塞克斯郡的奇尔切斯特(Chilchester)、哈福德郡的伯克汉姆克斯提( Berkhamxted)、拉特兰郡的奥克汉姆(Oakham)、亨廷顿郡的“格拉顿的新城”、约克郡的布劳布里奇(Boroughbridge)、德文郡的布拉德里奇(Bradninch)、宁德福德(Lydford)和康威尔郡的亭特哥尔(Tintagel)、凯里尔的赫尔斯顿(Helston─in─Kerrier)、萨尔塔什(Saltash)、朗塞斯顿(Launceston)及莱德福德(Lydford)等。据统计,13世纪时,英格兰私人领主建造的城占到了全部城的数量的85%,大大超过了有机形成的城或王室建造的城。当然,领主建造城的方式也在模仿有机形成的城,并制定相应的市镇法规。例如,1160至1251年间,布腊邦特公爵(Duke of Brabant)先后在贝兹、库格尔堡、代弗尔、库瑞尔、麦其特姆等多个地点建造新市镇,但均按照“鲁文(Louvain)城的先例”制定宪章,使其具有“明显的自由劳动”的性质。

  领主之所以要进行这样的风险投资无疑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年代,除了从领地本身获得农业经营的收益之外,建造市镇是领主获得更多利益的重要途径。例如,他可以从市镇收取高额的“租金”(firma)。伯克郡的市镇海伊•温康贝(High Wycombe)在1226年被阿兰•巴萨特(Alan Bassett)授予“完全自由市”以后,该镇每年须向巴萨特交纳30英镑的“租金”。多以特维奇在13世纪被授予“自由市”时,每年须向国王上缴100英镑的“租金”。除租金之外,领主还可以每年从市镇获取以下收益。其一,商人过境或入境须向领主交付“通行税”;其二,城市法庭的收益归领主;其三,市镇的各项建筑设施,如房产、地产、仓库、码头和摊位等的出租,收益归领主。当时,城市地皮的年租额为每1/4英亩12便士,相当于农用地租的4倍。1286-1287年,德文伯爵所属小城蒂渥顿给领主带来的年收益是14英镑11先令又91/4便士,其中4英镑1先令来自租金,3英镑12先令又8便士来自罚金和城市法庭收益,1英镑5先令又13/4便士来自集市通行税,5英镑13先令来自税收。另一座小城拉汶索罗德,其1260年代的年收益是6英镑,1270年的年收益是12英镑,1271年是26英镑,1287年是39英镑,1291年为48英镑,1307年达68英镑。所以,建造市镇这项“风险投资”对领主来说是非常值得的。

  正因为私人领主积极参与小微城镇的建设,故而12-13世纪时,英格兰出现了大规模的建造小微城镇的历史热潮。

五、中英古代城镇兴起的不同路径

  从11-13世纪英格兰城镇化的进程和模式当中,我们看到,中英古代城镇化的路径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英格兰的城镇化主要依靠领主的私人法权来实现,而中国古代的城镇化则主要依靠国家统一的政治权利来实施;英格兰城镇的兴起主要是在领地这个小共同体的范围内来进行,而中国城镇的产生则是在国家这个超大共同体的范围内来展开;英格兰城镇化的主体部分是小微集镇,其建城的目的是领主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收益,而中国的城镇规模则视行政区划的级别不同,而有不同等级的规模,其建城的目的是通过不同级别的行政管理最终实现统一的行政治理。

  在中国古代,城市主要是作为政治中心而存在的。它们分别是县衙、府衙、省会乃至国家首都的所在地,是不同级别的国家行政管理中心。在需要设立城池时,经济问题或商品交换问题不是城池设立首先需要考虑的要素,政治治理问题才是必须考虑的第一要素,城市供给理论上可以由大一统的国家通过系统化的经济组织来统一调配,比如通过建造运河或驿道等来满足。当然,中国历史上的城市功能的政治性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尤其在进入宋朝以后,中国东南部地区亦出现了很多经济性的或政治性不强的市镇,这些市镇的经济力量很雄厚,但是却始终不能作为中国古代城镇的典范而存在。因为作为一个大一统的社会,中国需要的是“政通人和”,经济型城镇是不能高登大雅之堂的。在城乡关系方面,中国城乡关系的基本格局是单向度的,乡对城始终是一种单向度的“赋税流入”,而不是西欧式的“互动共存”。

  英格兰或西欧中世纪的“城”更多是作为经济中心而存在的。正如布拉德•德•朗所说:“欧洲的城市并不是地主消费或领主管理的中心。我们可以用欧洲城市的规模作为商业繁荣的指标,因为典型的后古典主义欧洲城市主要是一个商业中心,而不是官僚机构、行政机构或土地领主的消费中心。”在市镇建立时,地方领主的私人法权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这样建造的城虽然具有独立性,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相互之间竞争。因为城的建造都是对“收益点”的捕获,相邻的领地或领主都在瞄准这个收益点,领地甲可以在这个点建造市镇,领地乙或领地丙为什么不能在靠近这个收益点的另一个地点建造市镇呢?于是,在差不多同一个地域范围内就可能同时出现数个及多个市镇。所以,中世纪西欧的城镇兴起会出现“超常”的情况,很多所谓的新兴市镇实际上是多余的,超出了人们实际生活的需要。英格兰或西欧小市场的设立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其数量也超出了人们正常生活的需求。从这个角度看,中世纪英格兰或西欧的城镇化是“非正常的”。因为其城与城之间总是存在着你死我活的竞争。城镇A总是在想办法打击相邻的城镇B,极力阻断对方可以获取利益的规则和条件,破坏对方的商业环境。因此,中世纪西欧“城”的生存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基本上只能依赖直属的乡,二者互动共生。乡是城的农业腹地,为城提供生活的粮食及生产的原材料,城为乡销售其多余的农产品,并为乡提供其所需要的外来产品。中世纪的西欧或英格兰由此出现了一个带有竞争性的商业化的网络状社会。而同时期的中国则是一个追求“政通人和”、“天下一家”的趋向稳态的社会,城不过是自然形成的众多乡的一个节点。

  总之,从中英两国古代城镇化的路径比较当中,我们看到,中国大一统社会是趋向“和谐”的,而英格兰或西欧的分封制社会则是导向“竞争”的。这就是中西方“和”与“争”、“合”与“分”的差异。我们今天所熟悉的“竞争”这个概念,并不是源于资本主义制度出现以后的近代,而是在资本主义制度出现以前的中世纪就开始了。竞争带来了中世纪西欧的城镇化和商业化。也许正因为如此,马克斯•韦伯在评价欧洲文明时,曾经特别指出欧洲文明有三大特征:“城市性”、“沿海性”和“奴隶性”。这个论断除了值得欧洲古典文明的研究者思考之外,也值得欧洲中世纪文明的研究者进一步思考。

  (注释略)

(作者:谢丰斋,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